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三年一次的村“两委”选举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其间,佛山警方打掉一个以郭某昌、何某颜为首的破坏换届选举的宗族恶势力团伙,目前已逮捕6人。据了解,广东一些农村还存在涉黑恶类犯罪团伙,虽然属少数,但性质恶劣,破坏性强,引起群众强烈不满。(5月23日 人民日报)
村霸是指:在农村特定地区,横行霸道,仗势欺人,操纵闹事,制造事端,引起公愤,严重危害农村治安秩序和农村基层政权建设的违法分子或者犯罪集团。严格来说,“村霸”并不是一个正式的法律术语,而是对农村一些流氓恶势力的通俗用语。在实际侦办过程中可从其行为表现特征来判定。一是横行乡里,称霸一方,严重干扰破坏村民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二是无事生非、无理取闹、打架斗殴、聚众闹事,危害农民群众利益,群众不敢惹、乡村干部不敢管的;三是倚强凌弱、强拿强要、强买强卖,欺行霸市或坐地纳贡、结伙哄抢的;四是有组织、有纪律、有固定成员,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扰乱和危害农村社会治安秩序,严重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五是对乡村干部不满,寻衅滋事、无理取闹,或者依仗其家族、亲属势力或利用其物质财富操纵农村基层组织选举的;六是诬告陷害,利用热点难点、矛盾纠纷煽动群众,操纵闹事,破坏农村安定团结的;七是受雇于人、充当打手,残害无辜的,等等。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一般均可归属于“村霸”范畴。
广东这起事件暴露了农村存在涉黑恶类犯罪团伙,他们称霸一方,只手遮天,侵蚀着基层政权,破坏农村的安定团结。因此,治理“村霸”势在必行。
“村霸”是一个复杂的问题,不仅要从法律层面加强对其的打击,更要完善农村基层的选举制度,规范村官的选拔、任用和监管制度,打击“村霸”的保护伞,从根源上消除“村霸”存在的基础。
第一,加强农村法制建设。首先,对于“村霸”的具体危害,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国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条例,对“村霸”具体的违法行为进行界定,具体情况具体对待。但由于《刑法》中并无专门针对“村霸”的罪名,而且“村霸”犯罪行为具有长期性、隐蔽性和复杂性,因而针对性的立法工作也是解决该问题的关键要素。其次,在处理“村霸”时,取证困难也是一个现实问题。由于多数村民本着能忍则忍的观念,在面对“村霸”骚扰时,不愿主动报案;在报案之后,“村霸”也可能会对报案村民实施打击报复,因此,举报人及相关证人不敢提供相应的证据。所以,基层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处理“村霸”案件时,应考虑“村霸”案件的特殊情况,加大对举报者、鉴定者及被害者的保护力度。
第二,规范农村基层的选举制度,杜绝非法选举行为。首先,《刑法》有关破坏选举罪的条文规定:“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然而,该法适用对象是各级人大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并不适用于村官等基层干部。因此,应该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禁止“村霸”势力向农村政治领域的渗透。其次,继续大力推进新农村建设,吸引更多的高素质人才深入基层工作。比如,可在村委会选举办法中加大对高学历人才的引入,打破村里固有的利益格局,改善基层政治生态,避免基层腐败行为的发生。最后,加大问题村官的事后问责与处理力度。对于情节较轻的行为,需要问责村委会主要的干部和相关人员;对于严重的腐败问题,纪委介入处理后,构成严重犯罪行为的人员,应移交相应司法机关处理。
作者单位:四川省合江县南滩镇中心小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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