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中国乡村发展需要外来扶持,但不是单向输入,而是要契合原有的社会生态系统,并使之走上现代社会发展的征程。集体猪舍案例表明,融合本土优良习俗和外来要素(工业技术、权威系统)是可能的。在土猪生产和消费场域中,通过猪食—猪肉—猪粪系统,实现废弃物—生活品—生态的再循环,弥补种养分离的代谢断层。集体猪舍以尊重农民为基础,实现各主体目标整合,并对养殖行为进行了有效约束。该模式的核心内容是“统分结合,空间集中,个体养殖,集体监督”,从内容上看,基本实现了农业的多功能目的。借助土猪养殖,留守中老年农民增加了收入,掌握了生活节奏的主动权,本地居民和返乡人员吃到了放心的“土猪”食品,村内舆论、养殖秩序和环境管理也从客观上提高了村级的自组织能力。
关键词:乡村振兴;“人畜分离”工程;集体猪舍;尊重农民;激励相容;有效约束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江浙沪沿海工业污染的社会风险研究”(13BSH026);河海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城乡宜居社区理论及实践研究”(2018B32414)
2018年1月4日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提出:推进有机肥替代化肥、畜禽粪污处理、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尽可能把乡村治理资源、服务、管理下放到基层;要引入社会资本,但要给社会资本定规矩、明底线。这几方面为探索乡村振兴道路提供了指南。在乡村振兴中需凝聚人心,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切实发挥农民在乡村振兴中的主体作用,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强化农民的社会责任意识。要正视农村劳动力的流失、人口老龄化和农村空心化等问题,没有良好的产业难以支撑乡村建设。外出务工的农民还与农村有联系,回家探亲团聚、捐款捐物、关注家乡发展,有乡愁思念,乡村在他们的精神世界中有一席之地;同时也要警惕其中的风险或陷阱,如回乡无序开发房地产、奢靡厚葬、赌博和迷信等等。乡村的环境容量有一定限度,需要合理规划使用,也须警惕以乡村振兴的名义经营农村,制造效率优先、美丽乡村的道德制高点,动用强力干预手段,扰乱正常生产秩序,逼迫农民改变、放弃合理的生产方式。因此,学术界需要充分探讨乡村振兴的实践问题。本文拟围绕“人畜分离”问题展开初步探讨,以期获得进一步的研究发现,为乡村振兴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
一、引言
生态文明建设是乡村振兴战略的题中应有之义,环境整治应是最能取得村民共识的公共事务。乡村环境整治工程聚焦传统村落的环境卫生,一家一户的猪舍成为醒目的治理目标。由于散户养殖没有建沼气池,猪粪和废渣随意处理,有的甚至直接将废弃物、死猪扔到河里,养殖产业未能形成体系,同时又污染了环境。作为回应,中央及地方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办法,各类整治活动随之展开。“人畜分离”工程就是在这一背景下成为许多地方政府的重要工作的。
