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荣幸参加这次会议。我曾在乡镇工作14年,在省社会科学院从事“三农”研究14年,后来又在湖南师范大学工作7年。长期的基层工作和调查研究,使我得以持续观察中国乡村的变化。湖南120多个县市区,我大多数都调研过。一个最深切的感受是,即使在最偏远的地区,无论交通条件、人居环境,还是农业生产水平和农民生活水平,都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历史性变化。因此,讨论今天的农业农村问题,首先应当充分肯定新时代“三农”发展取得的巨大成就;同时,也要把中国乡村放在现代化的一般规律与中国式现代化的具体实践中加以认识。只有把历史进步与结构性变化结合起来,才能准确理解当前乡村振兴和乡村治理面对的新问题。
一、时代巨变与现代化进程中的乡村发展逻辑
判断一个社会的发展水平,不能只看高楼大厦和城市规模,还要看普通人的基本生活状况。中国社会发展最具基础性意义的成就之一,就是实现了从食品短缺到基本食物选择自由的历史性跨越。
在中国历史上,所谓“盛世”往往只是少数上层群体拥有较为丰富的食物选择,广大普通民众尤其是底层农民,并不具备稳定的食物保障。今天,绝大多数中国人不仅解决了吃饱问题,而且拥有了基本的食物选择自由。这是中华民族发展史上从未有过的重大成就,也是理解新时代农业农村发展最重要的历史起点。
从全球现代化发展的普遍规律来看,农业农村发展存在不可逆的客观趋势,这也是各国现代化进程中共同面临的核心课题。现代化进程中,工业效率持续递增、农业效益逐步递减,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占比持续下降,人口向城市单向集聚,农村空心化、农民老龄化成为常态化问题,即便在发达国家也未能根本破解。无论是城镇化率高达93%、始终未出现逆城镇化的日本,还是农业体系高度发达的美国,均长期面临“谁来种田”的乡村发展难题。
由此来看,不能简单地把农村人口减少、农业就业下降理解为“乡村衰败”,乡村振兴不是让乡村重新回到传统状态,也不能把所谓“逆城镇化”当作乡村发展的普遍趋势,以阻止人口流动为目标,而是在城乡关系深刻调整的背景下,重新建构农业的基础地位、乡村的多元功能和农民的发展条件。只有从这一历史方位出发,才能避免用静态的乡村想象判断动态的现代化进程。
二、“大国小农”现代化道路与农民发展的结构性困境
农业是利用生物生命活动进行的生产活动。亚当·斯密提出农业不能采用工业那样的完全分工制度。马克思认为亚当·斯密没有解释清楚农业为什么不能像工业那样分工,这是因为农业的生产过程与劳动过程并不完全重合,农作物生长包含不需要劳动持续介入的自然生长过程;工业生产则表现为劳动过程与生产过程的统一,劳动就是生产,生产就是劳动。
然而,今天中国农业的实践已经出现超越了马克思判断的新变化。作为一个“大国小农”的国家,中国没有简单复制欧美大农场模式,也不同于日本以家庭内部完成农业生产全过程的传统小农模式,而是依托农业机械化、技术进步和社会化服务,形成了小农户与现代农业有机衔接的独特道路。
在科技快速变革背景下,专业化分工已经广泛进入耕地、育秧、植保、收割、烘干和销售等环节,“家家种田、户户包揽全部生产过程”的传统模式正在发生根本变化。无论是河南、河北、东北等平原地区,还是湖南的丘陵山区,农业生产的主要环节都在加快实现机械化。不少地方已经利用卫星导航、互联网平台和无人机开展田间管理。近年来湖南部分地区出现蜜蜂大面积死亡现象,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植保方式已经由人工点对点喷洒转向无人机大面积作业。
单个小农户虽然无力购买全套农业机械,却可以通过购买农机服务和生产托管服务使用现代装备。现代装备的使用不再以农户是否拥有机器为前提,农业生产也已经不再在一个家庭层面而由农户、服务组织、合作主体和市场体系共同完成。这种以社会化服务支撑超小规模经营主体使用现代生产要素的方式,在世界农业现代化进程中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
