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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做好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

[ 作者:余金涛  文章来源:中国乡村发现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7-04-14 录入:19 ]

原题:浅谈新常态下基层落实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面临的挑战与应对策略

摘要:当前中国不仅在经济领域进入“新常态”,更在监督执纪方面也进入到“新常态”,特别是在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提出全面从严治党之后,纪检监察任务面临着者更艰巨的挑战,同时也要全面对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创新理念的灵活运用,这既是世界观,又是方法论,既明晰了纪在法前的根本遵循,又为纪律审查提供了基本路径,实现了“全面从严”与“抓早抓小”的有机统一。然而“四种形态”中,最难的是“第一种形态”,最关键的也是第一种形态,运用好“第一种形态”并非易事。面对这些挑战,提出了转变思想观念;克服“人情”因素;拿捏方式方法;创新工作方法应对策略。

关键词:新常态;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挑战

2015年9月24日至2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在福建调研并主持召开座谈会,听取党员和群众代表对修订廉政准则和党纪处分条例的意见建议。他强调,要在思想认识、责任担当、方法措施上跟上中央要求,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以严明的纪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这是中央首次在公开场合提到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四种形态”的提出也是在中国攻坚克难和社会全方位深刻改革的时期,是实现第一个百年目标的关键期,“四种形态”的提出对于监督执纪的重要性来说是不言而喻的,实现好、运用好“四种形态”关键是运用好“第一种形态”。

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实际上是恢复我们党政治生活的本来面目。相比较后“三种形态”,其在管党治党中更具基础性和关键性作用,这就需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创新办法、改进方法,抓早抓小、动辄则咎,及时发现领导干部的苗头性问题,筑牢防止犯错误的第一道防线。

一、概念释清:“第一种形态”运用的根源与内涵

(一)供需变动:“第一种形态”运用的根源

要理解“四种形态”中的“第一种形态”,特别是新时期监督执纪的新特征,就要找到其根源。而其根源,首先要从供给侧和需求侧两个方面。因此,要理解“第一种形态”的运用,就要从供给侧和需求侧两个方面变化趋势去理解。

1.供给侧方面

所谓的“第一种形态”的供给侧方面,就是指影响领导干部违纪违法的外部因素的机会成本。从历年来的违纪违法案件中可以看出,领导干部违纪违法的外部机会成本是很小的,导致初期的问题很难发现,最终酿成“要么好干部,要么阶下囚”的情况,原因在于什么,在于没有给领导干部“系好第一颗扣子”、筑牢第一道防线。随着领导干部的职位的一步步上升,外界的诱惑因素增多,自身的“免疫力”下降,如果在违法犯罪的初期没有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没有相关责任的监督,那么接下来的罪行,就会如同“洪水猛兽一样”一发不可收拾,最终导致“阶下囚”的困局,出台“四种形态”,其根本目的在于保护领导干部,运用好“第一种形态”就是为了抓早抓小,早防范、早发现、早提醒、早处置,防范于未然,做到未雨绸缪。

2.需求侧方面

从需求层面你来说,纪检监察监督执纪的本身存在不完全性和不完备性。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提出来之前,对于用什么执纪、为什么执纪、纪在法前、法在纪前还是纪法同重,是没有明确规定的,而且监督执纪的准则和方法运用是存在缺陷的。因此,面对现在经济转型、政治从严的新常态下,“四种形态”的提出,对于挺纪在前、执纪必严,以纪律建设推进从严治党、依规治党,具有重要战略意义和丰富实践价值。

(二)主动适应调整:“第一种形态”的内涵

“第一种形态”作为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中的最重要的一环,有着其深刻的内涵。第一种形态填补了党内监督的一段空白,恢复了党内批评和自我批评的传统,是全面从严治党、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的重要抓手;是教育挽救、关心爱护干部的有力抓手,谈话主要是从保护干部、关心干部的角度出发,进行教育、提醒,希望党员干部能从中有所反思、有所触动,使被谈话人感到组织就在身边、纪律就在身边,也能深刻感受到党组织的良苦用心;是抓“小事小节”,但关系的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大局;是让党内政治生活动真格有辣味真批评;是要更加突出党纪的严肃性,让党内政治生活更有锋芒和战斗性;是我们党“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一贯方针的体现;是面对全面从严治党的新形势,提出的新思路,创造的新方法,丰富和拓展了党的建设的理论和实践;是“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的具体实现形式。

二、对照检视:“第一种形态”的运用与新常态的非适应性

监督执纪的“第一种形态”,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相比于后三种,其在管党治党中起着更加基础和更加重要的作用,做好这项工作,难度大、标准高,落实“第一种形态”,究竟存在那些不适应性呢?

