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四川省作为西部农业人口大省,在突破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至酷,推动农村经济转型,增强农业经济的发展,推动我国经济健康持续发展,已经有了一定的经验。从2003年开始,四川省以成都为中心,统筹城乡经济一体化发展,推动发展方式根本转变,推进城乡全面现代化。在2007年6月,国家批准以成都经济区为基础设立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文章从成都经济区城乡一体化发展现状出发,分析失地农民现状,提出解决失地农民现状的一系列措施,促进成都经济区健康稳定发展。
关键词:成都经济区 城乡一体化 失地农业 现状
1 城乡一体化的内涵
城乡一体化是指农村人口转化为城市人口而形成的各种产业调整过程。成都经济区在城镇化过程中统筹城乡一体化发展,将工业与农业、城市与乡村、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作为一个整体,统筹谋划、综合研究,通过体制改革和政策调整,促进城乡在规划建设、产业发展、市场信息、政策措施、生态环境保护、社会事业发展的一体化,使整个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2 成都经济区城乡一体化进程中失地农民现状
城乡一体化发展过程中,农民失地是必然结果,随着城乡一体化发展的速度不断加快,进一步扩大了失地农民的数量,进而催生经济转型期失地农民的问题。
根据成都市统计年鉴显示,2003年成都市的耕地面积为362634公顷,农业人口为658.08万人;2007年成都市耕地面积为344800公顷,农业人口为516.72万人;2010年耕地面积为326750公顷,农业人口为495.45万人。在短短数年内,随着城乡一体化的发展,成都市耕地面积减少35884公顷,从农村转移数的人数为162.63万人。如此可见成都市在城乡一体化过程中建筑面积在逐步增加,失地农民的数量在快速增加。课题组以成都经济区城乡一体化进程中部分失地农民的现状做了一系列的调查,调查如下:
2.1征地补偿较低,失地农民未享受其应有的权益
土地对于农民有着割舍不掉的情节,是农民最根本,最宝贵的资源,失去土地,意味着农民失去最后的收入来源。在城乡一体化过程中,征地补偿普遍较低,补偿安置普遍不到位,让失地农民权益受到一定程度上的损害。
首先,在征地过程中失地农民权益没有完全保护,未充分尊重农民土地权益。在城乡一体化过程中,农民失去了土地,将土地所有权由集体所有转移为国有,农民把自己的土地使用权转移,那么失地农民就应该享受土地使用权的收益,但是失地农民未完全获得其土地使用权的收益。城乡一体化进程中,土地由集体所有转换为国有,这个产权交易应该是一个公平、公正、公开的交易过程,必须有完善的法律保障体系。在没有完善的征地监控体系下,作为农村集体一员的失地农民没有获得资源转移的所有信息,进而征地过程削弱了农民应有的权利,损害了农民收益权利。其次,加重了农民负担。大多数失地农民在失去土地后总支出增加,其中主要为生活必需品支出增加。失地农民在失去土地前,利用土地耕种粮食作物自给自足,而征地后,农民失去了土地,而仅仅靠所领取的一点补偿金维持基本生活,加重了失地农民的负担。第三,补偿较低,失地农民易形成新的贫困人口。从《成都市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和《成都市己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上可以看出,对失地农民主要是生活必须保障,而且是较低层次的养老和医疗保障,对失地农民的再就业缺少相应的保障措施。在成都市青白江区的拆迁补偿安置办法中每人的安置费用为1.4万元,根据成都市统计局数据,2013年1—6月青白江城镇住户人均消费支出7793.17元,那么失地农民只能维持一两年的生活,将沦为新的贫困人口。
2.2失地农民社保机制不健全,负担加重
土地作为农民的生产资料,在很长一段历史中是农民的重要财富来源。失去土地的农民也就失去了重要的生后来源,失去了生活保障,面临着吃、穿、住、用、行、养老、教育等基本的生活问题。虽然成都市政府在2004年3月公布了《成都市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和《成都市己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但是没有形成完善的全方面的社会保障制度。
由于长期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农民因为制度和文化的原因,还有很多人在意识上认为“养儿为防老”。因此,在城乡一体化过程中失地农民最希望获得养老保险和失地保险。成都经济区大部分的失地农民购买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但没有购买任何保险的失地农民仍然存在。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水平也因各地政策不同而参差不齐,最低的每月仅有两三百元,最高的每月能领近千元。失地农民对未来抱谨慎态度,对以后养老也带有一定的疑问。
2.3失地农民就业困难
