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尔茨理论的对错
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对于何为“长久不变”,如何实施,在理论界和政策界一直存在较大争议。成都市双流县瓦窑村在其间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发挥群众主体作用,积极探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长久不变”改革,开创“全国先河”。
一、决策过程
(一)召开村社议事会,形成初步建议。为了实施“长久不变”,该村先后召开8次村议事会议,65次组(社)议事会议,对前期征求群众意见建议所收集到的72个有关问题进行集中梳理汇总,充分酝酿,反复讨论,并征求县、镇相关部门和村社老党员、老干部、群众代表等的意见,形成了12条初步建议。这些建议既符合法律政策要求,又充分体现了老百姓的聪明才智,顺应了老百姓的要求。
(二)分社召开社员大会,再次讨论表决。根据各社的具体实际,分社召开社员大会或户主大会,对村组议事会提出的初步建议中事关本社的重点难点和个性问题进行再次讨论,并举手表决形成解决问题的相关办法。这些解决办法既丰富完善了议事会提出的初步建议,又体现了各社的特点,符合了老百姓的意愿。
(三)签字完善手续,形成三个决议。在召开社员或户主大会达成一致意见的基础上,老百姓签字捺印形成相关决议。全村共714户,有708户签字同意,对决议的支持率达99.1%。形成了《瓦窑村xx社关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认的决议》、《瓦窑村xx社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长久不变的决议》、《瓦窑村xx社关于集体土地收益分配办法的决议》等决议。
以该村三组(原四社)为例,2010年5月19日,三组召开户主会议,讨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长久不变后的有关事项,并作出如下决议:
一、本社范围内全部土地的所有权属于社集体,农民以户为单位,按照县政府确权颁证的面积,享有对耕地的长久承包经营权。社集体今后按照“生不添,死不减”的办法,不再对承包土地进行调整。
二、本社2009年XX月X日长久不变封户后新增加的人口仍然是本社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社集体不再划给承包土地和分给集体资产股份,只能从家庭成员中继承承包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和集体资产的股权。
三、五保户、意外消亡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集体资产股份原则上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转让,但土地属集体所有,土地征收后的土地补偿款归集体所有,地面附着物补偿款属土地承包人。
四、确权给农户的承包土地流转后,流转款归承包经营人所有。田坎、河滩、荒坡等没有承包给农户的土地流转收益归社集体所有,由社集体按股份分给农民或用于开办公益事业,也可以在多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后,用于发展经济项目,增加农民收入。
五、如果本社的土地被征收,青苗等地面附着物补偿款归承包经营人所有,土地补偿款归社集体所有。
六、被征收了土地的农户,社集体按县政府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和每户被征收土地的面积对被征收土地的承包户给予补偿。
七、社集体补偿被征收土地的农户后,不再划土地给被征收土地的农户。土地被全部征收的农户,在得到社集体的补偿后,该户及家庭成员今后不得参与分配已确权给其他农户的土地征收补偿。但可以凭自己持有的集体资产股份参与集体收益分配。土地只被征收了一部分的,在得到已征收部分土地的补偿后,该户及家庭成员今后只享受自己家庭未征收部分土地的补偿,并凭持有的集体资产股份参与集体收益分配。
八、会议同意2009年5月26日议事会所作出的《瓦窑村三组(原4社)议事会关于农村承包地经营权长久不变有关问题的决议》,本决议是对该《决议》的补充,本决议与以前议事会决议有不一致的地方以本决议为准。
二、农民对历史问题的议事决定
(一)村级事务
案例1:四组(原5社)吕天长提出,林权、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长久不变后,村社集体管理权限将要减小,以后村社干部该做什么?
