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介绍了简朝亮所撰《粤东简氏大同谱》和《顺德简岸简氏家谱》中的乡村社会史料,叙述了两谱中所反映的顺德简岸的乡约制度和宗族制度结合的情况,清代简岸各姓结合的宗族地域联盟以及乡村自治情况,并介绍了《粤东简氏大同谱》所记载的广东各地简姓地方精英在乡村社会中所起的作用。简朝亮所撰两谱是广东现存谱牒中的佳作,不仅保留了珍贵的乡村社会史料,而且对研究简朝亮的社会文化思想也有较高的学术价值。
关键词:简朝亮;简氏两谱;乡村社会史料
简氏两谱是指简朝亮编撰的《粤东简氏大同谱》(以下简称《大同谱》)和《顺德简岸简氏家谱》(以下简称《简岸谱》,同称时作“简氏两谱”)。简朝亮这两本谱明显受到乃师朱九江所撰《南海九江朱氏族谱》体例的影响。如简氏两谱与《九江朱氏族谱》都有“家传谱·世传”(即人物谱)、“坟茔谱”、“杂录谱”等。人物谱和杂录谱在谱牒的撰写体例中都较为少见,而谱牒中的这些部分往往保存了丰富的乡土史料。所以简氏两谱不仅对研究简朝亮的学术文化思想有重要价值,而且两谱保存的乡土史料对研究清代广东乡村社会有非常高的史料价值。本文谈的是后者。
一、清代乡约制度与宗族制度的结合
明清乡约制度的演变是乡村社会史研究中的重要课题。特别是乡约这一基层组织,到了清代如何与宗族制度结合,成为封建社会组织的一个细胞,值得注意。《简岸谱》提供了清代简岸乡约的情况:
“乡约:乡约以约法而名。政书盖谓之乡约所也。自我祖开乡以来有之。宋朱子修蓝田吕氏乡约之法,义如古党正焉。我乡亦例然也。我乡之制,合五分约而为一总,约以分约,节在公之繁,以总约去谋私之弊,于事皆宜。五分约者,简姓居二,郑族居一,李族居一,张关甘三族居一也。一总约者昔寓三忠庙,而会六姓。今寓简氏祖祠也。嘉庆十八年邑令李公铁桥命诸乡添设乡约正,皆贰之,欲其互相察也。故我乡约亦总亦分焉。乡人尝买乡之东南银塘地,定为乡约所,同治八年醵会数千金,将筑之,司会金者不谨而无成。今其地宜谋筑也,好义者其可怠乎。乡有保良会田二十七亩五分,约均其田租协应公用。同治十二年以堤事侵蚀,当事筹抵之,将鬻田。朝亮贻书争之,乃不敢鬻。”[1]
简岸乡约有总约,下有分约,大姓的简氏分为两约,大姓郑、李各一约,小姓张、关、甘三族合为一约。乡约所原在三忠庙,是六姓聚集议事的地方。后来简氏祖祠为总约所在地。在乡约制度和宗族制度结合的情况下,各宗族组成了一个地域联盟。乡约有公共财产,受到公众监督。同治十二年因为筑堤出现亏损,主持乡约者企图卖了乡约所的田产抵补,受到简朝亮的责难而止。关于这一事件在《大同谱》中也有提到:“同治以来乡堤蚀款,当事竟以乡田质期十七年而酬金不给,乃尽由祖祠给之,祖祠当事又别数百金入,且以祭田操券矣。子长公、承裕公、承达公、孙达公(略)等与族群议,起而救之”。[2]
但《简岸谱》称关于简岸乡约的起始,自“我祖开乡以来有之”,尚待考究。因为清代“顺德诸乡公约之设,为他县所无”,[3]此处所言“公约”,指的是清代乡约而非晚清的“护沙公约”。嘉庆5年,沈权衡为顺德知县,“严行保甲,使乡各择适中地,建舍宇,曰公约,烟村若干户以上设一人长之,曰保正。先选于缙绅而后及年老有德望者,以其姓字呈之官,附以结状,访查果不谬,则木镌某乡某族戳记给之,得执以入约司乡事。”乡事是指防匪、防贼、调解民事纠纷、训诫不良行为。“至今数十年犹有存者”[4]。