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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放生: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大进展

[ 作者:刘放生  文章来源:中国乡村发现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7-04-07 录入:19 ]

天下有土,人生其上。土地是财富之母。近几年来,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有以下六个方面的进展和特点:

第一,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经历了一个“审慎稳妥”的由“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到“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转换,改革直面农村土地所有制的核心即产权,其转换的程度正在由“城中村”、“城边村”向远郊农村梯度传递,整个改革过程审慎稳妥,举重若轻。

第二,农村土地的用途越分越细,为改革的由易到难创造了条件。在建设用地、公益性用地、宅基地、耕地、林地、“四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的基础上,经营性建设用地、自然生态用地、发展用地等新兴土地类型显亮登场,农地前景更加广阔。

第三,农村土地“集体经营”的份量越来越重,门路不断扩宽,走出了此前几十年农地“双层经营”中“集体经营”细微的困境,对于巩固社会主义公有制,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不断解放和发展农村社会生产力,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富裕、农村繁荣,推进城乡协调发展,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提供了重要支撑和保障。

第四,实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土地经营权“三权分置”及其确权登记颁证,稳定了农户承包权,又为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提供了土地的制度性基础,新的农业经营体系萌发生长。

第五,提出了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基本原则,深化农地制度改革的第一大难题即将取得突破,农地确权登记发证中的“形式主义”、“弄虚作假”等种种弊端将得到有效消除。

第六,改革征地制度,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农民个人收益得到合理提升,满足了城镇空间扩展的需要。

但存在的不足也值得认真分析。一是要切实加强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政策的解释与宣传。比如对农村土地由人们熟知的“土地制度改革”转换到人们不熟知的“产权制度改革”缺乏有效的解释与宣传,人们把“土地产权制度改革”误以为是“土地私有化”,动摇了改革的坚定性。二是要抓住农地制度改革的难点重点,全力突破。确定农村土地集体的成员权和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能否超越本土地集体等,仍然是当前的最大重点和难点。对此,有关部门不能试点没个完,甚至把试点作为拖延改革的“挡箭牌”,更不能在改革中简单事项顶层决策,难事大事推到基层。要实行谁规划设计,谁决策,谁就是改革的主体,就要主动负责。当前,中部农区的农民对于耕地制度改革,提出了许多建议,如主张取消“长久不变”,实行有期限的“五年或十年一变”;取消承包权继承,实行“有人有地”;区分土地集体成员“在村与不在村”、“耕种与不耕种”、“公职就业与社会就业”的不同土地权益,要求国家公职人员只保留承包权,在任期内不得拥有承包地;田间以外的水利工程建设和农地整理要“城乡一体”、“公共提供”;要实行“按承包权份额分配”和“按经营权实际分配”二者兼顾;经营权流转“不超出土地集体时由农户自行决定、超出土地集体时须由土地集体成员集体决定、上级政府核准”,等等。对此,不能“把选择择权交给农民”一推了此,而是需要顶层认真研究,释疑解难。三是要加强对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财政资金的使用监管。一些地方政府用超量财政资金拼凑承包地流转、规模经营、合作社、家庭农场的情况时有所闻,严重败坏了农地改革的声誉,今后要力求从政策源头减少负面作用。四是要改进文件制作。由于农村土地用途分类细化,行文中往往出现内容交错,文字沉长,动辄万言,以至在微博体流行的情况下,漏读直至误读在所难免。因此,文件制作要体现“分类有序改革”的原则,尽量做到“一事一文”。要及时规范新兴名词,做到搞清定义才说话,搞清定义才立法。(作者为湖南衡阳县退休公务员)

【附】:

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有关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政策条文

第一,关于由“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到“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阐述基本经济制度的第5条中指出“产权是所有制的核心”。以此为逻辑起点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重点,即《决定》的第21条:“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渠道。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

此后,2014年一号文件即《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第四部分以“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为题,分四条阐述了改革的内容,包括:

第17条:“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在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前提下,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在落实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基础上,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允许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向金融机构抵押融资。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提出规范的实施办法,建立配套的抵押资产处置机制,推动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抓紧抓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充分依靠农民群众自主协商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可以确权确地,也可以确权确股不确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中央财政给予补助。稳定和完善草原承包经营制度,2015年基本完成草原确权承包和基本草原划定工作。切实维护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加强农村经营管理体系建设。深化农村综合改革,完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健全国有林区经营管理体制,继续推进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

第18条:“引导和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加快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产权流转和增值收益分配制度。有关部门要尽快提出具体指导意见,并推动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各地要按照中央统一部署,规范有序推进这项工作。”

第19条:“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农村宅基地制度,完善农村宅基地分配政策,在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前提下,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有关部门要抓紧提出具体试点方案,各地不得自行其是、抢跑越线。完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切实保证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加快包括农村宅基地在内的农村地籍调查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第20条:“加快推进征地制度改革。缩小征地范围,规范征地程序,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抓紧修订有关法律法规,保障农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改变对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办法,除补偿农民被征收的集体土地外,还必须对农民的住房、社保、就业培训给予合理保障。因地制宜采取留地安置、补偿等多种方式,确保被征地农民长期受益。提高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健全征地争议调处裁决机制,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申诉权、监督权。”

2015年一号文件即《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的第四部分“围绕增添农村发展合力,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六条中,关于农地改革有三条:

第21条:“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坚持农民家庭经营主体地位,引导土地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创新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方式,积极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鼓励发展规模适度的农户家庭农场,完善对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的支持服务体系。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拓宽服务领域,促进规范发展,实行年度报告公示制度,深入推进示范社创建行动。推进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建设和龙头企业转型升级。引导农民以土地经营权入股合作社和龙头企业。鼓励工商资本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农产品加工流通和农业社会化服务。土地经营权流转要尊重农民意愿,不得硬性下指标、强制推动。尽快制定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的准入和监管办法,严禁擅自改变农业用途。”

第22条:“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探索农村集体所有制有效实现形式,创新农村集体经济运行机制。出台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对土地等资源性资产,重点是抓紧抓实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扩大整省推进试点范围,总体上要确地到户,从严掌握确权确股不确地的范围。对非经营性资产,重点是探索有利于提高公共服务能力的集体统一运营管理有效机制。对经营性资产,重点是明晰产权归属,将资产折股量化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发展多种形式的股份合作。开展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试点,试点过程中要防止侵蚀农民利益,试点各项工作应严格限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健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和收益分配制度。充分发挥县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流转服务平台作用,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完善有利于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税费政策。”

第23条:“稳步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在确保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前提下,按照中央统一部署,审慎稳妥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分类实施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制定缩小征地范围的办法。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赋予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权能,建立健全市场交易规则和服务监管机制。依法保障农民宅基地权益,改革农民住宅用地取得方式,探索农民住房保障的新机制。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监督,切实做到封闭运行、风险可控,边试点、边总结、边完善,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成果。”

2016年一号文件即《关于落实发展新理念加快农业现代化实现全面小康目标的若干意见》第五部分“深入推进农村改革,增强农村发展内生动力”,其内容中关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内容已经完全转换成“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即第26条:“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到2020年基本完成土地等农村集体资源性资产确权登记颁证、经营性资产折股量化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健全非经营性资产集体统一运营管理机制。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完善‘三权分置’办法,明确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的具体规定。继续扩大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整省推进试点。依法推进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鼓励和引导农户自愿互换承包地块实现连片耕种。研究制定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指导意见。加快推进房地一体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所需工作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推进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完善宅基地权益保障和取得方式,探索农民住房保障新机制。总结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试点经验,适当提高农民集体和个人分享的增值收益,抓紧出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管办法。完善和拓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将指标交易收益用于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探索将通过土地整治增加的耕地作为占补平衡补充耕地的指标,按照谁投入、谁受益的原则返还指标交易收益。研究国家重大工程建设补充耕地由国家统筹的具体办法。加快编制村级土地利用规划。探索将财政资金投入农业农村形成的经营性资产,通过股权量化到户,让集体组织成员长期分享资产收益。制定促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税收优惠政策。开展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深入推进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提升为农服务能力。完善集体林权制度,引导林权规范有序流转,鼓励发展家庭林场、股份合作林场。完善草原承包经营制度。”