解决办法:通过议事会和村社干部讨论,认为把村社干部从繁琐的事务中解脱出来,更有利于村社干部开展服务工作。讲清道理后,吕天长对承包地长久不变表示赞同。
案例2:一组(原2社)周永锡提出,承包经营权长久不变后,村社公益事业建设如果没有钱就修不成。
解决办法:该社议事会讨论:村社公益事业可以由社员讨论后,从集体经济收入中提出部分或受益户出资购买予以建设。
案例3:四组(原6社)敖锡海提出,承包经营权长久不变后,造成了死人吃饭,活人没田种。
解决办法:通过议事会和社员大会讨论,土地承包经营权长久不变后,从长远看不会造成死人吃饭,活人没田种,确权后更有利于:1、农民对土地的投入,保护耕地。2、当地农户经济收入的提高。
案例4:七组(原8社)晋良友提出,如果一家人的土地都被征占用,生产队又不补发土地,生活从哪里来?
解决办法:土地被征占用后,国家有相应的保障措施,生活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1、土地占用完后,可以享受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2、可进企业务工。3、土地征占用后的补偿费用,可用于谋生的经济基础。
案例5:三组(原4社)龙云提出,长久不变后,困难户、特困户如何解决?
解决办法:产改小组对此做了相应的解答:由国家的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和民政扶持等手段来解决。
案例6:四组(原5社)黄治成提出,农用地、建设用地、林地长久不变是否就是“私有化”?
解决办法:产改小组对此做了相应的解答:长久不变是把资源变资本,资本变资产,解决的是农村收入低下的问题,现在确的“长久不变”是指“经营权”、“使用权”的长久不变。
案例7:五组(原9社)牟洪兴提出,承包经营权和集体建设使用权、林权长久不变后是不是应该取消社一级经济组织。
解决办法:通过社议事会和社员大会会议通过,社一级经济组织不能取消,还应当进一步加强社一级集体经济组织建设,由社集体经济组织组织农民发展项目,增加收入。
(二)身份确认
案例1:五组(原9社)陶思华提出,本户违法生育的小孩,现没有上户口,问是否能参与分配?
解决办法:议事会和社员大会讨论通过,如果能在封户的时间内,交纳了社会抚养费并在公安机关办理了上户手续便可以参与分配。该户积极向镇政府交纳了社会抚养费,并在本社规定的时间内为小孩上了户,取得了分配集体资产的权利。
案例2:六组(原10社)周洪友提出,本人是“五保户”已到敬老院生活,本人能否参与原社的集体资产分配?
解决办法:通过社员大会讨论一致通过不行,原因是本人已由政府供养。原有的资源应归集体所有。
案例3:五组(原9社)牟瑞清提出,本人是退休在家居住的教师,有房在本社,如果道路、用电、用水等基础设施建设筹资,本人是否交纳?
解决办法:本社议事会讨论一致认为应该交纳,原因是他本人也享受了道路用电用水提供的便利。
案例4:五组(原9社)徐万良提出,其兄弟被判刑后,户口已不在本社,是否能参与分配?
解决办法:议事会和社员大会一致认为应该被确认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参加确权和集体资产分配。
案例5:五组(原9社)黄素英提出,其兄弟由于精神失常已于2005年外出至今没见到人,他家中人也不知去向,问是否能确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解决办法:议事会讨论并交由社员大会通过,应保留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原因是法院没有宣布其失踪或死亡。
案例6:六组(原10社)杨世银提出,本户的女儿已嫁入外省,但户口没迁走,问是否能享受分配?
解决办法:议事会讨论通过,由嫁入地出具证明,如在外地没享受分配,本次可确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已在嫁入地享受了分配,本次不再给予确权。
案例7:三组(原4社)王天龙已在本社结婚三次,现两任妻子户口在本社问是否都能确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解决办法:应该确为本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原因是他们户口在本社。
案例8:二组(原3社)冯光全提出,其妻已怀孕3个月,问其小孩能否确权?
