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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文来:村干部在环境保护中具有关键作用

[ 作者:姜文来  文章来源:中国乡村发现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8-04-23 录入:王惠敏 ]

    据央视报道,在山西省洪洞县,一家名为三维集团的化工企业常年违规倾倒工业废渣、排放生产污水,对周边村庄造成严重污染,引发广泛关注。对此,山西省环保厅回应将第一时间开展实地调查,“一查到底,绝不手软”, 2名村干部已被依法行政拘留15天。(4月19日《人民日报》)

  村干部是百姓接触到的最基层的“官”,虽然他不属于公务员系列,但对管理村一切事物具有一定的决定权,对村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当然他对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也有重要影响。我国现在将生态文明建设放在重要的位置上,党的十九大继续将美丽中国建设放在重要位置上,将乡村振兴提升到战略层次上,无论怎么好的“顶层设计”最终要落地,基层是关键,最终要通过村干部的积极参与才能真正落实到农村大地上。村干部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具有不可替代作用。

  但纵观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村干部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具有什么样的职责,并没有明细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章对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进行了规范,相应的生态环境保护表述为:“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从中我们可以看出,村干部对于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只是一个原则性规定,他具体负有什么责任,承担什么义务,没有提到。

  从管理的角度来看,村级生态环境保护是我们的薄弱环节,尤其是村干部生态环境保护的责任和义务并不明确,如果农村发生生态环境破坏恶劣事件,村干部没有参与其中,对其追究责任难度很大。生态环境保护压力传导到村干部那里几乎为零,村干部有种“天塌下来有大个子顶着”的惰性思维,这种思维对生态环境保护是极为不利的。

  实际上,村干部对本村生态环境保护负有领导责任,为了村民美丽家园,村干部应该是第一个守卫者,这既是对全体村民负责,也对自己负责。不可否认,部分村干部在利益面前利欲熏心,打自己的小算盘,不顾村民的整体利益,为了自己一点小“实惠”,采取“杀鸡取卵”式牺牲生态环境在所不惜,少部分人获利全体村民倒霉。

  因此,要加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将中央生态环境保护压力传导到村干部那里,必须理清村干部环境保护职责,让他清楚哪些可以做,哪些不可以做,哪些是必须做,哪些是不能做的“高压线”,生态环境保护的边界清晰有利于村干部更好地工作。做好村干部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划定很重要,建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有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相关部分进一步阐述,比如规定“对本村生态环境保护负有领导、监督和保护责任”。国家出台相关的条例、办法或者规定,对村干部生态环境保护职责进行详细的规范,做到有法可依,让村干部明明白白,避免稀里糊涂。

  村是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基本单元,只有绝大多数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都好了,美丽中国才能实现。村干部在村生态环境保护中具有“关键”作用,让其依法依规地勇敢地承担起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对农村绿色发展、乡村振兴和生态文明建设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我们要牢牢地抓住村干部在村生态环境环保中“牛鼻子”,推进农村生态环境保护。


    中国乡村发现网转自:长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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