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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亚峰:规模与利益:中国农村村民自治基本单元的空间基础

[ 作者:史亚峰  文章来源:中国乡村发现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7-11-27 录入:王惠敏 ]

摘要:村民自治的有效实现离不开有效的自治基本单元。规模和利益是村民自治的基础和动力,也是影响自治基本单元形成和选择的两个关键变量。组织规模性较小、利益相关性较强,有利于形成有效的自治基本单元。需要把握不同情况下村民自治的空间基础差异,探索适宜的自治基本单元;同时,规模和利益不是单一的,因此自治单元也要有多样性。

关键词:组织规模;利益相关;村民自治;基本单元

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开展以村民小组、自然村为基本单元的村民自治试点工作”。这说明需要进一步探索村民自治的基本单元,促进村民自治的有效实现。村民自治是村民为了共同利益在特定范围内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行动,规模和利益构成了探索村民自治基本单元的空间基础。规模、利益与自治基本单元有何关联,两者的组合如何影响村民自治的有效性,又如何以两者为基础寻找村民自治的基本单元?本文尝试就这些问题进行探讨与分析。

一、规模、利益与村民自治基本单元的有效性

村民自治是一定范围内的人们处理自身事务并对自身负责的行为,这种行为的成败取决于组织规模和共同利益,规模和利益就成为影响村民自治有效性的重要因素。

(一)规模、利益与村民自治的关联性

1. 规模与村民自治的关联性

规模与自治之间的关联性,一直是政治学关注的话题。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都对城邦的规模进行过深入研究。柏拉图指出城邦的规模“不能超过最佳限度”,并认为5040人是最佳的规模;亚里士多德强调“最美的城邦,其大小必然有限度”,从自治的目的出发,他认为合适的规模是“既足以达成自给生活所需要而又是观察所能遍及的最大数额”。卢梭主张良好的国家规模有一个限度,“使它既不太大以致不能很好地加以治理,也不能太小以致不能维持自己”。孟德斯鸠对规模与治理方式关系的研究发现,“一个共和国,小则亡于外敌,大则毁于内弊”。迈克尔•曼发现史前社会的规模有上限,一般都在50-500人之间。奥尔森发现,小规模有利于集体行动,从而能够促进自治。邓大才也认识到了规模对村民自治的重要影响,并从人口和空间两个维度分析规模对自治有效实现的影响。因此,规模与村民自治密切相关,规模构成了村民自治的基础。

2.利益与村民自治的关联性

利益是人类一切行为的动因和动力,“利益是人们结成政治关系的出发点”。作为一种特定政治行为,利益与自治密切相关。马克思指出,“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恩格斯通过对易洛魁人、希腊人、罗马人、克尔特人、德意志人的历史研究发现,土地公有构成了家庭自治、氏族自治或其他亲属集团自治的基础,随着共同利益的减少,自治形式也发生变化。亚里士多德认为“一切社会团体的建立,其目的总是为了完成某些善业”,城邦的目的就是为了过优良的生活。卢梭强调,“个别利益的一致才使得社会的建立成为可能。正是这些不同利益的共同之点,才形成了社会的联系……因此治理社会就应当完全根据这种共同的利益”。徐勇认为“有关农民利益的社会治安、公共设施……需要由地域共同体的成员共同决定”。邓大才将利益作为自治的首要前提,认为以产权为核心的相关利益是自治的经济基础,利益相关程度决定了自治的有效程度。可见,利益是影响村民自治的重要因素,利益构成了自治的基础和动力,决定村民自治的形式和效果。

(二)组织规模、利益相关与村民自治单元的关联性

1.组织规模性规定自治基本单元的边界

所谓组织规模性,是指自治单元的大小及其构成部分之间的相关关系。组织规模影响自治参与和自治效力,从而规定了自治基本单元的边界。组织规模影响自治参与。任何集体行动都是有边界的,超过了特定的边界,集体行动便难以达成。组织规模决定了是否适合进行自治。如果组织规模过大,直接参与便不可能,自治就无法实现。同时,组织规模过大,参与成本增加,一致行动的难度就越大,大规模的集体行动往往很难达成。不过,组织规模过小,参与虽然可以实现,但是可能没有能力解决共同问题,自治也难以持久。

