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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益龙等:农村土地流转中优先权的实践建构

[ 作者:陆益龙 张龙   文章来源:中国乡村发现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9-01-10 录入:王惠敏 ]

——对河北定州一农地流转案例的分析

摘要:在农村土地流转实践中,土地流转优先权虽有法律条文的规定,但主要是社会建构的结果。在河北定州的一起农村土地流转案例中,资本角色、政府角色和农户角色分别采取了“依法建构”“政策动员”和“趋同从众”等行动策略,并分别建构了“村里人”优先、“支持家乡建设与发展”以及“价格优势”等土地流转优先权的社会意义,通过这种社会建构顺利实现了大规模土地流转目标。从实践建构论的视角来解读农村土地流转中优先权的建构过程,得到的启示是:农村土地的属性是复杂的,既有权属关系问题,也存在社会边界问题。因此,农村土地流转不仅仅要明确权属关系,关键还是要解决土地流转后的乡村产业和社会的整合问题。

关键词:农村土地;土地流转;优先权;“村里人”

土地问题是“三农”问题的核心。当前,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提出,农业农村现代化将成为新时代“三农”发展的基本目标。在这一大背景下,维持农业基本经营制度不变的前提下,发展适度规模农业和实现农业经营方式的创新也就显得越来越重要。无论是推进农业规模化经营模式,抑或发展适度规模的农业经营方式,还是开展农业生产经营体制的创新,都需要以土地流转为前提。那么,就当前农村现实而言,土地流转究竟处于什么样的状态?哪些农户会转出承包地,谁会转入承包地呢?土地流转实践在农村社会产生了哪些影响?在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行动者是否会考虑优先权问题?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优先权的法律原则在实际中究竟是如何实践的呢?本文试图通过对河北省定州市一起农村土地流转案例的分析,揭示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实践中,人们如何建构流转优先权,并赋予土地流转什么样的深层意义。

一、优先权、土地流转及相关理论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中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这一条款的第五条原则也就在法律上明确了农村土地流转中集体成员享有优先权。那么,法律为何界定农村土地流转的优先权呢?这一法律原则究竟是历史传统的延续,还是新的历史条件下的制度创新呢?

从历史角度看,土地买卖中优先权的法律规定可以追溯至《唐律》,宋代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亲属及四邻拥有土地买卖上的优先权,如“先问房亲,不买,次问四邻,……四邻俱不售,乃外召钱主”。元朝在继承两宋优先权的基础上对其进行了修改,优先权的适用对象受到一定的限制。直至明清,土地买卖上的优先权仍然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沿袭的习惯。虽然历史上土地买卖的亲邻优先权一直存在,但有关“亲邻”的界定却在不断变化,表现出缩小的趋势;同时优先权的实践也表现出一定的波折。如清代河南巡抚曾废除过土地优先权的习俗,但之后“典卖田地,偏向四邻”的规定又再次恢复。随着历史时代的变迁与社会经济的发展,土地买卖现象越来越具有突破乡村宗法关系约束的特点。民国时期,河北许多农村在土地买卖上也仍然实行着一定的优先权规则。在优先权的顺位上,有的村庄以典权人为第一,同族为第二;有的则正好相反,同族优先于典权人。但除了这一区别外,同村乃至村外人都是排在靠后的顺位,表现出土地买卖上对群体内成员的优待。在当时的顺义县有不少对土地买卖优先权实践的记载,农民仍然认为如果不事先问过亲族的意见,买卖土地是不合规矩的行为。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在政府的干预下优先权的实践表现出逐渐衰落的趋势性。

从土地买卖优先权原则的演变历史来看,优先权原则的内容、对象及适用范围也在不断调整,不同地区在习惯的实践上也表现出或多或少的区别。土地买卖优先权原则主要依据血缘或地缘关系,强调成员之间的互助与团结,体现乡村社会的统一性与有序性。优先权原则的存在与实践强化了近邻共享关系,有助于乡村社会中的行动者将土地等资源控制在自己手中。如20世纪二三十年代的华北农村,虽然每个村或多或少都有一部分土地为外人所拥有,但总体上各村内部成员仍然控制着绝大部分土地资源,这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农业经营主体在维持乡村社会秩序中的主体作用,土地优先权的实践对巩固村庄的共同体属性具有重要意义。