从技术上看,农牧结合、种养结合和循环利用是解决畜禽污染的根本途径。但是,环境问题总不是单纯的环境问题,而是关联社会、生态系统的社会性问题。在乡村振兴中人们需要产业支撑当地经济发展,同时又面临产业发展中的污染问题。从本研究案例来看,当地既需要发展养殖业振兴经济,又需要解决养殖产业带来的污染问题。在这方面,20世纪60年代以来日本的农村社会振兴经验表明,应尊重农村人口的自主选择性,重视农业的多功能性和自然循环机能的维持和促进,发掘与培育各地固有的因农业生产活动而形成的传统文化艺术与祭祀活动,形成自然、社会环境丰裕的农村空间。台湾地区乡村发展的主要经验是发挥地方的主体地位,县市政府的整合力与执行力更是其中的关键。一些学者也认识到,农业具有经济、政治、社会、生态、文化等多种功能,合理的农业可以通过对系统内的各种资源(如粪便、残骸)作多层次的循环利用,实现无废物生产。农村环境治理需要探索多元主体参与模式,寻找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治理机制,让外部因素和内在机理相互适应,内在机理应突出关注社会资本的特征及培育。
因此,本研究关注点有三个:一是如何处理振兴主体和主体振兴的相互关系;二是如何处理各主体之间的目标整合问题;三是如何对振兴主体进行有效约束,即在前述条件的基础上,各主体在实施人畜分离工程过程中如何能够符合乡村振兴的多重功能。本研究的意义是探讨“人畜分离”中的主体、主体关系以及分离的关键点,解决“人畜工程”怎么分、分离多少的实践问题,也分析乡村振兴中产业项目成功落地生根的基本原理。本研究以东部地区Z省X县的集体猪舍实践为个案,通过实地调查和文献分析,梳理乡村振兴实践中环境治理工程的操作过程,抽象总结其中关键要点,分析其运作条件和社会功能。
二、案例实践——集体猪舍
2014年,东部地区X县响应省里“全域人畜分离”的号召而开展“五水共治”行动,其中一个主题是拆除门前屋后的猪舍。域内的尚杰村获得了试点机会。村委会就此召开村民会议,由他们自主表决“到底养不养猪”。若选择不养,则拆除房前屋后的养殖栏舍后,复还绿地,并可获得一定的补偿;若选择养,则将各家各户的养殖栏舍拆除,再集中进行生态化养殖。最后,20户村民希望保留土猪产业,建设集体猪舍。集体猪舍产权归集体,村民根据需要按照秩序承租,缴纳一定的租金。为此,县委、县政府专门抽调4~5名干部组成专家服务队,还承担了50%的栏舍建设成本,大约每平方米400元。专家服务队的主要任务是在“人畜分离”工程的选址、设计、建筑、排污、利用等各个环节出谋划策,并提供长期技术指导。为了解决养殖场建设用地问题,农业局与国土资源局联合发文,出台了《关于加强实施农用地使用管理的通知》,从申请对象、用地范围、原则、规模、办理流程、监管、规费标准等方面做了详细规定。选址位于居民区的下风向或侧风向,优先选择园地、林地和未利用地,不占或少占耕地;选址问题经村两委干部集体商议,并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建成的集体猪舍坐落于生活区边缘,总占地面积800平方米,建筑面积342平方米,栏舍20间,每间16平方米,可容纳4头猪的养殖量,配套50立方米沼气池1座,可饲养60~80头家畜。集体猪舍实行专人统一管理、疫病统一防控、养殖粪污统一纳入沼气池处理、沼气统一免费供给周围的8户农民使用(作为给临近猪舍住户的补偿)。实施“猪—沼—作物”循环模式,采取就地消纳和异地消纳的方式,废水截污纳管,把沼液肥料用来种菜,沼渣统一纳入旁边的厨余垃圾处理站制作有机肥料,以每斤5角钱的价格卖给本村铁皮石斛的种植户(2户100多亩)还田,收入归集体。为整洁美观,栏舍采用徽派建筑风格,粉墙黛瓦,墙上绘有风景图案,周边种植常绿树种或果树,用绿篱把生活区分隔开,还配套建立治污设施,美化环境、净化空气,促进了农村环保理念的普及。农业局给每村的养殖小区派驻指导员,负责疫情防控、技术指导等工作。由于管理更科学,消毒等措施更完善,至今没有发生过大面积疫情。
