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消息,近期,驻水利部纪检组连续查处3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典型问题,涉及组织公款吃喝、接受下属单位宴请、多占办公用房和临时生活用房等。(人民网 12月7日)
自2012年12月八项规定出台以来,4年间,全国共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14.6万余起,处理近19.7万人。此项工作取得巨大成效,是因为党中央率先垂范,以上率下,在坚持中深化,在深化中坚持,从而让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地生根,让人民群众看到了实实在在的成效和变化。
然而,在反腐倡廉的大形势下,却依然还有那么多的违纪违法现象发生。水利部规计司原副司长吴强、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沂沭泗水利管理局副局长陈光临、治淮工程建设管理局局长李玉强等人为何仍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继续组织公款吃喝、接受下属单位宴请?在此之前,已查处的多例违纪违法案例,惩处贪污腐败分子多人,难道对他们就没有起到一丝警示作用?
事实上,腐败问题是一个历史问题。不分国界,不分企业,从古至今,从政府到企业,腐败始终存在。造成贪污腐败的原因很多,从个人层面来看,是由于个人的贪欲在作祟。个体欲望是产生内在动因的根本,是人类行为产生的根源,正是由于个体具有贪婪、侥幸、从众等心理,使得贪污腐败的现象层出不穷;从外部环境来看,是由于监督机制缺乏。建立制度的是人,而执行制度的也是人,执行制度的人很可能把监督权“商品化”进行腐败,使监督形同虚设。另外,监督机制本身也存在漏洞,中国现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调整时期,市场经济制度很不健全,贪污者往往具备一定的权势,因而总能千方百计地找到漏洞来逃避监督并获取非法利益。
笔者认为,贪污腐败案件层出不穷,除以上原因以外,最关键的还在于量刑太轻。贪污腐败案件的最高量刑标准是死刑,然而只有在同时具备个人贪污数额在10万元以上和情节特别严重两方面条件的情况下,才能判处死刑,并处没收则产,只具备其中一项的,不能处死刑。情节特别严重,是指重大贪污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贪污犯罪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的损失、后果特别严重的,或者贪污后订立攻守同盟、毁灭罪证、打击报复证人、拒不退赃,情节特别恶劣的等等。而对于一般的贪官污吏来说,他们的行为只是贪污,并不符合“情节特别严重”这个“条件”,因而贪污得再多,最差的结果也不至于“死”。
正是由于量刑太轻,在巨大的利益诱惑面前,这些“权贵”们才敢为追求一生的荣华富贵,抱着侥幸心理挑战权威、谋取私利。试问,如果贪污一块钱就被判处死刑,还有人会冒着生命危险去贪污吗?因此,要预防腐败,最为行之有效的方法在于加大对贪污腐败分子的惩处力度,调整量刑标准,加重量刑。
作者单位:云南省安宁市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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