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新型城镇化进程中的农民工随迁子女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的实质决定了相关制度改革的边界。随迁子女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聚焦义务教育阶段。促进随迁子女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的制度包括教育条件均等化制度、教育起点均等化制度、教育过程均等化制度、教育结果均等化制度等与教育均等化直接相关的“教育均等化制度”,还包括教育办学制度、教育管理制度、人口管理制度、社会支持制度等“教育均等化保障性制度”。随迁子女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的最终目标是促进教育公平。随迁子女教育均等分为平等性均等、差异性均等和补偿性均等,不同性质的均等对于相关制度的改革提出了不同要求。
党的十八大以来,将“新型城镇化”上升为国家战略。新型城镇化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更加注重农村人口向城市迁移过程中“市民化”的有效达成和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实际获得。在城镇化进程中因大量农民工流动而导致的公共服务供给不均等问题集中地反映在其随迁子女的义务教育问题上。本文就如何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以下简称“随迁子女”)享有均等化的基本公共教育服务问题进行系统探讨。
一、随迁子女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的内涵与制度改革的边界
(一)界定“城镇化”:新型城镇化的核心任务与路径选择
城镇化(urbanization,也称“城市化”)是指非农产业在城镇集聚、农村人口向城镇集中的历史过程。从整体上讲,我国城镇化与信息化、工业化、农业现代化不协调,滞后于新型工业化发展。2012年,我国按常住人口统计的城镇化率已经达到了52.6%。[1]但如果按户籍人口计算,只有35%左右,与发达国家70%-80%的城镇化率相差甚远。这表明我国的城镇化是低水平的城镇化,主要依靠非均等化基本公共服务压低成本推动城镇化发展的模式已不可持续。城镇化必需进入以提升质量为主的转型发展新阶段。[2]新型城镇化的核心是推进人的城镇化,推动农民向市民实质性转变,关键在于实现城镇化地区人口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因此,在城镇化进程中,推进与人口流动和转移相配套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体制改革与机制创新则成为破解流入地城市新二元格局、加速城镇化转型发展的可行路径选择。
(二)界定“教育”: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的教育类型与主要改革取向
教育要在促进人的城镇化和全面发展中发挥核心作用,需要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等教育体系和结构的调整和完善,但这种调整和完善并非不分主次,而是以满足城镇化进程中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作为优先方向和战略重点。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就是国家保证全体居民均等地享有基本公共服务,包括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公共卫生、社会保障、公共安全等,其目标是保证生存和发展的起点公平、基础性的服务均等以及人们基本权利的平等。[3]根据 “全国六普数据”推算,全国0-17周岁随迁子女数量达到2877万人。[4]从劳动力供给角度看,为中国未来城镇化提供潜在劳动力的就是正在城镇接受义务教育的农民工子女。与城镇适龄儿童相比,随迁子女在城镇却享受差异化的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城镇没通过有效的教育来提高其人力资本的核心竞争力,给其个体未来生存和发展及社会稳定带来潜在影响,也将会影响城镇化发展进程,这是当前中国教育发展所面临的最大外部特征。