然而,这正是问题的症结所在。这种模式虽大幅提高了农业生产效率,但也产生了需要正视的社会后果。机械替代劳动、服务替代家庭生产以后,农业对劳动力的吸纳能力进一步下降,农民仅靠有限的承包地越来越难以维持稳定生计。过去通常认为,农民在城市找不到工作,回乡仍有“一亩三分地”作为保障;但在农业生产日益社会化、货币化以后,耕种、植保、收割等环节都需要购买服务,少量土地的就业和生活保障功能被不断弱化。
在一个农业大县调研时发现,当地有4.7万名农民工因就业困难返乡滞乡。这说明,一部分农民工在城市难以获得稳定岗位,返回乡村后又缺少适合的产业和就业机会,形成了“进城无岗、返乡无业”的双重困境。在东莞调研时还发现,大多数农民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长期处于缺乏稳定保障的非正规就业状态。农民面临的已经不只是农业生产问题,还包括就业权利、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和发展机会问题,成为中国现代化当下与未来必须直面的结构性困境。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现代化的本质是人的现代化。由此需要进一步追问,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本质,是不是农民的现代化?如果农业装备已经现代化、农村环境已经改善,而农民仍然缺乏稳定就业、平等权利、社会保障和发展能力,那么农业农村现代化仍然是不完整的。乡村振兴和乡村治理不能只关注农业增产、村庄建设和治理技术,还要把农民的主体地位、权利保障、能力提升和现代转型置于更加核心的位置。
这也构成了讨论乡村振兴的基本前提。农业农村现代化并不只是指向农业和农村,更要回应农业生产方式变革以后农民的全面发展。只有从农民现代化的角度理解乡村治理,才能真正把握乡村振兴的主体基础。
三、乡村治理积分制的三重张力及其制度边界
在这一背景下,有必要讨论乡村治理中的积分制。基层改革需要宽容,制度探索值得鼓励。积分制在调动村民参与环境整治、志愿服务和公共事务方面,确实具有一定积极作用。但在大范围推广时,不能只看参与率、积分发放量和物品兑换量,还要考察其运行成本、行为后果和权力边界。
第一重张力,义务伦理的工具化风险
积分制通过将村民日常行为转化为积分指标,不仅改变了治理的操作方式,也可能改变道德行为的生成逻辑,使道德行为从应该做逐渐转向值得做,从内在义务转向外在收益。孝敬父母本是发自内心的伦理自觉,一旦成为可积分的对象,就可能发生某种异化。适度激励能够提升公共参与,但过度依赖外在奖励可能对内在动机产生挤出效应。当村民只为获取积分而参与公益活动,甚至为获助人为乐积分而等待求助机会,自发的伦理行为就有可能转变为策略性选择。
迈克尔·桑德尔在《金钱不能买什么》中提出了一个深刻的警示,市场规范的侵入可能会把公民义务感排挤出去。道德积分的悖论在于,虽在形式上提高了部分道德行为的可见性,却可能削弱道德行为的自发性。真正需要警惕的,不是积分本身,而是工具理性不断扩张之后,对乡土社会义务伦理和价值理性的潜在挤压。
乡风文明培育也不是三五年即可完成文化工程。文化之所以成为文化,正在于经过长期积淀,世代相传、习以为常并日用而不觉,不可能依靠短期制度快速重塑。如果移风易俗仅凭量化考核就能一蹴而就,其本身也就失去了文化的本质属性。乡村铺张攀比等不良风气,很大程度上由城市消费文化、返乡群体示范效应持续传导,仅依靠积分单向约束农民,难以从根源化解乡风治理难题。
第二重张力,标准化治理与乡土多样性的冲突
积分制将复杂行为拆解为统一指标,追求可识别、可测量、可比较的治理效果。问题在于,各地乡村差异极大。以湖南为例,既有洞庭湖平原,也有湘西深山,汉族与少数民族地区的生活习俗、生产方式、人口结构、宗族关系迥然有别。同一行为在不同村庄,其行动成本和伦理含义可能完全不同。统一项目、统一分值、统一排名,形式上的一致反而可能造成实质上的不公。
费孝通关于“差序格局”的分析表明,乡土伦理具有关系性和情境性,责任与义务往往取决于亲疏关系、具体情境和长期交往,难以抽象为固定分值。积分体系所量化的,往往只是道德行为中容易观察和记录的某个侧面,而不是道德本身。