组织规模影响自治效力。达尔认为,“民主的城邦国家之所以更为优秀,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它更加充分满足了公民效能和体系能力这两个标准”。“组织规模越大,个体所得的收益就越小,参与集体行动的可能性就越低。”自治的基本特性决定了自治是有限度的,其有效性存在于特定的自治单元内。自治单元是通过自治解决公共问题的最小单元,基本单元内的自治是有效的,超过了基本单元,就会产生外部性问题,自治便难以达成。因此,组织规模性构成了自治单元的重要限制条件,自治单元的边界取决于集体行动的规模,适度的组织规模有利于形成自治单元,自治的效力也较高。

2.利益相关性影响自治单元的形成

利益相关性构成了自治的基础,进而构成了自治单元形成和选择的首要条件。

不同利益关系类型影响自治单元的形成。从一般意义上说,利益关系就是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利益关系大体可以分为利益正相关、利益负相关、利益不相关三种情况。当利益正相关时,利益结构较为单一和均衡,虽然利益相关程度有强弱,但总体上协调不同利益的成本较低,容易形成自治单元。当利益不相关或负相关时,利益一致性弱,甚至互相矛盾,利益结构复杂且不稳固,难以获得持续的行动动力,不容易形成自治单元。

不同利益相关程度影响自治单元的自治程度。一方面,利益相关程度越强,通过集体行动实现共同需求的动力就越强大,自治单元的自治程度也越高;利益相关程度越弱,自治单元的自治程度也越低。人类学家沃尔夫通过对比研究发现,中国的亲属制度共同体利益关联程度较高,相比地中海式的村落法人制度更为持久,自治程度更高。另一方面,利益相关程度越强,越能克服消解自治单元的阻力。自治是“以塑造身份认同、改变权益分配为指向的群体现象”,在自治单元内部,基于利益相关性形成的共同认可的价值和规范,具有认知塑造和秩序生成的功能,反过来促进利益相关性,约束甚至惩罚一些不合适的行为和个体,从而维持自治单元稳定。故而,利益相关性越强,越容易形成自治基本单元,自治的有效性也较强。

组织规模性与利益相关性两个变量影响了自治单元的形成。在组织规模性小、利益相关性强的地方,容易形成有效的自治基本单元,自治更易于开展(见图1)。

(三)组织规模、利益相关与自治单元的类型

组织规模性和利益相关性影响自治单元的形成与选择,基于这两个变量的不同组合方式,会形成不同类型的自治单元。第一种是组织规模较大、利益相关较弱,这种情况下很难达成有效的集体行动,只能形成联合型自治单元,且自治单元不稳定,其自治参与和自治效力都比较差。第二种是组织规模较大、利益相关较强,这种自治单元虽然内部结构比较均衡和稳定,但是规模过大,除非利益相关性特别强,否则会影响自治参与和自治效力,是一种扩展型自治单元。第三种是组织规模较小、利益相关较弱,这种单元的规模虽然能够满足自治需要,但是利益相关度弱,只能形成松散型自治单元,无法获得持续参与,也没有能力解决共同问题。第四种是组织规模较小、利益相关较强,这种单元结构均衡且稳定,可以形成紧凑型自治单元,自治参与和自治效力比较高,是比较理想的自治基本单元。

二、组织规模、利益相关与村民自治基本单元的历史演变

从历史来看,自治基本单元大体经历了自然村落、生产小队、行政村以及多样化自治单元等四个阶段的演变。本部分将以中国农村研究院对华南宗族区域、长江区域和黄河区域的三个村庄调查资料为基础,这三个村庄大体可以代表中国核心区域的村庄类型,对不同时期自治基本单元的演变及其内在逻辑进行分析。

(一)传统时期的自然村落自治单元

传统时期,自然村落是农民主要的生存空间,农民在这个空间里实现生产、生活以及家庭延续。“村落是血缘、地缘关系结成的一个相对独立的社会生活圈子,是一个各种形式的社会活动组成的群体,而且是一个人们公认的事实上的社会单位。”在“皇权不下县”的背景下,自然村落能够自我提供公共物品、解决公共问题,成为自治的基本单元。

广东省和平县石镇村,解放前一直被称为“下镇村”,为陈氏单姓村,1949年全村约300户、1250人。元末明初(1349年),陈氏先祖在此开基立业。在陈姓迁入之前,已经有蔡、刘、林等几个姓氏居住,并形成了下镇自然村。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原来几个姓氏陆续外迁或消亡,陈氏逐渐成为村庄主导者。下镇村四周有围墙,围内水井、店铺、宗族生存设施一应俱全,围门一关,自成一个小天地。1949年之前,陈氏宗族以公田、店铺等祖业为经济基础,为村民提供防卫、吃水、排水、教育、救济等服务和保障。