解决办法:按议事会和社员大会会议决定,怀孕28周由县级医院证明才能予以确权,所以该户不符合条件。
案例9:二组(原3社)龚华云提出,本人于2001年3月5日犯罪判刑服役,出狱后于2006年服役回家后与黄甲镇另一妇女结婚,但该妇女户口一直未迁入本社,2007年镇计生办已批准我们夫妇计划生育一胎,本次可否为妻儿确权?
解决办法:通过社员大会会议通过,此次确权以公安机关上户的户口为准,在封户时间前在公安机关办理了上户手续的可以予以确权。该人得到了满意的答复,并极积为妻儿办理上户手续。
(三)土地实测
案例1:一组(原1社)周光勋提出,原来承包田地为3.8亩,为什么本次确权其田地只有3.5亩?
解决办法:产改小组就此给予解答:因为原来是由产量定面积,本次是以实际丈量为标准确定。
案例2:一组(原2社)卢登万提出,原来复耕的土地给不给予确权?
解决办法:由于该户新建房屋时占用的为承包用地,所以必须将旧房拆出复耕,复耕实际丈量土地扣减现房屋占地面积,多出土地作为集体建设用地,不足的扣减承包用地。
案例3:二组(原3社)冯光明提出,新开荒面积本次是否给予确权?
解决办法:产改小组就此给予解答,新开荒面积不予以确权,按决议要求四荒地作为集体资产收益后按股份分配。
案例4:一组(原1社)贾义洪提出,原承包地于2006年被水冲毁,本次确权怎么办?
解决办法:本社议事会讨论并通过社员大会决议,这次确权以实际家庭人口进行土地调整,以后如遇自然灾害集体不再作土地调整。贾义洪对此表示满意,坚决拥护产权制度改革。
案例5:三组(原4社)贾少成提出,原承包时因田埂宽,计算了产量,本次实测以田边为界限,跟原有面积有一定误差,应该怎么办?
解决办法:产改小组就此给予解答:本次实测后,如果面积不同于确权面积,社上进行土地调整。
案例6:四组(原7社)熬夕阳提出,修建东山快速通道时占用了我原来的承包地,本次该如何确权?
解决办法:产改小组就此给予解答:东山快速通道占用后土地没有调整的在此次产改中进行调整,本次确权以现有调整丘块为准。
案例7:五组(原9社)牟万贵提出,其兄弟的户口迁出后将其自留地赠与给我,本次给予确权否?
解决办法:产改小组就此给予解答:自留地此次暂不确权。
案例8:四组(原6社)曾祥记提出,原来分得的土地,后其全家户口迁出,自留地、林地交由其兄经营,是否确权?
解决办法:产改小组就此给予解答:户口已迁出,自留地、房屋占用地可确权给其兄。
案例9:三组(原4社)魏军提出,为其方便已经将土地与某户进行了交换,本次确权如何处理?
解决办法:本社议事讨论通过,如果双方同意,此次确权按现有交换的丘块进行确权。
案例10:二组(原3社)冯光云提出,由于新建房屋占用自已的承包土地,而原宅基地属于岩石又无法复耕,本次确权该怎么办?
解决办法:通过议事会和社员大会讨论,本次承包地确权应扣除现房屋占有的承包地面积,再确权。
案例11:六组(原10社)刘治平提出,原房屋已复耕,但未在本社修建房屋,已在场镇购买住房,该怎么办?
解决办法:产改小组就此给予解答:本户如果在本社修建房屋,按人均35平方米的建设用地确给本户,多余的确给集体,如果没有在本社修建房屋,复耕的建设用地全部确给集体。
案例12:一组(原2社)魏素清提出,其户口已迁出,本户的宅基地面积已经复耕,本次如何确权?
解决办法:产改小组就此给予解答:应确为集体建设用地。
案例13:三组(原4社)谭春茂提出,外出经商多年,将土地交由谭小军经营,本次能否给予确权?
解决办法:产改小组就此给予解答:要,本次以原承包地丘块进行确权。
案例14:七组(原11社)刘永贵提出,其承包地流转给**修建房屋,本次确权如何处理?
