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海市某村村民代表村老年协会在网络上发帖检举村干部侵占村集体财产,涉案村干部得知后认为自己名誉权受到侵害,将发帖人诉至法院。近日,临海市人民法院一审判令涉案的7名村民限期删除发布在“新浪微博”及“天涯论坛”中与村干部有关的检举内容,并发帖向村干部赔礼道歉,赔偿其精神抚慰金500元。
2015年10月14日,临海市括苍镇某村余康(化名)等7位老年村民,雇人注册了微博用户,在“新浪微博”“天涯社区”网络平台上发帖,检举所在村村民委员会原主任何刚(化名)私自占有集体资源,侵吞村集体资产数千万元,标题为《浙江省临海市何刚家族的贪污恶霸行径》。
今年4月7日,为维护自己名誉权益,何刚将余康等7人告上法院,认为7名被告为泄愤报复,故意捕风捉影,捏造自己贪污腐败等违法事实,并在“新浪微博”“天涯社区”及手机微信上相继发布相关信息,导致不明真相的网民大量点击和转发,该信息严重侵害和诋毁了自己的名誉及合法权益,致使自己在社会上评价降低,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和心理痛苦。何刚指出,所在村的老年协会不是独立的法人主体,故7名被告实名举报不能代表村老年协会,请求法院判令7名被告立即删除原帖,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精神抚慰金5万元。
对于何刚的起诉,余康等7名被告在庭审中辩称,他们7人系老年协会的会长、副会长和理事等,向上级部门及媒体反映问题均是代表本村老年协会所为,他们不仅有村老年协会的授权委托书,而且反映内容均加盖有公章。因此,何刚起诉7名被告主体不符。此外,被告方认为,相关举报均根据事实阐述,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因为发布内容的真实性是能否构成对原告名誉侵权的关键,因此,被告方要求法庭对相关事实是否属实予以查清。
临海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本案中,老年协会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故法院对被告方所作的“相关行为系受村老年协会委托”的抗辩不予采信。何刚若存在违法违纪行为,被告方应向有权调查的相关部门反映,由相关部门调查,得出结论后再做认定。现被告方承认相关问题尚在有关机关的调查过程中,但却通过花钱雇人的方式,在网络上发布未经查实的反映原告存在违法违纪问题的帖子,可见其主观上存在过错,客观上也降低了原告的社会评价,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原告的名誉,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因被告方在新浪微博发布的帖子阅读量超过了5万,可以认定为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后果,据此,法院综合案情作出如上判决。
中国乡村发现网转自:法制日报 2016-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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