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乡村发现 > 首页 > 三农论剑

王敬尧等:农地规模经营中的信任转变

[ 作者:王敬尧 王承禹   文章来源:中国乡村发现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8-04-20 录入:王惠敏 ]

内容提要: 农地规模经营在土地流转、生产经营和利益分配环节越来越呈现出不同主体间的不信任,这降低了农地规模经营的效益。原因在于农民的信任逻辑仍是传统信任机制,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所依托的现代信任机制并不健全: 一方面建构现代信任机制的主体性要素——制度法规有待进一步完善; 另一方面现代信任机制建构中不可或缺的要素——“人情”被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忽视。此外,作为衔接以上两种信任机制的“中介”——村组织也存在权威弱化的问题,使得村庄无法建构顺畅的“农民-村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任机制,进而使得农地规模经营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发生折损。因此,从融合各方利益、强化社区认同、完善体制机制三个维度提高农地规模效益应是较好的路径选择。

关键词: 农地规模经营人际信任;制度信任;信任结构

一、问题的提出

中国农民长期生活在熟人社会,差序格局的社会结构和较为内卷化的生产生活空间孕育了良好的信任秩序,费孝通将这种信任称为“发生于对一种行为的规矩熟悉到不假思索时的可靠性”。生发于亲友熟人之间的换工行为也证明“熟人”的交往逻辑助推了农民在传统农业生产中的合作行为。

20世纪80年代,随着农地制度改革,我国开始逐步实行农地规模经营,时至今日,虽然农地规模经营的面积逐步扩大、内容不断丰富、形式渐趋多元,但熟人社会的农民合作和交易关系,与农地规模经营的市场化操作之间的较大张力依然凸显。从农地流转、生产经营到利益分配环节,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不信任,增加了农业经营成本、扩大了经营风险,使得一些地区的农地规模经营绩效发生折损。伴随农地规模经营的不信任也危及村组织权威,降低村庄凝聚力,影响社会稳定与和谐,农地规模经营的社会效益大打折扣。

学界探讨农地规模经营效益影响因素的研究,大多在试图构建一些评价指标体系,其中较有代表性的是以下三类指标体系: 商品率、土地生产率、成本费用和劳动生产率;交易费用与管理成本;单位产量、总收入、劳动力贡献、农业机械贡献、化肥与生物技术、经济组织的性质。这些指标的设立有利于将农地规模经营效益问题具体化、数字化,但这一简约操作忽略了对农地规模经营效益产生影响的内生于村庄的政治因素,也未能很好地关照农地规模经营的社会效益,这些局限均弱化了以上经济学指标体系的解释力。从近期的实地调研情况看,农地规模经营中普遍存在不信任问题,但以往的指标体系并未将此纳入评估中,且信任(机制) 和农地规模经营的关联性研究并不多见。一些研究发现,中国农村的特殊信任促进了土地流转市场的形成,还有学者关注到了农地规模经营中雇工的生产积极性问题。但这些研究或没有指出农地流转以后农村生产经营中存在的信任问题,或没有阐明雇工生产积极性缘何不高。因而本文拟从信任机制这个维度来审视农地规模经营效益问题。

农地规模经营重塑了村庄治理结构,一方面为村庄治理提供了崭新的发展契机,另一方面可能诱发农民、新型经营主体和村组织等不同治理主体间的矛盾冲突,影响政治社会稳定。因此理解农地规模经营语境下的村庄信任关系,重构村庄信任机制,累积社会信任存量,不仅有利于提高农地规模经营效益,对于实现村庄善治、维持社会稳定亦具有重要意义; 如果将研究视野延展至三农发展、城镇化建设和国家治理现代化等问题,我们还会发现农地制度与国家的战略布局和经济社会转型紧密关联。

本文首先勾绘农地规模经营过程的村庄信任结构,以及由此生发的规模经营效益折损图景,再从信任机制维度对农地规模经营效益折损的形成机理进行阐释,最后从重构信任机制的视角,探讨提高农地规模效益的相关路径。

