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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的土地谁使用谁做主可以吗

[ 作者:昝爱宗  文章来源:中国乡村发现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6-04-25 录入:王惠敏 ]

自古以来,土地的所有权乃是属于合法拥有土地的产权人,换一个说法,乃是属于祖祖辈辈在那块土地休养生息的农民;所有拥有土地的人,理所当然都是地主;而那些一时失去土地的人——或成为流民或沦为无产阶级,仍然可以通过赚钱,勤劳致富,然后再把卖出去的土地赎回来,让无产阶级再度成为地主。

可是,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如今农村的土地所有权属于集体,并不是真正属于农民;或者说,当下的农村人、农民,几乎没有一个现行法律意义上的地主。

无恒产者无恒心,没有一分一亩私有土地的农民,就不是真正的地主;那么,这些土地到底都是谁的呢?谁才是土地的真正主人呢?

仔细想想,这个问题比较复杂,种地的没有土地,不种地的却拥有土地——集体是谁?国家是谁?可以细化吗?按照市场经济原则,凡是通过自由买卖的交易都是合法的,可问题是:眼下的国有或集体所有的土地到底是谁先卖下、然后再租给农民、住户的?回答是没有人能有这个资本卖下并租给农民,因为农民脚下的土地,是他们的祖先遗留给他们的,不是向别人租的,也不是抢来的,所以,农民对于自己名下的土地应该有所有权和支配权。本来,这就符合自然法则。

可是,现实中却又是不允许的,因为现行法律规定农村土地属于集体的,不属于个人,个人没有土地的买卖权和支配权,否则会受到法律的严惩。怎么办?

农民要致富,一定要有恒产,包括土地、房屋的恒产。恒产即永久的产权。产权的核心即所有权。产权应包括所有权和由所有权派生出来的财产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以及与所有权相关的其他财产权力。现代产权理论认为,通过明确产权,安排产权关系和产权制度,降低交易费用,市场机制下经济当事人平等自愿的交易可实现资源的微观层面优化配置。

市场经济真正要解决的正是产权自由配置,自由买卖,自由交易,公平交易。城市如此,农村也是一样,土地合法流转,应该视为私有产权,并可以自由交易。所谓集体土地,到底是谁的,产权不明晰,就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律。

不妨再品味法律,看看具体条文规定,是否有真正的合法性?按照《宪法》规定,城市土地界定为国家所有,农村土地界定为集体所有。可是,《土地管理法》又把农村土地界定为乡( ) 、村或村内集体经济组织,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这时问题就出来了,由于在我国村组织不属于法定的政权机构(政权机构包括中央、省、市、县区、乡镇),村民委员会只是村民自治组织,不具备作为农村产权主体的法人资格,农民个人在乡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土地所有者权益未获得量化和体现,无法在此类经济组织内行使所有者权能,从而造成土地所有权主体缺位,农村县、乡( ) 、村等基层政权组织就在事实上成了土地所有权的代表者。由此可见,法律自相矛盾,相互打架。正是由于农民的土地所有权主体虚置,土地的占有权、使用权、支配权被层层分解,农民凭借使用权很难具有真正的话语权。产权不明晰,结果导致只有政府才能买卖农村的土地,而农民自己不能买卖,如此条件下,农民土地产权权能不全,土地作为农民最重要的生产资料都权利缺失,如何让农民早日致富起来?土地改革还有什么真正的意义?

尽管国家三令五申,要求保障农村耕地18亿亩的红线,可事实上,这也是一个伪命题,因为农民自有农民的考虑和打算,当初登记土地的时候,如果可以领取财政补贴,农民就多报一些土地;如果登记土地是为了收取各种税费,农民就尽量少报土地,农民的精明往往不是执政权可以用法律条文和暴力对付得了的。整个中国,到底有多少耕地,恐怕谁也说不清楚,或许其真实数字还大于18亿亩这个数字。

尽管农民拥有土地的承包权、经营权和使用权,拥有农村房屋等大量资产,但由于制度缺陷,却不能确立转让权、收益权、处置权等,难以转化为发展资本,得不到财产性收入,常常处于用不好、放不下的尴尬境地。进城买房子的,农村的土地卖不掉;城里人想回乡发展的,却不能自由买卖农村的土地。长期以来,农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集体资产等等又不能作为抵押物,致使农民不能获得金融机构的贷款支持,阻碍了农民创业及扩大再生产,也不能通过其它变现途径进而成为收入来源的主要途径。农村的各种资源不能合法地转变为资本,农民财产不能就地转化为财富,三农问题就无法真正解决。

因为农民并没有真正属于自己所有的土地,所以那些农村集体资产也是靠不住的。名义上看,农村集体资产包括土地和非土地资产,数字庞大,却无法一一明确产权,结果并不能造福农民。这些农村土地具体可分为农用土地(包括耕地、林地、水面等)、农村经营性建设用地(包括企业、商业所使用的土地)、非经营性建设用地(包括农户宅基地、其他非经营性建设用地)、“四荒”土地;非土地资产又分为经营性非土地资产(包括实业资产、货币资产等)、非经营性非土地资产(包括集体房产等)。由此引申,农村产权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集体建设用地权、农房所有权及其他自然资产产权等方面,而土地产权则在农村产权中居于最核心的地位,结果仍然不能变现,不能产生真正的市场价值。如果农村土地可以自由买卖,即农民的私有土地如果可以用于建设住宅,那么,城市的房地产马上降价至少有百分之五十,不但城市居民受益,农民自然也受益很多。

现行的农村土地流转,简单说,只是承包权、经营权和使用权自由流转,往往限制使用,比如农民对农民,农业对农业,不能自由转为商业和工业用地。如此流转,其实并不是农地所有权自由流转。对于农用经营用地的流转,现行规定最长不超过30年,即从1998年土地承包合同签订起到2028年期满,目前还只剩下12年,谁敢轻易投资农业?一旦政策突变怎么办?所以说,如果农村的土地改革不能赋予农民边界明晰的尽可能完整的财产权利,让其最大限度、最大程度地获得发展,得以激活农村生产要素,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和农民收入增加,那么,土地自由流转并没有多大的动力,也不能给农民带来真正的利益,所谓“土地深化改革”,只能流于形式,无法深入,不能为农村发展带来极大的生机与活力,更不能真正扭转“农村真穷、农民真苦、农业真没前途”的落后局面。

中国乡村发现网转自:稳行高处(头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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