2017年一号文件即《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若干意见》发布之前,单独发布了《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共十九条,故2017年一号文件的第六部分“加大农村改革力度,激活农业农村内生发展动力”中,只用了两条阐述农地制度改革,即第30条:“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落实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土地经营权“三权分置”办法。加快推进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扩大整省试点范围。统筹协调推进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全面加快“房地一体”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认真总结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经验,在充分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防止外部资本侵占控制的前提下,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维护农户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占有和使用权,探索农村集体组织以出租、合作等方式盘活利用空闲农房及宅基地,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允许地方多渠道筹集资金,按规定用于村集体对进城落户农民自愿退出承包地、宅基地的补偿。抓紧研究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关法律,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资格。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稳妥有序、由点及面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确认成员身份,量化经营性资产,保障农民集体资产权利。从实际出发探索发展集体经济有效途径,鼓励地方开展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等改革,增强集体经济发展活力和实力。研究制定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税收政策。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加快水权水市场建设,推进水资源使用权确权和进场交易。加快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

第31条:“探索建立农业农村发展用地保障机制。优化城乡建设用地布局,合理安排农业农村各业用地。完善新增建设用地保障机制,将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确定一定比例用于支持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发展。加快编制村级土地利用规划。在控制农村建设用地总量、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前提下,加大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力度。允许通过村庄整治、宅基地整理等节约的建设用地采取入股、联营等方式,重点支持乡村休闲旅游养老等产业和农村三产融合发展,严禁违法违规开发房地产或建私人庄园会所。完善农业用地政策,积极支持农产品冷链、初加工、休闲采摘、仓储等设施建设。改进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办法,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责任,探索对资源匮乏省份补充耕地实行国家统筹。”

2016年12月26日公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共十九条,标志着“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到“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转换的完成,其中关于改革的重大意义、总体要求、基本原则、改革目标,既是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总结,又是对新一轮改革的总体部署。

第二,关于农村土地用途分类

自然生态用地。这是农村土地的新类型,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51条提出“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用途管制制度。对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生态空间进行统一确权登记,形成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划定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开发管制界限,落实用途管制。健全能源、水、土地节约集约使用制度。”

农业农村发展用地。这也是农村土地的新类型,《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若干意见》第31条进行了专门部署。全文是:“探索建立农业农村发展用地保障机制。优化城乡建设用地布局,合理安排农业农村各业用地。完善新增建设用地保障机制,将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确定一定比例用于支持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发展。加快编制村级土地利用规划。在控制农村建设用地总量、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前提下,加大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力度。允许通过村庄整治、宅基地整理等节约的建设用地采取入股、联营等方式,重点支持乡村休闲旅游养老等产业和农村三产融合发展,严禁违法违规开发房地产或建私人庄园会所。完善农业用地政策,积极支持农产品冷链、初加工、休闲采摘、仓储等设施建设。改进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办法,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责任,探索对资源匮乏省份补充耕地实行国家统筹”。

经营性建设用地。这是从原有建设用地中细分出来的,也是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土地中面积大、价值量大、保值增值度高的新兴用地,主要出现在“城中村”、“城边村”和新兴城镇,有的如江苏华西村等农村,甚至建成了一个符合现代城市标准的“集体所有制城市”,在城市化、工业化的加快进程中,经营性建设用地制度改革无疑属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优先序。为此,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11条提出:“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2014年一号文件第18条提出“加快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产权流转和增值收益分配制度。有关部门要尽快提出具体指导意见,并推动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各地要按照中央统一部署,规范有序推进这项工作。”2015年一号文件第23条提出集体经营性用地入市试点。2016年一号文件第26条提出继续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总结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试点经验,适当提高农民集体和个人分享的增值收益,抓紧出台土地增值收益谳节征管办法。2016年12月26日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对抓好集体土地等经营性资产产权改革进行了全面部署。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第30条再次提出统筹协调推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试点。目前,农村经营性建设用地主权改革正在平稳推进。

