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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小娟:法治视野下市县多规合一问题探讨

[ 作者:操小娟  文章来源:中国乡村发现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7-03-31 录入:吴玲香 ]

摘要:“多规合一”是我国当前党和国家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的重点工作。规划是政府行政权力的行使,只有在法治的框架下运行,才能促进法治国家目标的实现。虽然规划在起源上具有法治基础,但是由于规划所涉及的主体多,还需要依据法治要求正确处理地方人民政府与其职能部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上级人民政府和公众之间的关系。当前市县“多规合一”试点在法治建设方面比较薄弱,需要在规划立法、规划执行、司法审查等方面加强制度建设。

关键词:法治; 多规合一; 行政权控制

引言:“多规合一”是我国当前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改革、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的重点工作。自20143月国务院《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中提出要推动有条件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多规合一”之后,20148月四部委在全国28个市县开展了“多规合一”的试点,取得了一些成效,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开展市县“多规合一”试点,是解决市县规划自成体系、内容冲突、缺乏衔接协调等突出问题,保障市县规划有效实施的迫切要求。不过,解决规划冲突问题只是规划有效实施的必要条件,“多规合一”不仅涉及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之间权力的配置和协调,还涉及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权力的规范。如何划分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之间的权限,规范政府及职能部门的权力行使,促进“多规合一”的法制建设,学界的研究很少。目前关于规划法律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规划主体和法律依据,规划的法律地位。基于以上背景,本文从法治角度分析“多规合一”存在的问题并据此提出相关的建议。

一、“多规合一”的法治基础

(一)规划的合法性起源

(二)我国有关多规的法律规定

二、市县“多规合一”的法治要求

(一)地方人民政府与地方人民政府职能部门之间的权力关系:职权法定

(二)地方人民政府与上级人民政府的权力关系:法律优先

(三)地方人大与同级人民政府的权力关系:法律保留

(四)地方人民政府权力与公众权利的关系:立法民主

三、市县“多规合一”试点中法治建设的不足

(一)地方人民政府的主导地位有待确立

(二)上级人民政府的审批需要规范

(三)地方人大的作用发挥有限

(四)公众参与的法律地位没有明确

四、促进“多规合一”法治建设的基本思路

(一)加快规划立法,理顺公众、地方人大与地方人民政府的关系

(二)严格专项规划的编制和执行,理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间的关系

(三)加强司法审查,发挥司法的监督作用

作者简介:操小娟,法学博士,武汉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研究方向为行政法学、土地政策和法规。

中国乡村发现网转自:《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科版)》2016年第5期,第59-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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