湖南省汉寿县乌珠湖村,位于西洞庭湖湖汊地带。村庄源于1862年地方政府“围垸造田”的政策,一些有实力的人或者大胆的人,来到此地“插草为标、挑土围堤”,形成了安家湖、周家湖、范家湖三个垸子。田土所有者自耕或招佃,形成三个聚落。安家湖和周家湖毗邻,共享一个土地庙和土地会;范家湖相对富裕,单独一个土地庙和土地会。1949年,安家湖有11姓13户、范家湖有8姓16户、周家湖有6姓15户。三个聚落之间有明显的边界,除丧葬需要三个聚落共同完成外,生产和生活互助都在各个聚落内实现。

河南省许昌县辛集村,1949年之前105户,505人,村庄面积1502亩。村庄的历史比较长,最早在此地定居的是南宋辛弃疾的后人,后来各姓氏陆续迁人,很快就形成了辛集自然村。村庄有卢、周、李、徐、肖等姓氏,家族势力较为均衡。村民以自然村为单位挖井、挖井、求雨、唱会戏等。1858年,为抵抗捻军进攻,辛集村沿村庄外围修筑寨墙,由“寨头”安排村里青壮年成立“红枪会”,负责村庄防卫,按户出劳力打更、值夜。在生产上有“搿犋”等合作形式,遇有红白喜事等同一姓氏或同一街道的村民会互相帮忙。

通过以上几个村庄可以发现,传统时期的自治有几个特点:一是自然村是内生的自治单元,村民都是以村庄为单位自我提供基本的服务和保障;二是自然村的规模普遍不大,村民彼此互相熟悉、互有所需,自然村落因其适度的规模能够产生自愿的联合;三是自然村层面的利益相关性比较强,村民以自然村落为单位,通过集体行动完成农田水利、安全防卫、修桥补路等关系切身利益的公共事务,天然成为一个紧密型自治单元,自治能够有效运转。

(二)人民公社时期的生产小队自治单元

1949年以后,国家对农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通过互助组、初级社、高级社等几个阶段,建立了社会主义的农业经营制度。之后,随着人民公社体制的逐步确立,生产组织规模不断扩大,所有制层级不断提高,明显违背经济规律,造成严重混乱和衰退。1962年人民公社体制调整,把基本核算单位从大队下放到生产小队。此后,人民公社体制以生产小队作为组织劳动生产、组织收益分配的单元,也作为自治的基本单元。

广东省和平县石镇村,1958年10月,成为猁江(林寨)人民公社石镇生产大队,下设20个生产小队,根据居住地域划分生产小队。1962年体制下放,一些地主房屋归属公社所有,作为公社办公场所等;水塘、沟渠等归属石镇生产大队所有,田地、大型农具、耕牛等归属各个生产小队集体所有,以生产小队为单位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恢复社员自留地和家庭副业。生产小队有一定的经营自主权,每个生产小队都有队长、副队长、会计、保管、记分员等,社员劳动采取定额管理、按件记工的工分制,多劳多得。

湖南省汉寿县乌珠湖村,1957年并人新成立的凤凰大队(后改名乌珠湖大队),安家湖、范家湖、周家湖各自成立生产小队。乌珠湖生产大队下设21个生产小队,平均每个生产小队20户左右。生产小队的划分是以原来的聚落为单位,一个聚落一个生产小队,有的聚落因为户数多,就划为两个生产小队,比如周家湖聚落分为三湖和新立两个生产小队。当时除了集体所有的田土外,村民自己可以开荒,后来开荒地被集体收回,农户分的只有自留菜园地。农业生产由生产队长安排,社员根据安排参加劳动,并记工分。

河南省许昌县辛集村,1955年8月合作化高潮时期,辛集、碾徐、墙孙、文庄、吴湾5个自然村合并成立一个高级社。1958年8月建立生产大队,分为7个生产小队,辛集、碾徐、墙孙、文庄四个自然村各自划分为两个生产小队,吴湾自然村划为一个生产小队。此前,以自然村为单位开展工作,比如以自然村为单位成立公共食堂;划分生产小队后,以生产小队为单位建立公共食堂。1961年后,以生产小队为单位占有和耕种土地,社员的粮食、收人等从生产小队中获得;同时以生产小队为单位,出劳力修公路、搞水利建设等。