养猪村民虽然每天都要走到养殖小区里喂猪,但是也十分乐意。“因为家门口原先臭气熏天的猪舍变成了小花园,臭气没了,环境也变好了”(“土猪”养殖户吴女士访谈)。原旧猪舍拆除目前没有补偿,登记挂账,将来如果建设房屋可以使用该指标,原来猪舍用地归集体使用,用作公共设施或绿地,有些改装成咖啡馆、记忆茶吧、网店或活动室,成为村民闲时的好去处,进一步发展了乡村旅游、民宿经济,引来不少游客。该村因此荣获“省政府畜牧业转型升级先进单位”称号。
三、尊重农民是乡村振兴的基本原则
农村是农民的生存场域,农业以农民为主体,因此,农民应是乡村振兴事务的最终决策者和执行者,尊重农民应是乡村振兴工作的基本态度。从近期来看,中国一些农村由于务工人数增多、产业欠发达等原因日益萧条,仅靠内生力量难以维系基本的农村秩序。因此,应该特别关注农民的生计和积极性问题。有学者认为,下乡的资源必须与调动农村社会内在活力挂钩,实施保障底层生产生活的乡村建设。依此策略,我们不能主动消灭、挤压小农户,他们的经营方式虽然分散、粗放,但态度更诚实,生产方式对环境更加友好,因此,施政者应保持足够的耐心,努力地让小农户逐渐地融入农村现代化进程。人畜分离工程需要基层政府区别对待农民中的各种角色。
首先,对待“土猪”养殖户要采取鼓励和支持的态度。“土猪”与规模养殖的饲料猪有区别,以青料和粗料合理搭配为饲料并经历四季更迭,属低端、低利润的产业。东部地区的多数农民放弃了“土猪”养殖,只有少数留守的中老年农民继续从事副业。我们不能因“土猪”分散养殖造成的环境问题、生产效率低下问题而剥夺农民的“土猪”养殖权利。养殖“土猪”是农民积极解决就业、增加收入的有效途径。“土猪”养殖不仅消耗农村剩余劳动力、剩饭剩菜以及甘薯藤、玉米秆、品相较差的玉米及甘薯等,将其转化为安全优质的食品,还产生可以提高土壤质量的有机肥原料。在X县,有“家里不养土猪,儿子都不回家”的俗谚,农村留守老人习惯家里春天养下一头猪,年底等孩子回来,杀猪过年,吃团圆饭。留守老人养殖“土猪”可以更好地证明自己的生存意义,提高自给自足程度,减少现金消费压力。
其次,对待无猪户要采取尊重和理解的态度。无猪户是指村内没有养殖牲畜的农户。他们或者没有劳动能力,或者有更好的就业机会而不愿承担“土猪”饲养工作。无猪户是禽畜污染的受害者。他们忍受了牲畜的叫声、臭气、污水等影响,对养殖行为有所抵触,也可能因此爆发冲突。尊重养殖户的养殖权利,也应该同样尊重无猪户的环境权利。农民环境权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环境资源利用权、环境状况知情权、环境事务参与权、侵权保护请求权和侵权赔偿请求权等。由于环境是公共空间资源,不同利益主体存在不同的利益主张,矛盾长期积累容易发展为邻里冲突。调查表明,无猪户比养殖户对农村环境治理满意度更低,不满程度更高,但举报事件较为少见,个别举报者被村里“千夫所指”或被认为是“好事添乱之人”。因此,无猪户受制于集体行动和熟人关系网络的困境,难以顺畅表达自己的环境权利要求。作为“人畜分离”工程决策主体的县级政府应该在行动框架设计时充分考虑无猪户的环境权利,明确集体猪舍的安全距离、环保标准和管理要求。
再次,对待种植户要了解、满足其需求。种植户面临化肥高度依赖有机肥价高量缺质低的困境。矛盾的是,畜禽粪便未能有效利用造成大量浪费,同时,我国又是全球化肥用量最大、强度最高的国家。因此,养殖户需要有机肥料改善土壤质量。但是,他们对规模养殖户的饲料猪的粪污存有担心,如抗生素类、磺胺类、喹诺酮类、硝基咪唑类、喹恶啉类、硝基呋喃类药物以及抗球虫药、驱虫药、激素类药等兽药残留,以及饲料原料中动物生长、生产所需的铅、铬、镉、铜、铁、锰、锌等重金属元素富集,也会引起他们的担心。
