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6日的人民日报头版刊发长篇通讯,介绍了国家监察体制试点工作自2016年11月启动以来取得的成绩。而在11月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在这个时间节点公布北京、山西、浙江三地大量改革试点的细节,无疑有着样本示范的意义。(《人民日报》11月6日 )
监察体制改革是全面从严治党的一个新生事物。全面从严治党之所以取得显著成效,就在于注重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尤其是抓住“一把手”这个关键中的关键。而今,随着全面从严治党的深入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已进行一年时间,最大的亮点便是监察对象的人数大幅度增加。改革后,北京市监察对象达到99.7万人,较改革前增加78.7万人;山西省监察对象达到131.5万人,较改革前增加53万人;浙江省监察对象达到70.1万人,较改革前增加31.8万人。一系列数据表明,越来越广泛的公权力受到制约。
几乎所有试点地区的监察对象都翻了一番,试点地区将监察对象扩展到六大类,即:国家公务员法所规定的国家公职人员;由法律授权,或者由政府委托来行使公共事务职权的公务人员;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体育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群众自治组织中的管理人员;其他依法行使公共职务的人员。这个群体,几乎囊括了所有的公权力群体。
以往,国家监察制度主要是针对公务员和事业人员。而今,由于权力的下放,国家的很多权力行使者已经不再局限于公务员和事业人员,而监察机制也应该及时跟上。可以说,从监察范围的扩大,我们发现,这些关系老百姓方方面面的公权力机构人员,都处于党和国家的监察范围。公办的教科文卫等组织的管理人员,其职权行使,直接关系到老百姓的幸福感和满意度。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管理人员,就是我们俗称的村支部书记、村主任等等,他们虽然不是国家的正式编制人员,但是仍然是在行使职权,且其工作职能职责关系到基层的良性运行。
监察体制改革扩大监督范围,基本实现了对所有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可以说,此举有利于让公权力被阳光普照,将进一步增强老百姓的满意度和获得感。
(作者系成都市青白江区大弯中学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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