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属于基本公共服务的范畴,随着新型城镇化进程的快速推进,城市的义务教育资源承载着越来越多流动人口子女的教育需求。[5]鉴于义务教育的基础性、紧迫性、重要性,应把为随迁子女提供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作为首要任务加以优先考虑。城镇应致力于完善针对随迁子女的现代教育体系,增强城镇教育体系的开放性、包容性,让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有同等的接受学前教育、普通高中教育、普通高等教育的机会。
(三)界定“均等化”: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的目标、手段与所需改革的制度
均等化是一种底线公平,是公平的初级阶段。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其核心旨趣是机会均等、资源共享和制度公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等于人人享有绝对平均的基本公共服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在注重底线公平的基础上,承认不同地区、城乡、群体间存在的合理差别,促进公平与效率的有机结合,实现平等与发展的和谐统一。保障随迁子女在流入地的受教育权利,是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应有之义。随迁子女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是手段性表述与目标表述的统一体,即用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的手段实现随迁子女享有与流入地城市学生均等化的公共教育服务的目标,进而促进其市民化。
随迁子女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的最终目标是实现城市内部教育公平,促进全体受教育整体素质的提高。教育均等化可以分为教育条件均等化、教育起点均等化、教育过程均等化、教育结果均等化四个方面。教育条件均等化是指随迁子女与流入地城市学生在教育投入、办学物质条件、师资条件方面的均等化配置;教育起点均等化是指随迁子女与本地学生接受教育机会均等;教育过程均等化是指随迁子女与本地学生在教育教学过程中课程设置、先进教学方法使用等方面的均等;教育结果均等化并非是教育结果一样化,而是指两类群体在达到一定教育质量标准基础上的特色化、多样化发展。
制约城镇化进程中随迁子女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的最大障碍是二元分割的管理制度体系,推进相应制度系统变革是破解随迁子女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不均等问题的核心所在。随迁子女教育均等化的制度体系应由教育系统内部制度和外部相关制度共同构成。其一,以随迁子女均等化所包含的四个基本维度为依据,相应的随迁子女教育均等化制度亦应包括教育条件均等化制度、教育起点均等化制度、教育过程均等化制度、教育结果均等化制度。教育条件均等化制度包括教育投入制度、教育人事制度;教育起点均等化制度主要是指入学招生制度;教育过程均等化制度主要是指学生培养制度;教育结果均等化制度主要包括教育质量保障制度、义务教育后升学制度。上述制度及其划分紧密围绕教育均等化内涵维度,与教育均等化直接相关,称之为“教育均等化制度”。其二,还应将教育系统内部的办学制度和教育管理制度,以及教育系统外部的与随迁子女教育均等化密切相关的人口管理制度、社会支持制度等制度纳入到随迁子女教育均等化制度体系框架中来,称之为“教育均等化保障性制度”。由此,随迁子女教育均等化的制度体系包括两大类、六层次、十种制度。该制度体系应作为随迁子女教育均等化制度设计和改革的重要参照。
二、随迁子女教育均等三重意涵与教育改革的不同侧重
