您现在的位置: 乡村发现 > 首页 > 三农论剑

马良灿等:中国乡村治理主体与治理规则的双重变奏

[ 作者:马良灿 黄玮攀   文章来源:中国乡村发现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7-10-27 录入:王惠敏 ]

摘要:治理主体与治理规则是乡村治理的两个基本元素。在乡村治理实践中,主体既建构规则,同时又受到规则的制约,两者处于互构与同构的双重变奏中。在巨变的乡村社会转型背景下,基层治理主体经历了四次转型:即从帝制时代的士绅精英到民国时期的地方精英,从社会主义时代集体化时期的政治精英到改革开放时代的多元治理精英。伴随着治理主体的转型,乡村治理规则也随之发生了深刻转向:传统士绅社会的道德伦理之治与民国时期的“营利型治理”规则相去甚远,而社会主义集体化时期实行的“控制型治理”规则亦同改革开放后的多元自治规则存在根本差异。

关键词:乡村社会;治理主体;治理规则;双重变奏

一、引言

在急速变迁的乡村社会转型背景下,基层治理主体与治理规则处于相互交织的双重变奏中。传统帝制时代,国家同乡村社会的联动焦点主要体现在各种“赋税差徭”的征收上。明清时期,国家通过推行“里甲制”、“保甲制”,试图绕开士绅阶层以取得对乡村社会的控制权。但这一尝试并未能够获得成功,士绅阶层始终主导着乡村社会。“士绅阶层”作为存在于国家—民众之间的“缓冲区”、“第三领域”,扮演着中介者和矛盾冲突调解者的角色,是乡村社会的守护者。清末民初,随着士绅阶层的分化,乡村社会出现了不同于传统士绅阶层的地方精英。地方精英将乡村社会中的政治精英、经济精英和社会精英都囊括其中,并以赢利为取向,取代了士绅阶层的保护型角色。在基层治理过程中,士绅和地方精英是处于不同社会环境中的两个群体,其行动逻辑与遵循的行动规则存在着根本性差异。社会主义集体化时期,地方精英的地位被彻底颠覆,基层治理精英同时也是国家治理乡村的代理人,基层治理与国家政权建设高度统一,并形成集权统一的政治精英管控乡村社会的治理形态。在这样的背景下,治理主体所遵循的是自上而下的一元化控制型治理规则。改革开放后,随着国家治权的上移和地方自治精英的兴起,乡村治理主体出现多元化趋势。在基层治理实践中,多元化精英群体遵循着多元化的治理规则。在基层精英的行动逻辑中,势力、宗族、利益、资本与权力等多重因素成为了基层治理的行动基础。

在本文中,我们将以文献研究为基础,将基层治理嵌入在巨变的社会转型背景中,从主体与规则的双重变奏出发,探寻乡村治理实践中治理主体与治理规则在乡村社会转型过程中的互构与同构关系,以期弥合长期以来乡村问题研究中主体与规则的二元分离状态,从而为乡村治理问题研究寻求新的途径和研究视角。

二、帝制政权下的士绅之治

明朝中期,伴随科举制度的改革和教育日益备受重视,士绅阶层不断地壮大,逐渐渗透并主导着乡村社会。明清时期,封建帝国企图通过“里甲制”和“保甲制”的推行,重新掌握对乡村社会的主导权,然士绅阶层却已深扎根于乡土社会之中,牢牢把持着对乡村社会的控制权。士绅阶层的壮大同科举制的发展具有密切联系,尽管学界在“士绅阶层”的定义上未能够达成共识,但多数学者都将士绅同科举制度相关联,认为士绅是科举制度的产物,本质上与官僚体系紧密相连。“士绅首先是用来定义和国家关系的一个范畴,而不是与社会或经济相关的一个范畴。它被视作是由持有国家功名,代表国家利益调解国家和社会关系的那一群人所构成。”“各位学者几乎无一例外地依赖于科举功名的标尺而构造士绅的一个有很小差别的品级模型。”士绅是居乡的士大夫,是具有官职和科第功名而受到乡邻敬重的居乡人士。乡绅的组成是参照官僚系统而划定的,和官僚阶层密切相关,分别包括了居乡的现任官员,退休的居乡官僚和持有功名的居乡人士。日本和西方史学界关于明清士绅的研究中,发现关于士绅的定义虽有差异,但大都以官僚、科举功名为其组成的参照要素。士绅同官僚阶层的密切性亦可认为士绅、官僚本质上实属同一利益集团,因而将士绅阶层认作是官僚体系在乡村社会的延伸。但又由于士绅久居乡村社会之中,同乡邻里舍存在血缘、地缘上的关系,兼又持有功名学识,自然顺理成章地成为乡村代表。士绅由此扮演着双重角色:一为乡村利益的保护者,一为官僚体系的代理人。