如今,经历40年的改革开放,“三农”发展已进入新时代。伴随城市化、工业化及市场化等的发展,农村劳动力大量向非农产业及农村之外转移,人们饮食结构发生了较大转变,某种意义上可以说农业出现了“隐性革命”。农村社会老龄化和空巢化的趋势越来越明显,土地流转现象在逐渐增多。农村土地流转问题不仅仅关系着“谁来种地”的问题,而且也反映了现代化进程中农村社会重构与重建问题。目前,关于农村土地流转及其社会影响的研究,主要的理论视角大体可概括为三种:一是阶层论视角,二是乡村治理视角,三是“资本下乡论”视角。

阶层论视角的研究强调农村土地流转与阶层分化的关系。有研究认为,在现阶段农业发展条件下土地流转改变了农村的阶层分化状况以及各阶层的利益分配,乡村社会的阶层结构在土地流转的推动下不断进行重组。也有个案研究显示,农民之间自发的土地流转形成了较大比例的中农阶层,农村中间阶层的经济收入主要依靠土地,社会生活主要在村庄内部,土地流转对于农村中农阶层的生产和生活,以及支撑农村社会常规运行来说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还有研究提出,在土地流转中产生的中农阶层,他们作为农业生产活动的有力承担者,既起到向上表达着基层农民诉求的平台作用,同时也起到为村庄连接国家政策与资源的作用。

乡村治理视角主要从土地相关问题与乡村治理之间关系出发,探讨土地流转之后,农民的生活和农业生产所发生的变化,及其对村庄治理结构所产生的影响。如有研究认为,与土地流转这一过程相伴随的是,早期建立在血缘或地缘等基础之上的互惠机制被瓦解,乡村社会内部逐渐失去了行动者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农村内部建立起来的社会秩序或地方性的行为规范也在政府推动的大规模土地流转中被解构。也有研究认为,地方政府出于完成任务或是政绩的考虑,积极推动土地流转,在行政推动作用下,乡村社会中自然形成的非完全竞争市场被扭曲,由此加剧了农民与基层政府之间的紧张关系,进而影响乡村治理。

“资本下乡”论的视角更加关注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的“资本进村”现象,把土地流转视为“资本下乡”的一种方式或途径。一些关于“资本下乡”的研究显示,公司在进入农业经营领域后不仅成为农业生产活动的决策者与发起者,也在一定程度上取代农户或村干部成为乡村社会治理与公共服务的主体之一,体现出“村企合一”的特点。而有观点认为,城市工商资本是在政府的鼓励和主导下通过流转大量农地而进入农村社会,使得农村的农业生产出现经营主体外来化、经营过程短期化以及生产关系理性化的特点。由于外来的经营者在社会关系与社会生活等方面无法融入乡村社会,农业生产因此逐渐脱离农村社会,去社区化的特点越来越明显。

此外,关于当前农村土地流转的现状,也有研究从规模、动力特征、行动主体和社会影响等方面对土地流转状况及特征进行了分类(表1),并认为小规模、由农民自发进行的土地流转较为符合农村的社会结构与规范,能够维系地方的社会秩序。而行政或资本主导的规模化土地流转具有强制或半强制的性质,打破了乡村社会自发的社会变迁进程,使农村社会生活失去了稳定性。那些强制或半强制的力量相对于农户自发力量而言具有压倒性的优势。在行政或资本的干预下,农村内部自发的土地流转进程常常面临被迫中断的窘境,由此带来乡村社会秩序与规范的失灵。

从大范围的抽样调查情况来看,农村土地流转的规模仍是有限的,仅有6.6%的农户实际耕种土地多于承包地,意味着可能从其他农户流转土地。而80%左右的农户的耕种土地与承包地是相等的,意味着既未转出亦未转入土地。总体来看,农户承包和耕种土地的行为依然属于小农家庭经营模式,承包土地和劳动力外出的规模会对其土地使用行为选择有影响,而且耕种土地仍然是影响家庭收入的主要因素。那些耕种土地多的农户主要是为了增加收入,而耕种土地少的农户则主要是因为土地被征用。

