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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东勃:小农经济改造与中国农村改革

[ 作者:曹东勃  文章来源:中国乡村发现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6-08-01 录入:实习编辑 ]

【摘要】对小农经济有效性表示质疑的理论传统并非马克思主义所独有,在新古典经济学中也长期存在。改造小农经济以适应国家现代化进程,是二者的共识。总体而言,1949年以来中国农业政策都或强或弱地体现了这一点。始于1978年的改革,似乎使中国农业一夜之间从“一大二公”的状态又回到了小农经济的分散经营状态,30年粮食产量的历史性突破创造了“小农的奇迹”。然而要确保农业的持续性发展,则改造小农经济的目标和任务依然存在。在人地矛盾现状未发生根本变化和农业发展受市场风险冲击渐强的背景下,应当通过发展专业合作组织,对小农自愿、适度的联合保持开放和支持的姿态,使小农经济首先走向小而有效、小而不散,进而走出小农经济的陷阱。

【关键词】小农经济;农村改革;农业发展

一、引言:对小农经济的一般判断

Peasant一词,在中文的翻译中历来存在争议,有译为“农民”的,有译为“小农”的。Peasant是种田人,但也有一点被迫种田、被别人管束着种田的意味,所以也有农奴的含义。在靠着工业革命起家、以工厂制度为象征的资本主义体系中,农民属于那个必须识时务地为资本扩张让出道路的群体,对圈地运动的史实和历史作用也许至今还存在着多种判断,但“农民从此不再是农民”或者说“农民因之被消灭了”毕竟是客观的。而在马克思主义的理论框架内,农民或小农,也被认为注定要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和资本向所有生产部门的扩张而消亡。最令人困惑的是,1949年以来,小农经济先是在文化大革命中被指控是“每日每时都产生着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土壤,后又在改革开放10多年后、农村改革和农业发展由于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启动而显得后劲不足的时候被视为市场经济发展不彻底、不完全的代罪羔羊和需要得到改造的落后的生产关系的代表。

《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中提到,“在经济学里,‘小农’一词有时在较为狭窄的意义上用来指小农民(佃户或小自耕农),而不是农业劳动者或很大的地主。小农经济是这样一种经济,在这种经济里,主要由佃户和小自耕农来耕种。”1许涤新主编的《政治经济学辞典》中对小农经济的界定是“农业中的个体经济,即以小块土地个体所有制为基础,从事个体劳动的自耕农。不过,通常所说的小农经济,主要是从经营规模和个体劳动而言的,不限于生产资料的个体所有制……在这个意义上,地主制下租种小块土地的佃农,也都是小农经济。在实行土地国有制的地方,或实行土地村社所有制的地方,那些分种小块耕地的农民,也都是小农经济。”2界定小农经济时不应受所有制的限制,也不应受是否存在商品交换的限制。剥离制度层面和意识形态层面的泛化解读,小农经济应该被界定为土地和资本经营规模小而且以家庭经营为基本组织形式的一种经济形态。

胡景北教授在翻译弗兰克•艾利思的《PeasantEconomics》时,将其译为《农民经济学》,将peasant译为农民,而非小农,无疑有正本清源的作用,不过撇开意识形态层面上泛化的理解,本文还是约定俗成地主要使用“小农”这一概念。艾利思对小农的定义有其独到之处,即“主要从农业中获得生活资料、在农业生产中主要利用家庭劳动的农户”,而且“部分地参与常常是不完全或不全面的投入和产出市场”[1]。这个定义巧妙地或者是有意地避开了关于农民经济理性的争议。根据这一定义,则农民如果把全部生产转变为面向充分发展的市场的生产,农户就变成农业家庭企业,农民也就不再是农民。这是与舒尔茨的“改造传统农业”的不同之处,而更接近于前苏联农业经济学家查雅诺夫在20世纪20年代对十月革命前俄国农民所做的研究。他认为农民所面临的是不完全的市场情景,其劳动投入不以工资的形式表现因而无法准确计算成本,农业发展靠的是农民自身的劳动投入而不是雇佣劳动,其产品主要为满足自身的需求而不是追求利润最大化,因而在追求利润最大化上农户选择了满足自家消费需求和劳动辛苦程度之间的平衡,而不是利润和成本之间的平衡。查雅诺夫模型之所以能够让我们感到亲切,其奥秘正在于他所描述的是市场经济不发达状态下以自给自足为主要特征的小农户家庭经济运行的基本规律,而这些环境条件与中国长期以来直至今日的农村现状都比较接近。