在国家与社会的互构关系场域中,士绅被视为是国家政权和乡村社会的“缓冲区”、“第三领域”,起着上传下达政令,稳定乡村社会的作用。“绅士具有双重身份,他们既是国家政权的后备军,又是乡村社会的富豪。这种观点认为绅士起着平衡作用,即封建王权强盛之时,绅士平衡着国家与乡村社会的利益,但在动乱和王朝衰弱之时,绅士们便倾向与代表地方及自身的利益。”士绅游刃于国家与乡村社会之间,以其特殊的社会地位和“非正式权力”统治着乡村社会。这种治理模式主要有两方面的特点:一方面是国家权力在乡村治理的延伸,另一方面又是乡村社会防御国家权力的保障。士绅所扮演的这种双重角色具有很强的“自利性”,体现在乡村治理过程中,士绅对村庄提供的政治庇护和经济庇护,即充当着“保护型经纪人”,这种保护并不出自经济层面上的考量,而是为巩固其在村庄社会统治中的权威地位和声望。同时,在与地方官僚的共治中,对村庄税收征收、公共事务的建设上,士绅免不了从中谋取私利。“贪污是官僚的第一德性,官僚要如愿的发扬这德性,其起点为与绅士分润。”然士绅阶层的此种“赢利性”行为并不完全等同于掠夺性的“国家经纪”,其行为具有一定的自我约束性,亦可认为这是士绅阶层道德化的自我约束。由于士绅被看成是道德的化身,其行为同身份一样,受制于道德约束。

在厘清士绅阶层在乡村治理中的角色及其自利性行为后,士绅“非正式权力”治理及其规则的运用又是如何的呢?“国权不下县,县下惟宗族,宗族皆自治,自治靠伦理,伦理造乡绅。”国家权力逐渐淡出乡村社会,士绅阶层崛起壮大并占据了乡村社会的政治舞台。不论是乡村的政治、经济亦或社会文化生活,士绅都拥有绝对的话语权。通过主导乡村社会的公共事务,一方面满足其自身的物质经济需求和巩固自身的社会权威地位,另一方面维持着村庄的稳定。士绅的社会权威来源于科举制度的选拔和封建等级制度以及儒学文化的传承,基于村落社会权威而形成的士绅乡村治理的自治性权力,这种非正式的权力并未被国家所承认,其“缺乏授权性与合法性”,却也未被国家否认,因为在基层治理上国家对其有很大的依赖。因此,士绅的社会权威有来自村落社会的认同,亦受到国家权力的默许。在治理规则运用上,士绅所遵循的是传统的礼教和乡俗民约,尤其在处理乡村内部事务中,士绅运用非正式权力治理的权威既来源于传统政治秩序和科举制度的保障,又是乡村社会文化人情网络所赋予的。

士绅在乡村中主要的职责有:修缮庙宇、赈灾救济、调解纠纷、修桥补路、兴学教化、治病救人、组织自卫武装和辅助地方官吏完成纳粮征税等。譬如,在庙宇捐赠上,士绅以捐钱、捐地的形式支持寺庙建设,监督寺院事务。宗亲关系、宗教性、社会性和文化性的吸引力、社会网络、宣扬士绅身份等都是影响其捐赠动机和行为的因素。因此,士绅在乡村治理中受到诸多因素的制约,这些因素主要包括宗族、宗教、社会关系网络、社会地位等,融入在乡村社会中无形的规则对士绅的治理手段施加着重大的影响。

此外,儒学教化的功能亦不容忽视。衷海燕对吉安府地方教育的研究发现,士绅通过建立书院,传播儒学来构建地方控制体系、规范乡里人士的行为举止。及至明清,基层管理已呈现儒学化趋势。儒学在很大程度上为士绅管理乡村奠定了基础,儒学内化于乡民,规范指导着乡民的日常生活。同时,由于士绅是儒学的传播者,较于普通乡民,其行为更是受到儒学的限制和影响,因而基层治理儒学化趋势便成为了制约士绅治理无形的瓶颈。

