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将我国法治建设推向了发展的快车道。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五大发展理念”,为法治建设提供了发展指引。本文将从村(居)法庭设立的必然性、村(居)法庭的组织结构、村(居)法庭的运行前景三个方面论述村(居)法庭这颗法治创新的种子。试图在已有的法治建设基础上,建立自下而上的法治建设新模式。
关键词:村(居)法庭 法治创新 种子
引言:这是一颗种子——法治的种子,一旦它在中国广袤的土地上生了根、发了芽,就必将开出绚丽多彩的法治之花。
我国现代法治探索是从清朝末年开始的,自严复翻译法国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开始,我国就在法治的道路上不断摸索,清末的预备立宪和民国时的临时约法,都因国事动荡而未能实现国家的法治。新中国成立后,我们终于有了推进法治建设的国家基础,我国于1954年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正式宣告我国成为一个法治的国家。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做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决定,宣告我国依法治国进入了全面发展的快车道,是我国法治发展新的里程碑。要想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其基础在哪?无疑在农村。如果我国广大农村普遍设立村(居)法庭,其前景如何呢?本文试就这一问题做些初浅的探讨。
一、村(居)法庭设立的必然性。
村(居)法庭是国家设在村(居)委会的审判机构,主要负责法律的普及和援助、司法调解、审查村规民约的合法性、监督村支两委行为的合法性、人民陪审员的培训、法律规定职权范围内的立案和审判工作。它的设立越来越成为我国的必然。
1、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需要呼唤村(居)法庭的诞生。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就是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法律来治理国家。这一战略的成功实现关键是战略实施主体需要具备法治精神和会使用法治方式。我们依法治国的主体是广大人民群众。如何让从封建社会直接进入到社会主义社会的广大人民群众,具有完成这一历史战略任务的能力,是我们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没有掌握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广大无产阶级战士,就没有社会主义新中国。我党成立后,为了在人民群众中传播先进的马克思主义,在党的二大通过的党章中规定:在农村、工厂、铁路、矿山、兵营和学校都应广泛地建立党的基层组织,凡有党员三人至五人均得成立党的小组,党的小组是训练党员和党员活动之基本单位,凡党员皆必须加入。
今天,没有具备法治精神和掌握法治方式的广大人民群众,也不会有法治中国的出现。为了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战略的实现,我们也需要在人民群众身边建立一个组织,让人民群众能在这个组织里学习法律知识,培养法治思维,运用法治方式,形成法治信仰。我们将这一组织称之为村(居)法庭。
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需要呼唤村(居)法庭的诞生。随着社会的发展,政治体制的变革,传统的社会生活规范已发生变化,传统的矛盾处理方式已被否定或是失去了效力,人民群众迫切需要用法律方式来协调自己的生活。然而,从我国法治现实来看,我们无法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法律的需求,致使很多矛盾纠纷和利益诉求被压抑着。有些诉求因未能及时通过法律途径加以解决,最后演变为重大的群体性或恶性刑事事件。
农民为什么不依法维权?华中师大《中国农民政治发展状况报告》给出了答案:一、法律意识淡薄,农民依法维权无“意”;二、法律信任感弱,农民依法维权无“助”;三、法律程序繁杂,农民依法维权无“路”;四、法律成本较高,农民依法维权无“钱”。人民群众迫切需要一个专门的组织能为他们解决上述四大难题,而我们现有的司法机构或是政府机构都不能很好的解决上述难题,这一任务只能落到村(居)法庭的头上。
2、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增强和大量的司法实践为村(居)法庭的诞生提供了可能。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已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是一种讲规则的讲法律的经济形态,人们在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矛盾和利益诉求不断增加,对法律的需求日益迫切,这为村(居)法庭的诞生提供了广泛的群众基础。
我国从1985年开始进行普法工作,今年已是“六五”普法的第四个年头了,虽然现阶段普法成效还不是很好(这也是我们提出要建立村(居)法庭的一个重要原因),但是在一定程度上还是提高了人民的法律知识。而当今人民的法律意识更多的来源于网络、新闻媒体和电视节目,比如《今日说法》等法制栏目,《秋菊打官司》、《马背上的法庭》等电影、电视剧节目。我的法律信仰就来源于小时候看过的《法网柔情》等香港电视剧。广大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的提高,为村(居)法庭的诞生提供了思想基础。
我国司法工作者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为村(居)法庭的建立提供了有益的借鉴。比如我国基层法院一直在实践的巡回法庭;河南民权县的“一村一社会法庭”等。其中巡回法庭是基层法院的派出审判机构,具有审判权。它的法律效力和法律威信较高,在实践过程中能很好地起到法律普及和法律威慑的作用。不足之处是,巡回法庭因人力物力不足,不能经常性的在村(居)里开展活动,不能有效地满足人民群众的需要。河南民权县的“一村一社会法庭”制度的优点是,它的社会法官是从村民中选取,这最大限度的发挥了社会法官对法律的宣传和及时介入纠纷的作用。但它的不足之处是,社会法庭暂时还没有得到我国法律的认可,没有赋予它审判权,导致它的法律威慑力不足,效率不高。村(居)法庭既可借鉴巡回法庭的优点,拥有审判权;同时可借鉴“一村一社会法庭”的优点,直接设在村(居)里。
综上所述,村(居)法庭的诞生具有历史的必然性,那它的组织结构又如何设置呢?