明清的乡约组织时兴时废,赖于地方官员对此重视与否。嘉庆5年沈权衡行保甲和乡约,《简岸谱》称嘉庆十八年顺德令李铁桥又“命诸乡添设乡约正”,地方官的重视显然加强了这一基层组织的延续性。但到了咸丰年间,“已有江河日下之叹矣”[5]。虽然乡约在各地的实行情况各有不同,但是在简岸却很有效地实行。同治五年,简岸与槎涌、绿洲三乡共同商议联围时,向给官府的呈文中的人士中有“郑、黎、简、李等姓士绅及乡约正、耆老等人”[6]。这说明槎涌、绿洲也有乡约。当然乡约和宗族结合的情况在珠三角很多地方都有。如民国新会《潮莲乡志》卷之二《乡约》记载新会潮莲乡的乡约还起始于康熙年间,“在海边洪圣庙侧。为潮莲各姓公共议事之所。”。番禺县沙墟等十三乡的宗族在乾隆24年的乡约共同设立乡祠,其功能是“供奉圣谕,岁时集耆老子弟讲明而约束之,导以亲亲敬长,诫以荡检逾闲,共乐升平,无捍法网。”[7]
清代广东各地的乡约制度分布如何,兴废如何,和宗族制度结合的程度如何,在乡村社会中起的作用是一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简岸谱》给这一方面的研究提供了一个很好的个案。
二、宗族自治与乡村公共事务
冯尔康教授在《清代宗族、村落与自治问题——明清时代的历史特点及其走向》一文中,对宗族的族内自我管理、宗族参与村落建设、宗族、村落与社区生活的协调关系、宗族自我管理与国家政权的让渡作了精辟的分析。他认为宗族虽然不是近代意义上的自治团体,但是它具有自治性。而且宗族的自治性具有一定的历史意义和现代价值。[8]从《简岸谱》所载史料,可以看到,简岸各姓通过协商达成了乡村社会的自治行动。如简岸乡各姓达成的“葬地永禁”,就是排除本乡之外的姓氏入侵的规条:
“族葬,礼也。然则里宅坟墓岂相乱乎?此阴阳分宅术家犹辩焉。而望气者亦忌阴凶积死之气也。今议永远禁条开列于后,俾各严族禁,世世子孙逢吉。
一,村北海旁一带地段及各姓四隅地可自为葬地者,不得卖与外乡,亦不得卖与外姓。
一,凡地之逼近街里居宅者不得卖为葬地。虽地之主人亦不得自葬。其地之主人极贫不能自葬者议给银别葬,由亲属到领。
一,敢有违禁卖地及私葬者议罚银永远出族,其极贫无可罚者,移亲及疏追出罚银,葬地者责令即迁,决无宽贷。
光绪十年十月朔日南北约、三坊约永远公禁”[9]
这一契约规定了阴宅和阳宅分开,各宗族葬地严禁外乡外姓侵葬,也严禁卖与外乡外族,并且制定严厉的罚约。它虽然制约了乡村财产的流动性,从而保持了乡村社会的封闭性,但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多姓聚居的乡村社会的内在稳定性。在这一基础上,乡村公共事务可以在宗族内部和乡村不同宗族之间有效地展开。
禁赌:晚清广东赌风大盛,是乡村社会的痼疾。宗族是社会上禁赌的重要力量。光绪7年简岸简氏光裕堂绅耆制定了严厉的禁赌公约,“如有敢犯赌者,拆屋出族,禀官治罪。如里保练丁缓巡窜弊,加等治罪。”简氏还和小姓张关甘三坊约合禁。简朝亮居母丧时亦向乡人申明禁约。[10]
植树:在珠三角的水乡,往往将水松作为风水树,光绪16年简氏宗族的居住地大量栽植水松,简朝亮也积极参与:
“种松公议:我族内一带滴底由光裕堂购地,或由各房让地。今议将涌边种松,统为公益,永为光裕堂蒸尝之用。除各房当日所让地,原有近涌种松外,今该房不得另行侵种,各家私业均永远禁侵种。如惠圃房朝亮自筑读书堂,愿自捐买松壹百株种于近界涌边环绕读书堂,日后收成即永归光裕堂蒸尝之用。从此推广设法将涌边皆种松。庶几其公益日大矣。”[10]