(一)观念转变的非适应性

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体现的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恒心,是保护干部的暖心,是纪在法前的决心。但是有些领导干部误认为落实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是纪委的事,党委只管“大事”,用执纪审查代替了批评教育,最终导致“养大了”再办和“算总账”的结局;还有片面认为“第一种形态”抓得再好,也很难看到成绩,工作中抓“大”放“小”,重“惩”轻“教”思想严重;有的甚至还觉得,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提出,是“反腐的降温”、“拐点的来临”等错误认识。观念的偏离,就会导致大体方向的偏差,就不能正确的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就会用错、用偏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特别是第一种形态,这是事关全面从严治党能否落实、反腐倡廉能够夯实的“牛鼻子”。

(二)人情因素的非适应性

监督执纪的实行,最终还是要人来执行,只要有人执行的地方,就会存在人情关系的因素,在监督执纪中,有的“不领情、不思过、不改正”,甚至采取极端行为,客观上都给落实“第一种形态”带来了阻力、压力和困难;有的党员干部心里有纠结,不相信组织、不依靠组织。有问题,不珍惜组织给的机会,“认错、认账、认组织处理”,存在侥幸的心里。在实际情况中,不少的领导干部存在逃避心理。有的认为,批评领导怕被“穿小鞋”、批评同事怕失人缘、批评下级怕丢选票。为此,恪守好人主义,多栽花、少栽刺。存在“与己无关”心理。有的认为,自己管好自己,与己无关的事,少说为佳,况且抬头不见低头见,没必要太较真。存在“同流合污”心理。个别党员干部自己不干净,怕批评别人引火烧身,还不如“同流合污”。这些都是人情因素演变出来的,各种对于违纪违法的苗头性问题。

(三)执纪方法的非适应性

“第一种形态”中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从字里行间的理解中,就是要从轻的对党员干部及时提醒发现,但是在实际实践中,很多地方认为,既然从轻,那么就会存在“走马观花”、“敷衍了事”的问题,在执纪的方法上粗怒在偏差和不对等性,在运用中要有效运用“咬耳扯袖”,既要有“直言不讳”的魄力,见事见人见物,也要有“巧妙”的方法,做到以党性育人、以纪量人、以情感人、以理服人;在语言上不能简单粗暴、盛气凌人、夸大其词,要体现组织的关怀和帮助同志的真诚,表达善意提醒之情,让其相信组织,并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所以在执纪方法上,还需要很好的拿捏分寸,使得犯错误的干部能够真正的体会到党中央的良苦用心。

(四)履职担当的非适应性

有的党员干部不敢直面矛盾和问题,干事谨小慎微,怕说错话,得罪人,没有甘当“刀锋”的气魄和胆气,使命感、责任心不强,党和人民的事业必然受损。二是不会担当。有的党员领导干部平时不注重深入实际发现问题,批评提醒时,不能一针见血地指出问题、点中要害,往往泛泛而谈,针对性不强,达不到应有的教育效果。不敢直面矛盾问题,没有甘当“刀锋”的气魄和胆气,使命感、责任心不强,党和人民事业必然受损对出现违纪苗头或轻微违纪的,不能放任自流,更不能“放水养鱼”,只有运用好“第一种形态”,才能更好地彰显纪检干部的担当和大爱精神。

三、积极应对:“第一种形态”运用的应对策略

(一)积极转变思想观念

认识决定态度。如果在认识运用“第一种形态”上出现偏差,那么在实际运用中就会大打折扣。对于那些认为,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是纪委的事,党委只管“大事”,只要有问题,就用执纪审查代替批评教育,最终导致了“算总账”的局面,这种问题必须要坚决制止,解决此类问题,必须转变观念。