另外,“人畜分离”工程离不开村干部的工作。村干部一般不参与养殖“土猪”。与无猪户不同的是,他们肩负村务管理工作。在集体收入较少的村落,村干部的工作往往是兼职的,对于乡村振兴工作是被动参与的。因此,村干部执行上级任务多数采取应付态度和口头劝导,对村内养殖污染行为持“默认”态度。面对激进的地方政府决策,村干部也可能盲从。同属Z省的L县,全县强力推进“无猪村”建设,对退养禁养没有达标的村,暂缓拨付各种项目资金,对违规养殖场(户),增设绿色信贷门槛,列入防疫检疫黑名单,供电部门给予用电限制,对规模养殖场,限期建好、用好治污设施,违者重罚。结果,L县在短短的一年之内将68%的行政村建成为“无猪村”。村干部最了解农村真实情况和需求,虽然认可“土猪”养殖的需要,但因利益卷入不深,处于摇摆之间。如果县政府导向“无猪村”建设,他们也会支持并执行;如果县政府导向“土猪”养殖,他们也会尊重“土猪”养殖户的养殖权利,创造条件处理相关事务。
由于县政府主导“人畜分离”工程的发展方向,因此,是否尊重农民“土猪”养殖权利十分关键。从现实的留守人口、劳动力和种植状况来说,尊重农民的“土猪”养殖权利能得到绝大多数农民的支持。当然,集体猪舍的排泄物也需要专业的处置。引入专业处置机构需要资金和强大的组织力量,村级组织目前力量还过于弱小,需要县政府加以引导,提供政策、扶持资金,并培育村级组织发展壮大。
四、激励相容是乡村振兴中多主体合作的必要条件
上述四类主体之间在目标、地位、权力上是有差异的,急需分析差异、寻找利益共同点,从而构建一个多主体合作的平台。
第一,不同利益主体之间具有合作空间。“土猪”养殖户与无猪户都是村民。他们的判断和利益存在相同或共通的地方:一是对地方习俗一致认同,如“无猪不成家”“过年杀猪”等等;二是土猪肉比养殖场的猪肉品质要好,消费者普遍愿意接受比后者高30%的价格;三是剩菜剩饭可以得到妥善处置;四是整治村内零散的猪舍,目的是改善环境质量和村容村貌。他们之间的分歧主要有四点:一是环境污染认知不同,养殖户认为污染并不太严重,还是在可忍受范围之内,而无猪户认为污染非常严重,必须马上治理;二是环境污染整治责任,养殖户希望政府承担环境治理责任,无猪户倾向于认为环境治污责任应该由养殖户承担;三是环境权利的优先性,养殖户倾向于生产权利优先于环境权利,无猪户认为不能破坏环境来获得养殖权利;四是猪舍拆除,对于无猪户来说,拆除猪舍没有损益,可以改善环境面貌,拆除的猪舍建设用地额度将登记挂靠在村委会,相当于保全宅基地的空间权利,而对养殖户来说,如果拆除猪舍则没有相应的替补空间,将失去土猪养殖的可能性。可见,两者的核心矛盾是养殖权利和环境权利。只有找到能够同时兼顾的方案才能让双方处于激励相容的状态。对于“人畜分离”工程来说,核心问题在于分离的程度。如果猪舍安置空间距离居住区太远,给养殖户带来投料、管理上的不便,就会让部分养殖户被迫放弃养殖行为;如果两者距离太近又会影响居住区的环境质量。最终,尚杰村选择的猪舍是在居住区的周边下风口的集体未利用地,并用林木绿化带与居住区的隔离。
同时,养殖户与种植户之间也具有合作空间。养殖业不仅为人类提供丰富的食物来源,还可提供有机肥原料,改善土壤质量,促进种植业发展,保证人类食品安全,因此,盲目扩大禁养区势必会导致农业种植缺少有机肥,合理适度的养殖有利于保持生态平衡,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显然,“土猪”养殖也可以胜任这样的生态功能,填补农村有机废弃物和土壤生态系统之间的代谢断层。养殖户和种植户都需要专业力量处置废弃物,将其转化为优质、低价的有机肥,并实现就近结合。两者的矛盾在于,如果养殖户还是原来的分散模式,那么种植户将难以与农户一一协商、谈判形成稳定的契约关系,导致交易成本过高而使禽畜粪污的收集不够经济可行。养殖户希望个体经营,种植户希望集中收集,因此,新建的猪舍实行“统分结合”的方法,就可以让养殖户继续实施个体生产,而产生的粪污集中到收集容器,让专业机构统一处置,这样就满足了种植户集中供应的要求。