二、农地规模经营中的信任结构变迁

农地规模经营通常包括土地流转、生产经营和利益分配三个环节。调研表明,每一环节都呈现出不同主体间的不信任或低信任,并由此引发了农地规模经营效益折损。经济效益容易为人们感知,但社会政治效益的影响更为深远。

农地规模经营实行几十年以来,我国的东中西部、南北方产生了差异较大的农地规模经营经验,至今没有全国层面的农地经营制度设计。由于各省市的农地规模经营起始时间及发展历程存在差异,目前尚无基于相同变量的统一数据呈现。为了更加细致地观察农地规模经营中信任结构的变迁机理,更好地把握信任结构变迁对规模经营效益的影响机制,本文通过实地调研和梳理农地规模经营实践经验的既有文献,力图展示较为完整的农地规模经营语境下的信任结构图景。

(一)土地流转环节

土地流转是农地规模经营的初始环节,随着国家推动农地适度规模经营的政策出台,如何有序高效地推进土地流转已成为政界和学界关注的焦点。事实上,以转包为载体的土地流转在民间已有几十年的历史。改革开放以来,城市经济快速发展亟需大量人力资源,较高的比较收益和种地沉重负担成为农民进城的原动力。农村的青壮年劳动力结伴务工或举家进城形成了独具特色的民工潮,农村很快出现土地撂荒的衰败景象。为了保持地力,外出务工的家庭开始将户下的土地转包出去,而彼时的土地流转多发生在熟人之间。一方面,外出务工的农民相信,熟人能够更加悉心地使用自己的土地,另一方面,漂浮无根的城市生活不能给他们带来安全感,赖以为继的土地被视为兜底的“安全网”,流转给熟人意味着他们可以更为方便地收回土地。由于城镇化的起始点不同,从江浙一带再到中西部地区的农村,这种自发流转渐次成为常态。

大量农民进城务工带来的村庄衰退和信任转变尚未危及基层治理,因而没有引起重视。但精壮劳力匮乏的结果是生产力的普遍降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农村带来的改革红利渐趋式微。我国亟待建立专业化、集约化和现代化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推动农地适度规模经营成为必要之举。随着国家惠农政策的推动,一些外来资本试图经营村庄,与此同时,村庄也逐渐内生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积极参与土地流转进程,原有的农村熟人社会在此阶段开始在竞争中陌生化,原有的熟人逻辑对村庄生产交互行为的规范效力下降。为了保证土地流转的高效有序,政府大力宣传相关政策、搭建流转平台和规范合同文本。规范的制度保障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农民的土地流转,通过土地流转服务平台发生的土地交易逐渐增多,农村土地流转的人际半径也因政府法律规制的推动而延长。但农地规模经营的政策文本和乡土实践依旧存在偏差,并滞后于乡土实践,挫伤了农民流转土地的积极性。湖南湘乡、江苏太仓、重庆大足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试点地区,仍然存在土地流转服务不完善、土地流转政策不到位等问题,同时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始终没有得到根本的改善,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依旧显著,因而农民对外来资本等新型经营主体更加难以信任,土地流转推力不足。

事实上,大量调研显示,熟人社会的行动逻辑仍旧对农民的土地流转行为产生着广泛的影响。首先,农户依旧倾向于熟人间的土地流转,畏惧土地对外的流转。一方面,因为农民和外来企业主没有深久的交情,农民在情感和理性上都无法对外来企业的诚信进行评估,特别是农民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能否保持地力、自己能否便捷收回土地持不信任的心理; 另一方面,因为农民深受“亲邻先买”“同宗之谊”等文化习惯的影响,影响了土地的连片集中流转,为农地规模经营增加了难度和交易成本。种粮大户必须和农民们有非常浓厚的情感关系才能获得连片的块状土地,否则,个别农户坚决不愿意流转自己处在大片流转土地中的小块土地。其次,农民的规则和契约意识并不强。熟人间的交往模式未能很好地培育农民的法治精神。很多已流转的农村土地并未备案,部分农民还不习惯采取规范的土地流转方式,造成政府难以掌握完整的土地流转信息。倘若后期出现土地纠纷案件,政府处理难度将会增大。再次,面对不同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民对由村庄“能人”组成的企业或村组织主导的土地流转,往往显示出更好的信任强度。现阶段比较成功的土地流转实践,往往都是由村庄内部主导得以实现。天津静海县共有12家农民土地股份合作社,全部都由村委会和“能人”领办,其中村组织领办的9个。吉林延边的农村专业合作社都是由当地有声望的人创立,农民相信他们的经营头脑,也觉得这些人“靠谱”,因此才放心将土地流转出去