修路:如“嘉庆二年丁巳本乡李姓欲砌从西往东石路,横排二尺五寸,以利行人。惟北边路地与简姓南田祖岳山东山祖税地相交,如两钩股大小连形。于是乎协商合约,李姓出石砌路,简姓出地凑成,共为二姓通衢,永不更变”,还规定了路的规格,不能越界。[11]即使是在跨宗族和跨乡的修路,也可以通过协商来进行:“禄洲自水边埠头过简岸,有泥路长三百八十余丈。其始简光裕堂筑之,其后禄洲再筑之,路底五尺,路面三尺四寸,路底所压田,简光裕堂十居七八,各乡各姓十居二三。惟风雨则泥路难行也。清道光十五年乙未以泥路砌石。莘村乡李以时捐白金二百五十两,简光裕堂捐五十两,禄洲捐三百两。于是乎利济行人矣。”[12]。
轮渡:简岸乡与禄洲乡中间隔一条河,靠农艇渡河,“简光裕堂与禄洲共议,所司其出费入资,皆彼此均也。如各店货艇趁北滘墟者不得顺搭人客往来以夺农艇。此皆践合约焉。”[13]
但是乡村的自治,也必须得到国家的支持。如在简岸过北滘间有桂林堡七乡渡,属于义渡:“清雍正十一年置田十亩,给渡夫工食。十三年巡抚批准将此渡饷银七钱拨归新承各渡摊纳,行令勒石示禁。石藏北滘大庙,杜里豪侵毁。”[14]国家政权的介入,保证了乡村公共财产不被侵夺。
在珠三角沙田区中,由于田多人少,又远离民田区聚落,收成时节防盗割是一大问题。在历史上形成的禾埠制就是民间的应对策略:“俗当秋成,守田之人,亩醵谷一斗,失亦责偿,人多争守”[15]。《简岸谱》在引用了这段记载后云:“盖我族所主禾埠,即其旧例也。(原按语:‘醵即合收也。禾埠当有图,待履勘以附’。)”[16]禾埠的图当是根据田主所有的沙田四至所绘,以此规定沙夫守田的范围。与禾埠制相联系的还有鸭埠制,《简岸谱》对此也有记载:“畜鸭者求食田间,画地而至名曰鸭埠。畜鸭者岁输所议钱于埠主。我族怀玑房管事者司焉。(原按语:‘明洪武时畜鸭者有埠,而埠有主以驭之,画地为图选有恒产为之,则稻田皆无害矣。’)”[17]鸭埠制与宗族的关系,日本学者亦有论述。稻田养鸭是珠三角农业史上一项重要的生态农业技术,但从乡村社会史的角度看,这一技术的实行却与民间自我管理习俗的形成有关。明代沙田区中放养鸭者与沙田所有者之间曾发生激烈的斗争,以致明朝政府要禁止在沙田中放养鸭群。但是沙田中有收割之后遗穗的巨大利益,沙田区有蟛蜞为害也需要放鸭除害,禁止在沙田中放鸭不利于实行这一技术。鸭埠制在清代实行,却不见有被禁的情况,这与宗族制盛行之后,加强了宗族对沙田禾埠、鸭埠的自我管理有关。
宗族与水利建设的关系,是清代水利社会史的重要问题。《简岸谱》也提供了一个很好的个案。晚清时期由于珠三角水利形势恶化,南海、顺德各乡纷纷自建乡围,乡围又联成大围。这是乡村社会中水利社区的重构过程,需要乡村中各种力量的互动和协商才能成功。
同治五年,槎涌、简岸、绿洲三乡各姓达成协议建筑乡围,其起因是“槎涌、简岸、绿洲三乡,地势低洼,四面非基塘即系水田,每遇西北两江潦水涨发,所有庐舍、桑基鱼塘田禾均遭淹害,惨不可言。”于是三乡郑、黎、简、李等姓士绅及乡约正、耆老等人,由槎涌乡候补詹士府主簿郑士标出面向官府请求批准。为此顺德县令发布了一个告示。这个告示就刊于顺德简岸简氏家谱卷5,杂录谱。从这个告示看,基围的规模也不小,“基身约长四千余丈,分建大小石窦十个以资宣泄”,基围捍护的基塘税业为20顷。