第二,村民与基层干部具有合作空间。“土猪”养殖户往往是村里的低收入或老年农户,缺少稳定的经济来源。村干部赞成农民有养猪权利,希望“土猪”养殖户有稳定的收入。因为他们认为土猪肉比养殖场的猪肉品质要优;平时可以购买到“土猪肉”,还可以杀“年猪”招待还乡的流出人口。他们也看到,养殖行为会使得村里环境管理成本增加,因此如果发展养猪产业,更倾向于引进规模化养殖场,可以显著增加集体收入。因此,他们希望养殖行为不以破坏环境为代价,不引起村内的邻里纠纷。养殖户认可养殖带来的环境污染影响,自身有责任治理养殖污染,但不愿意独自承担环境污染的处置成本,而希望由政府承担治理责任,只愿意缴纳租金,接受村干部的管理。因此,在村庄附近建设集体猪舍,由政府引进专业处置公司,村干部和养殖户都更易接受。对于村干部来说,因为新建的猪舍是集体的,因此,他们需要保证养殖权利的公平性。猪舍每间租金是20元/月,显然不符合猪舍的市场价格,其实质是为了保证猪舍管理的效率和公正。养殖户是变动的,不想继续从事土猪养殖的农户可以自由退出,腾出机会给想要加入养殖队伍的农民。如果没有新的农民加入,原有的租户也可以承租。猪舍使用权的流动性可以最大限度利用猪舍的空间。猪舍使用权的流动转换既锻炼了农村的自我管理能力,也增进了村民之间的社会交往。
综合来看,“人畜分离”工程是由县政府主导、村集体执行的项目。县政府的重要作用是整合多主体的多重目标,并将之细化为可操作的行动框架;村级集体则在县政府的行动框架之下形成具体的工作方案。多重目标达成需要地方政府发挥关键纽带作用,比如引进禽畜粪污处置的环保技术公司,投入集体猪舍的建设资金,出台环保、农业、国土相互衔接的政策。决策要考虑到环境整治与否、“土猪”养殖是否保留、集体猪舍与生活区的距离、规模如何控制、原猪舍如何处置等一些重要问题。从X县尚杰村的经验来看,基本形成了以下三点经验。
第一,环境迫切需要整治。这是农村居民的最大的共同利益。拆除原猪舍,清理了村内污染源,成为公共空间,为后续休闲、娱乐、旅游功能的开发提供了空间。
第二,保留“土猪”生产。“土猪”的生产和消费还具有坚实的经济社会基础,应该发挥留守农民的副业生产积极性,保留农村生物多样性,让“周年猪”成为返乡人口的美好记忆和春节祭祀的重要元素。关键是生产规模要有限制。村委会根据所在村环境、户数、现有养殖量来确定养殖小区建设规模,原则上一个村建1~3个集中养殖点,栏舍面积按照每头猪4平方米、每头牛8平方米、每头羊2平方米的标准计算,通道等公用面积控制在栏舍面积的20%以内。村委会集体建好养殖小区,租给有养殖需求的村民使用。
第三,猪舍建设和管理。符合环保、安全的土猪猪舍应该就近集中建设和集体管理。猪舍管理既是权利又是责任。既要保障养猪权利的充分使用和机会公平,成为一个集体资产,也要允许退出和加入,保持进出平衡。在组织管理上,既要锻炼村级自组织能力,加强村级凝聚力;又要对接专业技术力量处置废弃物,实现粪污还田。有规则的流动可以使集体猪舍成为村内社会关系维护的有效手段。
五、有效约束是乡村振兴实践的有力保障
获得养殖权利并不意味着可以绝对自由地进行生产作业,否则,经济、社会、生态、环境等诸多目标无法得到保障。有效约束的目的是为了克服蛮干,规避道德风险、经济风险和环境风险,让前述的诸多目标能够稳定、可控地实现。当然,我们也要识别约束的真伪,防止把假的不必要的约束作为真的约束或者把真的应该遵守的约束当成是伪约束加以否定。总的来看,在“人畜分离”工程中存在四种约束。
第一,生态约束。对于“人畜分离”工程来说,生态约束是通过空间约束实现的。首先,集体猪舍的位置是确定的。约束了位置也就约束了养殖户的日常养殖行为,既方便养殖户的养殖,也方便粪污的收集和处置,有利于实现种养对接。其次,集体猪舍的面积是确定的。集体猪舍的面积限定了牲畜的养殖数量,使得“土猪”养殖户不可能转化为规模养殖户。最后,原猪舍统一拆除,归还集体,并用于公共活动或休闲场所,扩大了集体资源和社会交往空间。村落旁的集体猪舍通过生态约束为今后的农业补贴调整政策奠定了基础。当前的农业补贴发放大多未与地力保护的具体措施挂钩,致使地力保护缺乏强有力的政策支撑,也制约了绿色农业和有机食品的生产。“土猪”养殖与有机肥生产相结合有望让农业补贴政策与生态效应相互挂钩,真正奠定生态健康的物质基础。