从阶层分化、乡村治理以及“资本下乡”等视角来看农村的土地流转问题,虽然可以看到农村土地制度创新和经营体制创新行动对乡村社会及农业生产带来的一些影响或冲击。然而,从实践建构论的视角来考察当前农村土地流转的具体实践行动,或许可以更加深入地理解土地流转在乡村社会现实情境中的意义,以及农村土地流转实践又是如何在这一具体情境中得以建构的。本文正是要通过对河北定州市一个农村土地流转实践案例的分析,揭示土地流转实践中不同行动者对优先权的建构策略和内容,并解读土地流转优先权建构实践所蕴含的深层意义。既然范围较广的抽样调查的结果显示出当前农村土地流转并非普遍现象,那么那些并不普遍的制度创新实践究竟是从乡村社会结构中新生出来的事物,还是人们在新的政策情境中互构出来的新的行动策略呢?对这一问题的深入解析,不仅有助于了解土地流转之于乡村社会的意义,而且由此也可看到实践建构在乡村社会及制度变迁中的作用,以及政府、资本和农户在实践建构中的相互关系。

二、一起土地流转案例及其优先权问题

河北省定州市是华北平原的一个农业大市,共有124.9万人,常住人口城镇化率为49.84%。截至2016年末,定州市从事农业规模化经营的家庭农场和种养大户超过2000家,土地流转总面积超过47万亩。选择河北定州的案例来进行考察和分析,主要因为定州农村具有华北地区农村的典型特征。剖析具有区域典型意义的个案,可以集中反映一个区域的整体与结构特征。本文所要分析的农村土地流转个案就是在定州市Y乡的一起农村土地流转实例。Y乡是定州市下辖的一个农业乡镇,耕地约33000亩。在Y乡,绝大部分农户都有人外出务工,老人、妇女更多留在农村种地,种植的农作物主要是以一年两季的小麦和玉米等粮食作物为主。定州的这起土地流转案例的基本情况及实践过程大体如下:

土地流转的承包人宋某,现已在定州城里定居,拥有城市户口,经营一家农机公司,并担任公司总经理。在此之前,宋某一直从事农机及农业生产资料销售相关的工作。2013年前后,其经营的公司面临着转型的需要,于是宋某想利用公司拥有的农业生产及运输机械的优势来开展规模化的粮食生产。要发展规模化农业生产经营,所面临的首要问题就是要进行土地流转。那么,到哪里去承包耕地呢?作为从农村走出去的小企业主,宋某首先想到的便是自己的家乡Y乡。优先选择自己的家乡流转农地,并开展规模化农业生产经营:一方面是因为自己对家乡比较熟悉;另一方面宋某的户口虽然已经不是农村户口,但其老家是Y乡甲村人,其父亲曾在该乡拖拉机站担任技术员,在乙村工作和生活期间拥有一块宅基地以及不少熟人关系。

宋某的公司在经营转型过程中,选择在规模化农业生产方面进行投资,这与其以前所经营的农业机械等现代农业生产资料销售和服务有着密切的关系。宋某的公司经营了近40年的农机销售业务,因而推进农业生产机械化和规模化与其公司的以往业务有着内在一致性的联系。宋某选择在Y乡进行土地流转和规模农业生产经营的投资,主要看中了Y乡的6000多亩耕地。在这个乡,主要交通公路两旁的甲村和乙村以及其他几个村子的耕地面积较为广阔,且有交通便利的优势(图1)。按照宋某公司的规划,他们希望能在几年时间里将Y乡所有耕地全部流转到公司名下,建立规模化农业生产的园区。

2014年夏末秋初,宋某的公司投入了500万元人民币,在Y乡流转了约500亩地,并且在主要公路边利用四五亩的空地建立了简易的办公室和仓库。Y乡各村干部及主管农业的副乡长参加了宋某办公场地的落成仪式,由此宋某的公司也与各村的干部建立了较为密切的联系。2015年夏末秋初,出于扩大规模并将之前流转的土地尽可能连成一片的目的,宋某在Y乡继续流转了约500亩土地。形成了总面积约1000亩、分东西两大块的规模化经营。东片区面积约400亩,西片区面积约600亩。在东片区的土地流转过程中,宋某得到了当地村委的支持,村干部一户户走访村民,劝说其将土地流转给宋某的公司。截至2016年1月,该村将约1/3的耕地面积流转给了宋某的园区,并计划在接下来一年继续流转200亩。