建成之后的岁修归各乡负责。县令以基围“无有碍水道”批准建筑。当时三乡已经将筑堤的章程拟好,资金来源于“围内税业按亩派收”,每亩先派抽银四两。在银两未能筹足之前,“向银号生揭,每月息银二分”,一边迅速动工。如果业户“欠围底银两者亦收回息银二分”,分三年内缴清,在三年内仍未缴清的,必须每年到“三年内俱要到公所领取禾票方能收割”。“公所”即为三乡士绅组成的“修围公所”,拥有较大的权力,为了防止在修围时“一二顽梗之辈恃强掯阻,抗交派抽银两,或不许就近取泥,或工人间有因工误伤及打架偷窃意外等弊”,这个公所组成前先要求县令发布告示,以增强其权威性,如有滋事阻挠者即“拘案究惩”。
这个工程却因为郑氏宗族的反悔而未能如期开工。本来,在议定章程时,各姓以郑氏旧建有小围,不再向其按亩派银,只是“公议令其捐银加筑高阔,郑姓亦已乐从。”但《简岸谱》的按语称:
“郑氏私立石界,非起止之实也。又示:不云围外有围,而实云围内有小围。又示:不但云俾搭小围而实云俾搭围,直接龙涌乡围。今地势围形与初筑无异,可履勘而察其实也。光绪时争讼八年,围经四勘,终以贿断失实贻害三乡,而简岸乡之害独濒海危险,如地名墨砚口者其害尤大。”[18]关于此事,民国《顺德县志》也有记载:“郑姓吝出修费,忽而反悔,欲令大围坼开另筑,互讼多年”[19]。
这就是说,联围对郑姓并无多大好处,为了不出修费,郑氏私立石界,改变了原三乡联围的依据。为此三乡各姓与郑姓诉讼多年,入民国仍未能决。这个个案说明,在清代珠三角联围的过程中,宗族是一基本的水利单位。联围过程是生态环境的变迁过程,也是乡村社会中各种力量互动和角力的过程。这个过程中,各水利单位的利益边界重新组合,显示了乡村社会里高度的自治性,官府只是协调的脚色。当协调不成时,就诉诸法律。但是社区内宗族力量不平衡的情况下,可能会发生械斗,或者强势的宗族会利用自己的影响和势力,使弱势者处于从属地位。如光绪《四会县志》编四《水利志•围基》就提到当地的丰乐围“业户多系高要莲塘村人,追缴(水利规费)尤难。全赖该村公正绅士恺切晓谕,势力又足以压服。”这说明在珠三角水利社会史的研究中,宗族的因素很值得注意。
三、《粤东简氏大同谱》中所见清代地方精英
以往国外的学者多用“绅士社会”的模式来分析在基层社会占主导地位的乡族地主势力。近年这一分析模式受到日益渐多的批评,因为这一概念并不能涵盖在乡村社会占有权力资源的社会领导阶层。有学者倾向于用“地方精英”的概念指称这一阶层,又同时以教育、法权、经济地位来对这一阶层进行划分[20]。在清代乡村社会史的研究中,以地方精英代替士绅阶层更能清晰地描述地方精英群体对地方社会经济文化的作用,而在这一研究中,对精英群体进行分层研究,也是必要的,因为这样才能反映不同社会层次的精英在地方社进程中所扮演的不同角色。因为清代地方精英扮演的角色是多样性的,正如张之洞所说:“粤省……各属绅士中廉正持躬,慷慨好义,足为乡闾矜式者指不胜屈,而乡曲之间,倚势牟利,鱼肉良懦,显干法纪者亦往往而有。”[21]《粤东简氏大同谱》中《家传谱》中的人物传,为研究对地方社会有经济文化发展作出贡献的地方精英提供了一些史料。[22]