宅基地。宅基地几乎涉及所有的农村户,按“房地一体”计算,是农村家庭的主要不动产。宅基地的获得、买卖、转让、继承、改建、重建等,国家成文法和习惯法相向而行,不断完善,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但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进程,宅地的价值狂升,新情况大量出现,迫切需要列入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优先序。于是,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21条提出:“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渠道。”2014年一号文件就宅基地单列了第9条:“9.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农村宅基地制度,完善农村宅基地分配政策,在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前提下,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有关部门要抓紧提出具体试点方案,各地不得自行其是、抢跑越线。完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切实保证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加快包括农村宅基地在内的农村地籍调查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2015年一号文件第23条提出实施“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依法保障农民宅基地权益,改革农民住宅用地取得方式,探索农民住房保障的新机制”。2016年一号文件的第26条再次提出“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完善宅基地权益保障和取得方式,探索农民住房保障新机制。”2017年一号文件第30条又一次提出“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但内容有所展开,要求全面加快“房地一体”的农村宅基地登记颁证工作。认真总结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经验,在充分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防止外部资本侵占控制的前提下,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维护农户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占有和使用权,探索农村集体组织以出租、合作等方式盘活利用空闲农房及宅基地,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允许地方多渠道筹集资金,按规定用于村集体对进城落户农民自愿退出宅基地的补偿。

耕地。政策性文本有时用“农业用地”、“农村承包地”指代“耕地”。从广义的农业来讲,农业用地可分为林地、水流、耕地、草地、畜牧业圈养地、发展用地等类别。在农村土地中,耕地面积大,涉及人口多,几千年来,农民对耕地的获得、买卖、出租、转让、继承等,也与宅基地一样,积累了丰富的成文法和习惯法。新中国以后的土地改革、合作化、人民公社、家庭承包等变革,都是在农民自给自足、耕地均分(合作化、人民公社则以均分土地的收获为主)的背景下进行,难度都不算太大。但随着城镇化、工业化的深入,农村耕地的经营体制机制发生了前所未有的翻天覆地的变化。一方面,耕地价值量少,特别是远郊农村,耕地占农村财产的比重越来越少,“承包有权,所得无益”,“种一年的田不如进城打几天的工”的话已流行多年,但要农村原住民退出承包地又因乡愁强化等原因而“于心不忍”;另一方面,耕地由农民“吃饱饭”的简单功能变为城乡发展的基础和前提,与国家的关系广大如天,与种植业所需农田规模以及农田整理、水利交通设施建设所需土地的实际越来越不适应,迫切需要对现有的承包机制进行改革,连续三任总书记都到家庭承包的发源地之一的小岗村视察,其心可鉴,其情可明。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的农地改革文件对耕地制度体制机制的阐述最多。

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20条主要针对耕地提出:“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坚持家庭经营在农业中的基础性地位,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共同发展的农业经营方式创新。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在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前提下,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鼓励承包经营权在公开市场上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流转,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鼓励农村发展合作经济,扶持发展规模化、专业化、现代化经营,允许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向符合条件的合作社,允许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合作社持有和管护,允许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鼓励和引导工商资本到农村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向农业输入现代生产要素和经营模式。”

2014年一号文件第17条要求“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在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前提下,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在落实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基础上,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允许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向金融机构抵押融资。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提出规范的实施办法,建立配套的抵押资产处置机制,推动修订相关法律法规。”