三、地方精英的兴起

清末“新政”并未能够挽救王朝危局,“民变”冲突、“毁学杀绅”事件日趋频繁,绅民冲突不断加剧,乡村社会动乱迭起,士绅集团开始解体走向分化。由于近代中国社会城乡发展的不平衡性,致使士绅阶层产生分化,传统乡村社会中的上层士绅大批流向城市,乡村基层政权旁落于“土豪劣绅”之手,由此加剧了地方治理的矛盾,引发了一系列的“绅民—官”、“绅官—民”、“官民—绅”的对立冲突。随着士绅的分化瓦解,建基在主导乡村社会的士绅阶层上的清王朝走向覆没,代之而起的新政权通过对基层政权的改造,逐步加紧了对乡村社会的控制。民国时期,出现了不同于传统社会旧士绅的“地方精英”,亦有学者称其为“新士绅”。自此,地方精英便开始活跃于乡村社会的政治舞台,并以其特有的手段、资源盘踞在乡村社会之中。

学界对于“地方精英”尚没有明确的统一定义,“所谓村庄精英,即在农村社会中影响比较大的人物。”“那些比其他成员能调动更多社会资源、获得更多权威性价值分配如安全、尊重、影响力大的人,就可以成为精英。”单一的精英衡量标准已不再适应日趋复杂的村庄精英群体,具备优势资源、对村庄做出贡献,拥有权威的乡村成员,即可视为乡村精英。在精英类别划分上,学界亦有不同的标准,在对村庄权力结构的分层研究中,将权力结构分为三重(即国家—村庄精英—普通村民)。依据村庄精英所掌握的资源(正式与非正式资源)将其区分为体制内精英和体制外精英。也有根据转型时期村庄价值理念和行为方式的转变,将村庄精英分为传统型精英与现代型精英。

民国时期的地方精英主要由两个部分组成:一部分是士绅阶层分化后仍留在乡村的旧士绅,这部分大都是一些退休闲居乡村的官员、下层士绅以及宗族的族长、长老等。另一部分则是以各种手段、资源来影响乡村社会的“新进”人士,包括军人、有新式教育背景的知识分子、学校教员和校长、土匪首领、经济富有者等。这一时期,在村庄治理上“新进”人士比旧士绅更具话语权。《中国士绅》一书中,编者附了六位士绅的生活史,这些材料是从周荣德先生1943—1946年期间,在云南昆阳县搜集的生活史中挑选出来的,其中包含有:文人、军人、官僚、商人、土匪和改革家六类人员。费孝通先生选取了其中的两个士绅精英的生活史进行简要分析:

文人王议长是个出身“书香门第”,生活简朴、人缘好、口碑极佳的传统士绅。他有四个儿子,两个留洋归来,一个大学生,另一个从师范学院毕业。从其自传中了解到,王的曾祖父上过六年私塾,30岁搬家到昆阳县,先是从事木材生意后开采铁矿,为家族兴旺奠定了基础。其祖父24岁获县武秀才称号,做过军官,因不满军队生活腐败便回家种田、采矿。王的父亲是私塾老师,诲人不倦,名声很好。王22岁中了秀才,先在私塾教书后又到省立师范学校学习。1913年昆阳县士绅找到县长,将王请回去当县小学校长。1918年,昆阳士绅选王为县警备团司令员,任职期间,指挥士兵修路、建桥,还盖起了一座客栈。1919、1920和1921年连续三年当选省国民政治会议委员会委员。1921年先后被任命为镇压土匪的省长顾问、县教育局局长和昆阳县政府的教育督察。1929年省政府改组,王回到家中,不再担任任何职务。在后来的二十年中,王又陆陆续续被任命了各种职务。

既作为传统士绅代表,又具有新式教育背景,是王议长能够获得昆阳士绅认同的最基本原因。在这一过程中,家庭的教育背景显得极为重要,从王的曾祖父到父亲,或多或少都受过传统儒学的熏陶,这为王议长及其四个儿子获得良好的教育创造了可能。王议长待人友好,处事稳妥,口碑极佳,不追求名利,从政30年两袖清风。某种程度上来说,这要归因于传统儒学的影响,即便接受过新式教育,王议长的骨子里仍有保守的一面,不激进改革,不得罪人,无论做什么都依照“息事宁人”的原则。作为地方精英中的一员,即使受过“新学”却始终践行着传统的“儒道”。但随着精英群体的扩大和士绅阶层的分化瓦解,以“儒道”为行事准则的士绅逐渐走向式微。