(二) 生产经营环节

生产经营是农地规模经营的核心环节,也是土地流转的中期目标。生产经营过程的高效顺畅与否影响农地规模经营的效益,从而成为利益分配的先决条件。农地规模经营实践中,农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村组织之间常有因合同文本产生的纠纷,这种发生了的或有发生可能性的纠纷,均会加剧村庄内的不信任关系,降低农地规模经营效益。此外,外来资本的市场化管理理念与村庄情义观念之间存在张力,村组织在面对这种矛盾时或采取中庸的姿态,或采取偏袒外来资本的手法,这两种应对策略不但均无法真正调和不同主体间信任观念和价值取向的差异,反而会进一步加深村庄的不信任关系。

1.流转合同问题引起的不信任。《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办法》明确翔实地规定了流转合同的具体内容,特别提到了流转合同内应附有“违约责任”条款,并指出乡镇政府有监督指导流转合同签订和鉴定的职责。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的纠纷争议可自行调节,自行调解不成的由村组织和乡镇政府出面调节,如若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通过仲裁机构或通过法院判决。相比法律文本在理论层面的规整,流转合同在实践中却缺乏刚性的约束效力,一些农民倾向于签订短期合同,使得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民之间缺乏稳定可靠的合作关系,进而使得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敢对土地进行长期经营规划。

农民或村组织为了获取更多的经济收益,会以情势变化为借口,单方面撕毁合同,或直接上诉法院请求提高土地租金。这种行为看似有一定的合理性,但由于合同签订后即具有法律效力,随意变更将会弱化合同的规制力,不仅不利于保护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也会破坏村组织和农民的信誉机制,破坏维系村企合作关系的文本规制,不利于形成良好的村庄信任关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能因此丧失和村庄长期合作的信心,甚至出现短期化行为以挟私报复。特别是这种合同纠纷常发生于农地规模经营过程中,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已在土地上种完作物,大量的前期投资都已凝聚到土地中,突然的毁约行为将会给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造成极大的损失。这种毁约现象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经验较为丰富的上海和正在推进土地规模经营的青海等地都有发生。以上海为例,有的农户看到其它散户出价更高,便想收回自己流出的土地,以求收益最大化,从而阻碍了农地流转的有序高效推进,增加了土地流转的矛盾和纠纷。

流转合同中的问题除了毁约行为外,还有因农民投机心理引起的土地流转期限过短现象。农民出于对土地升值的乐观态度,往往倾向于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签订短期流转合同,这种短期合同一般只有2至3年,有的地区流转合同甚至每年一签。合同短期化不利于农业经营的长期稳定进行,使得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农民和村组织产生不信任,对村庄的投资可能会减少,这对于农民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一种“双输”的结果。

2.市场化管理引起的不信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市场化管理观念在村庄遇到了“水土不服”的情况,一是市场化雇佣策略的低效,二是企业科层制管理的困境。一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管理较为严苛,部分村庄内人员不愿与之合作,他只有雇佣外村农民,这种没有稳定合作关系的雇佣模式,大大增加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交易成本和监督成本。即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采用纯市场化方式成功雇佣了本村庄农民,这种建立在金钱之上的雇佣关系,也没有熟人关系为基础的佣工体系对农民的实际规制力,雇工往往会做出懒惰偷盗等短期化行为,雇主和雇工之间会出现双向的不信任关系。

针对农地规模经营过程中存在的农民偷盗粮油行为,一些地方的村组织对此常常采取“和稀泥”的态度,碍于熟人社会的“人情”和“面子”,村干部不愿意得罪长期居住在一个生活圈子内的民众。还有一些村组织和地方政府则采取了积极维护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利益的手法。为了禁止农民不断地偷盗农场的玉米,“政府派出600多名人员,专门替农场照看玉米,并且将村民刑拘”。这两种手段都不能真正地解决农民和新型经营主体之间的深层矛盾——市场化管理理念和村庄情义观念之间的张力,强行的行政干预还有可能激起农民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政府的仇视心理,不利于提高农地规模经营的社会效益。