中国共产党关于农民问题和农业政策的理论渊源主要来自马克思、恩格斯和列宁。马、恩把小农经济视为历史上小生产的一种方式,即农业领域中的小生产。小农经济的特征是:第一,以个体家庭为单位进行生产和消费。第二,其农产品的生产是孤立的、分散的、自给自足的。第三,以直接生产者的小私有制为基础。马、恩认为,小农的生产方式是落后的,注定要灭亡的。马克思认为,“高利贷和税收制度必然到处使这种所有制陷入贫困境地”,“生产资料无止境地分散,生产者本身无止境地互相分离。人力发生巨大的浪费。生产条件越来越恶化和生产资料越来越昂贵是小块土地所有制的必然规律。对这种生产方式来说,好年成也是一种不幸。”4恩格斯晚年更加重视农民问题。当时欧洲各社会主义政党也或为了革命斗争需要、或为了议会斗争需要而逐渐将目光聚焦于农民身上,特别在法国和德国这两个传统的农业大国,法国工人党和德国社会民主党分别在1892、1894年专门召开代表会议讨论农村工作和土地纲领。为了争取农民支持,提出了许多有利于保护小农的政治方针和未来的执政许诺。恩格斯首先肯定社会主义的工人阶级政党关注农民问题的必要性,“资产阶级的和反动的政党,对目前社会主义者突然到处把农民问题提上了议事日程,感到非常惊奇。按理说,我们倒应该对这件事情没有早已发生而感到惊奇”5,“我们的法国同志有一点是完全正确的:违反小农的意志,任何持久的变革在法国都是不可能的”6。但他随即严词批评两国共产党对农民作出的保留土地私有制的承诺是“空头支票”且违背了社会主义原则,“我们的小农,同过了时的生产方式的任何残余一样,在不可挽回地走向灭亡。他们是未来的无产者”,“资本主义的大生产将把他们那无力的过时的小生产压碎,正如火车把独轮手推车压碎一样是毫无问题的”7。恩格斯的设想是,共产党当然不能坐待资本主义状态下的小农自生自灭沦为贫困化了的无产阶级之后再去争取他们,而应当采取解释和说服的办法与之联盟,同时不能为了这种联盟而作出违背社会主义原则的承诺。可采取的办法是,把小农的生产和占有变为合作社的生产和占有。这样的好处是,一来可以联合起来形成较大的利益集团对抗资本主义大生产,避免单个小农在市场的冲击下风雨飘摇直至破产的命运;二来合作社有助于向更高级形式过渡;三来通过合作社能团结更多农民,巩固工农联盟。但对于合作社的途径,恩格斯是反对强制而提倡引导的,应当始终坚持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示范效应吸引农民加入,不能做伤害农民感情的事。列宁在合作社方面的实践在战时共产主义和新经济政策两个时期是很不相同的。在前一个阶段主张建立排斥商品和货币的生产合作社,实行以生产合作为主的共耕制(类似于我国的人民公社);在后一个阶段主张建立的是以承认家庭为基本单位的私人利益为基础的、主要在流通和消费领域的合作社,这是很重要的变化。

中国共产党取得执政地位后,在1950年代在农业领域推行的“合作化”运动,与其说是对马列经典作家的笃信,莫如说是为紧迫的时局所迫。我们从建国初期第一代领导人特别是经济领导人陈云的文章题目中便可管窥一豹,诸如《克服财政经济的严重困难》、《制止物价猛涨》、《发展农业是头等大事》一类的论述显示出了一种普遍的紧张。因而农业合作化运动,从理想主义的角度当然可以解读为由于农民是小农生产,思想觉悟低,故需要用集体化的大生产对他们进行改造和提高;更现实的一面则是,提升小农生产的低效率,进行规模化的生产,从而快速地实现粮食增产,解决偌大一个国家的吃饭问题。1953年10月,毛泽东在同中央农村工作部负责人的两次谈话中表达了小农不能产生规模效益的观点,认为以家庭经营为单位的小农不能使农业实现大幅度增产因而必须大办合作社来代替家庭经营,“这种小社仍然束缚生产力的发展,不能停留太久,应当逐步合并”8。此后不久,大办之风就愈演愈烈,终于发展成“一大二公”的人民公社运动。所谓“大”,就是规模大、力量大、人多地多;所谓“公”,就是比农业社更加社会主义化、更加集体化。邓小平后来评价这段历史时承认:“有人说,过去搞社会主义改造,速度太快了。我看这个意见不能说一点道理也没有。比如农业合作化,一两年一个高潮,一种组织形式还没有来得及巩固,很快又变了。从初级合作化到普遍办高级社就是如此……一九五八年大跃进时,高级社还不巩固,又普遍搞人民公社,结果六十年代初期不得不退回去,退到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9这一场中国版的改造小农经济的社会主义运动,最终以1959年至1961年的大饥荒而收场,但人民公社体制则一直延续到改革初期,随着包产到户改革的全国性推进而最终退出历史舞台。这场包产到户的改革,后来被命名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它显然是在毫无理论准备的情况下,纯粹依靠民间智慧的自发自觉书写的神奇故事。中国农业似乎一夜之间从“一大二公”的状态又回到了小农经济的分散状态,然而粮食产量却在不到十年的时间里先后越过3亿吨、4亿吨,又过了十年左右,在1998年达到了5亿吨的历史巅峰。以小块土地“所有制”和家庭经营为本位的分散的小农经济何以创造奇迹?家庭承包经营制何以发生?何以可能?它是不是对小农经济的一种复兴?它的前途命运如何?这些问题都很值得思考。