土匪杨队长出生在一个离城很近、土地肥沃,以种植蔬菜为生,生活富裕的村子。村中人多游手好闲,以放荡不羁和无法无天而闻名。杨的曾祖以务农为生,虽不识字,但身材高大、精明能干,是村里最富有的人家。40岁时与三兄弟分家产,家境艰难,辛勤劳作10年后有了很大好转。杨的祖父干活卖力,努力维持家庭,所以家中光景也还不错。由于杨队长的父亲好吃懒做,挥霍钱财,以凶狠闻名,无故攻击他人,对孩子也极其严厉,甚至打死了自己的三儿子。杨是其长子,出生时家中经济条件较差,没有机会上学。从小狡猾、聪明、大胆,常取笑、欺负其他孩子。1918年杨参军后,因军队战败回到家中,途中结识了一些强盗贼寇。20岁结婚,婚后仍与妓女鬼混。30岁抢了一商人的女儿做小妾,生活极其荒淫无度。1933年到1934年间,杨伙同邻县强盗抢劫农村,袭击县城。

1937年,杨被新任县长任命为侦察队队长,逐渐成为昆阳县最有权力的人之一。走在大街上,人们会向他鞠躬行礼,更有商人想与其结为亲家,寻求保护。后杨因重操旧业在城里抢劫,于1941年被县长诱人将其杀死。

与王议长不同的是,杨队长家庭出身并不好,从未受过儒学和“新学”教育。作为一个土匪恶霸,杨队长却能够同王议长一样跻身于昆阳县地方精英之中,这与传统士绅阶层的准入原则显得格格不入,试想一个既无一官半职亦无科举功名的土匪强盗怎能进入上层社会之中?地方精英在传统士绅阶层的基础之上扩大化,将经济精英、军事精英、政治精英和各种突出冒尖的社会能人一道囊括其中。由于精英群体扩大化,异质性大大增强,多元混乱的主体在一个政权不稳、社会动荡的环境之中,难以形成统一的价值取向和行为选择,人员参差不齐,各精英群体以其自身利益为行为导向,追名逐利,为达目的不择手段,同受过儒学教育、遵循道义的传统士绅相比相去甚远。

地方精英的兴起同旧官僚的相互苟合,使得民国时期的乡村基层治理混乱不堪。旧士绅阶层所沿用的“道义”准则已不再适用于这个因政权紊乱而滋生各种治理主体的乡村社会。人们开始主动去接受一种新的“规则”,即地方精英“制定”的符合自身利益的规则。治理主体的变化是导致乡村基层治理规则出现“去道德”化的最重要因素之一,传统儒学千百年来所建立的伦理纲常在短短的时期内,便被地方精英们所摧毁。即便儒学仍有一定的影响力,但它却已不再是那颗占据在乡村基层社会中心闪闪发光的璀璨明珠了。

四、社会主义集体化时代的基层政治精英

新中国的成立,结束了民国时期混乱无序的乡村治理乱象。新政权在清理民国年间横行于乡村社会的地方精英时,采取了两种不同的态度和行为:对于反抗新政权的地方恶霸、旧官僚、国民党军官和士兵、土匪等坚决予以打击;对支持新政权的深受地方人民尊敬的文人士绅、地主富农则给予宽大处理。地方精英被分为掌握政治权势、经济权势和社会权势三种不同的精英类型,从这三种类型精英对待新政权的态度和行为选择上进行分析,“生存原则”成了精英们衡量是否支持新政权的重要因素。一些“地方精英”,如土匪强盗、流痞恶霸因无法在新政权下生存,便组织起反抗新政权的武装。但终究是萤烛之光,在强大的新政权镇压下,终究走向消亡。