所以,用好第一种形态,要把党委和纪委放在“统一战线”,要紧紧抓住主体责任这个“牛鼻子”,对不属于“三类人”、被反映问题发生年代比较久远、举报的违纪问题较轻等问题线索,提出探索第一步,先由党委(党组)书记与被反映人谈话核实,并对照“四种形态”向纪委提出处理建议。这样,就把党委(党组)从“旁观者”变成“参与者”,使得党委(党组)参与到其中,并发挥作用,统一党委和纪委的有机联系,党委(党组)先把关提建议,纪委再根据建议作出科学判断,切实牵住党委这个“牛鼻子”,压实主体责任,发挥好纪委监督责任,对于办案来说也更加的科学化和规范化。

(二)坚决克服“人情”因素

作为执纪执法者,是公平正义的“维护者”,是人民公认的“裁判者”,如果执纪人员在执纪监督中,存在不敢“瞪眼黑脸”,存在“人情”思维,那么就会严重破坏党在人民心中的形态,破坏执纪执法的公平,对于那些逃避心里、与己无关心里、相互帮衬心里等“人情”因素,我们要做到:

一是增强党性观念意识的修养,时刻保持自己是一名共产党员的严格要求,始终向党中央看齐,向习近平看齐,把集体利益放在首位。二是使用联合协作办案模式,对于本单位发生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要求由相邻同级机关单位的纪委人员来协助查案,这样避免本单位纪委人员在审查时候,顾及上下级领导关系,存在“人情”因素。三是建立相应保障机制,对于那些想说“真话”但是又碍于“人情”因素的,建立起通畅的“上升”渠道和工作机制,大多数想说“真话”者,就是怕在批评相关“领导”后,怕领导跟自己“穿小鞋”,对今后的仕途有影响,所以就采取“你好我也好”的消极态度,所以一定要建立起保障机制,保障相关人的权力。

(三)充分拿捏好分寸问题

相对于后面三种的执纪形态,第一种形态显得就比较多而且比较“空”,有时候在尺度上拿捏的不是很恰当,往往就会造成适得其反,没有相应的效果。所以对于此类问题要做到:

上级纪委要积极作为,对于第一种形态的“咬耳扯袖”、“红脸出汗”,编写出相应的执纪执法“读本”,对于相关的问题和相关运用的方法,编写出在范围内使用的“使用说明”,帮助下面的纪委在执纪监督上更好的把握。除了在方式方法使用上编写“说明”,在审查中的相关“模式性”的语言也可以编写,帮助纪委人员规范语言使用,达到事半功倍效果,有时候一个关键的语气、言语就是破案的关键,如果运用好了就能达到“四两拨千斤”。

(四)创新执纪工作方法

“咬耳扯袖、红脸出汗”,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没有担当精神,难以胜任。因此,纪委的责任不是轻了,而是更重了,执纪的力度不是小了,而是更大了,要提高思想政治水准和把握政策能力,实现惩处极少数、教育大多数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必须转变执纪观念,创新执纪方式,突出执纪特色,提升执纪质量。

一是转变纪律思维方式。要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常态化,必然要求各级纪委抛弃以法代纪的思维定势和抓大放小、专注腐败问题忽视其他问题的工作惯性,而是以一种更加主动、更有温度的纪律思维取而代之。对于问题线索,在什么情况下运用第一种形态,什么情况下运用后面三种形态,都考验着纪检监察干纪检监察干部要真正做到关口前移,工作具有前瞻性,能见微知著,将领导干部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化解、处理在萌芽状态。

二是强化问责紧盯“小事”,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对个别人身上的“小毛病”、单位风气上的“小倾向”、制度上的“小漏洞”,抓早抓小,动辄则咎。紧盯“节点”纠“四风”,加大对节日、纪念日等重要节点公款消费、公车私用等方面的暗访力度,对顶风违纪人员,紧盯不放、严厉查处。

总之,强化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重在抓早抓小、防患未然,但它与其它三种形态并非相互分离、彼此排斥,而是互为一体、相互配合。只要违法违纪,该走程序的还必须走程序,该怎么处理还必须怎么处理。唯此,才能真正实现治病树、正歪树、拔烂树、护森林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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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广水市城郊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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