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重返小农”的经济逻辑

从1978年开始,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逐步取代人民公社制度,农民开始承包土地,为期15年;到1993年第一轮承包期结束,又开始了第二轮为期30年的承包期。同时,1984年颁布的新《宪法》明确规定了村集体对于农地的所有权,农村土地由国家所有变为集体所有。2002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通过、2003年3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不仅明确保护农民对于集体所分农地的使用权和收益权,同时也将与产权相关的最为关键第三种权力,即转让权赋予了农民。这项法律规定,农地的转让权属于农民(即承包方),而不属于集体(即发包方);进行农地转入的原则是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强迫和阻碍;农地转入的形式多种多样,可以有转包、出租、互换等各种形式;农地转让的价格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由农地转让所获得的收益归农民所有。除法律上的保障之外,政府高层也在多个场合重申农地制度的长期稳定性,温家宝总理在2006年人大会议结束后答记者问时表示,要长期保障农民对于土地的经营权,“15年不变,30年不变,也就是说永远不变”。这便是最近30年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演变的大致轮廓。

这里面特别需要说明的是,自中共十六大开始,中国共产党的正式文件中将“长期稳定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完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替换为“长期稳定并不断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在2004年以来的几个中央一号文件中也有所重现。两相对比,变化之处在于淡化了“联产”和“责任”两个关键词。这是因为,直到1984年,由于国家对粮食安全的重视以及粮食短缺状况确实比较明显,我国的粮食生产和流通领域仍然执行着统购统销政策。在集体经济下,农民向集体承包土地,并承诺完成一定的国家定购任务,这就是对国家和集体的“责任”;而单个小农户的具体种植决定也受到国家和集体意图的影响,因而地块虽然分包到农户家庭,但一定区域农产品的品种结构仍由集体统一规划,这就是承包基础之上的“联产”。而1984年我国粮食产量突破4亿吨,较1978年增长了1亿吨,粮食大幅增产使农村第一次出现了“卖粮难”。统购统销在这种粮食生产过剩的背景下就失去了意义,于当年退出历史舞台。此后的20余年,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粮食贸易条件和市场环境不断改善,农民的种植决策权、经营自主权也得到加强,所以就由“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演变为现在的“家庭承包经营制”。不过,鉴于这两种称谓的核心都在家庭承包,而长期以来也都有较广的使用范围和约定俗成的可通约性,本文在使用时不作刻意的区分。

1.人地矛盾现状与耕者有其田的路径依赖

过去学界对小农经济的理解渗透着过于浓厚的意识形态色彩,将过多的政治评价加载其身,诸如过于注重小农经济是“全部封建的政治、文化等上层建筑赖以建立和长期存在的深厚而坚实的基础”这一类,反倒迷失了对小农经济作为一种基本的农业经济形态的量化把握。就中国而言,其传统农业一向是以家庭型的个体小生产为主要经营形式。即使是大地主田产,绝大多数都不直接经营,而采取分散租佃的方式,收取地租;耕作形式也是小农类型的精耕细作。

这种小块土地精耕细作的农业生产方式是在人地矛盾的驱动下形成的。它既是历史事实,也是现实状况,更是30年前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这一路径选择的一个重要依据[2]。人地关系紧张而产生的土地平均分配的压力和需求,以致由此凝练出的“耕者有其田”这样的极具政治动员力的口号,是中国几千年来小农经济得以顽强生存的社会性前提。在几千年的传统社会中,固然也会有收入水平对人口增长的自然约束,有人口再生产对物质再生产剩余成果的分配,有析产制度对“富者田连阡陌”产生的“富不过三代”的自然分化作用,然而这些都不能彻底防止无地农民和失地农民的出现,而一旦社会其他部门没有足够的吸纳能力为这些失地农民提供就业机会,则社会不稳定因素就会逐步酝酿成熟,直至出现一次农民起义引发朝代更替。

韩非在《五蠹》里说的“今人有五子不为多,子又有五子,大父未死而二十五孙”,就是战国时期人口快速扩张的写照。在公田、私田并存的情况下,不解决新人的口粮田,就加剧“人口”和“人手”的矛盾,以至新增的“人手”所带来的劳动投入报酬递减,而新增的“人口”对产出的消耗份额会渐增。当一种资源从丰裕逐渐变得稀缺时,制度变迁特别是所有权制度的变化就有了基础。如果领主不做出政策调整,让渡一部分公田给他的臣民,就会危及统治。所以,井田制的废除以及名义上的土地私有制度的建立,是人地矛盾激化到一定程度的结果。人地关系的周期性失调也贯穿着整个帝制时代。汉唐至明清的1800年间,中国传统农业生产要素组合方式没有发生根本性突破。从总体上看,中国历史上的人口和耕地都在增加,但增长的速度却有不同,人口增长往往快于耕地增长一倍左右,人地比率变动的总趋势是下降的,且呈现出波浪式升降的特征:公元2年为9.15亩/人,146年最高为10.7亩/人,961年为7.96亩/人,1109年为5.5亩/人,1393年为5.69亩/人,1592年最低为4.16亩/人11,这一状况在清乾隆中期人口突破一亿之后更加剧烈,形成了以高劳动投入为基本特征的精耕细作农业和千年不变的“维生型小农经济”。

