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农业保险产品创新促成了农业保险质的变化,并带动了世界农业保险发展实现了质的飞跃。农业保险产品的创新在上个世纪90年代以后逐渐活跃起来,区域产量保险和天气指数保险得到了较大规模的试验和推广,并取得了成功。然后,又进一步开发并推广了价格保险,其突破了保险只保纯粹风险的限制,将价格风险、收入风险,也就是市场风险这类既能带来损失也能带来收益的投机风险纳入了保险责任。
我国农业保险市场自2007年以来得到了长足发展,走完了发达国家几十年所走过的道路,而农业保险创新也日趋活跃,蔬菜价格指数保险、生猪价格指数保险、农作物天气指数保险等产品的创新层出不穷,为国家的农业发展和粮食安全发挥了越来越多的作用。
而实际上,农业保险的产品创新在我国还有着更大潜力,特别是在粮食目标价格保险产品的创新方面。
在当前粮食目标价格改革规划中,粮食目标价格保险制度最为引人关注。
粮食目标价格保险的基本操作方式是:商业保险公司设计出应对粮食市场风险的保险产品,并与投保的农业生产者签订保险合同,当发生保险责任事故时负责定损与理赔工作;政府对商业保险公司提交的保险方案进行审核,并按照政策目标提供一定比例的保费补贴。这里所说的保险责任事故,通常指粮食实际价格低于保险合同中规定的保障价格的情形。粮食目标价格保险可以实现粮食供给中价补分离的政策目标,是用保险市场和保险制度解决问题,既能保证效率,也能保证公平,是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的理想替代品。
借鉴国内外农业保险实践,依据农业保险的承保责任,粮食目标价格保险分为三种形式:其一是粮食价格指数保险,仅以粮食价格波动造成的风险损失为保险责任,以粮食价格指数为赔付依据的一种农业保险产品,是对农业生产经营者因市场价格大幅波动,农产品(行情000061,买入)价格低于预期价格或价格指数造成的损失给予经济赔偿。在这种形式的保险中,理赔时仅根据实际价格指数低于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商定的粮食价格指数的差额以及投保的粮食作物面积进行理赔,而不考虑投保人的实际产量。
其二是粮食成本价格保险。农产品成本价格保险可以分为成本价格保险和批发价格保险。前者保险金额的确定是以约定的成本为基础计算的,后者保险金额的确定则是以重点市场前几年加权平均批发单价为基础计算的。
其三是粮食目标价格收入指数保险,是对粮食生产风险和市场风险进行双保障的保险,对因粮食产量降低、价格下跌或产量价格共同变化引起的收入损失提供保障,即当投保人实际粮食收入低于预期收入指数时,投保人获得相应的差额赔偿。
如果粮食目标价格保险能够取代粮食最低收购价格制度,我国的农业保险就将在质和量上实现一次前所未有的巨大跨越。
中国乡村发现网转自:粮油市场报2016-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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