除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雇佣策略在农村“碰壁”外,农业企业运用科层制管理模式也未能和农民形成良好的信任关系,从而无法弥补科层制在农业经营中的固有缺陷。受市场波动和自然灾害双重影响的农业具有先天的脆弱性,经营者可通过自己的知识和经验在一定程度上规避市场风险,但自然风险有时会更加难以防范。传统的小农生产中,农户既是管理者又是生产者,同时农民管理的土地面积较小,面对突如其来的自然灾害,农民能够较快地做出反应。农地规模经营以后,较大的经营规模及多层级的科层形成了冗长而缓慢的管理链条,进一步增加了农业的受灾风险。这就需要充分发挥农民的主观能动性,随机应对洪灾等自然灾害对农业的侵袭。但目前很多农业企业的管理模式使得农民的声音没有真正被倾听和重视。农业企业主和村级代理人的信任关系十分脆弱,农业企业主对“科班出身”的管理者和技术人员言听计从,却很少给村级代理人参与决策的机会。冷漠的科层制管理模式传递出一种企业主对农民经营能力的不信任,挫伤了农民在劳作中的积极性,也不利于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和农民的信任关系。这破坏了农业管理需要的应急能力,扩大了企业的经营风险,也增加了额外的管理监督成本。

(三) 利益分配环节

利益分配是农地规模经营的关键环节,村庄各主体的利益关系在这个环节能否处理妥当,直接影响农地规模经营能否持续顺利地在村庄内开展,也是推动农民积极流转土地的重要保证。利益分配环节的不信任,会极大地削弱村庄的凝聚力,损害村组织权威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誉,进一步影响农民的生产经营积极性。

1.利益分配的风险性引起的不信任。农业经营受经济波动和天气状况的影响较大。农地规模经营以后,特别是农民将土地承包权入股后,农民的经济利益更加会受到市场因素的影响。农产品和经济作物价格上涨,农业产量高,合作社的收益好,农民在利益分配中自然能取得不错的经济收益。但一旦出现经济波动(或作物遭灾) ,合作社无法保障农民的固定租金和保底分红。规模经营的利益分配环节充满了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既源自农业先天的脆弱性和市场经济波动,也来自于农业专业合作社的经营管理制度不健全。实践中,很多农业专业合作社是由“能人”领办的,其经营状况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个别经营者。调查显示,许多由“能人”主导的农业专业合作社存在信任危机。只有49.1% 的社员对“能人”引领农民致富的能力保持肯定,相比之下,63.9% 的社员对“能人”的创新性发展能力保持怀疑。“能人”独掌合作社的决策权,而一般的农民只能被动地处于从属地位,农民的话语权不足。这种情况下,鼓励农民将自己的利益押注到几个甚至一个所谓的“能人”身上,只会加剧其不安全感和不信任。这种不安全感不信任阻碍了农户将更多的资金投入合作社。

2. 利益分配的失衡性引起的不信任。理论角度看,农业专业合作社内部的利益分配格局趋于非均衡。在公司牵头办的合作社中,农户希望自己生产出来的农产品能卖个好价钱,但公司与农户的关系本质上是不平等的,农业企业具有的趋利性使得农民难以分享农产品的增值收益,很多时候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并非在带动农民致富,而是在“替代”农民在生产经营中的主体地位。此外,由于企业和农民在市场信息掌握能力方面的不对称,企业可能会通过市场垄断地位压低农产品价格,损害农民利益。同时,农业专业合作社内的专业大户与专业小户之间、专业农户为主体的合作社中的农户社员( 所有者) 与雇工之间,均存在利益向大户、向强者流动的情况。如果处于弱势地位的专业小户、雇工的经济利益得不到保障,就会弱化广大农民在农地规模经营中的获得感,也会影响其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乃至农地规模经营必要性的信任,从而影响农地规模经营效益。