在西方,商业繁荣、对外贸易、城市发展和工业革命等等经济增长点此伏彼起,失地农民(无论是正当的还是被逼迫的)总能够找到新的谋生之路,于是社会矛盾的重心很快从争夺土地的斗争转入劳资斗争。在中国,由于新的产业一直不能得到充分开拓,城市经济受到压抑,除农业外没有其他任何足够发达的产业能够接续过剩的农业人口或使他们得到社会救济,他们就只能孤注一掷地坚守土地,为了捍卫对土地的权利而不惜牺牲生命,而一部中国历史的主旋律就只能以对土地产权的争夺贯穿始终。这种争夺,可以是赤裸裸的战争,也可以是和平时期以政治力推动的土地分配与调整。

20世纪50年代的土地公有制,似乎是从根本上解决了问题,压下了私有制下不时泛起的土地纠纷——即便人地矛盾十分紧张,任何个人也不会同现代政府去争夺土地产权,否则无异于以卵击石。然而公有制下的人民公社体制又缺乏效率使得农业产出不足。同时,也由于政策导向的有意为之而使家庭生育成本外部化。人口从建国时的4.5亿增长到改革初的9.6亿,耕地面积则从1957年的峰值16.77亿亩下降到1978年的14.9亿亩。(注:1996年全国农业普查后对耕地数据有较大修正。)在国民经济濒临崩溃的边缘之际,人地矛盾的现实约束又非常尖锐,产业发展极不平衡,社会就业和社会保障能力较弱的情况下,要避免社会周期性震荡,还要兼顾社会公平,立即重新回到土地私有制,对于执政党而言就不是一个稳妥的选项;但人民公社形式的低效率的土地公有制又不能不变,否则经济发展也难以为继。于是,在不改变土地公有制基础上的、对农民自发的包产到户进行认定并完善的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就是执政党在当时条件下做出的最优选择。

2.间接定价和剩余权利界定的不得已选择

科斯在讨论企业的性质时,把企业看作一种不同于市场、并在一定条件下与市场存在替代关系的组织形式。张五常则认为无论市场还是企业,本质上都是契约关系,前者是产品契约,后者是要素契约。企业替代市场就是要素契约替代产品契约。杨小凯和黄有光提出一种间接定价理论,以超边际分析方法得到四个命题:第一,当交易效率足够低时,自给自足是均衡态,不存在分工。第二,当劳动的交易效率足够高于中间产品的交易效率时,分工通过劳动市场和厂商来阻止。第三,当用来生产最终产品的劳动的交易效率低于用来生产中间产品的劳动的交易效率时,最终产品专家是企业老板,享有剩余权。第四,当用来生产中间产品的劳动的交易效率低于用来生产最终产品的劳动的交易效率时,中间产品专家是企业老板,享有剩余权。间接定价理论有非常广泛的应用范围。企业对市场营销人员的收入实行与销售额挂钩的提成制,对企业经理人员的收入实行年薪制和期权制,原因就在于这类劳动的交易效率低——也就是其劳动贡献难以在过程中准确测量,不易于直接定价,只能根据市场对其劳动的检验来判断,那么,要避免对这类劳动直接定价的高交易成本,同时保证这类劳动者的积极性,将他们纳入企业内部分工并赋予一定的剩余权利,从而利用剩余收益对给予其间接定价就是一种合理选择。说白了,间接定价就是一种事后算账,这也是一种承包,与“交足国家的,留够集体的,剩下全是自己的”是同构的。

以间接定价理论看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发生,需要有一个与80年代城市改革中的工厂承包制进行对照的先见[3]。为什么工业生产是承包给厂长而不是工人,而农业生产是承包给农户而不是生产队长?换言之,为什么把工厂的剩余权利界定给管理者,而把农业的剩余权利界定给农民个人?1978年,决策者其实面临着多种选择,包产到户只是其中之一,为什么最终认定了包产到户并予以推广?在土地公有制的路径依赖下,至少存在四种选择:(1)先看人民公社体制下生产队的组织结构,管理者和生产者都没有剩余权利,剩余全部属于国家和集体,双方都没有积极性,效率最低。(2)假如由管理者,比如生产队长承包并全面接管一个农业生产集体,组成一个集体农庄,生产队长是剩余权利的主体。由于农业生产劳动的定价困难,监督成本巨大,交易效率低,因而生产队长虽然得到了足够的激励,但农民“出工不出力”的降低劳动质量和减少劳动强度的行为取向依然会延续,效率仍然较低。(3)假如仍然是集体农庄的形式,实行农民自治,剩余权利归农民集体,管理者拿固定报酬,则管理者存在采取机会主义行为的可能,农民之间也会难以裁定剩余权利的分配,存在较高的内生交易成本。南斯拉夫工人自治制度的困境亦在于此。(4)假如家庭承包,生产劳动与管理劳动合二为一,农民自己享有剩余权利,没有管理者也就没有了监督成本,也不存在“生产者—管理者”二元状态下对剩余权利的明争暗夺,剩余权利的实现则完全取决于家庭成员的劳动,因而劳动效率较高。但其弊处在于,可能会由于产权的不完全而产生偏离资源合理配置的短期行为。这样,在当时的经济、政治和意识形态约束下选择家庭承包制,一方面能最大限度地激励农民去扩大产量以兑现剩余权利;另一方面也由于在当时的传统农业状态下,农业管理劳动和农业生产劳动的交易效率孰高孰低难以比较,进而不宜于建立一个“中间产品—最终产品”的企业组织结构,更难以判断究竟是管理劳动雇佣生产劳动还是生产劳动雇佣管理劳动,反倒是采取无分工、非企业的组织形式能够避免上述交易成本。

