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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文胜:“道德可计算”的悖论:乡村积分制的伦理审视与边界反思

[ 作者:陈文胜  文章来源:中国乡村发现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6-07-21 录入:王惠敏 ]


陈文胜:“道德可计算”的悖论(图1)

在推进乡村振兴中,道德积分制作为“三治融合”落地的创新载体,正在基层推广。作为一种将村民日常行为转化为积分,并以物质兑换、荣誉表彰和社会评价进行激励的治理工具,把原本较为抽象的道德倡导转化为可识别、可记录、可反馈的行为规范,提高了治理要求的可操作性,增强了公共贡献的可见性,降低了农村基层组织的动员成本,为乡村治理的制度化和精细化提供了新的技术路径。但应看到,当乡土道义、人情善意被转化为可统计、可兑换的数字指标,乡村治理收获效率的同时,是否也在改变道德行为的生成逻辑;当积分机制由公共参与领域逐步延伸至家庭伦理、邻里关系乃至政策态度时,运行是否超出了应有的制度边界。

一、从“应该做”到“值得做”的义务伦理工具化风险

道德积分制的基本逻辑,是将传统乡村社会中较为分散、模糊的道德评价转化为可量化、可操作的制度规则,通过行为量化、积分累积和物质或荣誉反馈,形成相对稳定的激励机制。积分制改变的不只是乡村治理的操作方式,也可能改变道德行为的生成逻辑和乡土社会的评价结构,使道德行为由“应该做”逐渐转向“值得做”,由内在义务转向外在收益。

韦伯曾深刻指出,现代性的特征是工具理性逐渐驱逐价值理性并取得主导地位。传统乡村社会中的邻里互助、孝亲敬老和公益劳动,通常建立在人情责任、共同生活和长期交往基础之上。村民帮助邻居收谷子、照料老人、清扫公共道路,首先被视为分内之事或情理所应当。当这些行为被赋予具体分值,并能够兑换生活用品、荣誉称号乃至其他资源时,道德行为便被纳入成本、收益和比较的计算框架。

积分并不必然消解道德,适度激励也能够提升公共参与。但是,过度依赖外在奖励,可能产生内在动机的“挤出效应”。当村民只在能够获得积分时参与公益活动,或者为了获得“助人为乐”积分而等待他人主动求助,原本自发的伦理行为就可能转化为策略性选择。积分所激活的,可能不再是稳定的公共精神,而是对制度收益的理性回应。那些未被纳入积分目录、难以被记录和证明的善意行为,也可能由此逐渐失去关注。

迈克尔·桑德尔在《金钱不能买什么》中提出了一个深刻的警示,市场规范与非市场规范之间存在着不可忽略的边界。当越来越多原本属于伦理领域的行为被纳入交换和兑换逻辑,无偿奉献的空间就可能受到挤压。道德积分的悖论正在于,通过激励提高了部分道德行为的可见性,却可能削弱道德行为的自发性。通过制度反馈提升了短期参与,却未必能够形成持久的道德自觉。如主动为独居老人送菜、义务清扫公共道路等,这些行为在没有积分激励时是自发的伦理表达,有了积分之后,反而可能被异化为“赚积分的手段”。

因此,评价积分制不能只看积分发放数量、活动参与率和物品兑换量,还应考察它是否改变了行为动机,是否形成“没有积分就不行动”的制度依赖。真正需要警惕的,并不是积分本身,而是工具理性不断扩张之后,对乡土社会义务伦理和价值理性的潜在挤压。

二、从地方性知识到统一尺度的标准化治理代价

积分制的第二重张力,来自标准化治理与乡土社会多样性之间的冲突。现代治理强调清晰性,要求治理对象可识别、治理过程可测量、治理结果可比较。积分制正是这种清晰化、可视化治理的典型形式,将复杂的伦理行为拆解为具体指标,以相对统一的分值进行评价,使乡村组织能够统计、排名和考核。

习近平总书记一再强调,乡村振兴不搞一刀切,不搞统一模式。乡村社会并不是能够用同一尺度完整衡量的同质化空间。不同村庄在自然条件、生产方式、人口结构、宗族关系、生活习俗和公共事务类型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同一项行为,在不同村庄可能具有不同的行动成本和伦理含义。山区村庄垃圾转运的成本明显高于平原村庄,老龄化村庄参与数字申报的难度高于人口结构较为年轻的村庄,宗族聚居村与人口混居村的互助网络也并不相同。如果忽视这些差异,以统一项目、统一分值和统一排名进行评价,形式上的一致反而可能造成实质上的不公平。

