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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杰等:浅谈村干部经济犯罪的基本问题

[ 作者:宋杰 张宝文   文章来源:中国乡村发现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8-02-28 录入:王惠敏 ]

摘要:近年来,在党和政府对三农问题的持续关注及惠农政策的不断出台下,越来越多的惠农资金开始流向农村。令人遗憾的是,在惠农政策落实过程中,某些村干部作为国家政策落实的协助者,却利用职务之便挪用、侵占集体财产、假公济私。随着村干部经济犯罪案件的增多和涉嫌经济问题的突出,造成了干群关系日益紧张,不仅破坏了国家法律和惠农政策在农村的落实,更容易引发群众上访,稍有不慎,极易引起群体性越级上访。如何处理答复群众反映村干部经济犯罪信访已成为基层党委政府亟需解决的棘手问题。

一、经济犯罪的概念

经济犯罪(Economic Crimes)一词最早是由英国学者希尔提出的。希尔1872年在英国伦敦举行的预防和抗制犯罪的国际会议上,以“犯罪的资本家”为题,首次提出了“经济犯罪”一词。

迄今为止,学术界对“经济犯罪”一词并没有确切的定义。目前,“经济领域说”、“经济关系说”、“主观图利目的说”、“经济领域和客体混合说”是四大主流观点。“经济领域说”认为所谓经济犯罪,就是经济方面的犯罪或经济领域里的犯罪;“经济关系说”则认为侵犯社会主义经济关系的犯罪就是经济犯罪;“主观图利目的说”又认为经济犯罪是一种故意犯罪,而且是具有图利的特定目的的犯罪;“经济领域和客体混合说”认为破坏经济领域中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犯罪就是经济犯罪。

综合上述观点,笔者认为,经济犯罪主要包括两大类,一类是我国刑法分则第三章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另一类是我国刑法分则第五章规定的侵犯财产罪,除此之外,我国刑法分则其他章规定的某些侵害社会主义经济关系的犯罪,如制造、贩卖假药罪、贩毒罪、贿赂罪,也属于经济犯罪的范畴。

二、村干部经济犯罪的主要类型和特点

在惠农政策的落实和政府的巨大投入下,村集体经济日益壮大,农村面貌也发生了根本变化。但在财务管理不健全、村务缺乏透明、“一言堂”特权思想等诸多因素影响下,村级财务收支和管理暴露出诸多问题。这些问题滋生腐败、关乎民生,严重影响农村社会的稳定。

(一)村干部经济犯罪的主要类型

1.职务侵占。村干部在管理或直接经手资金、财务过程中,利用自己职务上形成的便利条件,采用资金不入账、私设小金库、白条开支、巧立名目违规发放补贴等方式,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随着中央“打虎拍蝇”反腐力度的加大,村民法律意识的增强,越来越多的信访举报件涉及村干部职务侵占问题。如2015年11月我市纪委根据群众举报查处某党支部书记陈某职务侵占案,经查,陈某在担任村支部书记期间,村级账目管理混乱、严重缺失,经查证,陈某利用职务之便,通过村绿化项目虚列开支,侵占集体资金达17000元。陈某的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的构成要件,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我市纪委给予陈某开除党籍处分,并收缴其违法所得归还其村集体。

2.贪污集体财产。村干部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在协助乡镇政府落实国家政策时,利用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集体财物。村干部侵吞惠农资金事件的发生,造成了人民对政府的信任危机。某些村干部在面临诱惑时把持不住,从而走上违法的道路。如2016年4月我市纪委根据群众举报查处某管区书记韩某贪污粮食补贴款案,经查,韩某在担任某管区书记期间,抓住小麦直补款发放程序的漏洞,通过虚报地亩数,套取国家小麦直补款65250元,成为侵吞粮食补助款的“硕鼠”。韩某的行为既侵犯了国家公职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又侵犯了公共财产所有权,干扰了国家的正常管理秩序,涉案数额巨大。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我市纪委给予韩某开除党籍处分,并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交司法机关。

3.以权谋私、违规办事。村干部作为政府和群众联系的纽带,在国家有关政策的上传下达中起到关键作用。基于这种便利,某些村干部以权谋私、暗箱操作、串通作假、虚报冒领、层层截留、吃拿卡要,致使国家政策在基层落实时严重变味。诸如低保办理和扶贫资金的发放问题,某些村支书将百姓的“救命钱”看成眼里的“唐僧肉”,将罪恶之手伸向这笔救济款,克扣私分或优亲厚友、贪污挪用。如2016年6月,我市纪委接到群众举报某村党支部书记宋某违规为亲朋好友办理低保的线索,经查,宋某利用职务之便,分别为各自不符合享受农村低保政策的直系亲属办理了农村低保,其行为已违反《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相关规定,我市纪委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七条规定,给予宋某严重警告处分,并收缴其违法违纪所得。