三、改造小农经济

有一种说法,将这30年来的小农经济视为一种特殊的、不同于传统土地私有制状态下的小农经济。对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相对于人民公社体制在经济上的成功、产量上的增长包括人性上的认可,国内外学者、马克思主义和非马克思主义学者都表示了肯定。但他们各自也都对这种特殊的小规模农业的前景不抱乐观,新古典学派自然信奉规模经济,并将土地在自由自发状态下的集中视为是市场自由扩展的重要标志;马克思主义者也认定农业的小生产模式将是经济发展的赘疣,资本必将扩张至农业领域并颠覆旧有的小生产模式。双方都赞同改造小农经济,非如此,不能建立规模农业,不能减轻人口压力,不能实现农民增收。如何改造?有一派认为需要维持当前均分土地使用权的制度,赋予农村人民基本生活保障,防止贫富分化,借以稳定农村,避免更加尖锐的社会冲突;另一派主张加速土地私有化,依赖市场机制配置资源,使土地能够自然地向具有农业生产比较优势的种植大户集中,进而建立规模经营,并由城市化侧翼呼应,完成传统农业的现代转型[4]。

1.人地矛盾的紧张状况没有根本改变

在包产到户政策之后,民间根据当地经济、人文传统等条件对农地制度作出了诸多调整和变通,姚洋概括出六种模式15:第一种是最为普遍的“大稳定,小调整”,为很多中等发达地区所广泛采用。由于农地是以各户的人口作为分地的依据,随着婚丧嫁娶,各户的人口随之发生了变化,为了保证分配的平均及公正,农地的分配也应该随之发生微调。第二种是山东平度县发起的“两田制”,两田即“口粮田”和“承包田”。这一安排的核心是通过招租的形式来模拟市场的土地交易,在一定的时期之内,这一做法基本上可以达到完善市场配置所能够达到的效果,即土地的边际产出在全体农户间趋于一致,兼顾了公平与效率。第三种是贵州湄潭县为代表的“生不增,死不减”。除了1984年进行过一次农地调整之外,当地没有进行过一次土地调整,目前在全贵州推广,是集体所有制下最接近于永佃制的形式。第四种是以浙江南部为代表的温州模式。长期的私人经济的使温州人习惯并且相信市场的运作能力,当地的农地租赁市场非常活跃;同时,由于政府或集体的干预很少,当地的土地调整微乎其微。因此,温州等地农地集中程度相当高。第五种是以机械化集体耕作为特点的苏南模式。众所周知,苏南由于其集体性质的乡镇企业发展较早,相对于全国的其他地区也更为发达,因此,集体有意愿、有能力大规模地以工业生产所得来补贴农业生产。第六种是以广东南海县为代表的土地股份制。与苏南模式相比,这一模式走得更远,可以说是完全模糊了农户与各地块之间的直接联系。在这一制度安排下,每个农户拥有一定的集体农地的股份,但此股份并不具体对应某一地块。

土地调整是联产承包责任制推行以来中国农村社会产生的一种特有的社会现象,这种经常性的变动和调整,大概是今天世界上独一无二的制度现象[5]。之所以有对土地权利的各式各样的调整需求存在,人均承包地面积的多少是一个首要的因素,这或多或少说明了人地矛盾仍没有缓解。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推行了30年,这30年最大的变化应当是农业剩余劳动力的大规模转移,加强农业基础地位和发展二三产业、扩大城市辐射带动作用是双管齐下的。要说的是,尽管目前已形成了2亿多的庞大的农村进城务工群体,实质上是转移了2亿多农村剩余劳动力,这无疑是现代化进程中引以为自豪的一个巨大成绩,但城市化在吸纳和分流农村过剩劳动力、缓解农村人地矛盾紧张的同时,也对农业用地进行着蚕食,到了某一阶段,我们已很难判断出究竟是蚕食农地的边际损失和创造就业的边际效益孰大孰小了。由于历史上的政策失误,我国现代化进程是在背负着沉重的人口和资源压力的状态下艰难地在30年前才真正起步的。实现这样一个人口大国的发展和现代化,考虑到国际农业种植结构和布局,我们不能不坚持较高程度的粮食自给政策而不敢轻易地主要寄希望于粮食自由贸易。这就构成了城市扩张和保护耕地之间在某一时点上不可避免的冲突,这种冲突在现代化的初始阶段不会非常明显,但越到后面越会加剧。

