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我会组织部分老科技工作者围绕村自治组织,如何在新的时代实现科学、规范、简约治理等问题进行了调研,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村民自治组织运行现状
(一)民主选举制度日臻规范,选举质量明显提高。民主选举是实现村民自治的基础,我市各地大多数村委会选举充分体现了广大村民的意愿,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完善村民自治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二)民主决策机制逐步健全,决策方式更加务实。民主决策是实现村民自治的关键。近年来,我市农村民主决策形式多样,成效显著。村“两委“班子努力做到立足村实际,精心组织召开议事恳谈会或”一事一议“会,扎实做好议事事项的落实,一些涉及村民切实利益的事务都纳入了议事日程和内容,有效地推进了村民组织的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民主管理逐渐完善,管理方式不断规范。民主管理是实现村民自治的根本,目前,我市农村中,村民为更好地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乡镇街道普遍指导制定了村民自治章程,重大事项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四)民主监督力度不断加强,村务公开日渐透明。民主监督是实现村民自治的保证,各村都成立了监事会,设立了民主理财小组,设立村务公开栏,确保村务、集体财务公开情况让村民看得见、看得懂、看得着。
二、面临的主要问题
随着我市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一体化深入推进,城乡结构、人口结构、就业结构、组织结构以及利益分配结构等发生深刻变化,农村居民生产方式、居住方式和生活方式发生重大变化,农村人员流动日益加剧、社会结构日益多样、利益主体日益多元,给村民自治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当前,从我市村民自治工作来看,主要在统筹发展、职能定位、自我管理、运行机制、社会组织等方面与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还不相适应。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统筹发展不够平衡。地区之间发展存在差异,全市范围村民自治虽有创新亮点,但面上推广不够,有些亮点只是“盆景”,没能形成“风景”;集体经济较强的地区自治工作普遍较为顺利,反之则自治工作往往流于形式。
2.职能定位不够清晰。有的农村党组织把发挥党组织领导核心作用理解为党组织包办一切,不注意发挥村委会的作用,一些完全可以通过市场和社会服务解决的事项也被纳入党组织工作范畴,党建重点职能反而被弱化。
3.自我管理不够主动。部分村民只关心自身的经济权益,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意识不强、动力不足,缺乏主动性和积极性;有的村民不清楚自己有哪些民主权利和义务,或者只想要权利,而不愿履行应尽的义务。
4.运行机制不够灵活。有些地方往往习惯于传统思维模式和行政化工作方式,方法手段单一,动员民间力量、整合民间资源、利用民间资本的观念不新、机制不活、能力不强,社区服务能力与居民需求不相适应;有些地方村民自治还未融入“互动”“协商”新理念,仍按“老套路出牌”,缺乏创新与活力;有的地方虽然成立了村民议事组织,但活动不经常;村务公开形式单一,主要依托传统的宣传栏,像电视、互联网、微信等载体使用不够;一些农村社区“政社互动”工作机制尚未有效建立并发挥作用;如何有效吸纳外来人员参与村民自治有待深入研究。
5.社会组织不够成熟。村民自治中普遍缺乏能够提供专业化服务的社会组织,专业社工力量比较薄弱,社会化服务程度较低;对社会组织、社工队伍培育发展的政策引导和扶持,需要进一步强化。
三、科学治理建议
加强村民自治工作、巩固发展基层民主,必须从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全局和乡村振兴实际出发,善于学习省内外村民自治创新实践经验,坚持以创新的精神探索村民自治的新思路新方法新途径,全面实现从传统社会管理向现代化治理转变,加快构建基层党组织为领导、村委会为主导、协商民主为手段,以项目化、制度化、社会化为抓手,农民群众广泛参与、全民共建共享的现代村民自治新格局。
(一)突出加强党建引领,把握村民自治正确方向。
要以基层党建带动基层各类组织建设,使基层党组织领导方式、工作方式、活动方式更加符合服务群众的需要;要注重以加强法治型党组织建设带动村民自治法治化;注重以加强党务公开带动村务公开。进一步完善党务公开制度,健全党内情况通报、党内事务听证咨询、党员定期评议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等制度,以注重党务公开带动政务、村务和各领域办事公开,全面推进决策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有效发挥党建思想引领、组织引领、服务引领和法治引领作用。
(二)突出依法自治原则,强化村民自治法治保障。
围绕贯彻依法行政、建设法治型政府要求,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原则,进一步依法厘清乡镇(街道)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权责边界,明确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承担的工作事项清单以及协助政府工作事项清单以及其他事项,政府可通过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购买服务方式提供;严格遵循《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制定“村民委员会依法履职事项清单”,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强化法治意识,从制度上保障村民自治范围内事务不受任何组织随意干预;强化法律服务、调解仲裁等公共服务职能,吸纳法律顾问和相关组织参与村民议事组织,为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实施农村基层服务管理、规范推进村委会换届选举、制定章程公约、开展社区协商议事等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三)突出村民主体地位,维护村民自治民主权利。
坚持民事民议民决,强化科学治理。更新理念、释放活力,从“为民做主”变“由民做主”;以乡村振兴为契机,全面完善以农村社区为基本单位的村民自治职能;以实施“公民素质提升工程”为契机,把文明素质培养、公共环境优化、公共事业普惠、交通文明共筑、文明建设示范等内容纳入农村社区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范围。
(四)突出推进多元共治,激发村民自治创新活力。
加快推广“多元共治”新模式,通过党建引领、村居自治、多元治理、智慧平台,建立民主议事机制、明确利益调整清单、完善民主监督事项;进一步研究完善引导培育社会组织的政策体系,按照每个农村社区建有不少于10个社会组织的要求,重点培育面向农村的社区服务类、社区治理类社会组织;建议进一步深化“社会工作人才发展计划”,加大财政投入力度,研究制定“社工人才薪酬指导标准”及相关激励政策,推进农村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加快实现农村社区服务社会化全覆盖,为农村社区开展“三社联动”、推进“多元共治”奠定基础、积累力量。
(五)突出因地制宜导向,体现村民自治实际成效。
全面梳理全市123个建制村和8个涉农社区,按照现代社区型、集中居住型、整治改造型、生态环保型、古村保护型等进行细化分类,针对经济、地域、人口、环境等不同情况,探索具有各自特色、富有成效的村民自治工作机制;根据农村社区不同的类型和村民不同的利益诉求,切实改变一线平推、一个模式的简单做法,实行分类施策;加大扶持经济相对薄弱村的力度,探索推进“政经分开”,规范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治理机制。研究“撤村建居”“股权固化”和当前“空壳村”“人户分离”等现象给深化村居自治、维护村民利益带来的弊端及影响,拿出具体的解决办法和措施。
(作者单位:宜都市老科技工作者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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