衡量地方精英的标准之一,首先是看他在地方社会的财富地位。地方精英除了通过科举、仕宦的途径致富以外,经商、务农也是不可忽视的因素。康熙《顺德县志》卷一《图经》中称:桂林堡“简岸多商,乾滘多农,诗书者迭出其中,俗皆勤俭。”在珠三角的谱牒中往往将士农工商并列,只要通过其中一个途径致富的人都会在地方上得到尊重。珠三角这些商品经济特别繁荣,由于根据市场安排生产,农业一样能够获得可观的利润,从而达到以商促农,以农致富的目的。清代谱牒中不乏诸如“善克家”、“以勤俭起家”、“辛勤耕作,遂以致富”的记载,固然不免有谱牒撰写人的夸饰,而不少致富者的确有一段艰辛的创业史而达到成功,也是可以肯定的。《粤东简氏大同谱》记载了各地务农致富的简姓人物,证实了这一情况的存在。如对简岸系始迁祖慕南公的记载:慕南公原居番禺韦涌,宋淳熙二年迁南海鸦头岸,改地名简岸,“以斯乡濒海岸大利农桑,其地足以育子孙。盖始迁时相土之识迄而深矣。自是奕世蕃昌,惟养惟教,惟农惟士,积而成乡土,人文重望,皆祖德之遗也。……自田间而务农者之子孙以是兴焉。”说明简岸系子孙秉承了祖先慕南公的遗训,将原为濒海的沙坦开辟为农业发达的桑基鱼塘,同时也经过商业活动促进了农业的发展。此外还有华坑系五世登岭公,“为人静逸,有力田能,自立之志,布衣在野,垦芜田而升科则者,日辟不懈,分添户甲图籍,为鹿步司小径乡田,长久善策”,其子孙“垦辟田籍,勤劳与登岭公同”。横江系十二世寅所公、寅刚公,均为明末清初人,“营生数载,积有余资,置田数十亩。”原只是寄在高村图甲内的子户,在税收中遭受加收规费,饱受盘剥。后来在康熙57年另立户,官给照纳税,“凡有寄税征米在别图甲者,许呈明拨户归宗”,“至今赖之”,说明了宗族在田地扩张、人口增殖基础上的发展。顺德简氏多从事蚕桑业,其中不乏业有专长者。龙江系十五世瑞唐公,道咸间人,经营基塘种养业非常出色:“为豳风蚕桑,佐以范蠡养鱼经,常言地广能聚族,与弟华仕同购东塘地,与从弟豪仕等同购西塘地以豫族居。”简岸系十六世丕庚公,“勤朴树桑,得老农遗法以饲,六蚕皆宜。乡人称其桑园曰丕庚园。”
清代的地方精英获得了一定的社会地位之后,就通过积极参与地方事务来提高自身的声望。这类事务多为水利建设、捐助赈济等。在水利建设方面,简姓人物有不少佼佼者。如明代万历年间南海人简巽宇,宗族所在地在南海罗格围内,“村舍四面环海,每逢夏时水溢,辄有溃决之虞。里人筑圩堤设双窦以御西北二流之冲,故田禾赖以无恙。日久倾顽,横流泛溢,尽八百余顷之膏腴,而汩没于急浪奔涛之内。里人束手无策。公集十三乡父老,设费二千余金,请于都宪而重新之。旦夕靡遑,五越月露处于窦上而后告厥成,功及今三十余载,乡人之蒙其利者有如一日。”[23]。与简巽宇同居于罗格围内的湖涌系十二世更生公,也对罗格围的建设做出了重大贡献:“湖涌乡居罗格围中,与紫洞乡近,同司围堤之北海界,而所司不专,堤事难治。顺治乙酉岁堤决,隔年连三决。甲午岁公乃议司堤分甲,因粮多寡均配。孰为堤之险,孰为固者,皆分司之,俾得专责而事平。时有异议者,公请于李中丞栖凤,卒如公议。其后遂避三决处,别筑新堤。公与宗人玉湖公、皓冰公…….等毅然而主是役也。捐资不吝,力任其成。”罗格围是清代南海县除桑园围之外的一条大围,清初始“司堤分甲”,反映了在清代宗族势力强大之后,该堤的管理才逐步趋于完善,与桑园围的情况似有不同。大同谱对简巽宇、简更生事迹的记述是研究清代珠三角堤围史的重要史料。
其它地区的简氏族人也善于水利建设。如新兴系十六世梅峰公,嘉道间人,诸生,“宗族乡党乐得其一言以为信。近乡向有陂塘灌田百顷,因水潦崩决.众议修筑,皆以工费浩繁为虑.公独任之.冒雨雪往来各乡,再三设法,令颓者补,决者塞,数乡之田始有所获。”新会系十六世灿然公,“康熙十八年己未修大海堤,力御水患,都人赖安。”
