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要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全面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现代农业的重要实践者,必将在乡村振兴中发挥重要作用,全力培育其健康发展符合农业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金融作为现代经济发展的血液,可发挥出帮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助推现代农业和助力乡村全面振兴的积极作用。
新主体产生新需求
与传统小农经济融资需求不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既全面继承传统农业的“弱质基因”,又不断向现代化农业产业经营体演进,生产经营显示新模式,融资需求亦呈现新特征。
融资渠道正规化。传统普通农户在缺少资金时,更偏向于内部筹资和民间融资等非正规渠道。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法人思想普遍先进,接受新事物能力较强,资金流转意愿更高。另外,为更好扩大农业生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断提高生产规模,需要更多的资金扩充产能,提高规模收益,因而倾向选择通过正规银行机构贷款。总体来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具有丰富行业经验和较高专业技术水平,采用的设施和装备较为先进,且具有一定规模效应,生产效率和效益更高,选择银行贷款意愿更强。
融资规模大额化。相对于传统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具有经营规模大、劳动生产率和商品化程度高等特征,其通过土地流转,生产经营的土地通常在几百亩甚至上千亩,采用机械化生产模式已成发展必然,大型农用机械的购置等大额投入贯穿生产经营过程中,对资金依赖程度更强,所需资金投入更大。调研显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户均经营面积超过80公顷、融资需求超过40万元,单户融资需求超过10万元的占七成以上,而开展设施农业的新型经营主体对信贷资金需求额度更大。
融资期限长期化。传统农户的融资需求以短期为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品种各异,资金周转和回报周期不同,贷款需求期限不一。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集约化、机械化程度普遍较高,对大型农机具购置、农资及产品仓储以及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投入增多,资金占用时间增长,需要金融部门提供更多中长期融资。此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数在经营初期靠自有资本一次性投入,后续资金缺口较大。调研显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资金回报周期普遍在2-3年间,部分从事果树养殖的主体融资周期更长。
融资种类多样化。与传统农户相对单一的融资需求不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需求不断扩大和升级,贯穿于农业生产经营周期的各个领域和环节,对融资产品种类需求必然复杂化和多元化,且呈现完整的链条式特征。在资金用途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普遍具有一定规模,其资金不仅用于扩大再生产,同时也分布于农业消费的各个环节。另外,由于符合金融机构贷款条件的抵押物较少,租赁土地、家禽活畜、非标准化订单均不能作为抵押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要更加多样化的金融产品来满足其生产经营需求。
新需求带来新问题
资格定位需明确。目前,在家庭农场、种粮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认定方面,国家还未制定统一认定标准和注册登记办法,虽然《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赋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资格,但具有公益社团和企业双重属性,融资资格定位模糊,资质审查界定困难。在贷款审批上,金融机构依然将家庭农场、种粮大户等农业经营主体作为个人认定,贷款额度和期限没有明显改善。在资格考察上,由于历史因素和经营环境等原因,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普遍管理规范程度差,内控制度不健全,金融机构辨析难度增加。
扶持政策要跟进。虽然政府部门陆续出台《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共同行动计划》等重要文件,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打破融资困境奠定坚实基础,但文件普遍缺少具体操作方法,无法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调查显示,多数地区并未出台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细化政策,导致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担保环节,以政府财政作为支农担保等具体政策措施较难落实到位。而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虽处在试点探索阶段,但仍面临相关配套法律法规缺失的窘境。
联结机制应完善。农业的天然弱质性制约金融机构支持农业经营主体的主观积极性,而社会化中介服务不健全,使得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财产评估、登记交易以及处置变现环节受到双重约束,严重阻碍金融资源的客观投入。融资担保平台尚未构筑完成,担保中介机构数量少、规模小、运作不规范,导致整体风险抵御能力偏低。农村征信体系不健全,信息处于零散、分割状态,信用评级缺乏公平性和公开性。农村产权交易和退出机制欠缺,抵押物进行再流通和交易困难,严重影响金融机构信贷投放积极性。
信贷产品待更新。金融机构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贷需求仍沿袭传统农户贷款思维,现实产品设计针对性不强,在贷款额度、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方面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需求特点不相适应,无法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需求。调查显示,银行机构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放贷款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超过一半,短期贷款超过85%。而两权抵押贷款仍处于试点阶段,尚未全面铺开。在业务流程上,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业务运作流程仍不成熟,客户分类、信用评级、利率定价等权限分散在不同部门,业务办理效率偏低。
新问题需要新对策
明确资格定位。相关部门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法规和标准条例,积极完善新型经营主体的准入制度,明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身份资格,给予其在金融市场融资的合理市场定位。不断增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管理能力,努力提高规范化程度和管理水平,持续改善管理方式,健全和完善符合自身发展要求的制度章程;并在此基础上,提高管理经营的透明度,稳步推进品牌经营的产业化和规模化,增强自身综合实力,进一步提高金融机构的认可度。
完善扶持政策。政府应通过财政资源介入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支持,调动涉农金融机构主动、理性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积极性;要创新财政支持方式特别是农业补贴政策,对农业综合开发、新农村建设以及农业产业化发展等财政支农资金加以整合;也可以完善信贷补偿机制,通过定向贴息、降低准备金等方式,分担金融产品成本。政府部门还应对金融机构适当放权,在政策制度上鼓励其创新,整合信贷流程,建立科学的风险定价机制。
健全对接机制。采用普通法人、融资性担保公司以及抵质押等多种担保方式,筹措资金。建立完善的农村产权交易市场,提高资产流通能力。试点地区率先开展并向其他地区逐步推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综合性农村产权交易,为农村产权交易和产权融资搭建平台,推动农村资源资产化、资产资本化以及资本股份化进程,将农村集体及个人房屋等产权纳入有形市场进行公开交易,有序流动。建立健全农村产权信息交易平台,为处置农村抵押资产提供便捷渠道。
创新产品服务。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开展权属清晰、风险可控的贷款业务,对资信状况良好且符合相应条件的主体以信用方式发放贷款。金融机构应根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需求及生产特点,进行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尤其需要在包括生产加工、储存运输以及市场营销等融资链方面创新,并提供多样化融资解决方案。适度放宽贷款期限和额度,合理降低农业贷款利率,缓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题。
中国乡村发现网转自:第一农经内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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