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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蕊等:土地流转促进黄土高原区农户水土保持措施的实施吗?

[ 作者:贾蕊 陆迁   文章来源:中国乡村发现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8-06-27 录入:王惠敏 ]

一、引言

水土流失是中国特别是黄土高原区生态问题的集中体现。中国水土流失面积已达356万平方公里,占国土总面积的37.1%,平均每年因水土流失损失耕地100万亩,流失土壤45亿吨。实践表明,水土保持措施具有防止土壤侵蚀、提高土地生产率、减少贫困和实现农业转型的功能。但是现实中,具有经济与生态“双赢”效果的水土保持措施并没有被农户广泛实施。

本文以黄土高原区849户农户为例,在运用探索性因子分析法,从行动信息、行动参与、行动组织和行动效果4个维度对农户集体行动参与程度进行测度的基础上,选取bootstrap有调节的中介作用检验方法,从流转面积和流转期限两个视角考察土地流转对农户修筑梯田、使用地膜、造林和节水灌溉技术采用行为的直接影响,以及土地流转通过改变农户集体行动参与程度对以上4种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行为的间接影响,并对集体行动影响农户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过程中政府补贴的调节效应进行检验,以期为黄土高原区水土流失治理的制度创新和政策优化提供理论与实证支持。

二、理论分析

发展中国家细碎化的土地经营模式和土地使用权的不稳定性一直以来都是制约农户对土地进行长期投资或采用新型农业生产技术的关键因素。当前,中国政府大力推进的土地流转政策在扩大土地经营规模、缓解“小农户”与“大市场”矛盾的同时,可有效促进农户实施水土保持等有利于提高土地可持续生产能力的技术措施。

土地流转在对农户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行为产生直接影响的同时,还通过改变农户资源禀赋、增加异质性等途径影响农户参与集体行动的热情与积极性,而集体行动具有的资源动员、成本分担、协调监督和获取规模经济等功能,又通过合作机制对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行为产生影响。

实施水土保持措施的社会生态效益可由参与生产活动以外的人或社会享有,实施方很难单独享受该部分福利,导致这类措施的实施缺乏对农户有效的激励。农户个体理性选择与集体理性选择的不一致诱发水土流失治理工作陷入“集体行动困境”,而政府作为有效率的公共产权组织,有义务对正外部性生产者采取补偿性激励,从而使生产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

三、数据来源、方法选择与变量说明

(一)数据来源

本文研究数据主要来自于课题组2016年10~11月对陕西、甘肃、宁夏的实地调查。陕西、甘肃和宁夏位于中国西北部黄土高原区,该区域地势由西北向东南倾斜,除一些石质山地外,大部分为厚层黄土覆盖,经流水长期侵蚀,逐渐形成千沟万壑、支离破碎的地貌特征,是全世界水土流失最严重、生态环境最脆弱的地区之一。此次调查采取典型调查、分层抽样与简单随机抽样相结合的方式,最终获得有效样本849户,其中,陕西297户,甘肃271户,宁夏281户。

(二)方法选择与变量说明

选取bootstrap有调节的中介作用检验方法,对土地流转影响农户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过程中,集体行动的中介作用和政府补贴的调节效应进行检验。

1.因变量。本文以2015年受访农户修筑梯田、使用地膜、造林和采用节水灌溉技术这4种措施实施行为为因变量,1表示农户实施了该种措施,0表示没有实施该种措施。

2.核心自变量。本文选取农户土地流转面积和流转期限为核心自变量。课题组在调查过程中,通过询问流转农户“您转入的土地面积有几亩?”“您转出的土地面积有几亩?”“您签订或约定的流转期限是几年?”等问题获取相关数据资料。

3.中介变量。本文中介变量为农户集体行动参与程度。课题组通过询问受访农户对村庄集体行动制度、规则、经费、内容和意义的了解程度,参加集体会议的比例,在组织中的职能,技术培训参与率,对村庄公共事务的出资和出劳比例,以及对集体行动增加农户收入、改善环境、改善村民关系、改善基础设施效果的价值判断等问题,获取农户集体行动参与程度变量及其数据,利用探索性因子分析法计算农户集体行动参与程度指数。