解决办法:产改小组就此给予解答:此次承包地确权应扣除此人私自协商后流转的土地给予确权。
案例15:一组(原1社)罗延昌提出,原承包地栽植为竹林,本次能否作为承包地确权?
解决办法:产改小组就此给予解答:按原有承包地丘块确权。
案例16:三组(原4社)贾仁泽提出,五保户将原有的自留地交给其侄儿经营管理,如何确权?
解决办法:产改小组就此给予解答:本次的承包地不给予确权,自留地收归集体所有。
案例17:一组(原2社)唐朝飞提出,原购买了本社的公房(保管室),现公房已垮塌,本户已复耕栽种果树,本次能否作为承包地确权?
解决办法:通过议事会和社员大会决议:不能确权,但果树收益归该户所有,但是土地流转收益归集体,土地作为集体建设用地,原因是当时购买的是房屋,土地属于集体。
案例18:一组(原2社)唐文龙提出,原购买了原集体的晒坝,现晒坝已损坏,本户已复耕种植农作物,要求集体作为承包地予以确权是否可行?
解决办法:过议事会和社员大会决议:不能确权,但种植收益归该户所有,但是土地作为集体建设用地。
(四)收益分配
案例1:二组(原3社)代延琼提出,公田、公地、道路、田坎的流转、征用后如何分配收益?
解决办法:通过议事会和社员大会决议:本社征用流转土地,扣除承包地面积后的多余收益以此次确权人口为基础进行按股分配。
案例2:一组(原1社)周永昌提出,其超生一小孩已3岁,因家庭困难无法缴纳社会抚养费所以至今未上户,本次能否考虑给予集体经济收益分配?
解决办法:通过议事会决议,小孩必须在封户前上户到本社,若未上户不能参与本社集体经济收益分配,若在封户前上户到本社可以参与集体资产分配。
案例3:四组(原6社)谭春林提出,因家庭劳力较弱加之其兄55岁至今未结婚,可否在集体经济收益资金内解决部分养老保险?
解决办法:产改小组就此给予解答:可向镇政府申请民政救济。
案例4:四组(原7社)敖永贵提出,集体经济收益如何管理?
解决办法:产改小组就此给予解答:集体经济收益资金交由镇政府会计核算中心按照财经制度管理,大宗支付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讨论支出。
案例5:四组(原7社)刘美阳提出,本人原为教师,已经交付了提留,现在能否参与集体经济收益分配?
解决办法:通过议事会和社员大会决议:不行,因为其享受了公益事业的便利。
案例6:四组(原7社)刘敬良提出,本人在机关工作,但未转户且有承包田地,是否参与集体经济收益分配?
解决办法:通过议事会和社员大会决议:根据土地承包法应该参与。
案例7:五组(原9社)徐强提出,于2007年5月入狱,服刑期三年,这三年期间是否参与集体经济收益分配?
解决办法:通过议事会和社员大会决议:要参与分配,由集体代为保管,待服刑完毕后交由本人。
案例8:七组(原11社)纪火琼提出,因一直在外经商,土地交由社上经营,是否参与确权?
解决办法:通过议事会和社员大会决议,因当年已写申请不承包土地,不参与确权,可享受集体经济收益分配。
案例9:四组(原5社)叶昌友提出,2008年分户,是否将林权采用分户进行分配?
解决办法:产改小组就此给予解答:不行,该户可采用协议的方式按股分配。
案例10:四组(原6社)谭春敏提出,其无子女,目前已有50多岁,以后可能为五保户,成为五保户后目前确权的土地可否流转给其他人?
解决办法:通过议事会和社员大会决议,不行,因为是政府集体供养,可经社员大会同意,谁供养就交谁管理。
(五)其他事项
案例1:二组(原3社)冯思江提出,由于本社将对原社道进行改造,占用该户承包地,如何进行处理?