另外,在实践中,一些地方的合作社成为外来资本套取资金的“帽子”,一些外来资本下乡只为“圈钱”,完全忽视了农民的主体地位。农民只能获得固定的土地租金,无法获取分红,而外来资本则以合作社的名头来享受国家对于合作社的各种优惠政策与资金。更有甚者以合作社为名获得国家的惠农补贴,然后再销售用惠农补贴购买的机械物资形成的农业服务,使农民不能免费接受惠农政策带来的福利。外来资本的这种投机行为,会损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形象,也会恶化农民、政府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任关系,不利于农地适度规模经营政策的推行。

3.利益分配的失范性引起的不信任。调研发现,一些村组织和外来企业为村庄做了很多“实事”,但是农民对此并不认同甚至对村组织产生质疑,由此可见,农民和村组织在实践中产生的有些矛盾并非完全源自利益冲突,亦是由于利益分配环节的失范性。这种失范性主要体现在村组织的利益协调职能弱化和分配政策优惠时的程序不透明两方面。在一些农业专业合作社中,外来资本在股权结构中占据大头,村组织对公司的管理、经营和分配利润等都无决策权,维护村民权益的职能被弱化; 另一方面,账务公开在村里一直流于形式,村组织没有很好地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因此农民对村组织甚至对地方政府的信任感自然会弱化。

村组织在利益分配中的不规范行为,既源于其“不作为”,也是其“有意为之”。农地规模经营语境下的村组织有很强的自利性,且其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利益联结更为紧密。在推进规模经营逐渐成为地方政府宣扬政绩的符号的情况下,为了在锦标赛体制中力争上游,村组织和地方政府的治理权力可能会在各方利益博弈时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因此对农民利益的关照明显不足。调研发现,农地规模经营中一些村组织很少开会和公布县乡政策文件,且故意截取部分资金。某地的烟草公司给村烟叶合作社投入130万元,到账50万元,剩下70万元不知所踪。该村内虽有合作社,但散户的烟草仍靠自己销售,烟草站主要照顾大户和关系户,这极大地破坏了农民对村组织的信任感

三、农地规模经营效益的信任理解

(一)信任机制: 一个新的分析框架

信任就是相信他人未来的可能行动的赌博,对信任关系的讨论离不开对人这一现实载体的考察。此外,从信任结构看,随着熟人社会走向半熟人社会或者陌生化社会,信任结构也会发生变化。科尔曼认为一般的信任结构由“委托人-受托人”构成,但随着社会关系的复杂,社会信任结构中可能会增加“中介人”这一环,成为“委托人-中介人-受托人”的社会信任结构。现代社会中的“经纪人”“职业介绍所”等都可以视作“中介人”。从信任的性质看,人际信任以血亲及其他亲密关系为底色,制度信任以正式的法律规制等为依托,血缘家族、亲密关系是制约中国人是否信任的主要因素,但中国人不排斥制度信任。一般认为人际信任会阻碍分工合作的扩大化,且其信任范围狭小,因此从人际信任到制度信任具有变迁的必然性。

但当下中国农村社会的信任状况,和经济合作中“制度信任代替人际信任说”之间存在着一些差异: 一方面农村传统的人际信任依然具有生命力; 另一方面随着资本下乡,熟人社会陌生化,人际信任的效力在下降,同时外来资本所依托的制度信任在农村也出现了举步维艰的情况。本文认为人际信任和制度信任对农业生产和社区生活均会产生作用,且在一定时期内,制度信任在村庄生活中难以实现对人际信任的完全代替,因此在考察信任对农地规模经营效益的影响时,应将这两者统筹考虑。从既有理论看,信任关系是否成立取决于主客体之间心理和行为的博弈演化,且信任有其特定的生成机理,所以理解信任危机和重建信任必须以一种系统动态的观点去审视信任,而所谓的信任机制正是信任得以建构、存续及变迁的内在逻辑。鉴于此,在分析农地规模经营语境下的村庄信任问题时,本文把依赖熟人逻辑生成信任关系的机制称之为传统信任机制,把以法律制度等为主体、并充分吸纳人情因素建立起信任关系的机制称之为现代信任机制。