在肃清民国残留的反抗势力后,新政权开始着手改造乡村社会。通过推行合作化,成立互助组、合作社等形式,将国家政权延伸至村落社会之中。乡村精英的中介性角色被彻底颠覆,传统乡村社会形成的双轨治理模式被自上而下的单向度控制型治理模式所取代。无论是传统士绅或是民国时期的地方精英,在这种“控制型治理”模式下都失去了生存的土壤。而随着国家政权嵌入到乡村社会,一种依附于政权的“体制型精英”正在乡村社会孕育成长。乡村政治精英是指农村集体化后,人民公社的领导干部,生产大队和生产队的干部等,以“队为基础,三级所有”为特点而形成的生产队、生产大队和人民公社三级管理体系是乡村政治精英出现的前提。政治精英成为国家政权自上而下政令的传达者和政策的实施者,也可看成在国家单向控制治理体系中起基础性作用的环节。

人民公社化时期,国家主导的单轨治理体系牢牢把持着乡村社会政治、经济和社会文化生活,乡村社会已然失去了生产生活的自主性,“社会成为了政府的附属物”。1958年城乡二元户籍制度的实施将农民分地域、分片区紧紧地束缚在农村,农民无地方政府的允许和其开具的介绍证明,是不能够随意迁徙流动的。国家通过人民公社和户籍管理制度将广袤的农村进行地域分割和网格化管理,并通过基层党组织将国家权力渗透到生产队,支配着每一个农民的生产劳作和日常生活,形成了“党政合一”、“政社合一”的公社管理模式。在这样一种严控的环境下,乡村社会倒也迎来了稳定和安宁,乡土社会井然有序。由于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生活高度集中统一,农民之间在生产劳作、经济分配、思想教育和文化生活上差距并不太大,与之拉开差距的是乡村中的政治精英,即生产队、生产大队和公社的领导干部。在自上而下的单轨理体系中,乡村干部们所掌握的政治资源能够转化为经济资源,在经济分配中占据有利位置。村庄的社会公共生活,包括农业生产、经济分配、思想学习、文化生活以及日常纠纷的调解等,大都被乡村精英所把持。宗教和宗族势力在一系列的革命运动,如“四清运动”、“破四旧”和“文化大革命”等的影响下已大大被削减。

乡村政治精英在乡村治理过程中如何运用权力关系?张乐天在研究人民公社制度时选取了自己的家乡(浙江北部的联民村)作为研究对象,在其《告别理想:人民公社制度的研究》一书中,对大队权力运用予以了分析:大队党支部的权力至高无上、职能无所不包。因为拥有权力,使得乡村干部(尤其是大队党支书)在村庄中受人尊敬,但这与士绅受人尊敬是不同的。士绅受乡人所敬重是因为乡人对传统道德的敬仰,尊重读书人,是文化的力量。而村干部是权力的掌有者,能够调动乡村社会的诸多资源,这一权力来自于国家权力,因而村中人尊敬干部,是对于权力和资源的敬畏,而非出自对村干部个人的敬仰。权力为乡村干部赢得了社会地位,其在权力的运用上有两种不同的方式:一种是遵循制度性的原则,根据明确的工作条例合理正确地通过组织使用权力。乡村干部作为基层治理的主体,其权力来源于制度设计本身,而非是个人。这不同于民国时期的地方精英治理,民国时期的基层治理是主体对规则的主动性策应,即主体去制定、影响规则。而集体化时期,主体治理的权力来源则是参照制度设计的规则。乡村干部的行为受到了各种规章条例的约束,行动目的和逻辑明确化、清晰化,规则约束着主体。这和民国时期的无序治理相差甚远。

另一种是由于权力监管不到位,滥用权力,出现以权谋私,这种行为的出现是乡村干部自利性的表露。治理主体在规则的沿用上有所出入:由于乡村社会本是个人情网络相对复杂的场域,乡村干部不大可能完全根据规章条例办事情,于是“灵活”地处理一些纠纷和事情便也是自然不过的了。纵使规则对主体有一定的约束,主体仍有可能同规则相悖。乡村干部的专断独行现象并不在少数,治理主体的自利性诉求是其违背规则的前提。