二、村(居)法庭的组织结构。
村(居)法庭组织结构,必须经过国家立法予以确认,本文只做一个前瞻性的探讨。
1、村(居)法庭的性质和职能。
村(居)法庭是国家设在村(居)委会的审判机构,主要负责法律的普及和援助、司法调解、审查村规民约的合法性、监督村支两委行为的合法性、人民陪审员的培训、法律规定职权范围内的立案和审判工作。
2、村(居)法庭的人员构成和产生。村(居)法庭由一名法官、一名书记员和八名人民陪审员组成。
法官由法官遴选委员会从社会选聘具有相应能力的人员担任,实行终生制,如果确实不能履行本职工作或违反法律需要撤换,则由遴选委员会予以解聘。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本区域内的法律普及和援助、人民陪审员的培训、司法调解、书记员的任免、案件的受理、人民陪审员的抽取、庭审的组织和开展、组织合议庭的评议、宣告判决,自己要模范遵守法律。
书记员由法官选任。其职责是负责记录和协助法官开展工作。
人民陪审员从本村年满二十三周岁、身体健康且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中按组别随机抽取。其职责是全程参与案件的审理过程并对案件的判决作出自己的决定,平时要参加法官组织的业务培训并模范遵守法律。
3、村(居)法庭的办案流程。
如果村民之间发生了利益纠纷,任何一方或双方可以立即到村(居)法庭寻求法律援助,村(居)法庭应按以下步骤操作:第一步是进行立案登记。第二步是进行司法调解。第三步如果调解成功,则案件终结;如果不成功则进入下一步。第四步法庭根据受理权限判断该案件是否属于自己审理,如果不是自己权限范围内的,则协助当事双方到具有相应审判权的法院进行申诉;如果属于自己权限范围内的案件则告知双方将开庭审判,并当面抽取人民陪审员名单,组成合议庭并确定开庭时间。第五步进行开庭和判决,并告知当事双方如果不服判决可以向上一级法庭提起上诉。
三、村(居)法庭运行的前景。
1、村(居)法庭的设立和运行,将彻底改变我国自上而下的法治建设模式,真正的把法治建设的主体变为人民群众。
毛主席说:“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创造世界历史的动力。”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取得了革命斗争的胜利,建立了新中国;在党的领导下取得了经济建设的胜利,即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同样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也需要在党的领导下,由人民群众来完成。村(居)法庭的建立和运行,将把法治的知识、思维、方法和精神传播到每一名群众中去,将组织广大的人民群众进行法治的实践活动,用法律的方式来解决矛盾纠纷,最终将法治的精神铭刻于每个人的心中。具有法治意识的人民群众,将是理性的民主的守法的人民群众,他们会把自己的言行置于法律的规范之内,会把自己的诉求用法律的方式来表达,会把法律作为自己的坚定信仰。具有法律意识的人民群众,最终将把我国建设成为一个真正意义上的法治国家。
2、村(居)法庭的建立和运行完全体现司法改革的方向和要求。
村(居)法庭实行的是立案登记制度,保证了人民群众的诉讼权利,及时地把矛盾纠纷的解决引入到司法程序上来。村(居)法庭实行的是人民陪审员制度,可以充分地听取当地居民的意见,实现判决合法性和合理性的完美结合。村(居)法庭的法官是由遴选委员会选聘,实行终生制;判决的形成是由合议庭集体表决产生,从而保证了司法审判的独立性。
3、村(居)法庭的建立和运行,将开创中国法治建设的新篇章。
村(居)法官的设立,为法治中国建设,树立了可以学习的榜样。村(居)法官不仅要带领群众学习和遵守法律,帮助群众用法律的方式处理利益冲突和矛盾纠纷,而且自己还要模范遵守法律。法官的行为将成为人民群众学习和效仿的榜样。
村(居)法庭的设立,为群众进行法治实践活动提供了场所。村(居)法庭是群众学习法律、探讨法律、运用法律维护自己和他人的正当权益的场所,“有利益诉求咨询村(居)法庭”,“有矛盾纠纷找村(居)法庭”。村(居)法庭必将成为法治精神的神圣殿堂。
村级法庭的办案程序充分地结合了法治和德治的思想,有利于判决的执行。首先,村级法庭的办案程序完全符合法律的要求、体现了法治的精神,做到程序的合法化。其次是它的判决的形成过程,充分听取了人民陪审员的意见,做到了集体表决。这样的判决,既符合法律又代表了大多数人的意见,具有法律效力和较强的道德约束力,有利于当事人在法律和舆论的监督下认真予以执行。
村(居)法庭作为改革过程中探讨的一个新事物,它的产生和发展将是一个曲折的过程。当年党将组织建到群众中去,群众在它的领导下就创建了新中国;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国家将土地交给群众,群众在党的领导下就建成了小康中国。如果我们将村(居)法庭建起来了,群众在党的领导下就一定能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目标,完成法治中国的建设。毛主席说:“星星之火,可以燎原”。让我们点燃村(居)法庭这颗法治的火种吧!过不了多久,在中国大地上将燃起熊熊的法治火焰,放射出无比耀眼的正义光芒。
作者单位:中共城步苗族自治县委党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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