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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金凤:国外农产品流通经验借鉴及启示

[ 作者:余金凤  文章来源:中国乡村发现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7-12-22 录入:王惠敏 ]

摘要:农产品流通状况既影响着我国农产品的价格和农民的收入,也影响着我国城乡居民的日常生活,农产品流通体系的优化成为近几年来理论界研究的热点。鉴于此,对比分析了美、日、韩和我国农产品流通体系的特点,总结了优化我国农产品流通体系的启示。

农产品流通是联系农产品生产与生产、生产与消费的纽带, 其整个流通环节主要包括生产者、批发商、批发市场、零售商和消费者。我国的农产品流通体系是指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背景下、以经济管理理论及流通理论为依据、以提升农产品效率促进农产品流通业发展为目标、采用现代科学技术和现代管理方法进而推动农产品流通现代化的动态发展系统, 主要由流通基础设施、流通主体、流通渠道、流通政策四大部分构成。[1]国外农产品流通在流通主体、流通渠道和流通政策等方面与我国有所不同, 通过分析以美、日、韩为代表的国外农产品流通体系特点, 能为更好地优化我国农产品流通体系提供参考和借鉴。

一、美日韩农产品流通体系特点

(一) 流通主体

美国农产品流通组织主要包括家庭农场、农业合作社、农产品批发商、农产品代理商、农产品零售商以及一些农产品加工厂等, 美国主要依靠商业化的家庭农场参与农产品流通。美国具有公司性质的家庭农场实力强大, 从绝对地位上看, 美国家庭农场的比例已上升至89%, 且具有83%的耕地面积, 占有80%的农产品销售额。[2]

日本农产品流通组织中占主导地位的是农业协同组合 (简称农协) 。1974年日本颁布了《农业协同组织法》, 全国各地广大农户依法自发组建成立了农业协会, 农业协会将分散的农户团结起来形成公益性组织, 为农户提供生产资料, 为农户提供农产品市场信息, 为农户提供物流资源配置服务, 帮助农户开拓销售市场, 有效地增强了单个农户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与日本类似, 韩国农民协会是贯彻实施政策措施的重要组织, 如, 韩国水果蔬菜流通协会, 简称“青果人协会”, 就是一个介于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全国性行业组织。青果人协会按照协会成员利益最大化做出决策, 但同时又制约对协会会员的行为, 有效地避免会员产生个人利益倾向。[3]

(二) 流通渠道

美国农产品流通渠道短、流通环节少、流通成本低、流通效率高, 美国农业生产高度集中, 大部分农产品都由高度企业化的农场销往全国各地, 呈现出“大生产, 大流通”的格局。华盛顿、纽约和密歇根3个州的农产品输出量几乎占全国总产量的70%, 美国有十分发达的零售商业服务体系, 农产品主要在大型连锁超市、食品商店销售。[4]许多超市、连锁销售商都建立了自己的物流服务中心, 直接与农户进行采购交易, 美国78.5%的农产品是从产地经物流配送中心直接到零售商, 批发商销量仅占20%左右, 在流通成本方面, 美国果蔬产品的流通损耗率仅为1%~2%[5]发达的物流配送体系缩短了农产品的流通环节, 提高了流通速度和流通效率。

批发市场在日本和韩国农产品流通渠道中占主导地位。在日本, 除了极少数的农产品能够直接从产地流通到销地以外, 绝大多数的农产品均需经过多级批发市场才能流通至最终消费者手中, 农产品流通渠道长、流通环节多、流通成本高。韩国农产品流通渠道要经过产地流通组织、批发市场和消费市场三个环节。产地流通组织从生产商那里直接收集农产品, 经过加工过程进行销售。韩国的农产品批发市场通常分为公营批发市场、一般法定批发市场和民营批发市场三类。公营批发市场的建设资金全部由政府承担, 市场建成后由政府统一管理;一般法定批发市场的建设资金政府和投资者共同承担, 组建管理团队进行管理;民营批发市场政府不出资, 由个人或公司投资兴办, 但是政府给予建设指导和后期运营监管。[6]

(三) 流通政策

美国政府积极扶持农产品流通, 通过制定《商品交易法案》来规范农产品流通的各个环节, 保障农产品流通有序进行。另一方面, 美国十分重视农产品质量安全, 颁布了《食品安全现代化法案》, 根据该法案, 美国的食品和药品管理局应发布科学的食品安全标准, 法案中还提出了一项强制性的可追溯要求, 在日本, 食品安全相关法律的制定以《食品安全基本法》为核心, 这一系列法律用以保障食品流通每一个环节的安全。