五、改革开放时代的精英治村逻辑与治村规则

1978年后,改革的春风吹遍了神州大地,广阔的乡村又重新焕发出蓬勃生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取代了以“队为基础”的生产队、生产大队和人民公社三级所有的生产管理制度,“农民单干”已是大势所趋。人民公社制度的废除并转制为乡镇人民政府,标志着乡村社会在某种程度上恢复了生产生活的自主性,国家政权正在淡出乡村社会的权力剧场。但由于基层党组织在乡村社会的播撒,国家权力尤其是党的影响力被留在了农村。乡村政治精英在改革的潮流中逐渐丧失对乡村社会的“主导权”,去集体化后,国家政权从乡村社会的抽离使得原本作为国家权力延伸的乡村精英们失去了原有的政治资源。伴随着工分制计酬分配方式向包干制分配的转变,乡村干部们不再享有由“政治资源”所提供的其他福利,而是纷纷走向田间地头,生产劳作。但乡村政治精英并未退出乡村社会舞台,而是以一种新的方式重新融入并影响着村落社会。80年代是中国农村社会的修复期,农村社会文化生活开始复苏,尤其是宗教仪式和宗族文化得以复兴,乡土社会试图寻回丢失已久的记忆。

1987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得以通过实施,意味着乡村社会从制度设计层面上,开始进入了村民自治模式。但在实际操作和现实层面中,村民自治并未能像设计初衷那般理想,乡村治理仍然由乡村精英、村庄能人所主导。这一时期的治理模式被归纳为:“乡政村治”时期,精英主导下的村民自治。随着国家政策的“松动”和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乡村社会涌现出一批批先富群体、经济能人和社会精英,在政策的支持和地方政府的帮助下,村庄精英们开始接触村庄事务,并通过主导经济发展的形式来影响控制乡村社会。在探究这一时期的精英治村策略时,要从精英群体的组成、利益的构成和行为方式的选择三个方面进行探讨,尽管学术界将乡村精英大致分为经济精英、政治经济和社会精英三种类型,但这三类精英并没有明确的界限,而是相互交叉重叠的。

经济精英能够以经济手段获取政治资源,从而成功跃上政治精英的地位。而政治精英亦可以利用政治权力换取经济利益,社会精英则通过各种渠道以取得其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以图跻身于政治、经济精英行列。在乡村治理过程中,乡村精英的角色是随着利益而变化的,其相对固定的精英阶层也会随利益的转变而流动。

多元精英主导下的村落治理是这一时期基层治理的显著特征。在国家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政策背景下,乡村社会的主流价值取向发生了变化,经济利益最大化已成了多数人的追求。富人群体、经济能人开始主理乡村事务,成了乡村发展的掌舵人。“所谓经济能人治村,简单地说就是指个别或少数经济能人在村庄公共权力结构中居于支配性地位,主导和控制村庄治理的运作过程。”在研究富人治村的行为逻辑时,欧阳静对比了传统社会的士绅自治,认为士绅治村模式的简约型治理规范了村庄伦理,确保了村庄日常的生产生活,是一种道德化的村落自治。而富人治村行为大都按照商业化、市场化的规则与逻辑运作,不关注村民的生存道义和平等仁爱,是追求金钱利益的策略治理。欧阳静进一步将乡村精英治理划分为四种类型:精英流失状态下的干部主导型治理、权势精英主导的精英型治理、经济能人主导的贤能治理和体制内精英主导的克里斯马型治理。富人治村同村干部的选举、担任相关联,据此可以划分出三种不同的富人担任村干部治村的图景:第一种,在沿海发达地区农村,村干部更多的是由富人担任,经济成分的比重在村庄中的话语权愈显突出,富人治村已是普遍现象;第二种,在自然资源富裕的农村,由于资源掌握在村集体手中,为占有资源的分配使用权,引发了乡村精英争相参与村政的现象;第三种,在一般农业型地区,村庄外出的经济能人被地方政府请回来担任村干部。经济较为发达地区中的农村,经济能人充当村干部的很大原因是县乡两级政府的推动,经济实力是选取村干部最为重要的标准已成为经济发达地区官员的共识。经济精英在获取了政治资源后能够去扩大和保护自己的既得利益,并能够赢得一定的社会声望。而在资源富饶的村庄中,经济强人通过各种手段进入村集体领导班子,之后以各种名义为由侵占集体的森林矿产水利等资源,不断攫取集体资源以扩充自己的经济腰包,全然不顾村庄的整体发展和村民的利益诉求,进而引发一系列的冲突对立事件。不同于前两种的是,在一般传统型农业村落社会,外出的经济能人对于村干部职位的渴望并不太强烈。他们回乡后被期待能够为家乡带来资源,投资建设村庄基础设施、创办企业、引资入村等。其回乡的动机更多是出自于帮助村庄发展,带领群众致富等。