集体化时期的自治有几个特点:一是人为建构的生产小队构成了农民的行动单位,以生产小队作为组织劳动生产、组织收益分配的单位;二是生产小队的组织规模普遍不大,与传统的自然村落范围相重合,生产小队是一个“面对面”的群体,利于团结和监督;三是生产小队的利益高度相关,生产小队实行集体产权,以生产小队为单位进行分配;四是生产小队既是基本的核算单位,也是自治的基本单元,生产队的事务由社员集体决定,便于参与和自治,只不过这种单元带有明显的强制性,挫伤了农民的积极性。

(三)国家建制时期的行政村自治单元

随着人民公社体制的解体,为了填补“治理真空”,国家在原来生产大队基础上设立村民委员会,在原来生产小队基础上设立村民小组,“村组体制”取代原来的“社队体制”。1998年修订通过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设在建制村(即行政村)。此后,行政村成为村民自治的基本单元。不过,随着国家对农村渗透的加强和统筹城乡发展的推进,村委会的行政化色彩越来越强烈,群众参与的热情下降,自治也陷入困境。

广东省和平县石镇村,1987年调整为石镇管理区,下辖兴农、光明、明远三个管理片区。1993年后“管理区”更名为“村委会”,三个管理片区的设置没有变动。石镇村村庄面积为3.5平方公里,有546户,2619人,27个村民小组,其中兴农片区辖7个小组,光明片区和明远片区各10个小组,平均每个小组30户左右。除一些上传下达事务由片区对口村干部和村民小组长负责外,其他事务都由村委会集中办理;以行政村为单位,奖教助学、维修水井等。此外,村民仍以宗族、房支为单位,进行拜祖、修祠堂等活动。

湖南省汉寿县乌珠湖村,1985年更名为乌珠湖村。乌珠湖行政村有13个村民小组,共398户、1913人。村庄面积为8.3平方公里,分为13个村民小组,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占有和调整土地。行政村内村民之间的交往有限,同一小组的村民红白喜事往来较多。除村级公路外,村民小组内的道路都是组内村民自我组织修建的。村干部除了传达上级政策、办理合作医疗和养老保险等之外,平时与村民没有什么来往。2016年湖南省推行“合村”,乌珠湖村与谭坪湖村合并,合村并没有征求村民的意见,村民对此也毫不关心。

河南省许昌县辛集村,1984年辛集生产大队改为辛集村委会,当前全村有786户,3200人,9个村民小组,平均每个村民小组87户。村庄面积4920亩。由于各个自然村之间距离较远,村民平时仍以自然村作为自己的认同归属。分田到户之后,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占有土地。近年来,高速公路建设等占用了耕地,也是以村民小组为单位进行征收、补偿和土地调整。村民小组长在自治中发挥重要作用,同一小组的村民居住集中,无论办理合作医疗、养老保险等,还是通自来水、天然气等,都以村民小组为单位进行,由村民小组长处理。

这一时期的自治有几个特点:一是国家以法定的形式和整齐划一的方式,把行政村作为自治基本单元,这一时期的村民自治具有很强的规范规制的特征,二是行政村的规模普遍较大,村民直接参与行政村事务比较困难,很多时候要靠动员才能达成集体行动,无法形成持久稳定的集体行动;三是除部分村庄外,集体土地所有权基本在村民小组,与农民切身利益相关的修路、农田水利等,也主要在自然村或村民小组层面,农民与行政村利益联结少,基于此形成的是一种联合型自治单元。四是由于自治单元的设置没有充分考虑组织规模和利益相关两个基础因素,行政村层面的村民自治陷人了困境,甚至出现自治“悬浮”。

(四)自主探索时期的多样化自治单元

近些年来,农村内外部条件的变化为乡村治理提供了全新的环境,要求积极探索村民自治的有效实现形式。2014年以来,四川都江堰、湖北秭归、广东清远等地改变以行政村为唯一单元的自治实践,以规模和利益为空间基础对多样化的自治基本单元进行了探索。

四川都江堰地处成都平原,村庄依林盘而建,村民散居在大小不一的自然院子里,自然院子构成农民天然的行动单位。但是一个大的行政村之下,各个自然院子相距较远,而有的自然院子分属几个村民小组,农民之间缺乏横向的利益关联。都江堰立足于自然院子,按照50户-100户的规模标准,将院子整合成“院落”,成立院落委员会,以院落为单元引导村民参与,出钱、出力打扫卫生、整修道路、安装健身设施等,在行政村之下重构起一种利益和生活共同体,院落的面貌焕然一新。院落作为纯自治单元,只负责自治事务。