解决办法:通过议事会和社员大会决议:确权后因公益事业占用农户承包地,根据当时的国家补偿政策标准由集体对该户进行补偿。
案例2:四组(原6社)谭明文提出,2003年林木补偿时,本户受到一定损失,此次林权改革,又再次受损,鉴于两次受损,希望社集体给予酌情考虑。
解决办法:针对谭明文提出的这一问题,瓦窑村4组全体议员召开议事会和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并形成决议:按现持有本社户口的人数进行平均分配。在执行决议之初,谭明文对此决议仍有抵触情绪,后经镇、村、社工作组人员多次到他家,为其作思想工作。现已自愿签字。
案例3:四组(原7社)刘大和提出,已经流转的林权给玫瑰园68年,承包经营权的林权如何确认?
解决办法:产改小组就此给予解答:林权应当确给玫瑰园68年的集体林权,期满后仍然归集体所有。
案例4:二组(原3社)古正平提出,为享受此次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中的耕地保护基金,古正平提出让社集体为其未婚儿媳分配土地。其理由是4月9日的议事会决议中明确指出妊娠期在7个月以上且持有镇级医院相关证明的农户可分得土地,照这样来看,她的儿子即将结婚,其儿媳妇也将成为本社社员之一,就应该分配土地。
解决办法:针对古正平提出的问题,瓦窑村两委及瓦窑村二组全体议事会成员通过反复为古正平作思想工作,多次向他讲解政策,讲解道理。现古正平已能够理解,并积极配合工作。
案例5:六组(原10社)杨仕丽提出,为享受此次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中的耕地保护基金,杨仕雨提出社集体经济组织应妥善处理其侄女的问题。
解决办法:针对杨仕雨提出的问题,瓦窑村六组全体议员就此问题咨询了镇农村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并就相关问题进一步咨询了镇农村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下面的监督检查组成员法律顾问,又召开议事会讨论,做出决议。
案例6:二组(原3社)陈光华提出,为享受此次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中的耕地保护基金,陈光华提出让社集体为其妻子和女儿分配土地。
解决办法:针对陈光华提出的问题,瓦窑村二组于4月9日召开议事会讨论,形成决议:社集体将对本社承包土地调整采取“大不动,小调整”,且调整后的承包土地,将遵循“生不添,死不减”的原则。该社将土地平均分配给户口在本社的每一个社员。参与承包土地分配人员名额的统计时间界定在2008年4月12日止。陈光平提出的问题得到了有效解决,现陈光华分到土地。
案例7:二组(原3社)陈昌奇提出,本户一家一直在外工作,后来,一家人的户口经农转非,全部迁出本社。于年回本社建屋,并办理了房屋产权证。在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中,这一问题该如何处理?
解决办法:针对陈昌奇家的这一问题,瓦窑村二组全体议员就此问题咨询了县房产局工作人员,就相关政策进行了具体了解,并就此类问题做出如下解决办法:对于所有办理了房产证的房屋,在产权制度改革中,一并确权颁证。
案例8:晋良远一社(原2社)社员,该户现有5口人。该户在08年5月份产改确权封户人口为3人,现在其媳妇和孙女是在去年封户以后才取得本社户口,因此,按议事会规定,媳妇和孙女未能取得承包土地。晋良远提出,本社正在进行对承包土地经营权长久不变的改革,借此机会要求给予媳妇和孙女分配承包土地。
解决办法:针对晋良远一户提出的要求,一社议事会召开了议事会,并形成了相关的意见:土地承包经营权长久不变的确权是以08年5月份产改封户人口为对象,对于封户后才在社上取得合法户籍的社员只能参加集体确权后多余部分收益分配。
案例9:龚华云二社社员,该户有4个家庭人员。龚华云的妻子和女儿在去年产权制度改革封户时未取得本社的承包土地,前些年,该社的承包地因村委会设置坟墓安置点而被征用后,土地费由社集体统一分配。这次因“成自沪”高速公路将再次征用土地,土地征用费用也应该由生产队统一分配。
解决办法:根据龚华云一户提出的问题,由社议事会讨论形成意见如下:根据产改确权精神和本次土地承包经营权长久不变的相关决议,因国家或集体建设规化需要征用土地时,占用哪一户的承包地,就根据确权证书上该承包丘块面积,将全部收益给予该户,合作社不能再统一平均分配收益。
案例10:胡发全一社“五保户”,现本人的生活费用基本靠社集体承担。胡发全提出,他以后去逝后,能否将承包土地和其他产权赠与其弟胡发明?