政治精英在乡村社会治理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国家政权的撤离,并未使乡村政治精英覆没,转而以一种新的方式重新融入到乡村社会之中。村干部不再是国家权力体系的一员,但仍与基层乡镇政权保持频繁的互动。在《小镇喧嚣》一书中,吴毅阐述了村干部同乡镇政府之间关系的紧密性,尤其在税费改革之前,乡镇大都是将税费征收的任务摊派给村干部,定额定量限其按时完成。由于同乡镇政府的密切联系,使得村干部在村庄中拥有较高的地位,也更有机会能够获取经济利益。但这并没能使村干部完全倒向乡镇政府,在面临乡镇政府同村集体利益相对立时,村干部更多的是以村庄集体为主,选择维护村庄整体的利益。在税费征收、纠纷冲突调解和引进项目等问题的处理上,村庄社会的血缘、地缘关系也更加为村干部所重视。村干部扮演的角色是多重的,既是乡镇政府的“办事员”、“联络员”,又是村庄的代表人、利益的诉求者,也是其个人及家庭经济利益的获取者。在探讨政治精英治理行为的规则遵守问题时,仅从单一的角色或单一的治理行为出发并不恰当,应将其治理行为置于乡村社会多重关系场域之中去讨论。譬如,在维护村庄集体利益和为村民争取权益时,村干部在村民眼里是有责任有担当的好干部。当村干部为谋取私人利益而滥用职权,侵占集体财产抑或调解纠纷、分配资源时偏袒亲属,则会被视为是不道德、不公正的行径。

总之,在乡村社会治理过程中,乡村精英所扮演的角色都不是单一的,精英之间也存在相互流动。新时期精英治村的行动逻辑,经济利益排在第一位,其次是乡村社会中的基于血缘形成的宗族影响和地缘政治以及各种乡村人情网络。

六、结语

从士绅自治到精英垄断,再到集权政治,后又回到精英自治,中国乡村社会虽然从“自治”出发,几经辗转又回到“自治”,但自治模式的内涵与遵循的治理规则已然发生改变。基于道德伦理的士绅自治模式经历了民国时期的混乱破坏和新中国政权的改造,已不复存在。依托封建等级制度和科举选拔制度而形成的主导乡村社会的士绅治理模式显然同村民自治制度下的精英主导治理有着天壤之别。当然,我们并不能简单地去评判两种自治模式孰优孰劣。在制度设计层面上,处于不同时代背景下的村治模式都是理想化的,尽管其策略在实践过程中有所落差,但行为逻辑始终有迹可循。同法律文本不同,治理规则少有具体明确的条文可循,大都依照道德伦理、风俗惯例抑或者宗族族法而行。这种看不见的规则以“活动”的方式贯穿于乡村社会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潜移默化地影响着乡村社会。要捕捉规则的运作逻辑,需要把握治理主体与民众、国家政权的关系,在具体问题的动态互动中去分析。

乡村社会“文化权力网络”和各种利益关系制约着乡村精英的治理行为。不同治理主体采取的行为有所不同,依据的治理规则亦有所差异。传统社会的士绅们传承的儒学文化也为乡村社会人们共同遵循传承,道德、宗教和宗族的教化作为一种难以捕捉却又弥漫浸润在乡土社会之中的文化因素规范约束着生活在乡村的精英和非精英。民国时期,外来文化的侵入使得传统教化方式被打破,乡村陷入无序、混乱的动荡之中,传统道德的约束力已失去作用,各种社会冒尖分子、村庄能人争名逐利,各行其道,“去道德化”行为初现端倪。及至新政权的建立,塑造了新的社会秩序,乡村社会在国家政权的严密控制下“井然有序”地渡过二十余载。改革开放后,乡村社会恢复了自主性。随着村民自治制度的实施,村庄能人再次崭露头角,宗教和宗族势力复兴,村庄又一次焕发出活力。但在市场经济的影响下,传统道德被摒弃,取而代之的是各自“功利化”的行动策略,乡村社会再次走向了迷雾之中。

参考文献和注释:略

作者简介:马良灿,社会学博士,博士生导师,贵州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理论与方法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黄玮攀,贵州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社会学硕士研究生


中国乡村发现网转自:《贵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4期 


(扫一扫,更多精彩内容!)

免责声明:中国乡村发现网属于非盈利学术网站,主要是为推进三农研究而提供无偿文献资料服务,网站文章、图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不代表本站立场,如涉及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