在完成两批土地流转任务的过程中,宋某非常重视乡政府在其中的作用。为了尽快获得规模化农业生产经营所需要的办公场所以及机械存放场地,宋某和乡政府密切沟通,让政府在类似场地审批过程中简化程序并加快进度。此外,由于规模化经营势必会涉及与不同村庄及内部村民的互动,宋某也请求Y乡政府帮其与各村两委干部建立联系,从而在土地流转过程中提供信息和协调上的便利。还有,虽然最近几年Y乡下辖各村道路硬化工作取得了相当程度的进展,但由于农村道路比较狭窄,大型农业机械在通过时往往可能面临被农户的车辆或其他物资阻挡,同时机械通过时的噪音也可能对农民生活造成干扰。宋某希望在遇到类似问题时能通过各村两委的干部进行协调。Y乡出于招商引资的目的,对宋某的计划也表示欢迎与支持,同时也积极配合,开展与相关村的协调工作,以推动规模化土地流转的顺利进行。

在土地流转的价格上,村民之间自发的及一些非正式的土地流转,通常的流转价格是在每亩400~600元之间。宋某为了更顺利地完成集中流转土地的目标,公司给出的流转价格要比这一水平更高,最高达到每亩1000元。公司与农户一家家地谈土地流转事宜,并签订了正式的书面流转合同,流转期限通常在五六年左右,合同中规定每年9月以前支付下一年的租金。到2016年1月,宋某规模化经营已经进入到第三季作物的种植阶段,之前种的小麦和玉米已经全部销售出去,根据他的初步测算,土地流转之后的规模生产经营处于“不赔不赚”的状态。不过在宋某看来,机械化代替人工耕作的环节中仍有进一步降低农业生产成本的空间,所以宋某的公司还希望通过未来进一步扩大土地流转的规模以扩大农业生产规模,使农业机械的利用率得到提高并以此来提高农业生产经营的经济效益。

三、土地流转中优先权的建构过程

按照《土地承包法》法律条文对农村土地流转原则的规定,“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也就是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法律上享有土地流转的优先权,这一优先权的确定原则与传统的血缘、亲缘及地缘关系优先原则等既存在联系,也有一定的区别。集体经济组织产生于1950年代的农业集体化运动时期,目前农业基本生产经营制度是家庭承包责任制,亦即以家庭为单位的独立生产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认定在具体实践中一般以户籍作为主要依据。那么,在定州市宋某的土地流转案例中,土地流转的具体实践是对法律原则遵从的结果,还是在行动中建构着特定的土地流转优先权的意义呢?从过程分析角度来看,定州市这起土地流转实践更多地反映出流转优先权主要是参与土地流转过程的三个行动者——资本角色、政府角色和农户角色,在特定情境中展开互动和社会建构的结果。

第一,就资本角色的建构过程而言,案例中的土地承包者宋某及其公司在这一土地流转的“实践戏剧”中扮演主角。宋某的实践建构策略可以概括为“依法建构”,其社会建构的主要内容就是“村里人”的优先权。

在土地流转的动员、协商、谈判过程中,宋某一直强调自己具有“村里人”的身份,尽管其已经没有Y乡的农业户口。在与农户的沟通和协商过程中,宋某强调自己是 “自己人”,更多的是以“温情脉脉”的方式来建立与村民之间的关系,而非通过冷冰冰的法律条文确认自己的权利。通过强调建立在亲缘、地缘及业缘等方面之上的熟人关系,宋某希望甲、乙两村的农民能以群体内部的权利义务结构作为社会交往、土地流转以及农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相互间的行为规范。这样的实践意味着行动者主动对乡村社会环境的融入以及一定程度上对内部行为规范的接受与遵从,体现出乡村社会内部的文化与规范对于外部资本或行动者的约束。宋某及其公司在Y乡的土地流转过程中,之所以要把自己建构为“村里人”和“自己人”,某种意义上是对有关农村土地流转法律资源的利用,同时也是将法律资源与乡土资源结合起来的一种策略。按照宋某的说法:

按国家法律规定是让集体内部的人先流转,集体所在的人不流转的情况下才让外人流转。比如乙村的地先由乙村人流转,村里人不流转才接着让其他人流转。对我来说我出生在甲村,后来我家在乙村也有宅基地。这样我虽然不是农村户口,不在农村居住,但是我家在村里有地的话起码也能算上是这村的后人。……要是在其他乡镇,有农民提出来说“他就不是这村的人,凭什么包村里的地?我还想包地呢!”这时候土地流转可能就进行不下去了。现在最起码我有这村里的地,算这个集体的人。(宋某访谈资料)

从宋某的表述中可以了解,农村土地流转实际上不只是承包权属的流转,还涉及群体边界的认同问题。无论是历史上的土地买卖优先权,还是当前土地流转优先权,都是建立在群体成员身份基础之上的制度结构,意味着对“村里人”与“外人”,即“我群”与“他群”的划分。这一对群体边界的划定并不一定按照正式的法规为依据,村规民约等习俗中自有一套地方认知逻辑。宋某在土地流转过程中选择“村里人”和“自己人”的身份,主要目的就是重新建构身份以规避乡村社会成员的群体认同边界冲突。对宋某来说,不同类别的对象意味着不同的行为期待,换句话说亦即对“我群”成员而言有着内部的权利义务结构。在这样的实践中,形成了如巴斯所述的实践中的群体边界,村庄的社会边界由此得到了表述与维系。

宋某在土地流转过程中会以群体内成员的身份与甲乙两村农民互动,如在与农户沟通和协商时总是自我介绍,“我是某组某某的儿子” “我家在村里有宅基地”。这样的介绍能让其在与村民的交往中迅速获得村民的认可。宋某每一次对“村里人”身份的声明,皆以此实践来建构与当地农民的“我群”认同。同时宋某会向农民宣传农业机械的效果,并以低于市场的价格出售如喷药机之类的小型农业机械;而买到机械的农民在日常生活与社会交往中也会向其他农民讲述自己的购买经历。此外,宋某规模化的农业经营园区吸引了政府在基础设施建设上的项目与资金,在水利设施、土地肥力以及田间道路等方面宋某将周边农户的耕地一并纳入提升及建设范围。这可能是出于对今后扩大园区规模的考虑,但在现阶段的实践中起到了将农户与政府在基础建设上的投资连接起来的作用。这些互动意味着在进行了是否将一个行动者视为群体内部成员的判断后,宋某与村民的交往体现了群体内成员之间的互惠性特点。

类似互惠性权利义务关系的建立意味着宋某以及村民在社会交往实践中需要遵循乡村社会内部的行为规范。宋某不能在自己的规模化经营中损害村民的利益,或打破村庄正常秩序。同时,宋某建构“自己人”的身份,其意义不仅仅限定在土地流转过程之中,而且还着眼于土地流转之后的村企关系。在宋某看来,如果村民把自己认同为“村里人”,那么作为回报,村民就不会无理阻挠土地流转进程,在农业经营过程中遇到矛盾纠纷的情况下也可以通过内部规范进行调解。这意味着宋某对“村里人”的建构在带来社会关系方面联系的同时,也相应地建立了行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与行为规范体系。新的行动者由此不断被纳入村庄内部,在确立村庄社会边界的同时,乡村社会秩序也得到维系及更新。换句话说,宋某对“村里人”身份的寻求不仅反映了乡村社会的内部规范,更是在实践中不断地更新着乡村社会规范的意义体系,因此是对乡村社会内部秩序的认可及表达。

土地之于农村社会来说有着某种特殊的“共同属性”,也就是所有农户的土地共同组成一个村庄,即便制度上的规定是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和家庭承包制。然而,当土地发生流转时,意味着土地权属的共同边界就会受到影响。法律条文之所以确立集体成员流转优先权,可能也考虑到农村土地的这一特殊属性。宋某为了顺利流转Y乡的农村土地,于是在流转实践过程中也依法建构“村里人”对土地流转享有的优先权。这一社会建构的意义在于规避和消解村庄土地流转带来的群体认同冲突。