教育均等化与教育公平既有联系又相互区别。教育均等是一种“量”的倾向性,侧重对教育状况、趋势的客观描述;教育公平是一种“质”的特性,是对教育状态合理与否的价值判断。教育均等化是在承认地区、城乡、群体间存在合理差别的前提下,来保障所有居民都享有一定标准的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其实质是“底线教育公平”,是教育公平的初级阶段。教育均等化的最终目标指向教育公平。从这个意义上讲,二者是部分与整体、个别与一般的关系。从当前我国城镇化所处的历史阶段和现实发展状况来看,教育均等化更具有现实的操作性和政策价值,教育均等化是教育公平理念的具体化和阶段性表达。教育公平包括平等原则、差异原则和补偿原则,[6]与此相对应随迁子女教育均等亦应包括平等性均等、差异性均等、补偿性均等。
(一)随迁子女教育的平等性均等
平等原则要求流入地城市学校为随迁子女提供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和条件,要求与之相应的入学招生制度、经费标准、物质条件、师资条件必须以均等为目标,确保每一个随迁子女在教育起点、教育条件方面的无差别对待。随迁子女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对于教育条件、教育机会均等的要求是刚性的。教育条件均等、教育机会均等是平等性的均等,相应的入学招生制度、教育投入制度必须是刚性的。
需要说明的是,随迁子女教育结果绝对均等是不存在的,学生最后的发展结果应是多元化的。但这并不意味着教育质量评价制度不能对“教育结果”进行规定和干预,并不意味着不能设定和推行有关教育结果的“教育质量基本标准”。[7]随迁子女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对于教育结果均等的要求刚性、弹性兼有。随迁子女教育结果均等兼具平等性均等和差异性均等。教育质量基本标准的要求是刚性的,是包括随迁子女在内所有学生都必须达到的强制性、同一性要求。而学生在达到教育质量基本标准后的个性化、多样化发展,则是有“差异”的,是弹性的。与此相应,教育质量评价制度改革既要强调随迁子女流入地城市教育质量基本标准的刚性,又要在此基础上建立针对随迁子女特点的多元化的教育质量标准及评价模式。
(二)随迁子女教育的差异性均等
差异原则反映的是“不同情况不同对待”的要求,其核心教育旨趣是因材施教。与此相应,在推进随迁子女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过程中,要尊重、彰显随迁子女群体特点差异,鼓励流入地城市学校根据随迁子女群体的学习特点、行为习惯,向学生提供多样化的教育。随迁子女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对于教育过程均等的要求是弹性的。随迁子女教育过程均等是差异性均等,强调“差异”,要求相应的学生培养制度具有足够的弹性,鼓励开设具有随迁子女流出地地方和学校特色、多样化的课程,积极开发适合随迁子女认知特点和学习基础的多样化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模式,以充分满足随迁子女学生个性化发展需求。当然,教育过程也有一些刚性要求,如开足开齐国家三级课程、随迁子女统一编班和参与评价等,但这些刚性要求相对于教育过程的特色化和多样性要求,是次要矛盾,属于“先异后同,异中求同”。
差异性原则也意味着因对随迁子女施教而带来的学生所享有的教育资源的差异性,意味着教育投入、师资条件配置的差异化。如流入地城市学校为随迁子女学生补课、强化随迁子女学生行为习惯训练等,都会带来学生间享有的教育资源差异,但这种差异是公平的。因此,差异性原则要求在平等性原则的基础上,教育投入制度、教育人事制度能允许这种资源配置的不均等存在,并使之具有合理性与合法性。
(三)随迁子女教育的补偿性均等
补偿原则要求关注随迁子女群体与流入地城市学生在家庭社会经济地位上的差距,以便对其在教育资源配置上予以额外补偿。补偿原则比平等原则要求更高,强调在进行资源配置时,对随迁子女一视同仁还不够,应该多配置资源才公平,才能真正体现“补偿”的本意。在推进随迁子女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的进程中,补偿的直接和主要目的是实现随迁子女所在学校间的办学条件均等化。补偿原则对于教育投入制度、教育人事制度提出倾斜性配置教育资源的刚性要求,需要在制度安排中明确补偿对象、补偿标准和补偿方式。补偿性均等是为平等性均等尤其是随迁子女教育条件均等服务的,平等性均等所要求的制度刚性也必然要求与补偿性均等相连的教育制度具有刚性特征。
根据随迁子女教育均等的三重含义,对随迁子女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目标可以概括性地表述为:随迁子女与流入地学生教育机会均等(起点一样)、教育条件一样、教育过程不同、教育结果都达到基本标准,并在此基础上实现个性化、多元化发展。