第二,环境约束。集体猪舍实现了“土猪”的个体养殖和环境卫生的统一管理相互结合。该模式包含的环境约束有:首先,农户的养殖行为得到村级管理人员的制度约束和畜牧防疫站、环保局的公共服务;其次,周围邻居闻到臭味或见到养殖户违规作业可以实时进行监督;最后,猪舍管理人员对养殖户有环境管理权,也可以学习美国经验,对猪舍产生的粪便和种植户的土壤进行检测,确定施肥正确的时间、施肥率、施肥方法,确保土壤不过量施肥。环境约束也将得到养殖权利的秩序管束。在村民自治的环境中,集体猪舍的管理质量和制度应变能力取决于村级组织的治理能力。同时,尚杰村的优势是靠近一个5A级景区,旅游业需要有较高的环境质量,也可以倒逼村民的生产和生活自觉地遵从环境约束。
第三,市场约束。“土猪”养殖和规模养殖虽然是两种不同的生产方式,但所处的是同一个市场。当前,生猪的规模化养殖渐成趋势。根据《全国生猪生产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数据,土猪肉在市场中只占不到12%的份额,行情持续走俏。在实地访谈中当地村干部也印证了这一点。村内土猪肉的销售对象是本村村民和游客,基本自给自足。2017年,一般土猪肉的价格比饲料猪肉的价格要高30%,品牌土猪肉的价格更高。消费者也并不担心养猪户会放弃“土猪”养殖,因为他们如果改成饲料养殖方式,无法与规模养殖户每人养650头相竞争。因此,“土猪”养殖户的市场竞争力就在于平时收集剩菜剩饭、甘薯藤、玉米杆、玉米、甘薯等原料这种养殖方式。这些资源在山区或半山区较多。这一方面促进了邻里交往;另一方面,猪肉销售时一些猪下水也可以作为人情礼物加以回报,总体上可以加强村级社会资本。
第四,社会约束。农村是一个熟人社会。“土猪”因为养殖者自己也消费,因此,村民可以将其看作“放心肉”。“土猪”肉因为是当地的共享食品,因此,当地村民也自觉地成为舆论监督的主体。养殖也不再是养殖户的个体行为,而是在集体视野下的半透明行为。在集体猪舍中,猪栏虽然把各养殖户之间的边界划分清楚,每间猪舍也上了锁,但是从实地考察看,门很简易,上边没有顶到天花板,门框也不密封,通风性很好,因此,村民也可以看到猪的生存状态。养殖户家内制作猪食,然后运送到猪舍,中间的路途也是在村民的视线范围之内。因此,村民对“土猪”的饮食、健康、生存情况是比较清楚的。社会约束保证了养殖行为的规范性。村落舆论构成了一个小型的市场监督,可以减少正规组织的产品质量追踪体系的建设和运行成本,也可以避免监督机构和养殖户之间围绕养殖规模、传染病、污染、死猪等方面问题的“猫鼠游戏”。村民对生活区的空气、噪音、水质要求也使得集体猪舍管理要保证规范性。
本案例分析的集体猪舍至少有四重功能。它的经济功能是可以让留守农民有更高的劳动参与率,增加经济收入。它的社会功能是可以增加养殖者与邻里的社会交往,猪肉产品可以成为城乡互惠融通的载体。它的环境功能是整治了原来脏乱的个体猪舍,让生活区变得更美丽舒适。它的生态功能是养殖户的禽畜粪污成为种植户改善土壤肥力的原料,实现牲畜再生产和土壤再生产的相互契合。笔者认为,评价乡村振兴项目的好坏与否也可以采用这个标准。多重功能的实现需要对养殖行为进行必要的成本。生态约束最为根本,需要在项目开始的时候进行顶层设计。环境约束需要以社会约束为基础,但增加技术约束。市场约束受到社会上普通猪肉行情影响,也受到村内小市场影响,保障了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的权益平等。社会约束增加了村民的社会资本,但也让环境约束和市场约束更加有效。
六、结论