先来看耕地资源的现状。2008年4月26日,国土资源部公布的2007年度《中国国土资源公报》显示,当年中国耕地面积为18.26亿亩,净减少61.01万亩,减幅0.03%,同比下降0.22个百分点,减少速度趋缓。由于新中国成立后人口的快速膨胀和某些政策层面上的失误,导致盲目开垦耕地,出现过度垦殖与过度放牧。在南方,一些大江大河调蓄洪水的低洼地被开垦为耕地,琥珀被大面积围垦。在北方,过度放牧和将水源条件差的干旱半干旱地区的草场开垦为耕地,致使土地失去植被保护,造成风沙肆虐、水土流失、土地退化和荒漠化。此外,耕地退化问题也日趋严重,导致土壤的基础生产力下降。尽管国家每年都投入较多资金改造中低产田,力图恢复土地生产能力和质量,但长期过量使用化肥、农药和生长调节剂所造成的破坏超过了土壤的自净能力,造成土壤污染和结构失衡。

再看使用耕地资源的主体——农业人口的结构变迁。“13亿人口,9亿农民”,这大概已成了多数人耳熟能详的概貌。但归根到底,“农民”概念是非常含混的,很少有哪个名词能给社会学家、人类学家和经济学家造成这么多的困惑,特别在我国现有的城乡二元格局下。从我们现在的涉及到农民的人口统计来看,有两种口径:一是按城乡人口划分,农民是指乡村人口;一是按城乡就业状况划分,农民是指农村劳动力。前者是基于现有户籍制度上的一种“身份”统计,后者则是一种职业统计。《中国统计年鉴》显示,2006年,在前一种口径下,城镇人口57706万,占全国(主要指内地,下同)人口总数的43.9%,乡村人口73742万,占56.1%。按照当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农民应该是农村的适龄劳动力人口,那么一般应为15—60岁之间,考虑到我国农民没有退休年限的惯例,剔除15岁以下人口(占总人口18.47%),则农民总数应为60122万;如果再剔除65岁以上的一般默认为失去劳动能力的农村人口(占总人口9.08%),则农民总数应为53426万。然而,如果按照后一种口径,在2006年,全国就业人口76400万,占人口总数58%,其中,乡镇就业人口28310万,占城镇人口49.06%,乡村就业人口48090万,占乡村人口65.21%。乡村就业人口占乡村总人口比例比城镇就业人口占城镇总人口比例高出16.15个百分点。乡村就业人员中还包括乡镇企业从业人员14680万,这部分人不应当作为职业农民予以考虑,剔除之后,真正从事农业生产劳动的农民总数应为33410万。现在我们就看到这中间有一个高达2.0016亿的人群(两种统计口径的农民数量之差),他们的“身份”是农民,但他们不在农村就业,他们就是进城务工的农民工群体。农民工目前这种非工非农、亦工亦农的尴尬身份和歧视性待遇如果不尽快得到改变,则30年来非农就业转移过剩劳动力的成果随时可能付诸东流,而部分城市劳动力紧缺或大起大落的怪现状就不会停止,特别是当经济形势恶化波及非农就业时,农户转出土地的意愿就会降低,农村劳动力转移就可能发生回流,中国社会分层从大的方面讲就很可能从城乡二元结构变为城、乡和半城半乡的三元结构,这显然是现代化转型的一种失稳状态。

综合上面两组数据,18.26亿亩耕地,3.34亿职业农民,则劳均耕地5.47亩。假定一户两个劳动力,则户均耕地10.94亩,同国际最低标准的2公顷(约30亩)相比,仍属于小规模耕作,还存在效率改进的空间。

上面所谈尚且是对现有耕地资源做了充分利用的预设,而实际上还存在着愈益严重的撂荒现象。耕地撂荒的原因很多,撇开自然生态方面的不可抗因素以及种粮收益与非农就业收入比下降等经济方面的因素之外,土地政策和制度安排上造成的人为梗阻也是不可推卸的一个重要因素。一方面,基层政府利用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机会,频繁上下其手、参与其中,借维护土地集体所有制和村集体经济之名,行攫取土地流转收益、土地增值收益及农地生产剩余之实。更为恶劣的是,一些基层政府打着“无工不富”的旗号巧立名目,侵占农村土地大搞招商引资,其中的一部分项目搁浅后,继续任由土地荒芜、废弃不用或者悄悄转为其他非农用途。另一方面,在目前这种“共有私用”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安排框架下[6],对土地(特别是耕地)在严格的农业用途范围内的流转限制也过于苛刻,一些进城务工人员即便有土地流转的意愿也忌惮于巨大的交易成本和摩擦费用而任其撂荒,导致现有的耕地资源也无法盘活。总之,撂荒是对有限的耕地资源的一种效率蚕食,是农地资源配置体系梗阻不畅的症状表现。

2.农民的市场参与风险增大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农民没有生产经营自主权,一切听命于计划指令,所生产出的农产品也完全执行统购统销、合同定购而无需经由市场渠道,所以不存在农产品的市场风险,只存在计划不能完全反映市场供求而造成产品积压或短缺的制度风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民具有充分的种植决策权,农产品销售必须通过市场检验,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实现利润。而且,由于市场经济所激发的农业生产力使得农民有力量摆脱自给自足的维生状态,农产品短缺逐步为农产品过剩所替代,成为一种常态。这意味着将有部分农产品会发生滞销或只能以很低价格出售,农民也就会因市场价格变化承担风险,遭受经济损失。查究农产品市场风险的形成原因,有这么几方面值得关注:

