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常感谢给我这么一个机会,向各位专家学习《乡村振兴促进法》。对这部法律感受非常特别。我担任过省直机关的法制处长,主持过部门政府规章起草,现在又在民营企业从事三农实务工作。从政府法制工作角度来说,《乡村振兴促进法》既不是实体法,又不是行为法,是一部促进法,把政府和部门对乡村振兴的责任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这在司法实践中是极为罕见的,体现了党和国家促进乡村振兴的坚强决心。从参与乡村振兴的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角度看,近年来,我们通过现代农业产业、国土综合整治、涉农金融参与乡村建设。见证了国家对于城乡统筹发展,促进高质量发展的重视,各种利好的不断出台,为乡村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源源不断的动力,特别是这部法律出台,为乡村振兴事业奠定了法律基石,意义十分深远。但从民营企业来参与乡村振兴的实践来看,也有一些问题亟待在落实《乡村振兴促进法》司法实践中加以解决。

第一,注重部门之间协同。根据《促进法》要求,各个部门都有支持乡村振兴的制度安排和规定,但是部门和部门之间的协同和协调,这个在我们看来有很多的问题和缺陷。比如,从国家层面来说,土地政策非常符合当前的需要,自然资源部门制定了一系列工业反哺农业,城市反哺乡村,发达地区反哺欠发达地区政策措施,这么一个重要的制度性安排,如果局限在自然资源部门是有问题的,国土整治综合为谁整治,怎么样整治,没有解决好这个问题,多数的整治出来之后没有得到相应的应用。在我们的项目里,我们把国土整治的内容和乡村发展的方向结合起来,为农业龙头企业的标准化的生产基地做整治,整治的方向非常明确,效益十分明显。但这种部门之间的协同在实践中存在困难,《乡村振兴促进法》要解决这个问题。

第二,注重区域之间的平衡。各个部门的政策针对不同的受众,也会有不同的利益,就以刚才我谈到的土地整治来说,有一个输入地、输出地利益平衡的问题。指标输入地往往是发达地区,输出地是相对是经济欠发达地区,把水田指标由原来6万、7万现在调到3.5万,主要降低了发达地区项目开发成本,显然就是站在发达地区来出台的政策,这有悖于制度设计的初衷,如果土地指标不值钱,我们为什么要这个出台耕地保护政策?所以地域之间的协同也是要解决的问题。

第三,注重按市场规律办事。《乡村振兴促进法》正当其时,也推动和规范了政府的工作,但是我们也有一个担心,担心不尊重规律,用运动式的工作来推动乡村振兴工作,这有很大的问题,我们在实务工作中看到很多。最近我在外省考察讲课,看到部门刚出台文件,在湖南早就不用了的,什么文件?就是乡村风貌的提质改造,把3千多个村,每户3万到5万块钱,把外貌改了,这有必要吗?要花多少钱,为什么把钱不能够用到真正发展产业,真正的改善人居环境,改善基础设施,提供公共服务,迫切用钱的地方吗呢?这种运动式的推动对我们做实务工作的同志看来,方向有问题,效率有问题,应该得到重视和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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