土地被征用后,失地农民虽然可以获得一定的失地补偿,但是由于诸多原因失地农民再就业困难,就业量低,就业形势单一,更有 “坐吃山空”的现象。
首先,多为自主就业,就业量低。失地农民在失去土地后,没有形成对有劳动力的群体,按照其不同层次的需求和技能进行培训,几乎都是自主寻找工作。另外,在城乡一体化过程中,失地农民数量庞大,并且逐步增加,而市场无法完全吸收如此多的劳动力,导致失地农民就业市场供求不均衡。形成失地农民就业量降低,就业市场上供大于求的现象,导致失地农民就业后工资较低。
其次,就业形势单一,大部分从事体力和较低层次行业。失地农民在农业生产上大都是传统农业能手,除农业劳作外没有更多的一技之长,不能很好的适应城镇化建设的变化。失去土地后更多的是从事体力劳动、临时性工作和较低层次行业的工作,就业形势单一。
再次,再学习能力弱,不具有竞争优势。面对当今知识爆发的信息化时代,失地农民大多为初中文化程度,学习能力较弱,无法适应高新知识的发展,不具有学习优势,失去了在城乡一体化升级过程中的竞争优势。
3 解决失地农民现状问题的建议
失地农民问题是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必然结果,也是我国实现现代化的必经之路。城乡一体化的发展不应该以牺牲失地农民的利益为代价,如何解决失地农民现状问题意义重大。所以本文对成都经济区城乡一体化进程中失地农民再就业的各种影响因素进行实证研究,提出促进失地农民再就业建议,以提升成都经济区城乡一体化的质量和水平。
3.1逐步建立合理的征地体制,使农民享受其转移土地使用权的收益
在城乡一体化过程中,失地补偿是失地农民获得的主要经济来源,因此需逐步建立完善的征地补偿体制。首先,采取制定合理的补偿制度,反应不同区位,不同人群的述求,满足不同的利益群体,并且收益补偿原则应遵循MC=MU(边际收益=边际成本)。失地农民获得的失地补偿不能低于土地使用权所得收益,最后一个单位的失地补偿至少要等于土地使用权最后一个单位的收益。其次,逐步核准,提高补偿标准。在城乡一体化过程中,对失地农民的补偿要因地制宜,在满足失地农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基础上,提高补偿标准,让失地农民生活质量得到提升。引入市场机制,确定土地市场价格以市场为导向,完善征地赔偿机制。再次,建立形成公开透明和公正公平的监督机制,让失地农民获得失去土地使用权的收益。一方面土地被征用后应该根据土地征用后的使用形式获得不同的收益,失地农民因转让了该部分土地的使用权,那么就应该获得其土地收益。另一方面形成相应监管制度,以市场为导向,从土地招投标、土地的使用到失地农民的赔偿建立监管处理机制,让失地农民完全享受到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收益。
3.2健全失地农民保障体系,减轻失地农民负担
城乡一体化有利于突破城乡二元户籍机构,促进城乡二元户籍制度的改革。在城乡一体化过程中,应健全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体制,减轻失地农民负担,让其切实享受到应有的权益。
首先,以失地农民的权益为基础,完善失地农民保障机制。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应在最低生活保障、养老保障、医疗保障的基础上提供培训机会、法律援助等基本内容。征地补偿费中一一体现各种保障资金,建立健全失地农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失地农民有长期的最低生存保障。
3.3通过多种渠道,增强失地农民就业力
首先,增加就业渠道,提高失地农民就业量。多层次、多方位开创就业岗位,缓解失地农民就业困难。加快发展第三产业,促进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的发展。第三产业多以劳动密集产品为依托,大部分工种对劳动者素质相对要求不高,能够为失地农民提供较多可选择的工作机会。另外大力发展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即为失地农民创造了就业机会,又增加了国民财富。
其次,建立融资平台,完善政策和资金帮扶制度,鼓励失地农民自主创业,提升就业质量。国家建立失地农民融资平台,为失地农民自主创业疏通融资渠道,增强其社会融资的能力。以“万众创业,大众创新”为契机,对失地农民愿意从事个体、民营经济的,提供专项贷款扶持政策。
再次,加大培训力度,提高失地农民学习能力,增强就业技能。在城乡一体化征地前,应制定失地农民技能培训方案,政府联合当地高校,以技能培训为手段,对失地农民进行相应免费转岗职业培训提高他们的经济适应能力,增强其人力资本。失地农民技能培训要根据失地农民现状,应具有针对性、实用性。既要有失业者向就业者转变所需的求职技能培训,又要有村民变城市居民所需的城市生活基本知识、文化知识培训、特色技能性培训、公民道德培训等。以发放职业资格证和拥有职业资格证作为再就业先决条件,激励失地农民积极参加技能培训,增强其再就业能力。(本文系四川省教育厅2014年人文社科类基金项目课题)
参考文献:略
作者单位:四川工业科技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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