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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村规民约不能僭越法律

[ 作者:戴若冰  文章来源:中国乡村发现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6-08-08 录入:王惠敏 ]

近日,自贡市凤凰村制定了24条村规,最受舆论关注的是,其“村规民约”在邻里关系、婚姻家庭等五大方面的内容之后约定:对违反规定者,用高音喇叭在全村通报;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给予100元至500元的经济处罚。

应当说,自贡市凤凰村制定村规民约的初衷是无可厚非的。但制定的村规民约不能逾越法律的界限,不能侵犯公民私权利。村规民约旨在提醒大家自律,但邻里吵架、夫妻不睦之类,并不属于违法行为,无论是干部劝解还是公约管理,其措施均不具有强制性。

记得两年前,四川省叙永县两河镇双狮村制定的村规民约规定,除婚丧嫁娶、80岁以上生日和搬家(都限一次)外,都不得编造其他理由置办酒席,倡议将“礼钱”数目限制在50元至200元之间。此后,哪家要办酒席,必须得到村委会报备,待审查批准后方能操办。对于违反相关规定和出现食品安全事故的,视情况对置办方处1000元至10000元不等的罚款。

这里必须指出,当下的一些“村规民约”无一例外地出现了任意挤压和侵犯公民私权利的现象,譬如自贡市凤凰村和叙永县两河镇双狮村制定的村规民约,都规定了违约的罚款数额。

这些年来,动辄罚款,人皆怨怼。比如学生作业没做完被罚款,夫妻深夜在自家卧室看黄碟被罚款,出租车司机在营运中不对乘客说谢谢被罚款,不会普通话的员工日常用方言与人交流被罚款,凡此种种,不是曾见诸媒体么?

难不成罚款是人人都可以有的权力吗?答曰:非也。从法律上讲,罚款必须由相应的政府机构制定执行,显然,村支部和村委会并没有这种权力。村支部和村委会动辄实施处罚,把自己置于“行政管理”的位置上,这种思维定势和任性做法严重偏离了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三自”原则的本质要求,必须予以纠正。再则,罚款的前提是被罚人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或规章。罚款的目的是为了让违法违规者接受教训,改正违法违规行为,从而避免公共利益受到损害。家家都有一本难念的“经”。对子女不孝顺、夫妻不和睦之类的家庭纠纷,我们的村委会只能够进行教育调解,而不能用高音喇叭将他们“示众”,更不能动辄进行罚款,因为他们的行为并未对公共利益造成损害。

公众的衣食住行,向来属于私人空间,是完全自由自治、不受公权力干预的领域。村规民约不得与国家法律相悖,即不得侵犯公民的私人空间,不得剥夺公民的自由权利。有一句法谚说:“法无授权不可为,法不禁止即自由。”前一句针对国家公权力的行使,后一句则针对公民权利的保护,现在这个已成为法治国家通行的法律原则。制定村规民约不可僭越法律,须知保护公民私权利,不啻是我国法典明文规定,亦是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的题中之义。

中国乡村发现网转自:中国文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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