(二)村干部经济犯罪的主要特点

1.主体特殊、定性困难。村干部是村民自选的区别于一般国家公职人员体制外的非在编的边缘化干部。基于此,在某些涉及经济职务犯罪主体认定上较为困难。如在贪污罪和侵占罪的定性上,笔者认为关键点在于确定国家发放给个人的补助款的性质,确定是否属于公共财物。若是公共财物,应该定贪污罪。

2.社会影响大,危害严重。村干部虽小,却因直接关涉群众的切身利益而更为全体村民所关注,一旦村干部涉嫌经济职务犯罪,直接影响着基层群众对我们党和政府的信任,造成干群关系紧张,易引发群众上访,工作方法或方式稍有不慎,更易引发群体访或越级访。

3.作案手段多样,隐蔽性较强。近几年,村干部违法违纪的作案手段经历了从简单到多样的转变。由之前的单独隐蔽作案到现在相互勾结、合伙作案;方式也由简单的收入不入账、直接侵吞转为虚列开支、虚报冒领;甚至设账外账,公款私存。作案手段的多样性和看似隐蔽的明目张胆给取证带来了难度。

三、村干部经济犯罪的原因分析

(一)村干部自身文化素质不高,法律意识淡薄

村干部自身文化素质不高,法律意识淡薄是导致其经济职务犯罪的主观因素。在被我市纪委查办的村干部中,80%以上是长达15年以上的老支书,其特权思想严重已令人咋舌。这些人往往以为本村做出贡献为由,居功自傲;或借宗族势力“拳头当权”,恃强欺弱,在村里横行霸道,肆意侵犯村民人身权利;俨然把自己当成村里的“土皇帝”。

(二)村级财务制度不健全,落实不力

财务管理不健全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从近几年我市纪委查办案件的情况看,发案的这些村基本都是村干部直接经手现金的收支,代行会计室出纳之职,自己经手,自己审批,严重违反财经纪律;原始票据不规范、白条入账或坐收坐支,造成账实严重不符。在农村实际工作中,记账人员并非会计专业出身,缺乏相关的金融知识,无正规发票来源途径或为逃避开票税收故意不开取正规发票。或新老班子交接手续不完备,造成原有票据丢失和资料不全的情形。

(三)监管部门监管乏力是导致犯罪的重要因素

各乡镇经管站负有对各村财务的监督、管理责任,受地理位置或人员匮乏等条件限制,村集体账目整理工作基本依靠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一支笔”。经管站对村账目并未真正认真核查,帐目丢失也无人过问,使得村务公开基本流于形式。

四、村干部经济犯罪的预防和打击

近年来,村一级党组织作为我们党最基本的组成部分,已然成为腐败的“重灾区”,“老虎易打,苍蝇难拍”已经让政府陷入信任危机。村干部作为政府和群众联系的纽带,其一言一行关乎政府形象。经济犯罪重在预防,应当树立于预防为主的方针。在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大环境下,如何有效预防村干部经济犯罪已成为亟需解决的重点问题。

(一)村干部经济犯罪的预防

1.加大村干部培训力度,增强村干部法制观念。目前,村干部呈现年龄偏大、学历偏低等现状,因此乡镇党委、政府应当推荐一批思想觉悟高、政治立场坚定的优秀大学生村官到村任职,充实农村干部队伍;其次,乡镇党委、政府一定要把好选举关,坚决遏制“家族村官”现象。乡镇党委、政府也要不定期、不定点的对村干部进行业务培训,以加强村干部的政治素质。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支书”要严格管理,不能置若罔闻。在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同时更应当以反面教材为例,起到一定威慑力,达到警钟长鸣的效果。如我市纪委曾在2015年12月组织多名村党支部书记到廉政教育基地参观,接受廉政警示教育。

2.建立公开、透明的农村财务规章制度。权力的过度集中容易引发腐败,而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首先要实行村财务的“分权制”,即建立财务审批、记账和保管相分离的财务规章制度,增强财务透明度,及时有效向群众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其次是要对财务人员进行统一的法律、业务培训。组织党员代表、群众代表组成村民理财小组,定期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汇报财务状况,促使财务阳光化。同时做好村干部的离任审计,争取将经济犯罪降到最低。

3.设置畅通有效的信访举报渠道。设置畅通有效的信访举报渠道,提倡并鼓励群众实名举报,反映真实情况。对于群众提交的举报信访件,信访工作人员在做好保密的同时,积极有效的转交相关部门进行受理登记。对于不属于范围内举报的相关问题要真诚耐心的向举报人解释,以免引起不必要的误会。同时要提醒举报人,不要同时向多个部门多头举报同一事件,告知上访人不重复上访,不去公众网络“海量”乱发帖子,否则可能导致泄密,给被举报人创造隐匿和毁灭证据的机会,加大查处难度。

(二)村干部经济犯罪的打击

要建立健全经侦、检察、纪检、审计等各部门合作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加大查办力度,秉公执法、严格执法,形成打击合力,依法加大对违法村干部的打击力度,狠狠打击群众反映强烈、涉及面广、影响深、危害大的经济犯罪问题。


中国乡村发现网转自:法制与社会2017年0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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