解决办法:根据“五保户”胡发全提出问题,社议事会讨论形成了如下相关意见:因为胡发全是五保户,现一直由村社集体供养,其享有的承包土地经营权不能转让或流转,只能由集体处置和所有。处理原则是:谁供养、谁受益。
案例11:龙吉华,男,现年54岁,是瓦窑村一社社员,现家有5口人。龙吉华由于本人比较能吃苦耐劳,很勤劳,在80—98年期间对社集体的荒坡、荒山进行开垦,面积多达2亩以上。他提出要求:荒山、荒坡是他开垦出来的,以后租用或征用时,收益应归他家享有。
解决办法:根据龙吉华提出的要求,社议事会组织了讨论,并通过相关处理性意见:该户开垦的荒山、荒坡现在耕种收益归自家所有,但在被征用或租用时,开垦出的荒坡、荒山收益归社集体所有,不能由他家享有,因为荒山、荒坡其属于集体的组织所有,由集体按2009年封户后的成员人数确定股权数,进行分配。
案例12:魏朝勇,男,31岁,魏朝勇夫妻长年在外打工,自已承包的土地并未耕种,是交由其弟魏朝均耕作。魏朝勇提出:如果他没有时间耕地,那么在承包的土地长久不变后,他能不能进行对承包土地享有耕种的处置权?
解决办法:根据他提出的要求和问题,社议事会经多次讨论并形成相关意见,在承包土地经营和长久不变后,农户有权对该户承包土地使用权进行流权、互换、转让,抵押,也可由后世子孙继承使用。魏朝勇的担心得到了圆满的解决。
案例13:徐万良,男,47岁,本户承包地和自留地由天燃气公司租用建输气站,部分社员要求占用土地的费用应收归社集体统一支配,他认为这样不合理。徐万良提出企业租用他家承包土地和自留地的收益归他家吗?
解决办法:该社议事会进行讨论,并制定了相关意见:承包土地经营权长久不变后,对承包土地不再作调整,对因征用或租用时,社集体或企业,按当时国家政策标准,实行货币补偿,并且由本户所得收益不作平均分配。
案例14:贾义旭,男43岁,现家庭有4个人口,是瓦窑1社社员,2005年发生洪灾,将其承包土地给冲毁了1分多,现土地承包经营权长久不变后,他家的承包面积就实际减少了。贾义旭要求承包经营和长久不变后合作社应补够他冲毁的承包土地。
解决办法:根据贾义旭反映的问题,社议事会讨论通过了相关意见:现在按实测下来的实际面积对贾义旭户进行土地调整。这次承包地经营权长久不变后,社集体不再对各户遭受的自然灾害如(水冲、滑坡)等造成的承包地面积减少,给予土地调整。如生活困难,村社将积极上报,及时给予该户申请相关的民政扶持,做到“应保尽保”
案例15:罗廷昌57岁,男,现家庭人口为5人,由于承包土地下户时该户做的低产量的抽水田、因此当时社集体以1亩折为7分划拨给该户,在这次土地实测中,该户的承包地面积较本社承包地最少户多1亩多。罗廷昌要求社集体在这次土地实测承包时应按现有面积确权与他家?