费孝通关于“差序格局”的分析表明,乡土伦理具有鲜明的关系性与情境性。那种以人伦为核心的、具有高度情境性的伦理秩序,很难被整齐划一的积分规则所容纳。村民如何承担责任、履行义务,往往取决于亲疏关系、具体情境和长期交往,很难被抽象为固定分值。当地方性道德知识难以在积分体系中获得表达时,被量化的只是道德的某个侧面,而非道德本身。斯科特关于国家“清晰化”治理的讨论同样提示,标准化可以提高治理对象的“行政可读”,却可能压缩地方性知识和适应性智慧。积分规则越细密,治理在形式上越规范,但并不意味着对乡村真实生活的理解越充分。

乡村治理不仅依靠正式规则,也依靠面对面沟通、情理协调、地方习俗和长期形成的社会信任。当积分逐渐成为主要治理手段,村民更倾向于通过微信申报、线上登记和数据排名参与公共事务,屋场交流、邻里谈心和现场协商等非正式机制便可能受到弱化。技术提高了信息传递效率,却也可能降低共同生活中的情感密度,形成有数据、少交往的数字疏离。

这并不是反对数字治理和标准化建设,而是强调数字工具应当补充乡土治理,而不能替代对具体情境、社会关系和地方经验的理解。乡村治理的制度化不等于乡村社会的同质化,规则统一也不意味着取消地方差异。真正有效的积分制度,应当在基本规范与地方自主之间保持张力,为村民协商、规则调整和特殊情境保留必要空间。

三、谁的道德可以被计算

积分制不仅是一套行为激励技术,也是一套评价权力。谁制定积分项目,谁确定分值高低,谁负责记录和审核,谁能够掌握后台数据,谁又承担被评价、被排名和被公开的后果,都是积分治理无法回避的问题。

一些地方建立“一户一册”“一人一记载”的道德档案,并将红榜、黑榜和积分排名与文明家庭评选、信用激励等制度相衔接。这种做法增强了行为评价的可见性,但也可能使对具体行为的记录逐步转化为对个人品德的整体判断。在熟人社会中,一次负面记录的影响可能超出行为本身,进而影响个人声誉、家庭评价和社会交往。由行为评价走向人格分类,是积分制度必须防范的扩张风险。

更值得反思的是,道德积分与道德档案制度为何主要面向农民群体。大学教授、领导干部、城市居民及其他社会群体并未普遍建立同类道德档案,而农民的婚丧礼俗、家庭伦理、邻里交往乃至政策态度却可能被纳入持续性的评价体系。由此产生的不仅是积分制适用范围是否合理的问题,更涉及城乡之间的治理标准是否平等。如农民为婚丧嫁娶或老人祝寿置办酒席,花费数千元便可能被认定为铺张浪费;与之相比,城市居民日常生活喝茅台、买豪车、住豪宅却通常被视为个人生活选择。那么,制度究竟是在倡导文明风尚,还是在要求社会最底层的农民承担“圣人”式的最高道德标准,而其他群体则可以免于同等程度的制度性约束?

从传导机制层面审视,农村社会风气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城市生活方式的主导与牵引。返乡“成功人士”的示范效应和现代媒体的全方位“教化”,使城市消费文化持续向乡村渗透,许多铺张行为的源头恰恰在城市而非乡村。城乡融合发展作为党中央的大政方针,要求推动治理标准的城乡一体化。因此,无论是移风易俗、文明倡导,还是积分激励、道德评价,都不应该是城乡二元分治的逻辑。倘若积分制是一种有效的治理工具,不首先在城市社区推行以引领乡村,也应当置于城乡协同治理的整体框架中,形成价值标准相对一致、治理方式因地制宜的制度安排,而非将城市居民都做不到的行为规范优先在乡村落地,把本应由全社会共同承担的文明建设责任单向转移给乡村和农民。

农民不是被单向教育、塑造和评分的对象,而是乡村治理的主体。移风易俗可以引导不合理攀比、过重人情负担和强迫性社会压力,但不能以文明治理之名过度介入农民正常的家庭生活、消费选择和情感表达。文明建设需要共同的价值尺度,不能对不同社会群体采用明显不对称的道德要求。

