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州义龙新区万屯镇一名村党支书记,利用“公款”为全村65名党员“集体”缴纳5年的党费。
有人认为,公款公用,又未挪作私用,用公款给农村党员集体交纳党费,并没有将公款怀揣私人腰包,因为成全集体而让自己受罚确实委屈冤枉。笔者认为,以上观点是错误的。原因分析如下:
一是混淆了公款是否真正公用的概念。实际上,全村65名党员并不能在此成为一个集体,这部分人享有交纳党费的自愿、主动、义务性,它是一种特殊的群体。而作为全村人的村集体财产,并不应该为这少部分人的个人行为买单。
二是混淆了只要公款未私用就一定不会违规的概念。公款姓公,不姓私,公款具有公家占用,专款专用的性质,即使在未揣私人腰包,用于公益事业的情况下,一旦涉嫌挪作他用或动用公款满足私欲,依然属于违纪行为。该案中,该支部书记就是典型的不想收,不愿收,嫌麻烦,认为动用公款开支党费,只要自己不揣腰包就不算违纪。
三是擅自动用村民集体财产是否违规。该案中,村支书动用村集体财产为党员党费买单,是否经广大村民集体表决,或者说是否经村民财务监督小组成员代表村民授权同意,村支书是否有权擅自做主代替村民行使权力。答案是肯定的,该支部书记明显属于滥用职权的行为。
四是涉及党员是否应该受罚。按照党章管理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也就是说,自觉、按时、足额交纳党费,是作为一名党员的起码条件,这是入党宣誓时庄严承诺。整整5年时间,作为农村党员,涉及65名,人数之多,难道所有人都不清楚自己应该自觉、主动、足额交纳党费?
五是究竟是党费难收还是不作为行为作怪。该支部书记借口党费难收是真的难收吗?笔者看未必。根据目前党费收取相关规定,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1元。也就说一名农村党员一年党费缴纳数额在2.4元到12元之间。这点金额对于广大农村党员来讲,应该不是什么难事儿,绝对是在所有农村党员能够接受的范围。
难道作为一名党员,在面对村支部书记主动收取党费时会犹豫,甚至逃避?我看未必,问题关键还是村支部书记嫌收取党费麻烦,毕竟党员较为分散,有些常年在外,有些多年未能取得联系,收取党费有些麻烦,但也可以在利用开党员群众代表大会时候,向在家的所有党员收取费用。如此一来,就算收不齐所有党费,也能收取一大部分,另外一小部分,可以问在外党员家属、亲戚等收取。收取党费的方式方法是多样的,就看我们的干部愿不愿意花时间在上面。如果是懒政、惰政思维在作祟,那便是不作为的典型表现,受到严惩一点不冤枉,一点不委屈。
当前,正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大背景,学党章党规、学系列讲话,做合格党员,仍然需要加强,需要需要践行。而争做合格党员,不仅仅是每个党员干部应该践行的事情,更是所有党员应该做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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