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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犯罪为什么不能一视同仁?

[ 作者:成钢  文章来源:中国乡村发现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7-11-01 录入:吴玲香 ]

今年以来,南昌纪检监察机关查处违规配备使用公务用车73起,处理87人,党纪政纪处分65人。其中数起典型“私车公养”和“公车私用”情况通报尤引人关注。东湖区百花洲街道办副主任、城管办主任刘成忠先后3次使用单位公车加油卡给自己的私车加油,合计金额1000.15元人民币。东湖区纪委给予刘成忠党内警告处分,并收缴涉案款物1000.15元。(人民网 10月31日)

南昌纪委在治理“车轮上的腐败”方面取得了丰硕成果,足见“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决策在当下的必要性。但是作为典型案例的刘成忠仅仅是给了一个警告,收回了赃款,这就没了?没了!纪检监察机关的同志们花了老大的功夫把他查出来,就这样继续让他回到原有岗位?如果一个小偷跑到政府部门去偷了价值一千多块钱的财物,是不是也该给个警告,收回赃款然后放了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所谓“数额较大”,根据《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千元至3千元以上。也就是说,如果一般的盗窃犯盗窃了一千多块钱的财物除了会交一定数量的罚金还会面临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而这位刘成忠主任仅仅交出了赃款受到了一个党内警告。一个贼,盗窃了同样价值的财物,受到的惩罚却截然不同,这是为什么?或者换句话说,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民,犯了罪为什么不能一视同仁?

对于这个问题要辩证地看待。要让一般的犯罪分子不再犯,只能让他受到法律的制裁。而作为公职人员的犯罪分子会考虑自己的政治前途,党内的处分不仅会影响其政治前途,还会让他抬不起头,这对预防其再次盗窃的作用远远大于判刑。公职人员行使公权,公职人员犯罪对党和国家造成的损失不是一般的犯罪分子比得了的,对公职人员的德才要求应该比一般的群众要求更高。但是,刘成忠让我们看到的是公职人员一定程度上的犯罪在定性上就没当成犯罪。“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是我国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导向。像刘成忠这样盗窃公家财物的干部有什么资格说“德”?一个盗窃了公家财务的人即使不再犯,他还有什么资格再回到原有岗位上行使公权?

刘成忠这样的干部以后还会不会再犯谁也无法预测,能预测的是,人民群众看到这么个道德品质败坏的人继续行使公权,心里一定在骂娘。

腐败问题的根源是人内心的贪婪,制度漏洞和监察缺位为其提供了腐败的温床。一支廉洁的公职人员队伍,不能有战胜不了自己内心贪婪的人。把公权交给贪婪的人行使,他们只会呆板地执行任务,看到能满足自己私欲的机会绝不会手软。“为人民服务”是指望不上他们了,而且还要让大量真正德才兼备的人去监督他们。吃党的,喝党的,接受党的教育,到头来不为党的事业做出应有的贡献,还给党摸黑,这样的人是毒瘤。既然是毒瘤就要开刀取出,而不是开刀看一下再把伤口缝上。我们的党挨了一刀又没有切掉毒瘤,这图个啥?

法律应该作为党纪的底线,道德作为法律的底线。也就是说,公职人员做的事情,放在一般群众身上属于违法的范畴,在接受党纪的处分的同时还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公职人员做的事情放在一般群众身上即使不属于违法的范畴,应该单纯根据党纪作出处分。刘成忠做的事情放在一般群众身上属于违法,就应该在受到党纪处分的同时受到法律制裁。

毛泽东同志曾经生动地说过,我们党必须是一个在人民群众眼里庄重的党。什么样的党才是庄重的党?每一个党员都是社会精英,每一个党员的德才都高于一般人的党才是一个庄重的党。焦裕禄,杨善洲、孔繁森这样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人是党员,刘成忠这样的人就不能是党员。如果像刘成忠这样的人还适合做党员,那党员和干部也太低贱了,如果不适合,那就不应该只是做党内处分而不予法律制裁。

(作者单位:平武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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