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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为什么不能像商品房一样买卖?

[ 作者:金土地  文章来源:中国乡村发现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6-05-18 录入:吴玲香 ]

随着商品房价格近几年的不断攀升,而往往仅一条马路之隔农村宅院却无法自由流转,这多少让拥有宅基地的农民群众心里起了波澜。今天就让金土地小编整理了一些资料,让大家知道关于宅基地为什么不能像商品房一样在交易市场自由买卖这个问题。

一、相关概念

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其中包括建了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建了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宅基地的所有权是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户一宅对于农户来说是无偿使用也是无限期使用的。

二、宅基地流转现状

根据对于我国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对象身份的不同,可以分为以下三类:其一,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流转;其二,向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外的农民流转; 其三,向城镇居民流转。

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流转宅基地使用权,只要符合相关的手续即可,经批准可以依协议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流转,不具有身份性就没有了流转的前提。而向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外的农民流转,则是有着众多的成因限制着。

三、限制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成因

(一)政策上的成因

从我国的政策来看,限制宅基地使用权流转主要就是考虑到它的社会保障和福利性质,如果允许宅基地使用权自由流转,将会冲击农村土地制度和社会的安定,农民的利益也得不到保护。应当承认的是,基于政策原意,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确实承担着一定的社会保障功能,特别是在我国现在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的情况下,宅基地使用权仍然发挥着相当大的作用。我国现有大量的农民工,他们中大部分的工作大多都是不稳定的,所以宅基地是他们进退的保障线。

(二)法律上的成因

土地虽然是财富的源泉,但是基于我国人多地少的国情,国家对于土地管理采取了十分严格的规制。按法律规定,宅基地的所有权归农村集体所有,而农民享有用益物权。《物权法》只是简单规定了宅基地使用权,《土地管理法》第62 条从“一户一宅”、“面积限定”、“流转后不得再申请”等方面对宅基地使用权进行了规定。就物权理论上看,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可以分离的,任何人都可以在法律法规没有禁止的情况下,通过租赁、承包、入股等方式实现对他物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在我国,农民拥有其房屋的所有权与宅基地的使用权,而自古以来房屋可以说是私产的核心,限制房屋的流转是有违公平正义的。又基于我国房地一体的原则,宅基地使用权依附于房屋,应当是私权。既是私权,私法主体即有权依其意思自主行使处分,有其正当的法理基础。

(三)经济上的成因

经济上的成因主要就是对现有房地产业的影响和相应的监管制度没有确立两个方面。一方面,缺乏规划和限制,那么可能造成的直接后果就是商品房供应量的猛增,然后影响现有市场供应结构的稳定性。另一方面,监管制度还没有确立,如果允许宅基地使用权自由流转就有可能导致无法调控。

四、总结

我国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流转交易的,只是有关土地的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就是说,交易活动要接受所有权的制约,未经所有者同意的私相授受,不受法律保护。此外,还要接受政府管理如产权登记、用途管制、缴纳税费等的制约。例如说即使是合法交易,如遇政府征收,土地补偿的对象应该主要是集体组织,而买方能够获得的,只是对建筑投资及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因此适度放宽宅基地流转市场既是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也是城市住房供给侧的结构性改革,可以开辟一条新的渠道,大大增加对城市居民的住房供应,扭转多年单纯依赖开发商的被动局面,减轻政府包揽过多的压力。既有利于农村、农民,又有利于城市,何乐而不为呢!

中国乡村发现网转自:金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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