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9日,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巴东县人民检察院经该立案侦查并提起公诉的巴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原局长税世春,一审以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税世春在受贿后,支付部分钱款用于扶贫,以及存在立功、悔罪、退缴非法所得等表现,因此获得从轻处罚。(9月29日 澎湃新闻)
“贿款扶贫”在贪腐官员中也是鲜有的案例。别说将贿款用于扶贫,一些贪腐官员甚至将贪腐的“黑手”伸向了“扶贫资金”,将“救命钱”变为自己“吃喝玩乐”的“资本”。税世春在收受贿款68万,于2012年至2014年期间给巴东县沿渡河镇枫木村、天池村、大支坪镇茅茸河村、野三关镇水田坝村支付扶贫帮扶资金9.5万元。其为何如此行为?
或许是收受贿款之后的心虚,想通过“散财”的行为减少心理的“罪过”,获得内心的自我安慰;或许是真正的爱民,想为人民群众贡献自己的力量,所以将“不义之财”用于民,也许就是这些贿款最好的“归宿”。无论是哪种理由,都代表着税世春“爱民之心”未泯,想通过自己的方式去为民做事,或者说去弥补当官之过,不过用“贿款扶贫”确是不可取的。
税世春“一边收款一边扶贫”,可见其并不是在贪腐的道路上“不回头”,而是“在纠结中收钱,在心虚中散财”,那么其之所以贪腐也可能只是一念之间,或许就是在某一时刻,贪欲冲昏了头脑,才会“伸出手”。但是,贪腐终归是贪腐,做了这些违法乱纪的事情必定要受到惩罚,这种惩罚不会因为“贿款扶贫”而“网开一面”。
如果,“贿款扶贫”就能获得“网开一面”,岂不是“扶贫”将成为贪腐的“避风港”,坚决不能让这样的漏洞出现。所以,贪腐没有“回头路”,“贿款扶贫”不能成为接受惩治的“例外”。官员有“贿款扶贫”之心,倒不如管住当时“受贿”之欲,这才是独善其身的根本。
所以,对于贪腐官员来说,贪腐一念之间,那就在受贿之前好好想一想,受贿之后将会有怎样的后果。而不是心存侥幸想用“贿款扶贫”来“补救”,“贿款扶贫”作“贪腐后路”并没有想象中美好。
作者地址:成都市龙泉驿区洛带镇八角井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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