第二,在土地流转的实践建构中,政府扮演着不可忽视的角色。政府角色主要是由乡政府和村干部来承担的,他们对土地流转的顺利实现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从定州的这一农村土地流转的案例来看,政府角色的实践建构策略主要是政策动员,而对流转优先权所建构的内容则是“支持家乡农村建设与发展”。

在土地流转的实施过程中,宋某及其公司与Y乡政府及下辖的村干部之间保持着密切的沟通和互动关系。Y乡政府的领导以及下辖的村干部所反映的情况表明,乡政府和村干部之所以积极参与宋某公司的土地流转,并在其中积极协调各方的关系,一个重要动机就是落实上级的政策精神,并在落实政策中获得相应的激励。

对于乡镇基层政府和村级组织来说,他们的基本职能就是“上传下达”,“上传”就是向上级政府传达基层的状况和需求,“下达”就是向基层民众传达政策精神,并具体落实相关政策。鼓励和推动农村土地流转是当前农村政策的重要方向,为创新农业生产经营体制,培育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促进农村土地流转也就显得尤为重要。为落实这一方针政策,基层政府和村级组织于是便采取 “政策动员”策略,积极地“招商引资”和“跑项目”。在出现像宋某这样有“下乡”意向的企业或资本时,也就会积极配合工商资本开展土地流转的社会建构行动,以促成土地流转目标的顺利实现。

政府的政策动员行动是在承包公司和农户之间开展的,为了动员起农村土地流转,Y乡政府及部分村干部赋予了土地流转实践以“支持家乡农村建设和发展”的意义。一方面,为欢迎和配合“资本下乡”,Y乡政府建构了宋某到家乡承包土地并发展农业规模生产的计划是“支持家乡的建设和发展”的政策意义;另一方面,为动员农户流转出土地,乡政府和村干部对农民所做的思想和协调工作,也就是建构和宣传宋某公司承包村土地是“为家乡作贡献”。因此,在土地流转过程中,政府实际上将流转优先权建构为一种公益性的行动。也就是说,宋某及其公司之所以可优先承包Y乡的土地,是因为这一土地流转具有促进“家乡发展”的公益意义,因而与政策精神相吻合。

第三,农户其实也参与了土地流转优先权的社会建构。那么,对于Y乡的农民来说,他们究竟是如何看待和理解宋某公司及政府推动的村土地流转呢?他们又是以什么样行动建构了宋某公司的土地流转优先权呢?

在宋某的土地流转案例中,农户建构流转优先权的行动策略主要是熟悉情境中的从众策略,实践建构的具体内容就是流转的价格优待。在Y乡的田野调查中,当问及转出自家承包地的想法时,较多农民反映:承包土地的是熟人,和大家都比较熟,别的人家都已经签了流转合同,如果自己不愿转出,这样在村里不好做人,好在承包价格也没有让我们吃亏,所以跟大家一起就签了。在农户的观念里,宋某之享有土地流转的优先权,主要是基于其在村里是熟人,因而与其交往也就要遵从熟悉社会的趋同从众规则。犹如费孝通提出,乡土社会是一种熟悉的社会,人们彼此相互熟悉,对物及规则也都熟悉,按照熟悉的礼俗规则来行动常常是“合适的”。因而农户选择趋同从众并接受土地流转协议也就是共同建构的结果。

现实中,并非所有农户都乐意将自己承包地流转出去,因为有些农户家里有充足的劳动力,且年龄较大不愿再外出找事做,他们自己耕种自家承包地,虽然收入与流转价格差不多,但在家有些事做对自己来说也是好事。由于土地流转需要村里集中统一流转,所以即便有农户想保留承包地自己耕种也很困难,他们的承包权只能屈从流转优先权。

