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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敬桂:关于修改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几点建议

[ 作者:马敬桂  文章来源:中国乡村发现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8-10-19 录入:吴玲香 ]

《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改在即,这里就《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修改提出几点具体建议:

1、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是依据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农村家庭联产承包制的实践提出和制定的。经过近四十年的发展现在的农村家庭联产承包制的形式及内容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联产承包”已不存在,“土地承包”概念也有些与现实不太相符。因此应考虑对《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名称作出修改,比如改为《农村土地使用法》是否更好。

2、关于土地承包权的属性。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学术界一直有争议,主要分为债权说和物权说。《物权法》最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归为物权规范。因此,建议在土地承包法修改中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为是一种用益物权性质的民事权利。保持法律上的一致性。

3、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规定。《物权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土地承包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建议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统一表述为“农业用地”,同时规定“农业用地,是指耕地、林地、草地、园地、养殖水面、‘四荒地’等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界定。土地承包法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但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界定不是十分具体。建议修改土地承包法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条件,规范成员资格认定和取消、登记、变更等程序。

5、在明确界定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权能内涵的同时,要对土地的管制权予以充分说明。因为没有土地的用途管制,土地就有可能受利益驱使改变其农业用途,农地的根本属性就得不到充分体现,保护农地就不能成为农地产权内在结构之内容,我们通过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来实现稳定农业、发展农业、保护农业的目的就不能实现,农地“三权分置”就将失去目标和意义。

6、“土地流转”作为法律用语需要严格界定。事实上,现在农村土地流转就是土地的租赁。土地租赁的法律内涵是十分清楚的。因此是用俗称的“土地流转”还是使用法律用语的“土地租赁”概念需要慎重考虑。

(作者单位:长江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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