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午,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发布会,通报未成年人检察工作30年的有关情况。据介绍,2003年至2015年,全国检察机关经审查批准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92万余人,不批准逮捕16万余人,起诉108万人,不起诉5万余人。发布会上,最高检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副主任史卫忠表示,目前中国是否需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应当经过大量的论证和研究。(新华网>2016年05月28日来源: 京华时报)
2015年10月18日下午,在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3名未成年人将一名女教师劫杀,3人犯罪嫌疑人中最大的13岁,最小的11岁,均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目前已被送往工读学校。由于年龄未达到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而逃避了刑罚处罚,出现了女教师“死了白死”的怪相,从而引发全社会舆情。
纵观此案,3名犯罪嫌疑人虽然年龄最大的只有13岁,但他们心智、手段已于成年人无异:其一,当发现只有1名女教师在校,3人就预谋抢钱将老师打死,为抢劫钱财杀人动机相当明确;其二,先是由赵某用“诈术”将女老师引出房间,劫杀后,3人将尸体藏在卧室的床底,再将现场的血迹清理后逃离现场,整个过程,作案手段相当“老道”,完全不像未成年人所为;其三,用木棒将老师打倒,在厕所里继续暴打,用毛巾捂住老师口鼻勒索钱财殴打致死,手段相当残忍毒辣,“是可忍孰不可忍”。
3名未成年人劫杀女老师,只是众多的未成年人犯罪中的一例,近年来不断发生的 “校园暴力”事件和低龄未成年人严重犯罪案件随时见报,给社会带来新的隐忧。其中: 2003年至2015年,全国检察机关经审查批准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92万余人,不批准逮捕16万余人,起诉108万人,不起诉5万余人。数据显示,2013年至2015年全国检察机关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不捕率、不诉率均呈逐年上升趋势。此时,如再不加以法律法规修改,一大批未成年犯罪分子无法追责,完全可视为被放纵,不知还会发生多少起女教师被儿童残杀的悲剧!
根据国家现行法律规定,承担刑责的最低年龄为14岁,不满14周岁的人,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关于这个承担刑责的年龄界限,应是基于1997年那会儿的未成年人心智发育状况而确定的,但随着国家的富强、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知识信息的普及,目前我国小学六年级(12岁)学生绝大多数身高已经达1.5米以上,初中学生更是显得“人高马大”,已经达到或者接近成年人标准。如果他们的思维能力、体质体格在负能量的驱使下,完全具有对社会的破坏力。“时事易也”,面对客观情况的变化,未成年人的年龄“下线”也应该相应地予以“调低”,写进相关法律法规里面,这十分有必要。
横向看其他国家,也有着非同寻常的借鉴意义,据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相关资料表明,世界各国是根据各自不同特点与未成年人特征制定符合本国情况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印度、巴基斯坦、新加坡、南非等11个国家将该年龄定为7岁;英国、乌克兰、埃塞俄比亚等10个国家,定为8~10岁,则包括;韩国、法国、波兰等7国定为12~13岁;14岁及以上有埃及、阿尔及利亚等11个国家。
“严管就是厚爱。”治理国家靠法律法规,如果法律法规滞后,对国家和社会管理以及对青少年来说都是“百害无一利”。 总的来说,非洲、印度及其他国家的7-10岁的承担刑责年龄显然不太适合外国国情,而亚洲邻国韩国与我国各方面的情况与韩国差不多,他们将刑法追责年龄定位12岁—13岁,值得我们借鉴。为了不让一个犯罪分子逃脱法律的制裁,笔者建议法律制定机关,应根据我国国民身体及心智发育现状、参考国外相关法律条款,“与时俱进”将刑法追责年龄起点降低到12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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