农民之所以说自己在土地流转中享受了价格优待,如果从理性选择的角度看,那么我们会以为农户将自家承包地流转出去是一种效益优化的理性决策。其实,农户参与并接受土地流转合约的行为,并非完全是理性选择的结果。如果土地流转对农户来说都是效益最大化的选择,那么土地流转为何在农村社会并不普遍呢?在定州的这起农村土地流转案例中,农户的参与行动实际上也在努力地将流转价格优待建构为优先权。因为乡村社会内部的土地流转价格一般在每亩400~600元,而宋某给出的流转价格则达到每亩1000元。相比之下,宋某公司的出价明显具有价格上的优势。此外,面对更高的土地流转价格,农户再与自己生产经营的收入情况作比较,也会感觉到流转土地与自己经营在经济收入方面基本相当。于是,农户便顺势将土地流转价格上的优势建构成自己流转土地的理由,并将宋某的价格优势建构成土地流转优先权。也就是说,在村民的观念里,既然宋某也是“自己人”或“村里人”,而且给出比其他村里人更高的流转价格,那么把承包地优先转给宋某也就在情理之中。

从这一土地流转的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农村土地流转实践并非只要按照《土地承包法》的法律条文和完全的市场竞争原则,承包人与农户就可以面对面地讨价还价并达成流转协议。土地流转的过程其实是一个复杂的社会建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资本角色、政府角色和农户角色都可能要根据特定的社会情境选择各自的行动策略,并围绕土地流转目标建构起流转优先权的社会意义,也就是要赋予农村土地权属和边界的变动以合适的理由或解释,即为什么要进行土地流转,为什么要把土地流转给特定承包者。

四、结论与讨论

中国乡村社会已经并正在经历一场巨变,乡土社会已迈入“后乡土社会”。在后乡土中国,乡村社会仍广泛存在,而乡村人口却大量外流,农业在乡村依然留存但已不是主业,土地之于乡村社会仍很重要但意义却发生变化。当前,随着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推进,农村土地流转现象越来越多,无论在土地流转总量方面,还是在流转的比例方面,都有不断增长的趋势。农村土地流转不仅是发展农业规模化生产经营的重要条件之一,也可能是农业生产经营制度创新的突破口之一,因而是现行国家政策所鼓励的方向,也是法律所允许的。然而现实是,农村土地问题是一个复杂问题,而非简单的产权问题,如在很多村民的观念里,村级土地属于本村的财产。这种土地观念不是简单的土地集体所有与土地私人所有之分的产权观念,而是一种由权属关系与认同边界综合构成的土地观念。像土地流转的优先权问题,就充分体现了农民的土地观念在农村土地制度实践中所具有的社会效应,同时也反映出农村土地流转实践所面临以及所要面对的问题。

定州市宋某的土地流转案例虽只是一个个案,也不能代表“社区本位的农业规模经营”模式,但却是“资本返乡”的一个典型形式。对这一案例中土地流转优先权的实践建构的意义解读,让我们理解到农村土地流转不仅意味着承包权与经营权的权属结构变动,而且也意味着“资本下乡”还需要突破乡村社会认同的边界问题。“外来的”资本进入乡村社会,如果不解决乡村社会认同边界的融合问题,那么就可能埋下较多的冲突风险:一是规模化农业生产与乡村家庭农业的冲突,二是外来经营者与当地农民的冲突。政府、资本和农户之所以要共同建构土地流转优先权,并赋予土地流转以合适的社会意义,其功能就在于要解决统一的、大规模农村土地流转实践中的边界融合问题。

通过对农村土地流转优先权的社会建构过程的解析,让我们能够更深刻地理解乡村社会的地权逻辑和实践规则,由此可更好地把握农村土地流转以及农业转型的社会机制及具体可能性。农村土地确权工作的一个重要目的就在于明确和稳定农村土地权属关系,为推动和扩大农村土地流转创造更加有利的制度条件。然而,农村土地流转优先权的建构实践给我们一种启示:农村土地流转所面临的问题不只是产权问题,而且还面临着伴随土地流转而产生的生产经营方式的变化如何与地方性社会进行整合和融合问题,实际上也就是新时代乡村社会的产业如何更加协调、更加顺利地整合这一大问题。

作者简介:

陆益龙,男,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理论与方法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张龙,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理论与方法研究中心博士研究生。


中国乡村发现网转自: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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