迅猛的城市化和工业化割裂了多数人与自然之间的物质联系和情感纽带。原来无意识的环境友好型生产和生活方式需要被以现代化标准来审视、规划、设计和改造。这是现代工业文明对传统农业文明的傲慢之举。从生态文明层次分析,工业文明具有明显的效率取向和反生态后果,而农业文明却符合自然节律,具有亲自然功效。乡村振兴实践要求我们既要利用工业文明发展经济、改善生活,又要尊重农业文明保护生态环境。从本研究所选取的案例来看,“土猪”肉优于饲料猪肉的社会评价反映了人们的价值选择。现代性拉开了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的关系距离,也相应地拉开了人与禽畜之间的关系距离,为此增加了风险和风险治理成本。所以,我们不能赞成简单粗暴地放弃、规制或禁止一种传统的农业生产方式,需要对其中存在的约束和激励机制进行认真细致的研究。每一个农村都有特点,每一个农民都有个性。处理“小散乱”的禽畜污染就不能简单关停,而是要将环境问题从产业问题中剥离出来。让留守老人自由自在地养殖一些牲畜,经营庭院经济;让禽畜废弃物由专业公司处置,回归农田;让村组织自主管理、协调、处置治理过程中存在的社会矛盾。乡村振兴需要外在力量,但应避免外来专业精英异体嵌入式的指导、设计和管理,更不能夸大污染危害,扼杀本土环境友好型或潜在环境友好型的产业或生产方式,剥夺村民合法权益。禁止、取消一种农民的生存方式,就是减少农村社会生态系统的多样性。乡村振兴是面对乡村衰败态势提出的干预性行动。但干预要合法、得当,需要与基层内在的需求和承接机制相吻合。作为大国,中国有许多种地方性实践,其间类型有差异,同质类型也有高低优劣之分。本文提出从经济、社会、环境、生态四个维度衡量乡村振兴行动方案的科学性,评估其成功推广的激励和约束条件,供地方之间相互学习借鉴时参考。需要说明的是,本案例中有一些特殊因素:一是靠近5A级景区,带来了游客资源,发展了民宿产业;二是公共空间设计获得一家高校技术团队的支持;三是“土猪”养殖户不多,粪污处理技术挑战较小。本文并没有将这些作为该模式的一般特征加以分析,也就是说,本文分析的是该模式的一般特征,结论具有可推广性。
作者简介:顾金土 1974年生,河海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社会学系副教授,河海大学社会学系副系主任,河海大学环境与社会研究中心副主任,主要从事环境社会学、社会政策学和社会研究方法等领域的研究。主持且已经完成的纵向项目有《江浙沪沿海工业污染的社会风险研究》(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农村住房流转的社会福利研究》(教育部人文基金项目)、《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人居环境评价机制研究》(中国科协政策研究类)、《沿海开发与农民行为反应研究》《环境纠纷协调服务研究》《城乡宜居社区理论与实践研究》等,还承担项目社会评价、垃圾分类、社区环境治理、景观社会评价等多个横向课题;已经出版专著《乡村工业污染的社会机制研究》(社科文献出版社2016年版);在《社会学研究》《广东社会科学》等期刊发表论文20余篇,其中《社会时空分析:类型、案例及特点》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公共福利的内涵辨析》《环境纠纷中的科技专家失责行为分析》被人大复印报刊资料全文转载,《水缘关系唤醒环境共同体意识》被全国社科规划办列入《最新成果集萃》,《认识水缘关系的内涵和特点》被求是官网转载,农村人居环境评价研究系列报告被中国科协采纳。在本刊发表的论文有:《乡村振兴实践中的尊重、激励和约束:以“人畜分离”工程为例》(2019年第1期)。
中国乡村发现网转自:《学习与探索》2019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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