随迁子女教育均等的三重含义及目标,要求制度设计者在制度设计中应进一步明确教育条件均等制度、教育起点均等制度、教育过程均等制度、教育结果均等制度和教育均等保障性制度间的实质差别以及此种差别对于制度设计的不同要求与侧重。
三、随迁子女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制度改革的要点与路径
(一)随迁子女公共教育服务条件均等化制度
目前,随迁子女教育条件保障上存在的突出问题集中体现在以下方面:其一,在办学经费方面,民办校在生均教育事业费、生均公用经费方面与公办校差距悬殊;其二,在办学条件方面,民办校办学条件远远落后于公办校,生均占地面积、生均校舍面积严重不足;其三,在师资方面,民办校教师的整体素质和人事管理水平低下。相比较而言,未获得政府批准的打工子弟自办校,其办学条件、师资水平比民办校更为薄弱,且均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不能满足基础教育的底线要求,处于一种非法办学的状态。
为缩小随迁子女教育条件差距,教育条件的制度改革应把握以下两个层面。
第一,教育投入均等化制度改革。具体要从以下四个方面推进:一是改革与户籍制度挂钩的教育经费拨款制度,建立以学籍为基础的教育财政拨款模式。在教育行政部门等相关机构利用现代网络管理技术开发全国统一的随迁子女电子学籍管理系统,实现学籍动态管理,在摸清基本数据底数的基础上,依据地区学籍人数进行拨款,增加教育资源配置的动态性,进而盘活教育资源,促进教育资源的均等化配置。二是提升政府经费管理层级,建立以省为主、各级政府分担的经费保障机制。省级财政要依据各区县平均的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按照实际学籍人数直接将经费拨付给接收农民工子女的公办学校,以缓解这些学校所面临的经费压力。三是建立以均等化为导向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制度,兼顾转移支付的总量与结构。中央政府和流入地省、市政府要建立以“因素法”为基础的规范、科学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8]按照补偿性原则,在增量上,要保障对随迁子女教育经费投入的逐年增加;在存量上,优化转移支付结构,要将随迁子女教育转移支付纳入到一般性转移支付的制度中内,加强对转移支付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使其制度化。四是制定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优惠政策,健全公共财政对民办教育的扶持政策,实现公办校与民办校校际间教育条件均衡发展。政府批准的招收随迁子女学生的民办校,为政府承担了随迁子女教育责任,有权利获得与公办校相同的财政支持,政府可以通过“购买学位”等多种形式,拨付相应数额的经费;同时,还要通过专项经费资助、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等措施,提高民办校办学条件,以确保民办校在经费投入和办学条件方面达到公办校水平。
第二,教育人事均等化制度改革。具体要从以下两个方面加以实施:一是注重制度激励,发挥公办学校教师对随迁子女教育的积极性。流入地政府对承担随迁子女教育教学任务的公办学校,应依据其招收随迁子女数量多少和培养质量高低给予奖励或惩罚。对积极倡导公平、全纳教育理念,随迁子女办学业绩状况好的学校,应给予相应的政策奖励。对公办校内承担随迁子女教育教学任务的教师,根据随迁子女学生综合素质提升状况,给予表彰,并作为绩效工资考核的重要参照指标。二是依法保障民办校教师平等的法律地位和权利。建立完善民办学校教师社会保险制度,落实民办学校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建立民办学校教师合法权益的救济体系,完善救济制度,维护教师的基本参与权、合理申诉权、正当知情权与合法诉讼权,依法保护教师、学校的权益,保证依法行政。[9][10]同时,还要建立法律有效实施的监督问责机制,对不严格履行制度的机构和当事人进行相应惩罚,为民办学校教师权益保障建立一道坚固的“防火墙”。对于随迁子女民办校教师而言,当务之急是依法实施民办学校教师劳动合同制度及相关社会保障制度,将民办校管理干部和教师纳入区域性整体教师干部培训体系之中,提高民办校的干部、教师的专业化发展水平。
(二)随迁子女公共教育服务起点均等化制度