斯科特关于国家“清晰化”治理的讨论也提示,标准化可以提高治理对象的行政可读性,却可能压缩地方性知识和适应性智慧。积分规则越细密,治理形式越规范,并不意味着对乡村真实生活的理解越充分。从这一意义上说,积分制也是科层化治理向乡村社会延伸的一种形式,需要明确科层治理进入乡村生活的合理边界。
我过去担任镇党委书记时,村支部书记往往熟悉大多数农户的家庭状况和性格习惯,是名副其实的乡村“带路人”;而现在,一些村干部能够认识的村民不到20%。当积分依赖微信申报、线上登记和数据排名时,屋场交流、邻里谈心和面对面协商可能被弱化。数字技术提高了信息传递效率,却也可能形成“有数据、少交往”的疏离。
这里并不是反对数字治理和标准化建设,而是强调数字工具应当补充乡土治理,不能替代对具体情境、社会关系和地方经验的理解。乡村治理制度化并不等于乡村社会同质化,规则统一也不意味着取消地方差异。真正有效的制度,应当在基本规范与地方实际之间保持适当张力,为村民自治、协商治理和特殊情境保留必要空间。
第三重张力,权力集中与城乡标准的不对称
积分制不仅是一套激励技术,同时也是一套评价权力。谁来制定积分项目,谁来确定分值高低,谁负责记录和审核,谁掌握后台数据,这些问题直接关系到治理权力的分配。积分制可能在运行中使权力高度集中于村支书等少数人手中,这种状况尤其值得警惕。根据中纪委通报,仅2026年上半年,就有高达5.4万名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被立案。
一些地方建立“一户一册”“一人一档”的道德档案,并将红榜、黑榜和积分排名与文明家庭评选、信用激励等制度相衔接。这不仅增加行政成本,也可能把具体行为评价扩展为对个人品德和家庭声誉的整体判断。在熟人社会中,一次负面记录的影响往往超出行为本身,进而影响个人声誉、家庭评价和社会交往。由行为记录走向人格分类,容易逾越基层治理的合理边界,甚至触及宪法和法律所保障的人格尊严与合法权利。
更值得反思的是,为什么此类道德档案主要面向农民,而大学教授、领导干部和城市居民并未普遍接受同等强度的日常评价?农民婚丧嫁娶、老人祝寿花费数千元,可能被认定为铺张浪费;城市居民购买豪车、居住豪宅或者进行高消费,通常被视为个人生活选择。这样的差异表明,积分制不仅涉及治理技术,也涉及城乡之间的治理标准是否平等。
农村社会风气也受到城市消费方式、返乡成功人士和大众传媒的影响,许多消费观念和生活方式实际上是由城市向乡村传导的。文明建设不能只要求农民承担责任,更不能把社会最基层的农民塑造成必须接受最高道德标准约束的特殊群体,而其他社会成员却可以免于同等程度的制度评价。
城乡融合发展要求推动公共权利、价值标准和治理责任的协调统一。如果积分制确实是一种有效工具,就应当置于城乡协同治理的整体框架中,而不能把城市居民都难以做到的行为规范优先在乡村落地,更不能把本应由全社会共同承担的文明建设责任单向转移给农民。
因此,问题的关键不在于要不要积分制,而在于道德可计算的边界究竟在哪里。具体而言,积分应当主要适用于具有明确公共性的行为,对深层伦理行为应保持必要的制度克制;信访申诉、政策意见表达、征地拆迁态度、对干部工作的评价以及合法的私人生活方式,原则上不应成为道德评分事项;积分制应运行于治理工具层面,而不宜全面渗透乡村生活世界。
真正有生命力的乡村治理,不是让每一种善行都对应一个积分,而是让那些无法被计入积分的善意,仍然能够在乡土社会中自然生长。在追求治理有效的同时,如何守护那些不可被简单计算的伦理价值;在推动制度创新的同时,如何保障农民作为治理主体的尊严、权利与自主性,依然是乡村治理现代化需要持续回答的重要命题。
(作者系湖南师范大学中国乡村振兴研究院院长,本文系作者于2026年7月20日在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主办的第十四届“政治文化、心理与行为研究”工作坊暨比较地方治理研究论坛上的发言录音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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