清代的简氏地方精英,在灾难来临的时候,热心赈济,救人于水火之中。如上述提及的南海人简巽宇,也是一个热心捐赈的人物。有一年大饥,“公会集族众倡议捐赈,慨出粟石,为族人先,因遂互相乐输,共成盛举,族众贫乏未有一罹饿莩之患者。”龙江系十六世梓卿公,于清中叶随其叔经营米业,“咸丰四年红巾寇乱,水道氛梗,龙江乡乏粮食,乡先生命公赴省河运米”,历尽艰险完成任务。龙江系十六世景唐公,嘉道间人,“以商业成家,能孝友睦,族多恤焉……道光间西潦洊至,桑园堤辄决,里中被水,不数时而涨数尺,频见受灾。公必亲煮粥,泛小舟沿灾户施赈,遇病者施药,乐施不倦。”四会系十四世质文公,“光绪二十八年壬寅丰乐堤决,逾年癸卯米价高翔,公捐米旋乡平粜。自二月至于五月,乡人以安。从子汝森字严廷,桂文公子行恤成家风。民国甲寅丰乐堤决,逾年乙卯大水,为粤东所未有之灾,诸堤决者众。于是丰乐堤又决,田宅飘没,乡人饥而无所栖。从子赈米雇舟以拯乡人,幸同再造。”
一些简氏族人以变革地方风俗为己任。小洲系十五世颉云公,乾隆嘉庆间人,有科举功名,“父遗产万金……公辛勤善筹积至十万…….有乡恶五人……擒其最悍者一人,鸣官置之…….乡族以安。其乡联二十四乡名曰‘彬社’,乡俗之女,其陋习归宁不返,如急之则归死夫家,其女家诬讼,坐此受累者众矣。公率‘彬社’同人以乡陋习联告有司勒石示禁。俾诬讼不行,陋习遂革。”这段记载说明,不落夫家的风俗不局限于顺德,番禺部分地区也有此俗,而地方精英组成的‘彬社’对革除这一风俗起了作用。新会系十六世灿然公,除了对家乡的水利建设有贡献之外,捐钱修宗祠与禁赌,都十分得力,还大力倡导保护家乡的生态环境:“乡后山树木则禁妄伐焉,严止为非,乡人向义”。
小洲系十八世玮乡公,咸、同、光时人,仕宦归家后则以排解乡村纠纷出名,曾经一度调解番禺小洲乡和土华乡之间发生的大规模械斗:“适公小洲乡与其邻土华乡久讼,将械斗。公言于李邑令曰:‘久讼之由,此取涌泥,彼以为取田泥,今考其涌小洲水也.邑志:小洲水合于白鹅潭,是官涌也;在官涌取泥,是田泥也。今久讼不判,势成械斗。岂不为两乡十万生灵惜乎?’邑令得公说,判之。两乡耕农复业,争者皆平。”近年在广州海珠区土华村发现一通光绪15年的碑刻,记载了番禺县土华村梁、谭两姓与小洲村简姓的械斗。碑刻存广州市海珠区土华村,谭棣华等主编《广东碑刻集》、冼剑民等主编《广州碑刻集》均无收入。而《大同谱》对简玮乡事迹的记述,恰与这一碑刻文献互为补充。《大同谱》记载简玮乡于光绪20年卒,他与番禺县令的对话应在光绪15年之前。即光绪15年之前小洲乡与土华村因为挖泥而发生纠纷的事已起多年。因为所挖河泥为商业用途,卖往蔗田中作肥料使用,双方为此利益而起争端。这一事件,可证上泥的经济利益巨大,地方精英的调解只能使事件平息于一时,而不能平息于永久。
简氏两谱是广东现存谱牒中的佳作。两谱中保留的乡土史料较为丰富,对研究清代乃至民国的广东社会有很高的价值。同时,两谱也有助于深入研究简朝亮的社会文化思想。以上笔者仅粗略地介绍了简氏两谱中的部分乡村社会史料,借此抛砖引玉,期待学界对此作进一步的深入研究。
中国乡村发现网转自:南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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