数字化运行还可能加剧乡村内部的不平等。年轻村民可以通过手机扫码、拍照上传和在线申报便捷获取积分,老年人、残障人士和数字能力不足者则可能因不会操作、难以及时申报而被漏记。由此,技术赋权可能同时伴随技术排斥,原本旨在扩大参与的治理工具,反而可能形成新的制度门槛,技术赋权由此可能伴随技术排斥。

福柯认为现代权力的精妙之处在于,不再依靠暴力,而是通过观察、记录和规范化来实现控制。数字化积分系统在某种程度上具备这种“温和规训”的特征,通过实时数据记录行为轨迹,通过积分排名形成“隐性竞争”,通过“红黑榜”施加声誉压力。当这套机制主要面向农民群体运行时需要追问,制度设计的善意是否在无意中遮蔽了权力运行的不对称?

因此,数字化提高了治理的记录能力,却不自动等于治理公平。任何治理创新都不能以技术便利为理由,降低对平等、尊严和程序正义的要求。

四、在“可计算”与“不可计算”之间

说了这么多问题,并不是要否定积分制的探索价值。积分制在推动公共参与、确认公益贡献和形成正向反馈方面具有现实价值。问题的关键不在于“要不要积分制”,而在于“道德可计算”的边界究竟在哪里。

首先,积分应主要适用于具有明确公共性的行为。人居环境维护、公共设施管护、志愿服务、应急互助和村级公共议事等事项,具有相对清晰的公共贡献属性,可以通过适度积分给予反馈。这里评价的是具体行为,而不是个人品德;确认的是公共贡献,而不是对人格进行等级划分。

其次,对孝老爱亲、邻里互助、家庭教育、婚丧礼俗和私人捐助等伦理行为,应当保持必要的制度克制。这些行为可以倡导、表扬并形成正面示范,但不宜机械赋分,更不宜与物质利益、公共福利和信用资格直接挂钩。伦理行为的价值不仅体现在外在结果,也存在于行为背后的感情、责任和长期关系之中。越是具有私人性、情感性和情境性的行为,越应当为其保留“非积分空间”。

再次,信访申诉、政策意见表达、征地拆迁态度、对干部工作的评价以及合法私人生活,原则上不应成为道德评分事项。行政任务、法律义务和道德责任必须保持边界。村民依法表达利益诉求,不应被转化为负面道德评价;基本公共服务、社会保障和合法权益,也不能以积分高低作为获得条件。

陈文胜:“道德可计算”的悖论(图2)

最后,积分制应当运行于治理工具层面,而不能全面进入乡村生活世界。哈贝马斯关于“系统”与“生活世界”的区分启示,制度和技术可以提高公共事务处理效率,却不能替代伦理共识、情感联结和日常交往。乡村治理现代化并不是把乡村塑造成整齐划一、完全透明和全面可计算的治理样本,而是在治理效率、农民权利、地方差异和伦理传统之间形成平衡。

五、结语

在推进乡村全面振兴进程中,不能把基层创新简单阐释为可以普遍复制的“盆景”,也不能以抽象理论轻易否定实践探索。更为重要的,是揭示积分制在什么条件下有效、在什么范围内适用,又可能产生哪些非预期后果。评价一项积分制度,应当同时进行效能检验、权利检验、伦理检验和普遍性检验。不仅要判断其是否解决了公共问题,还要判断其是否尊重农民主体地位;不仅要判断其是否提高了参与效率,还要判断其是否维护了道德自觉;不仅要判断典型案例是否形成特色,还要判断制度能否持续运行并适应不同村庄的社会条件。

积分应当服务自治,而不能替代自治;应当激励公共贡献,而不能给私人道德定价;应当提高治理能力,而不能成为覆盖农民日常生活的综合评价体系。真正有生命力的乡村治理,不是让每一种善行都有积分,而是让那些没有积分的善意,仍然能够在乡土社会中自然生长。

因此,在追求“治理有效”的同时,如何守护那些不可计算的伦理价值;在推动制度创新的同时,如何保障农民作为治理主体的尊严、权利与自主性,仍然是乡村治理现代化需要持续回答的重要命题。

(作者系湖南师范大学中国乡村振兴研究院院长,本文系作者于2026年7月20日在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主办的第十四届“政治文化、心理与行为研究”工作坊暨比较地方治理研究论坛上的发言录音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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