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改的《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年12月29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新的《农村土地承包法》与原《农村土地承包法》做了很多修改和完善,经笔者归纳,新《农村土地承包法》与原《农村土地承包法》主要存在以下3个方面的区别:
一、承包农户及承包土地
1、新增:家庭成员人人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第十六条规定: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过去是承包地分割只能进行户内协商,但是家庭成员中那些可以参与土地分割,缺乏分割原则,根据本条规定,这样可以更好的解决户内承包地的分割问题。
2、耕地的承包期限在二轮承包期满后,再延长三十年。第二十一条规定:(1)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2)前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
3、取消了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户口的,承包方应当将承包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今后,各村社除去死绝户可以收回承包土地外,基本不能收回农户承包地了。
4、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可以获得合理补偿。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可以获得合理补偿,但是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二、经营权的流转及扩权赋能
1、第四十二条规定:土地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者。
2、第四十三条规定:受让方可以依法投资改良土壤,建设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必须经承包方同意,并按照合同约定对其投资部分获得合理补偿。
3、第四十五条规定:工商资本流转土地必须开展资格审查、项目审查和风险防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制度。
4、第四十五条规定:土地流转,村社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收取适量的管理费用。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本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收取适量管理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规定。
5、土地再流转的,必须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发包方备案。第四十六条规定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备案,受让方可以再流转土地经营权。
6、流转合同新增了一款规定。第二十二条(七)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时有关补偿费的归属。
7、土地经营权向金额机构融资担保的要求。第四十七条规定:(1)承包方可以用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并向发包方备案。(2)受让方通过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发包方备案,可以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3)担保物权自融资担保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4)实现担保物权时,担保物权人有权就土地经营权优先受偿。(5)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8、流转合同的强制解决规定。第六十四条(1)土地经营权人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内不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发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2)土地经营权人对土地和土地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应当予以赔偿。
三、其他
1、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确认。第六十九条规定: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原则、程序等,由法律、法规规定。
2、修改稿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需要注意的是,农户承包权的取得,必须以承包方与发包方签订的书面承包合同为主。为此,解除承包合同,要签订书面解除协议,自愿退回承包土地,要有自愿退地书面申请;涉及地块名称、面积、数量、四至等发生变化的,一律要与农户重新签订书面承包合同。
作者单位:四川省射洪县农业局农经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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