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振兴”成为今年的“网红”词汇,中央一号文件关于乡村振兴,今年2月国家组建乡村振兴局,4月底全国人大通过《乡村振兴促进法》,6月1号实施。这一系列关于乡村振兴战略的重大举措,是我国回归农村改革的进军号角与时代强音。说回归农村改革,是因为中国改革的发源地是农村,但在改革推进过程中又很快的忽略了农村和农民。

下面我就谈谈《乡村振兴促进法》与环境保护这个话题。

《乡村振兴促进法》是我国直接以“乡村振兴”命名的第一部法律,也是一部浓重关注乡村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我国有专门的《环境保护法》,没有如此深度与广度的关注乡村环境。生态振兴和环境保护贯穿《乡村振兴促进法》的始终,成为这部法律的重要主线,没有以“环境保护”命名的法律,出现如此多的生态环境保护与绿色发展的内容,这应该是《乡村振兴促进法》最大亮点。

在总则的适应范围与遵循原则中,开明宗义提出促进乡村生态振兴(五个振兴: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组织振兴),推进城乡融合发展。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推动绿色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在全面振兴中专门列出第五章:生态保护。一是明确农村生态保护的主要内容,包括生态系统保护制度、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生态修复工程、乡村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绿化美化乡村环境等,这在保护内容提升到与城市平等的地位;二是划定四个“禁区”,这在法律条文上可以理解成是最严厉措施,以往“促进法”很少涉及禁止条文的。四个“禁区”即:(1)禁止将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产业、企业向农村转移,农村曾经接纳了多少城市化和工业化的污染物,是有目共睹的。(2)禁止违法将城镇垃圾、工业固体废物、未经达标处理的城镇污水等向农业农村转移。(3)禁止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4)禁止将有毒有害废物用作肥料或者用于造田和土地复垦。之所以有这些禁止,是因为在中国城镇化和工业化进程中,乡村恰恰为此付出了代价,不能再这样亏待乡村了。三是对乡村资源与环境的管控方面更加强化,包括实行耕地养护、修复、休耕和草原森林河流湖泊休养生息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划定江河湖海限捕、禁捕的时间和区域,并可以根据地下水超采情况,划定禁止、限制开采地下水区域;四是细化了各级政府的责任,在县一级政府的主导下把落实责任下沉到乡镇政府,让生态环境保护真正在农村落地生根。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施国土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加强森林、草原、湿地等保护修复,开展荒漠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改善乡村生态环境。

在促进乡村振兴的途径中,针对产业振兴、人才振兴、住房建设等方面对乡村生态环境保护进一步细化。《乡村振兴促进法》鼓励社会资本到乡村发展与农民利益联结型项目,鼓励城市居民到乡村旅游、休闲度假、养生养老等,但不得破坏乡村生态环境,不得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在产业发展部分的第十九条之后,也特别补充说明:发展乡村产业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产业政策、环境保护的要求。

在住房建设方面,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态环境规划与管理,严格禁止违法占用耕地建房。其中特别明确鼓励发展乡村绿色建筑,建造宜居住房。《乡村振兴促进法》明确提出:鼓励农村住房建设采用新型建造技术和绿色建材,引导农民建设功能现代、结构安全、成本经济、绿色环保、与乡村环境相协调的宜居住房。

在乡村人居环境整治方面,《乡村振兴促进法》不仅规定了对农村基础设施的改善,也包含了对人居环境和生活的改善,绿化美化乡村环境,鼓励和支持使用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持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在最后的监督检查环节,《乡村振兴促进法》对违反有关农产品生态安全、农村环境保护、国土生态安全等方面出台细化措施,明确责任主体,上升到“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高度,其威胁力大大增强。

总之,作为我国第一部直接以“乡村振兴”命名的法律,《乡村振兴促进法》将为我国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提供全局性、系统性的法律保障,是我国农村发展史上的一座丰碑。

 

(作者系湖南师范大学中国乡村振兴研究院特邀研究员,中南林业科技大学生态环境管理与评估中心主任,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