解决办法:罗廷昌一户提出的问题具有普遍性,对此,社议事会组织了讨论和研究,得出以下处理意见:原则上以08年5月份产改确权面积为准,在这次土地实测中多出的面积仍由该户耕种,但应确为承包地较少户或社集体所有,在国家的粮食直补和耕保金发放时,以土地承包证上的确权面积为准进行发放,在土地被征用和租用时,仍以确权面积发放收益与该户,多余部份归社集体统一处理。
案例16:苟如贵,29岁,现家庭人口为3人,由于天燃气“720”管线在施工中破坏了原有沟渠,造成了该户和多户农户放水困难。这次社集体结合社员反映放水难的问题,决定将放水沟进行扩宽治理,这样就会占用他家的承包土地。苟如贵提出,承包土地的经营权长久不变了,社集体也不再做土地调整,那么修沟占我家的承包地该按国家标准进行补偿,否则就别想扩沟?
解决办法:对于苟如贵提出的扩沟占承包地一事,社议事会组织研究讨论,并结合承包土地长久不变的精神,给了以下处理:原则上为谁受益谁负担,因社集体不再调整土地,只能按今年国家征用土地的政策标准,以货币的形式补偿给苟如贵一户。
案例17:龙吉明,男,49岁,现家庭人口为4人,其中2个子女,均为大学毕业生,其女子已毕业参加了工作,户籍迁出,其儿子今年刚毕业,在家待业。要求为其两个子女确承包土地经营权?
解决办法:根据龙吉明一户提出的问题,结合国家对在校和毕业大学生在家参加分配的文件精神,社议事会展开了激烈的讨论,处理意见如下:因其女子大学毕业已2年以上,户籍已迁出,并且已取得了正式职业,社集体不予以确权,分配承包土地;其儿子今年刚大学毕业,户籍虽已迁出,但在家待业,社集体给予确权,分配承包土地,并且承包土地经营权长久不变。
案例18:周光勋,男,48岁,其新建房屋在自己承包土地上,现该户的承包土地实有面积已不足产权证上承包面积。周光勋提出他家承包土地按实测后就不足产权证上的面积,他家这次能否将原宅基地还耕后的土地确相同面积为承包土地?
解决办法:根据周光勋一户提出的问题,是在我村、我社较为普遍的现象,因此社长卢登万就这一问题组织社议事会进行了讨论,最后得出如下处理意见:
1、对该户原宅基地的还耕土地进行丈量,从中划出与现在承包土地建房相同面积作为承包地确权给该户,其他多余面积仍由该户耕种,但最后处置应归社集体。
2、如该户原宅基地还耕后土地面积不足在承包地建房的面积,应从承包土地面积中扣减出差额面积。
案件19:李建明,男,37岁,现有家庭人口为4人,由于各种原因,他家的承包地块与本社其他户进行多次的互换,造成原承包证上的土地丘块已与现在他家实际种植丘块不符。李建明提出本次承包土地实测怎样对他家承包土地确权?
解决办法:根据李建明提出的问题,社议事会进行多次讨论得出了如下处理意见:对该户现有种植土地进行测量,并结合本社人均承包土地面积标准以登记确权。
案例20:叶盛云,男,48岁,现有家庭人口3人,由于各种原因,他家的承包土地和自留地、宅基地已不能完全区分开了。本人提出他家的承包土地如何给予测量确权?
解决办法:针对叶盛云提出的问题,经社议事会讨论得出如下处理意见,对该户的承包土地、自留地、宅基地一并测量,结合本社人均承包土地面积予以登记确权,多余暂不予以确认。
案例21:周光堪,男,49岁,现有家庭人口为8人,在今年上半年,其父亲去逝,按去年他家确权人口为9人,今年在分配集体多余部分收益的股权时,未对其父亲进行统计分配。周光堪提出他的父亲已取得合法的承包土地的身份,现虽已去逝但也应该得到集体多余部分收益的股权?