本文拟从两个维度对农地规模经营语境下的村庄信任机制进行考察。从纵向的时空角度看,农地规模经营使得农村社会人口加剧流动,一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进入,二是原住民的流出,人口的进入和流出进一步使得村庄从熟人社会走向半熟人社会,农民传统信任机制在新环境下未能及时转换。从横向的主体维度看,农民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任心理的形成机制是不同的。农民的信任心理仍是基于熟人社会的人情机制形成的,包括熟人逻辑形成的伦理习俗、舆论监督等软约束力量,农地规模经营背景下农村社区的生产经营处于准市场化的环境里,这种信任机制亟待优化。农地规模经营以后,农村的社会经济结构发生了变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着利益而来,他们既可能与民争利,农民也可能与他们争利,因此资本需要的是现代信任机制,这种信任机制是刚性的制度约束,传统现代两种信任机制之间存在着鲜明的张力。当然,资本所依赖的现代信任机制和农民的传统信任机制并非完全互斥,基于人情的生产交往逻辑可以作为建构现代信任机制的重要补充要素。

农地规模经营效益折损的症结在于,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由于各自秉持不同的信任建构逻辑,两者之间很难形成足够强度的信任关系,此外村组织也未能充当好“中介人”角色,即信任机制的运行不畅导致农地规模经营效益折损(见图1)。

(二) 农民: 传统信任机制的存续

不论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还是农地规模经营,农业生产的一线工作者始终是农民,现今一些地方仍然处于农地适度规模经营的推进期,参与农地规模经营的多是“原住”农民,其在心理特征和作业方式上还留着小农时代的影子。因此,农民还是深受传统信任机制的支配。

农民的传统信任机制主要表现为以下三点: 第一,农民的心理信任多是基于对他者的熟知程度而做出自己的行为选择,基于熟知的信任生成机制,使农民对于村庄新进人物产生信任需要相对较长时间的适应期; 第二,农民的信任是在生活经验中形成的,熟人社会的稳定性使得农民业已形成的信任往往根深蒂固,农民并不诉诸于制度来稳固这种信任; 第三,道德舆论压力是编织村庄信任网络、形成传统信任机制的重要条件,因此某些时候村庄舆论对于农民的约束力比正式规则更强。农地规模经营使得村庄的社会经济结构发生嬗变,村庄的舆论体系无法很好地对农民和新型经营主体的合作关系施加作用,同时,传统信任机制也很难和追求效率、讲求规则的市场化经营对接。

土地流转环节,农民倾向于熟人间的土地流转很好地体现了传统信任机制对农民行为的支配力。“口头流转”“亲邻先买”的行为或观念,源自农民基于熟人逻辑的传统信任机制,而农民对于外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忧虑”,则是由于外来资本远离自己的生活圈子。新型经营主体想要流转大片整块的土地,往往需要求助于村组织,或由地方熟人出面调和土地流转中的难题。即使如此,土地流转还是困难重重,传统信任机制增加了规模经营的交易成本。农民在土地流转后不习惯于去政府及时备案,也反应了农民的规则意识不强。生产经营环节,作为雇工的农民的工作态度往往不能像在熟人间“换工”“帮工”时那般勤恳,甚至还会出现偷盗行为。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农民在和外来资本的相处中不需要背负“道德成本”,在和企业相处中,村庄的舆论体系对农民失效。一些地方案例表明,外来资本上亿的投资都无法抵挡住农民怠工和偷盗的冲击,企业最终亏损巨大,经营活动难以为继。此外,农民单方面撕毁流转合同,也是农民长期以来在传统信任机制支配下没有养成很好的契约精神的表现。

(三) 资本: 现代信任机制的残损

资本遵循的是市场的逻辑,市场行为超越了熟人社会的圈子,其有效运行依托的是制度,但现阶段农地规模经营的相关制度设计有待进一步完善。另外,农民重人际信任,轻制度信任,契约精神不强,而一些外来资本也尚未很好地运用“人情”这一乡土逻辑,处理好与秉持传统信任机制的农民的关系。