首先,农业的生产特性。由于农业生产周期长,新增生产能力必须经过一个生产周期才能形成真实产品,在此期间,农产品只能以潜在供给的形式存在而不能立即出现在市场上。农产品鲜活易腐,初级产品不耐储藏,收获后必须立即上市,集中供给。这实际上降低了农民的谈判地位和叫价能力。即便有实力对农产品囤积惜售待价而沽的农民,也要因为农产品的储藏保管成本而承担一定的市场风险。

其次,农产品供需弹性。需求弹性主要指农产品需求量对价格变动或对收入变动的反应程度,即需求的价格弹性和需求的收入弹性;供给弹性主要是指供给对价格变动的反应程度,即供给的价格弹性。经验告诉我们,对农产品这类生活必需品而言,需求弹性往往较小,消费者不会因农产品价格或自身收入的变动而对自己的消费行为产生多大影响。而对农产品供给方而言,农户在一个生产周期内要调整农产品的供给是比较困难的,但当一个生产周期结束后则尽可以根据行情选择在下一季种植更加具有价格竞争力的作物,因而农产品的供给弹性一般会大于需求弹性。蛛网模型的基本结论是,当需求弹性大于供给弹性时,形成收敛型蛛网;当需求弹性等于供给弹性时,形成封闭型蛛网;当需求弹性小于供给弹性时,形成发散型蛛网。于是,供给量波动会不断加剧价格波动,农产品市场风险往往会难以平复。

最后,农民的低组织化。经营规模偏小和耕地细碎化越来越形成对发展现代农业的制约,而即便在如此狭小的土地上,为规避风险,农户往往还“不把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生产多种农产品,在产品规模上也不占优势,只能是作为汪洋大海般的小农经济中的一名价格接受者。农户的分散化经营,也使得他们在面对农产品收购企业或参与农产品市场交易的过程中势单力薄,无法与组织化程度极高的农产品购买集团相抗衡,获得平等的谈判地位。

小农经济比较脆弱,不能承受完全的市场经济的大起大落。在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过渡时期,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在着力稳定粮油副食品价格以保护城市消费者利益的同时,也应当考虑到保护农民利益。这种保护不应被理解为计划经济时代的大包大揽——何况那个时代的那种取向恰恰旨在通过工农“剪刀差”剥夺农业剩余,今天应当更加注重农业基础设施和农村公共物品的投入、农村金融服务的完善和农业科研的推广等,稳妥地促进小农经济的现代改造。

3.对小农的自愿联合应当保持开放和支持的态度

小农经济植根于家庭本位。稳定的一夫一妻制家庭形成以后,家庭便成为社会经济生活的基本单位,家庭内部的供养关系和血缘联系确保了家庭成员的利益共同体的生产效率和分配公平。工业上的商品经济取代自然经济,大工厂取代小作坊似乎并不困难。但农业从经济再生产和自然再生产交织的家庭经营转向完全的商品经济,还需要更长的时期。强行扯断家庭经营的链条,试图将无数个异质性的家庭细胞重组成一个个同质性的农业合作社乃至人民公社,片面追求合作经济发展和农业产出增长的速度,效果是适得其反的。但是并不等于说以家庭经营为基础的小农就没有合作的需要。这种合作可以表现为多种形式,但其前提应当是稳定现有的承包权,在自愿基础上联合。除了海南的土地股份制是一种间接的生产合作,还可以在流通领域进行合作,比如从事购销、加工、储运的各种专业协会、专业合作社。流通领域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除了能比较灵活地应对契约的不完全性、交易对象的不稳定性,减少交易风险损失外,还有助于降低交易频率、减少信息的搜寻成本。举一简单例子。假设有X个农户,每个农户都要与Y个市场发生一次交易。若农户是在小农状态下一家一户地与市场发生关系,则一共产生的交易次数是XY次。若这X个农户联合起来组成合作经济组织,由该组织与Y个市场直接发生交易,则交易次数为Y次,该组织作为中介还要与X个农户交易X次,则通过合作产生的交易次数变为(X+Y)次。构建函数F(X,Y)=XY-(X+Y),分别对X、Y求偏导,得到Fx(X,Y)=Y-1,Fy(X,Y)=X-1,当X>1,Y>1时,F(X,Y)为增函数,而F(2,2)=0,所以当至少存在两个以上农户和两个以上市场时,F(X,Y)均大于零,即XY>X+Y。通过合作,市场交易次数总会小于分散经营状态下的交易次数,与交易相关的搜寻、谈判和监督的成本都相应减少。且合作农户越多,在这方面减少的交易成本效果越显著。不过,在减少这种看得见的外生交易成本的同时,另一种内生交易成本可能会增加,那就是作为合作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户,面临着组织内的再分工问题,农户为了争夺分工的好处会有机会主义行为。规模越大,人数越多,个体目标往往也会有更多的冲突。邓小平在1980年的《社会主义首先要发展生产力》这篇谈话中总结五十年代初期农业合作化并没有影响到农业产量反而促进了农业增产的原因时就准确地提到:“那时,在改造农业方面我们提倡互助组和小型合作社,规模比较小,分配也合理,所以粮食生产得到增长,农民积极性高。”18这讲的就是合作规模也存在一个适度的问题。