湖北秭归地处大山之中,村民居住十分分散。2000年“合村并组”后,行政村地域范围平均达到13平方公里,人口多达几千人,山前和山后村民的需求不一样,利益相关性差,自治无法落地。为此,秭归以农民的行动单位为基础划分村落,作为自治基本单元。全县186个行政村1511个村民小组,按照“地域相近、利益共享、便于组织、尊重习惯、规模适度”等原则,划分为2055个村落,每个村落规模在30到50户、1到2平方公里范围。村落规模小,农民利益相关、收益共享,通过村落理事会很容易达成一致行动。

清远是广东省农业大市,为了促进村民自治,将现行的“乡镇—村—村民小组”调整为“乡镇—片区—村(原村民小组、自然村)”的治理模式。在乡镇以下,划分若干片区,建立党政公共服务站,承接上级事务、开展便民服务,在片区以下,以村民小组或自然村为单位设立村委会,开展自治。自然村(村民小组)村民彼此相熟,且有家族底色,村民之间有直接的利益关系和较强的心理认同感,是内生的行动单位。通过将自治基本单元回归到传统的自然村,缩小自治规模,实现了行政与自治的分离,激活了村庄的内聚力。

上述案例虽然发生在不同地区,但却有共同特征。第一,重新探索自治单元,将自治基本单元调整到组织规模性小、利益相关性强的地方,使自治落了地。各地结合自身历史和现实,把院落、自然村、村民小组等作为自治基本单元,做到了因地制宜。第二,把“组织规模性”与“利益相关性”作为探索自治基本单元的关键变量,充分考虑到了探索自治基本单元的组织基础。第三,注意不同单元之间的衔接,实现自治单元与行政单元、服务单元等的联结与对应。在基本单元自治基础上,探索多层次的村民自治实现形式。

三、结论与讨论

(一)组织规模性小、利益相关性强的单元即是有效的自治基本单元

组织规模、利益相关与村民自治基本单元之间有着密切的关联性。当组织规模性小、利益相关性强,越容易形成有效的自治基本单元,自治可以落地。传统时期的自然村落、人民公社时期的生产小队以及自主探索时期的自然村等,组织规模不大,利益高度相关,都是有效的自治基本单元;而建制时期的行政村单元,村庄规模过大、利益分化,很大程度上靠动员村民参与,自治有效性较差。因此,以规模和利益为基础探索村民自治的基本单元具有重要实践价值。在探索村民自治基本单元的过程中,必须考虑规模和利益两个关键变量。在组织规模小、利益相关性强的地方,容易形成自治的基本单元,越有利于自治的开展。

(二)以规模适度、利益相关为基础探索村民自治的基本单元

以规模适度、利益相关为基础探索村民自治的基本单元,具有很强的现实性,但是需要把握不同情况下的空间基础差异,探索适宜的自治基本单元。

一方面,自治基本单元要求适度的规模,但不等于规模越小越好。自治基本单元是适宜自治的最小单元。自治单元过小,自治的范围和能力越有限,反而会限制参与自治。一般来说,利益相关度高、认同感与内聚力强、规模效益明显,自治基本单元可以大一些;利益相关度低、认同感与内聚力弱、规模效益较差,自治基本单元可以小一些。

另一方面,要考虑到利益的多样性,以与农民密切相关的利益相关性探索自治基本单元。农民利益复杂多样,并不是从所有的利益相关性中探索自治基本单元。能够形成自治基本单元的是与农民密切相关的利益。当前,土地流转、水利建设、道路维修等与农民利益密切相关,由此形成的单元较为紧密,以此为基础探索自治基本单元,才具有现实性。

(三)以规模和利益为基础探索自治基本单元,需要注意自治单元的多样性

不同地区的历史和现实差异较大,因此自治单元也不应该是单一的,要有多样性。“北方村庄集中居住,行政村与自然村往往合为一体,对外有较清晰的边界,对内有较强的内聚力。而南方村庄顺应自然地形,居住分散,行政村与自然村二分分立,对外的边界模糊,内部的内聚力较弱。”因此,在南方地区可行的自然村、村民小组等自治单元,可能无法适宜北方的实际需要。同样,即使同为南方地区村庄,自治基本单元也不宜“整齐划一”。南方地区地域广大,内部差异性不亚于南北之间的差异。有的地方适合以“村民小组”为基本单元,有的地方适合以“自然村”“自然屯”等为基本单元,有的地方适合以“院落”为基本单元。因此,要因地制宜,以自治有效实现为目的,探索多样性的自治基本单元。

参考文献和注释:略

作者简介:史亚峰,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研究院(政治科学高等研究院·筹)博士研究生


中国乡村发现网转自:《东南学术》2017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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