从外部制度环境看,农地规模经营过程中,土地流转合同的规范性和规制力不足、土地纠纷仲裁体系不完善、土地流转风险防范机制不健全、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认定标准和运行规则不明晰、农民和新型经营主体的利益联结机制营造难、国家层面对有关承包权和经营权保护的法律制定迟缓等,是造成农民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间纠纷不断,农地规模经营效益折损的重要原因。从农业企业的内部制度设计看,外来资本崇尚契约精神,强调科层制管理,却忽视了农民经营农业的经验与智慧,没有设计吸纳基层群众意见的管理机制,这一管理制度上的缺陷弱化了企业和农民的信任关系,降低了农地规模经营的社会效益。

农地规模经营实践中,一些和村庄有着地缘或血缘关系的企业家往往善于和农民打交道,既赢得了效益也赢得了人心。但部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特别是外来资本对“爱讲人情、不懂规则”的农民带有一种不自觉的傲慢。企业家在村庄进行农业生产时的确需要讲规则,因为市场规则是提高生产经营效率的必要保障,但农地规模经营作为一项嵌入村庄的外生事务,农民接受这套外来的经济规则需要一定的时间,在这个过渡期内,外来资本如果不巧用“熟人机制”,将会极大地增加自身的监督管理成本。上文提到的农场在生产经营环节十分注重“规则”,可农民的偷盗行为依旧屡禁不止,企业主后来甚至动用了政府力量以保障农场财产,结果仍然没有起到很好的治理效果。事实证明,在现阶段仅仅通过“规则”策略以求达到经营高效的目标是十分困难的。

(四)“中介人”: 权威弱化的村组织

处在农地规模经营合作关系两端的农民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存在着信任机制上的差异,但这种差异并非是完全互斥的,村组织能否充当起衔接两种机制的“中介人”,决定了两种信任机制能否更好地沟通融合。农地规模经营实践中,出现了村组织权威弱化的状况,这成为发生农地规模经营效益折损的又一重要原因。

土地流转难,既源自社会保障制度( 土地对中国农民而言多了一份安身立命的意味) 的不健全,也源自农民对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不信任,因此只有强有力且有威望的村组织才能高效有序地促成土地流转。但随着村庄“空心化”,一些精明强干的村干部也外出务工,村治“空壳化”进一步稀释了村民和村组织的利益关联性,村组织的动员能力下降。值得警惕的是村组织亦具有自利性,一些村组织在土地流转中的寻租行为弱化了其权威,进而影响了其充当好“中介人”角色。生产经营环节中,农民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纠纷冲突屡见不鲜,政府力量的盲目介入容易使纠纷染上强烈的政治色彩,作为自治组织的村组织理应担负调节民间纠纷的职责。但是面对村庄内的生产经营纠纷,村组织往往没有很好地发挥协调作用。从地方经验审视利益分配环节的不信任可以发现,村组织的财务信息乃至整个政务运行情况的透明度不高,是导致农民对村组织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信任的重要诱因,也弱化了村组织的公信力。此外,在一些农业专业合作社中,外来资本掌握大量股权,村组织失去了利益分配环节的决策权,即村组织失去了协调不同利益主体关系的重要权威。一些地方的村组织和外来资本联合获取“项目资金”,潜藏的政治和经济目的使得村组织和外来资本结为利益共同体,从而弱化了农民对村组织的信任感。这些问题让村组织无法扮演好“中介人”角色,进而会增加农地规模经营的交易成本和监督成本,亦不利于村庄关系的和谐,破坏了村庄的集体行动力。

四、提高农地规模经营效益的信任重构

针对上述的村庄信任机制运行不畅的因由,可以考虑从融合各方利益、强化社区认同、完善体制机制三个维度重构村庄信任机制,以降低农地规模经营中出现的由于信任问题导致的不必要的效益折损。

(一)融和各方利益,打造“普遍信任”