当前,随迁子女教育起点存在的问题是,随迁子女入学机会均等尚未得到充分保障,随迁子女还不能够平等地、自由地享有选择其接受学校教育的权利。从全国范围来看,各地通过落实“两为主”政策,基本解决了随迁子女在“量”的层面教育机会均等,但还存在着招收随迁子女的学校间发展不均衡问题,直接影响了“质”的机会均等,主要体现在:其一,从随迁子女学校校际比较来看,招收随迁子女的公办校在教育条件、教育教学水平上要好于民办校和打工子弟自办校;其二,招收随迁子女的公办校多为地处城乡接合部的薄弱公办校和农村公办校,在办学质量上与优质公办校也存在较大差距;其三,流入地政府为随迁子女所提供的是断裂的、不完整的教育体系,教育机会并不公平,不利于他们的终身学习和持续发展。[11]
为切实保障随迁子女入学机会均等,应从以下三个层面推进起点均等化的制度改革。
第一,随迁子女招生预测制度设计。政策预测对于政策设计科学化具有重要作用,而科学有效地预测是以完善的管理信息系统及管理制度的建立为前提的。随迁子女入学招生制度的设计应在完善相关信息管理系统的基础上来进行。一是建立农民工就业岗位信息系统。农民工就业岗位数量是随迁子女数量的重要参考基数。通过向农民工公开就业岗位需求及数量,以经济杠杆有效调控农民工有序流动,不仅可以从源头上减轻流入地义务教育负担,而且还可以增强随迁子女生源的可控性、可预测性。二是建立全国统一的适龄儿童电子学籍管理系统,实现学籍动态管理,这有利于各地政府实时掌握随迁子女的总体流动情况、数量、年龄结构和分布,以便采取相应的对策。基于以上两大信息管理系统交互综合使用,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有效预测随迁子女教育需求总量,做到有的放矢。
第二,随迁子女学位供给制度设计。要同时做好“加法”和“减法”,保障学位供给的数量和质量。一是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应对目前公办校的学位供给能力进行全面统计和评估,做到摸清底数。在此基础上,鼓励公办学校根据学校的教学设施、师资力量等现有条件,充分发掘自身的接收潜能,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做好随迁子女的入学工作。二是对批准的招收随迁子女的民办校,根据其办学条件确定办学规模和招生人数,并纳入到流入地政府随迁子女整体招生计划,弥补公办校学位总体数量不足的问题。三是对于不符合标准的打工子弟自办校,立即停止其招生,并依法取缔,从入口和源头上给予有效治理。
第三,随迁子女入学招生条件准入制度改革。主要涉及三个层面的改革:一是在当前人口流动尚未实现有序管理和流动的背景下,在以公办校为主、民办校为辅的流入地城市随迁子女招生基本框架下,仍应设置一定条件限制,作为过渡性措施。二是客观评估异地考试升学对解决入学机会均等的作用和价值,推进异地高考,针对不同的地区确定不同的时间点和路线图,扎实推进高考改革。三是从长远看,应建立包容性的考试招生制度,破除教育的双轨制与二元制,城镇教育体系向农村转移人口全口径、无条件完全开放,保障农村转移人口在城镇受教育的机会均等。[12]破解随迁子女入学招生难题的关键在于要切实推行“政府宏观管理,专业机构组织实施,学校依法自主招生,学生多次选择”的高考改革,最终建立起“分类考试,综合评价,多元录取”的现代招生考试制度体系,这才是长远根本之策。
(三)随迁子女公共教育服务过程均等化制度
随迁子女在流入地城市教育过程的不均等主要体现在随迁子女所在民办校与流入地优质公办校在教育学过程核心环节的差距上:其一,民办校随迁子女在教学过程上存在较大差距。公办校教师在教学方式的综合运用水平与条件保障方面好于民办校。公办校学生的自主、合作、探究学习方式方法综合运用水平要好于民办校。其二,在课程设置上民办校与公办校差距较大。公办校能够按要求开足开全国家三级课程,而且有些地区能够考虑随迁子女特殊的文化背景,进行地方与校本课程的设计与实施。而民办校难以开足开全三级课程,课程实施效果与质量亦与公办校存在较大距离。其三,在教学氛围上,公办校师生关系、学生同伴关系更为和谐、平等、宽松。其四,在学生管理上,因随迁子女流动性较大,难以真正实现与流入地城市籍学生统一管理,随迁子女学生的行为习惯也需要改进。其五,随迁子女家庭教育过程存在较大差距。农民工父母忙于生计,再加之其自身教育子女能力的限制,亲子沟通水平较低。而且,随迁子女家长在家校沟通的频次与家校合作的质量上均与流入地城市学生家长存在较大差距。
为改善上述问题,须从以下五个方面系统进行改革。