解决办法:针对周光堪一户提出的要求,社议事会经讨论,得出如下处理意见:由于承包土地经营权是以2008年封户时以家庭为单位进行承包,因此,其父亲虽已去逝,但不影响其家庭承包土地面积。然而,社集体多余部分收益的股权分配是以2009年的封户人口为基数,因此其父亲不能参与社集体多余部分收益的股权分配。
案例22:6组由于原10社将被省电力公司征用100多亩土地,将出现土地情况为人多地少,可能征用后影响社员的正常生活?我社社员在承包土地征用后如何购保险?
解决办法:根据社员的反应意见,结合国家征用土地购保险的文件精神,社议事会做出如下处理意见:按社员自愿的原则,如愿意买保险的农户,就应承担政策规定的费用。
三、保障“长久不变”的制度规定
(一)各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以2008年确认的成员身份为准,以户为单位享有本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各社的承包地承包到户后,自2008年5月2日起,以户为单位,承包经营权长久不变,不再进行调整。
(三)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长久不变后,农户被征用或租用的土地收益处理办法为“谁承包,谁享有”,不再由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均分配。
(四)“五保户”去世后的承包土地经营权和收益权的处理,应在得到村委和本社议事会同意并在公证处公证后,采取“谁供养,谁受益”。
(五)土地承包经营权长久不变后,农户依法享有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流转、继承等方面的权利。
(六)针对由于自然灾害(水毁或滑坡等)对承包土地的损毁,社集体不再调整划拨地给受灾农户承包地。
(七)在农村承包地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后,以户为单位,人均在0.3亩以下的户,按政策规定购买保险,原则上采取农户自愿并承担政策规定的费用。
(八)各社集体土地被国家因建设需要征用或项目流转时,对田坎、河滩、荒坡等未分配到户的面积收益归社集体所有,由各社按照2009年自身情况再次确定的成员数分配股份到户,今后由农户按股持有,股份经社员会议同意,可以在本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继承、转让等。
(九)因农户建房占用承包地,在本次实测中,原宅基地复垦后,与建房相当的面积作为承包地承包给建房户,多出的面积进入集体建设用地,如果复耕面积少于占用承包地面积的扣减农户不足部分的承包地面积。
(十)承包地实测过程中,因原承包地发包时由于土地以产量定面积产生的面积差异,其多余面积的耕种由原承包户耕种,但多余面积应作为不足面积承包户的承包地面积,由不足面积的承包户流转给现耕种户耕种,流转时限以国家征占用或项目流转该土地时间为准,同时,双方应具备流转协议,耕种收益归现耕种农户,征占补偿、流转收益、耕保金及国家对农民按土地面积计算发放的各种补贴由不足面积的农户享受。
(十一)各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均面积按实测平均数计算。
(十二)今后集体公益事业需占用社员承包土地时,按当时国家征用标准由受益户出资进行补(赔)偿。
四、实施新制度后的初步效果
通过长久不变试点,瓦窑村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收益分配等进行了固化,让群众吃了个“定心丸”,心头更加踏实了,业主来投资也更有信心了。
(一)充分保障了老百姓的合法权益,真正做到了自己的东西自己做主。六社老农民牟洪兴说:“今后要占用我的土地,再大的老板都要找我协商了”。
(二)有效提高了老百姓保护耕地、提高耕地生产能力的积极性。一社的周光勋在长久不变决议上盖拇指印的时候说:“今后土地稳当了,我也敢把我的冬水田改成旱地种粤菜了”。
(三)增强了投资商投入农业生产、进行规模经营的信心。玫瑰天堂投资业主正在积极与我村农户协商延签15年的流转合同,他说:按照原来的承包期限签订合同,我现在投资建设1.28万亩的玫瑰天堂要16年才能收回成本,利润回报期只有3年,投入得越多,风险就越大;现在搞了长久不变,我的盈利时间延长了,利润有了保证,加大投入、扩大规模、提高档次的底气也更足了。
中国乡村发现网转自:村庄与城市 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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