韦伯将信任分为“特殊信任”和“普遍信任”,前者指以与自己有亲缘及其他亲密关系的人为信任半径,而后者则把信任半径延展至和自己具有利益一致性和信仰相似性的所有人。本文认为,若想在当前中国农村打造出这种“普遍信任”,应该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合作的稳定性。应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推进中长期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和农民保持稳定良性的合作关系; 同时,农民也应该遵守流转契约,不能随意凭借“多数规则”侵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利益。二是合作的共赢性。农地规模经营效益好,农民获得的利益多,农民、村组织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利益共同体意识就会增强。此外,土地流转收益的分配应该合理,强化民众对于土地规模经营的利益获得感、参与感。例如,农民以土地入股有助于强化各方尤其是农民的利益共同体意识。再者,还要鼓励农业企业吸纳当地合适的劳动力,并实施一整套适合村庄惯习的绩效管理体系,使得民众对于未来回报持乐观预期。

(二) 强化社区认同,构建“抽象信任”

所谓的抽象信任,实质上指的是由一种想象的共同体所产生的信任感。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应该学习湖北恩施的一个“茶乡”的经验,鼓励发展内生型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但目前规模经营中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还包括外来的企业家,他们平时并不居住在村庄,与村庄发生的联系并不多,加之农民和外来资本之间的价值观存在差异,彼此的信任强度自然不足。因此,应该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纳入到农村社区的民主协商过程中,一方面,方便农民、村组织和企业家之间的利益协调,另一方面也便于增加彼此之间的信息互动,从而促进彼此之间的了解。还有一些强化社区认同的技术性手段,例如,在农业丰收的季节,鼓励诸多经营主体回到村庄,一起举办各种文化活动,通过文娱活动等载体增进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交流,形成一套共同的“社区”价值观。当然,最为现实的应该是从农业企业中负责生产活动的中层入手强化社区认同,因其和农民的接触机会更多。例如,管理技术人员、村庄代理人和农民之间应该建立一种信息交互平台,以应对农作物生长培育中的紧急事件。通过这个平台的运行常规化,使得农业企业中的不同主体能够成为一个真正的团队,以业缘强化外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农村社区的认同,以业缘强化农民对外来农业经营主体的信任,将农地规模经营各利益主体的利益凝聚到农村社区这一场域中来,形成新时代的“熟人社会”。

(三) 完善体制机制,塑造“间接信任”

科尔曼的中介人理论是富有洞见的,他将信任这一抽象概念与具象化的人物、组织勾连起来。受科尔曼的“中介人”理论的启迪,本文所谓的“间接信任”意指通过第三方的传递功能,促使受托人和委托人达成的信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随着农地规模经营进入村庄,部分农民随着土地流转步入城市,村庄的内生秩序已经发生嬗变。因此,有必要有步骤地将现代的治理手段引入村庄。第一,完善规模经营的相关制度。尽快推进土地确权颁证,建设纠纷仲裁机构和土地流转风险保障机制,以刚性制度为土地流转工作保驾护航。同时进一步强化土地流转合同的规制力,确保其法律效力。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使用农地的行为列出禁止清单或负面清单,以保护土地、防止污染。另外,还应该培育农民的契约意识,一方面让农民谨慎理性地签订合同,另一方面让农民遵守签订后的流转合同。第二,完善基层治理体制。作为农地规模经营中的居中协调者,村组织执行的村务应该尽力做到透明公开,确保农民的知情权,确保各方权利不被侵犯,同时,应该由上级政府甚至中央政府进一步完善基层治理体制,规范村组织在农地规模经营中的相关行为。

当然,上述三种“信任”概念并非是完全互斥的,甚至存在着明显的内涵交叉,我们同时提这三种“信任”,是为了从不同的视角观察农地规模语境下的村庄信任问题,找到破除此种困境、提高农地规模经营效益的治理之道。

   基金: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理论与战略研究”(17JZD017); 中国科协高端科技创新智库项目“农地适度规模经营与农村社会治理转型研究”( DXB-ZKQN-2017-029)的研究成果。

作者:王敬尧  华中师范大学政治与国际关系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中国县域发展研究中心主任;王承禹  华中师范大学政治与国际关系学院硕士研究生


    中国乡村发现网转自:《政治学研究》2018年第1期


(扫一扫,更多精彩内容!)

免责声明:中国乡村发现网属于非盈利学术网站,主要是为推进三农研究而提供无偿文献资料服务,网站文章、图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不代表本站立场,如涉及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