二、我国农产品流通体系的主要特点

(一) 流通主体

在中国, 农产品流通组织由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产地批发商、农产品加工企业、物流企业、农产品经销商、消费者等多方面构成主体。农民专业合作社、批发商和农户成为最主要的流通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由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形成的具备一定组织性和管理制度的自发性、互助性的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主要为合作提供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技术和信息等服务。个人流通则以分散的农户和产地批发商为主体。据河南省农户农产品运销的调查情况显示:在样本农户中, 自产自销和批发商收购这两种运销模式占所有运销模式的72%。[7]由此可见, 我国农产品流通体系仍以单个分散的农户和批发商为流通主体。

(二) 流通渠道

我国农村区域分布较广、城市分布不均, 流通组织分散, 因此, 我国大部分地区的农产品流通过程为:农户生产后运输至产地市场, 产地批发商运输至销售地市场, 销地批发商或零售商销售给消费者, 整个流通过程环节多, 交易成本攀升。与此同时, 流通中的物流设施与配送技术落后, 信息化程度和管理水平低下, 这些都导致我国农产品流通呈现流通效率低、流通成本高的局面, 据农业部调查, 中国蔬菜流通成本约占最终菜价的2/3或1/2。蔬菜种植产地农民的利润只有1/3, 2/3的利润在中间环节。蔬菜在进入销区批发市场到零售市场的流通环节中, 市场管理费和摊位费占总流通成本的45%, 接近一半。[8]

(三) 流通政策

“民以食为天, 食以安为先”, 为了保障我国农产品的质量安全、降低农产品的流通成本, 显著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 我国在流通政策和法律法规方面正在不断地健全和完善。

我国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规定了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主要制度。

2011年12月, 国务院办公厅颁布了《关于加强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的意见》, 提出加强鲜活农产品流通基础设施建设, 进一步减少流通环节, 降低流通成本, 建立完善高效、畅通、安全、有序的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

2016年10月20日, 国务院印发了《全国农业现代化规划 (2016—2020年) 》, 明确提出了“推进农产品商贸流通, 完善农产品市场流通体系”的战略布局, 该战略布局为中国农产品流通指明了发展方向。

三、优化我国农产品流通体系的启示

(一) 发展农产品流通中的合作组织, 突出流通主体的作用

当前, 我国农村部分地区出现了农业生产基地、专业生产合作社、农产品生产集团公司的规模化生产方式。从长期趋势来看, 我国农产品生产将会改变分散的小农生产模式, 实现规模经济和集聚效应, 与之配套的农产品流通, 也应学习国外的先进经验, 注重发展合作组织。如, 可以考虑将农业专业合作社培育成为生产和销售的企业化组织, 农业协会培育成为生产和销售服务的行业协会组织。形成一套高效、灵活的农产品销售网络和流通体系, 在农产品流通过程中, 无论是批发商、零售商还是消费者, 都可以直接与农业专业合作社进行交易, 既能减少交易成本, 提高流通效率, 又能为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提供一定的保障。

(二) 发挥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公益性功能, 促进批发业务电商化和信息化

从产生过程和发挥的作用来看, 批发市场具备调节市场供应、维护公平交易、保障食品质量安全的公益性功能。要充分发挥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公益性功能, 政府应给予一些政策支持和经济补贴。如, 政府可以规范批发市场的市场管理收费项目和价格, 尽可能地降低摊位费和管理费等费用, 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批发市场的土地、水电、交通的运营成本, 另一方面, 政府应鼓励或倡导批发市场建立一系列的公益性服务设施。如, 批发市场在政府的支持下应建设好农产品信息化销售网络和信息化服务平台、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以及垃圾废弃物处理站等公益性设施项目。信息化时代背景下, 电子商务加速发展, 中国的批发市场应抓住契机, 积极将批发市场进行电子商务平台化和信息化, 促进批发市场向电子化、网络化和信息化方向发展。

(三) 政府应大力加强基础设施、信息化网络和可追溯系统的建设, 进一步优化农产品流通体系

我国政府应大力发展交通设施、通信设备、物流配套服务中心等基础设施, 打造一流的农产品流通硬件, 节约“最后一公里”的流通成本。同时, 在信息高速发展的当今时代, 政府可以考虑建立全国农产品信息共享平台、省级和地方政府建立农产品信息中心, 形成农产品信息大平台, 及时发布主要农产品的生产、供应等相关信息, 促成各农产品专业合作社和流通组织的对接和合作, 实现对主要种类农产品流通的全程管理;另一方面, 我国政府相关部门仍应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农产品可追溯管理和追踪系统, 收集从原材料生长发育、农产品加工运输、消费者购买等整个供应链全过程的详细和真实的数据, 为消费者提供“有据可查, 信息详尽、真实有效”的产品信息, 为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提供良好的保障。


中国乡村发现网转自:北方经贸2017年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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