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模式可以大略划为四种:(1)小农生产+小农经营。这主要是改革前半段的特征。由于国内消费者购买力普遍较低,对农产品的需求更多在数量上而不是质量上,以实现温饱为首要目标。(2)大农生产+小农经营。这种模式比较罕见,比较接近的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国有农场,生产上是大规模农业,经营资本和经营规模较小。(3)小农生产+大农经营。自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特别是21世纪初加入WTO后开始陆续出现的“承租反包”(“反租倒包”)、“订单农业”等都属于该模式。承租反包是龙头企业以一定代价把原来由农户承包的土地从农户手中承租过来,对所租土地进行统一规划,建设水、电、路等农田基础设施,再分块承包给农户耕种,农户则按产品产量获得报酬,种植决策、产品加工和农技服务等都由龙头企业统一负责,农民只负责日常生产与管理。订单农业则是通过一定的合同关系将农户或代表众多农户的基层组织与生产加工、销售和服务等产业下游企业结合起来。这两种模式的发生背景在于经济发展和国民消费力的增加使国内农产品需求结构出现了一定变化,从专重于数量向数量和质量并重转变,从口粮型的单一需求向肉食型的多元需求转变,对于农产品的深加工和农业产业链的前后延长产生了内在推动力。(4)大农生产+大农经营。这主要出现在一些农业人口少、耕地面积大因而人地关系较为宽松的发达国家,如美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等国。

我国自进入清代中叶之后,人地关系就已经逐步紧张到“维生型小农经济”的临界点,这与清以前的小农经济相比较已经有了一定变化。新中国成立后的近60年来,由于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制所隐含的“产权虚置”和“集体成员权平等”的均分机制,使明清以后出现的地权分散化和耕地细碎化趋势更趋明显,造成了几亿农民在高强度劳动投入和过密型种植模式下的土地报酬递减和边际收益下降[7]。在这种局势下,中国共产党在十七大上对农村生产经营制度做出的最新表述是:“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探索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和龙头企业发展”[8]。这里面含有几层意思:第一,出于公平角度,还不能完全否定对土地承包权的平均分配、耕者有其田人人有份的规则。在集体土地所有制下,最大限度地通过家庭承包扩展农民的土地权利,使之接近于永佃权甚至完全产权。第二,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完善的情况下,在2亿多进入城市的农民工仍然没有一个正式的身份确认、享受普遍的国民待遇并有一个长远预期之前,大部分人就甚至宁可使其抛荒也未必对土地流转乐观其成,因而还保留了一个可以返乡务农的“尾巴”,而这种劳动力转移就是不彻底的,随时可能逆转的。学界对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当然可以质疑和研究,但是如果农民的主观感觉告诉他们土地是重要的,那就是其他人很难左右的。在这种复杂的局面里,特别是一些地方政府利用政治权力大肆侵吞农地搞“招商引资”的政绩工程非常普遍的时候,就不宜贸然地公开鼓励过度的农地集中和通过政府行为去推动这种集中,所能讲到位的,只能是“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第三,小农经济的生产经营方式需要改变,否则无以适应入世后我国国内对农产品需求的新变化,无以抵御国外农业的激烈冲击,那么改变的方式则主要是推动小农的联合——“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以及加强小农生产与大农经营相结合的力度——“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和龙头企业发展”。

黄宗智先生曾乐观地指出,目下所处的变革时代是中国几千年未曾有过的中国农业三大历史性变迁的交汇点,即持续上升的大规模非农就业、持续下降的人口自然增长以及持续转型的食物消费结构和农业结构,这三大变迁的合力将会导致长期以来务农人数的第一次显著下降,这样的下降又正好与农业向相对高附加值和高劳动需求的产品转型相同步,其结果必将带来农民人均劳动和人均收入的提高[4]。这的确是一个难得的历史机遇,也是改造中国小农经济,使之首先走向小而有效、小而不散进而走出小农经济的千年困境的一次绝好机会。政府在这个历史机遇应当顺势而为,为中国农业的长久发展和中国农民福祉的切实改善做出持续性的努力。

参考文献:

[1][英]弗兰克•艾利思.农民经济学[M].胡景北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

[2]朱国宏.人地关系论——中国人口与土地关系问题的系统研究[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96.

[3]韩绍凤,等.对“杨-黄”间接定价理论模型的适当扩展与重新评价[J].系统工程,2007,(6).

[4]黄宗智,彭玉生.三大历史性变迁的交汇与中国小规模农业的前景[J].中国社会科学,2007,(4).

[5]张红宇.中国农地调整与使用权流转:几点评论[J].管理世界,2002,(5).

[6]赵阳.对农地再分配制度的重新认识[J].中国农村观察,2004,(4).

[7]张新光.关于小农经济的理论争论与现实发展[J].农业经济问题,2008,(4).

[8]胡锦涛.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N].人民日报,2007-10-25.

[9]赵理想,王莹.农村公共物品供给中政府权力的角色定位[J].云南财经大学学报,2008,(3).

中国乡村发现网转自:《财经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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