第一,随迁子女教学管理制度改革。一是公办校应按照随迁子女成长规律和学习需要,因材施教,注重随迁子女学生的背景、学习基础差异,推进分层教学改革,让随迁子女学生得到充分发展,即学好。二是加强对民办校的教学规范化管理,确保随迁子女达到基本教学标准和要求。制定民办校教学规范标准,从备课、上课、作业、课后辅导、评价等方面进行综合整体设计,可制定略低于本地公办校的教学规范标准作为过渡性措施,但最终要实现与公办校统一。三是建立优质教学资源共享机制,城市优质公办学校应积极向接收随迁子女的学校输出先进的教学理念、方法,缩小校际间教学质量差距。
第二,随迁子女课程管理制度改革。一是接收随迁子女的公办校要在原有课程的基础上,处理好一元标准与多元优质的关系,克服学校课程设置的城市中心主义倾向,充分挖掘随迁子女流出地不同的课程资源优势,开发富有不同地域文化特色的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二是要制定和实施民办校学科课程基本标准,以此作为教材选择、课程教学、考试评价的基本依据,并在此基础上督促民办校要处理好基础巩固与特色发展的关系,鼓励民办校结合自身学校学生家庭文化多元优势,开设符合本校学生特点的特色校本课程。三是建立优质公办校与接收随迁子女学校间的课程资源开发、共享机制,实现文化互通,推进课程改革,提高课程实施质量。
第三,随迁子女教研制度改革。一是公办校应加强对随迁子女教育教学规律、方式方法的研究,提高教研内容针对性。二是民办校应重点加强学校常规教研制度建设,实现教研管理常态化、制度化,提高民办校教研水平。三是建立区域性跨校教研平台与相关机制,将民办校教师教研全部纳入,加强校际间教研交流,提高民办校教师教研水平。
第四,随迁子女学生管理制度改革。针对随迁子女管理中的问题,应重点加强如下制度改革:一是建立统一的电子学籍管理系统,将随迁子女纳入流入地学生学籍网上管理平台,实现跨区域联网办公,实现学籍统一动态管理,提高学籍管理效能。二是加强对随迁子女的教育管理,统一编班、统一教学、统一安排活动;在选配班干部、评优奖励、入队入团、参加比赛等方面充分考虑随迁子女的比例构成。三是加强随迁子女行为习惯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依托德育课题研究和分层主题教育活动,将良好的习惯与品行变成随迁子女相对稳定的行为方式。
第五,随迁家校合作制度改进。流入地城市学校应针对随迁子女家长群体的家校沟通、亲子沟通能力薄弱等问题,改变原有的单向度、被动的家校合作管理方式。一是通过定期召开随迁子女家长会,及时反馈其子女的学业状况。二是建立常态化的随迁子女家长专项培训机制,对其进行学生认知规律、家校沟通有效途径、亲子沟通技巧等知识的普及和专项培训。三是建立流入地城市学生家长与随迁子女家长互动互学机制。通过上述措施,切实发挥家庭在随迁子女成长中的教育作用,使其与学校形成育人共同体。
(四)随迁子女公共教育服务结果均等化制度
当前,随迁子女教育结果不均等突出体现在:其一,显性教育结果不均等,即随迁子女与流入地城市学生在学业成绩上仍存在较大差距。其二,隐性教育结果不均等,即在社会融合方面,随迁子女处于“冲突—构建—融合”的社会融合并存期与“断裂—弥合”的社会融合转换期,随迁子女从一个来自外地的“他者”,真正成为流入地城市的“群者”仍然需要一个漫长过程。
解决上述问题的关键是推进随迁子女教育评价制度改革。总整而言,我国基础教育质量评价制度尚不完善,随迁子女教育质量评价制度更是薄弱环节。基于此,随迁子女教育质量评价制度改革应在国家推进教育质量评价制度改革的总体进程中重点加以改进。
第一,在质量监测体系建设上,坚持督政与督学并重,将基础教育质量监测列入我国教育督导制度,建立起国家、省、地市、县四级基础教育质量监测系统,形成由国家提供监测的标准和技术、省市负责本地区的规划、县区具体负责监测实施的格局,[13]而随迁子女按照流入地为主的原则,全部纳入到对应地区的教育质量监测系统之中。
第二,制订随迁子女教育质量评价标准。从长远上看,随迁子女与流入地学生在教育质量标准上应是同一的,但鉴于随迁子女教育质量低的现实,应采用略低于本地学生质量标准的过渡性标准。同时要改变应试导向的片面性评价,将随迁子女在流入地学校的融合度作为重要指标。
第三,注重评价主体多元化。改变的政府炎主体的单一评价模式,建立并实施第三方评价体制。[14]发挥随迁子女学生、教师、农民工家长、社会力量、教育监督部门在评价中的作用,加强对学校及招收随迁子女公学校、民办校的督导与评估,加强对教育教学过程的监控与评价。
第四,健全教育质量评价机制,建立健全对各级政府办学的评价机制,重点建立学校内部评估与学校外部评估有机结合、政府督导与社会评价有机结合的评价机制。注重对教师、学生的发展性评价,以促进教师的专业成长和随迁子女的自主发展。
(五)随迁子女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保障性制度