4.调节变量。本文以农户获得的政府补贴为调节变量,具体指2015年农户领取的生态补贴。

5.其他控制变量。本文选取户主年龄、户主受教育年限、人均家庭资产金额、务农收入、家庭成员是否有村干部、受灾次数、社会网络和所在区位作为控制变量。

四、实证检验结果

(一)土地流转影响水土保持措施实施的直接作用检验

采用Preacher and Hayes(2008)开发的SPSS宏(Process程序),对模型中关键变量之间的相关关系进行检验。土地流转面积与流转期限对农户修筑梯田、使用地膜和造林均有显著的正向直接影响。即转入农户相较于转出农户而言,修筑梯田、使用地膜和造林的概率更高,且转入面积越大,转入期限越长,农户修筑梯田、使用地膜和造林的概率就越大;转出面积越大,转出期限越长,修筑梯田、使用地膜和造林的概率就越小。土地流转期限对节水灌溉技术采用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而流转面积对节水灌溉技术采用的影响则不显著。

(二)集体行动在土地流转影响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路径中的条件中介作用检验

集体行动在土地流转面积、流转期限影响修筑梯田和节水灌溉技术采用过程中发挥正向中介作用。即与转出农户相比,转入农户参与集体行动的热情更高,且农户转入土地面积越大、转入期限越长,参与集体行动的积极性越高,通过集体行动联合起来共同修筑梯田、铺设节水灌溉设备的概率越高。在土地流转面积和流转期限影响地膜使用的过程中,集体行动的中介作用并不显著。在土地流转面积和流转期限影响造林措施实施过程中,集体行动的中介作用因农户获得政府补贴水平的不同而有所差异。集体行动的中介作用在政府补贴水平低于均值组显著,而在均值组和高于均值组均不显著。

(三)政府补贴在集体行动影响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路径中的调节效应检验

在不同政府补贴水平下,集体行动在土地流转面积和流转期限影响梯田修筑过程中的中介作用系数没有显著差异,即政府补贴激励强度变化对集体行动中介作用的发挥没有影响。集体行动在土地流转面积和流转期限影响地膜使用过程中的中介作用不显著,因此,不需要检验政府补贴对集体行动的调节效应。在造林措施低补贴组,集体行动在土地流转面积和流转期限影响造林过程中发挥的中介作用显著,而在中等补贴组和高补贴组该中介作用均不显著,则政府补贴对集体行动的调节效应显著。在不同补贴水平下,集体行动在土地流转面积和流转期限影响节水灌溉技术采用过程中的中介作用系数差异率在1%的水平上显著,且随着补贴水平的提高,中介作用系数不断增大,表明政府补贴对集体行动具有显著的正向调节效应。

五、结论与启示

土地流转面积对修筑梯田、使用地膜和造林行为具有正向直接影响,对节水灌溉技术的采用没有直接影响;土地流转期限对以上4种措施实施行为均有显著正向直接影响。集体行动在土地流转面积、流转期限影响农户修筑梯田和采用节水灌溉技术过程中发挥正向中介作用,在流转面积、流转期限影响地膜使用过程中的中介作用并不显著,在流转面积、流转期限影响接受政府补贴较低农户造林过程中的中介作用显著。政府补贴在集体行动影响造林和节水灌溉技术采用过程中的调节效应显著,但在集体行动影响造林过程中的调节效应为负,在集体行动影响节水灌溉技术采用过程中的调节效应为正。

根据以上结论,得出如下政策启示:

第一,以转入土地面积大、转入期限长的农户为重点宣传与培训对象,通过媒体传播、集中培训、典型示范等多样化的宣传模式,增强农户参与水土流失治理工作的热情与积极性。

第二,建立乡镇级“土地流转服务平台”,在确保交易活动规范、有序进行的前提下,鼓励农业劳动力短缺的农户增加转出面积,延长流转期限。

第三,以转入土地的农业生产大户为“精英”农户培育对象,引导农户通过合作互助的形式开展水土流失治理工作。

第四,根据各项水土保持措施的属性特征,建立差异化的政府补贴激励机制。将对农户修筑梯田的资金补贴转化为技术或设备支持,逐步减少或取消对农户使用地膜的资金或实物补贴,加大对节水灌溉技术采用农户的资金支持力度,降低退耕还林补贴标准,延长补贴期限。

作者单位:贾蕊1,2  陆迁 1:1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经济管理学院;2信阳师范学院商学院


中国乡村发现网转自:《中国农村经济》2018年第6期 微信公众号(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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