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在十九大报告中表示,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他指出,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根本性问题,必须始终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要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完善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
我国的政府经营土地制度,是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逐步形成的。我国《宪法》规定,土地所有权不得买卖,但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有偿使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1990年国家出台了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管理条例,对城市土地市场化改革,对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都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集体土地有偿使用的办法,始终没有制定。1998年的《土地管理法》第43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这事实上限制了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
随着发展环境的变化,政府经营土地制度的弊端已经日益凸显,它使得保护耕地的国策和集约利用存量土地的方针难以落实,导致政府与民争利,产生社会分配不公的弊端。对于农民而言,土地是其最重要的财产,但不能凭借自己的土地财产权利,自主地参与工业化、城市化进程,导致许多问题逐渐被放大,这也是近十几年来关于农村土地的矛盾与冲突上升的根本原因。可以说,农村土地的问题直到进入21世纪仍未得到有效解决。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缩小征地范围,规范征地程序,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此后,国务院围绕《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实施细则》开展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三项试点工作,并将于2017年底完成。目前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三项试点工作已经取得新的积极进展和实效。
习近平在十九大报告中表示,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他还特别指出,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完善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这是国家改革成果开始反哺农村、农业、农民的时候了。今后,农村土地将迎来根本性改革:
一是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一直以来,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归属不清晰、权责不明确、保护不严格等问题十分严重。这项改革就是在集体成员身份确认、积极组织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将集体经营性资产折股量化到人、确权到户。这样,有地农民除了土地流转、打工收入、养老保险和农业补贴之外,又多了一项分红收入。
二是取消农村土地征收“上限”。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土地征收赔偿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现在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已取消“上限”的规定,即土地赔偿标准按照当地平均收入来计算。
三是土地的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所有权归集体,承包权归农户,经营权归实际经营者。对于有承包权的农民来说,土地承包权有偿退出,可直接增加资金。对于合作社、农业公司等经营主体来说,获得土地经营权后,可利用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土地经营权入股等多种方式来为自己的产业增加资金和节约成本。
四是农村土地有望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价同权。随着城镇化的发展,农村人口大量进城,再加上传统的农业生产收益很低,很多耕地便荒废,农村建设用地也存在大量闲置。但城镇化对土地的需求却越来越强烈,建设用地非常紧张。因此,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流转,是解决这一矛盾的有效举措,同时也能在很大程度上提升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目前,最新的政策试点是:农村土地可直接入市,提供城市租赁用途性质用房。
五是完善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相配套的重点制度。如耕地保护、用途管制、用地审批、不动产登记、土地督察等,这是推进生态文明和城乡一体建设等方面的重要配套制度。
农村土地制度的根本性改革与相关法律修改和完善,必将引起农村现有格局的重大变化。对于人民法院而言,原有的涉农纠纷案件的类型、特点等可能会随之发生变化,会出现许多新情况、新课题。人民法院应当提前应对,对诸如农村土地入股、入市、征收,农业合作社的组织管理模式等问题,尽早开展前瞻性调研,适时调整原有的涉农审判理念和相关规范性意见。
中国乡村发现网转自:金陵民商法苑 2017-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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