首先,应致力于教育系统内部保障性制度配套改革。第一,随迁子女办学体制改革。制定随迁子女民办学校办学标准,对于政府批准的随迁子女民办校,政府应依法对其进行监督和管理,依法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提高其办学质量,从而形成以流入地公办校为主、以民办校为有益补充的随迁子女教育办学体制格局,以满足随迁子女多层次、多样化的教育需求。第二,随迁子女教育行政管理制度改革。在当前我国转变政府教育管理方式的背景下,政府角色应转变为教育体系的构建者、教育条件的保障者、教育公平的维护者、教育标准的制定者和教育质量的监管者。[15]因此,要重点发挥教育管理制度对随迁子女教育投入制度、招生制度、人才培养制度、教育质量保障制度以及办学体制等的宏观统领作用。具体可从以下两个层面展开:一是明确不同区域、不同层级政府职责,提高管理重心。流入地政府应严格贯彻“两为主”政策,将随迁子女教育纳入本地教育整体发展规划之中,制定随迁子女教育质量水平的标准,加强监督和管理,依法保障随迁子接受公平有质量的教育。而流出地政府应在积极引导本地人口理性输出、做好回流随迁子女教育服务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中央政府要进一步加大公共教育财政统筹力度,提高随迁子女教育的管理层级,建立以省为主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改变我国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存在的重心偏低问题。二是健全随迁子女教育均等化的问责制度。建立随迁子女教育均等化程度综合评价标准,以此为依据对流入地政府实行严格的问责,并列为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流入地政府要加强对学校层面有关随迁子女教育资源使用效益、教育教学过程和办学质量的监管;强化随迁子女家长、社会对学校办学的监督,向随迁子女家长提供更多的教育选择权、参与权、评价权。
其次,在随迁子女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外部保障性制度改革上,应着重做好人口管理制度及相关社会支持制度的配套改革。家庭社会经济地位是影响随迁子女教育均等化程度的关键变量。学校教育可以改变随迁子女的学习状况,但却无法给农民工家长带来直接的影响,无法改变随迁子女家庭的社会经济地位状况。农民工自身的社会经济地位与社会融合状况对随迁子女教育和社会融合产生直接影响。因此,随迁子女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的真正实现,“功夫”更需用在教育之外。政府应发挥制度变迁的主体作用,致力于城乡分治的户籍制度、流动人口管理制度等教育外部制度的系统性配套改革,而这些相关外部制度恰恰又是根本性的。从长远来看,要想彻底解决随迁子女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问题,就要改革当前的户籍制度,剥离附在户口上的各项权益差别,使户籍回归其本来的人口统计与管理功能,形成城乡一体化、待遇统一的人口管理制度,实现包括义务教育在内的全国居民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从当前来看,户籍制度的弊端是长期以来的形成,其改革不可一蹴而就。在户籍制度改革的过渡阶段,引导人口的有序迁移、合理分布,加快推进流动人口的市民化进程则是当务之急。[16]这对于有效提升农民工的社会经济地位和社会融入水平,对于促进随迁子女的社会融合和教育公平,均有助益。
参考文献:略
作者简介:卢伟,沈阳师范大学教育学部讲师,博士,硕士生导师,主要从事教育政策、教育发展战略研究;褚宏启,北京教育科学研究院副院长,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基础教育质量监测协同创新中心首席专家,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部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教育政策与教育发展战略研究。
中国乡村发现网转自:《现代教育管理》2016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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