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长沙县法院为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继续落实好长沙市人大常委会“司法公正长沙行”活动要求,制定出台了《关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审委会委员参加开庭旁听的规定》,要求审委会委员必须参加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开庭旁听。同时,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教授旁听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开庭审理,在创新审判管理、主动接受监督、提高案件质量中推动公正、阳光、民主、文明司法。

    一是明确旁听范围。主要旁听以下类型的案件: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协及上级法院交办、督办的案件;涉及当事人人数较多的案件;社会各界舆论媒体关注的热点案件;再审案件;新类型案件;其他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是规范启动程序。对属于旁听范围的案件,承办人应当主动报告监察室,由监察室报告院长审批,决定是否通知审委会委员参加案件开庭审理的旁听。院长、主管院长认为属于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可要求承办人按此办理。

    三是推行告知制度。案件开庭前,承办人应当向当事人告知本制度,由书记员宣布参加旁听审委会委员的人数。审委会委员与案件存在法定回避情形的应自动回避,否则当事人可依法申请回避。

    四是主动接受监督。院长可以根据案情的需要,决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教授参加旁听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活动,增强审判工作的透明度和提高法官驾驭庭审能力。

    五是注重旁听效果。审委会委员有权在开庭前、开庭后向承办人询问案情,查阅案件资料。审委会委员旁听案件的考勤情况,将作为公务员年终绩效考评的重要依据。

    长沙县法院《关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审委会委员参加开庭旁听的规定》的出台,有效解决了审委会委员单方面从案件承办人的汇报中了解案情、作出决定的问题,真正发挥好审委会委员听案、审案、议案、定案的职能作用,也让“司法公正长沙行”活动进一步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