2015年一号文件第21条要求“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坚持农民家庭经营主体地位,引导土地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创新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方式,积极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鼓励发展规模适度的农户家庭农场,完善对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的支持服务体系。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拓宽服务领域,促进规范发展,实行年度报告公示制度,深入推进示范社创建行动。推进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建设和龙头企业转型升级。引导农民以土地经营权入股合作社和龙头企业。鼓励工商资本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农产品加工流通和农业社会化服务。土地经营权流转要尊重农民意愿,不得硬性下指标、强制推动。尽快制定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的准入和监管办法,严禁擅自改变农业用途。”

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第26条要求“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完善“三权分置”办法,明确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的具体规定。继续扩大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整省推进试点。依法推进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鼓励和引导农户自愿互换承包地块实现连片耕种。研究制定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指导意见。”

2017年一号文件第6条要求“积极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通过经营权流转、股份合作、代耕代种、土地托管等多种方式,加快发展土地流转型、服务带动型等多种形式规模经营。积极引导农民在自愿基础上,通过村组内互换并地等方式,实现按户连片耕种。完善家庭农场认定办法,扶持规模适度的家庭农场。加强农民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积极发展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综合合作。总结推广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试点经验,扶持培育农机作业、农田灌排、统防统治、烘干仓储等经营性服务组织。支持供销、邮政、农机等系统发挥为农服务综合平台作用,促进传统农资流通网点向现代农资综合服务商转型。鼓励地方探索土地流转履约保证保险。研究建立农业适度规模经营评价指标体系,引导规模经营健康发展。

第7条提出”建设现代农业产业园。以规模化种养基地为基础,依托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带动,聚集现代生产要素,建设“生产+加工+科技”的现代农业产业园,发挥技术集成、产业融合、创业平台、核心辐射等功能作用。科学制定产业园规划,统筹布局生产、加工、物流、研发、示范、服务等功能板块。鼓励地方统筹使用高标准农田建设、农业综合开发、现代农业生产发展等相关项目资金,集中建设产业园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体系。吸引龙头企业和科研机构建设运营产业园,发展设施农业、精准农业、精深加工、现代营销,带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户专业化、标准化、集约化生产,推动农业全环节升级、全链条增值。鼓励农户和返乡下乡人员通过订单农业、股份合作、入园创业就业等多种方式,参与建设,分享收益。

第16条在“培育宜居宜业特色村镇”的条文里要求“围绕有基础、有特色、有潜力的产业,建设一批农业文化旅游“三位一体”、生产生活生态同步改善、一产二产三产深度融合的特色村镇。支持各地加强特色村镇产业支撑、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环境风貌等建设。打造“一村一品”升级版,发展各具特色的专业村。支持有条件的乡村建设以农民合作社为主要载体、让农民充分参与和受益,集循环农业、创意农业、农事体验于一体的田园综合体,通过农业综合开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等渠道开展试点示范。深入实施农村产业融合发展试点示范工程,支持建设一批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

第30条要求“落实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土地经营权“三权分置”办法。加快推进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扩大整省试点范围。”

目前,耕地制度改革的细则正在探索之中,新华社北京2017年3月8日电(记者熊争艳、齐中熙)农业部副部长余欣荣8日表示,今年要研究起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的意见,将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整省试点省份扩大到28个。此处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应主要指的是耕作农业和畜牧农业的用地。

林地。“十年树木”。林业以生物生产为主,生产周期长,生产效益低。农村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关系到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农民就业增收,建设生态文明。现代林业发展,是农村生产关系的重大变革,事关全局、影响深远。2008年中共中央第8号文件印发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得到了有效实施。《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54条要求“完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以后各年度文件也都予以强调,农村再次延长集体林地承包的确权登记发证已平稳运行。

第三,关于农村土地“集体经营”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20条提出推进集体经营,发展壮大集体经济。

2016年12月26日公布的《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坚持农民集体所有不动摇,不能把集体经济改弱了、改小了、改垮了,防止集体资产流失”,要“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市场主体地位”,“促进集体经济发展”,“发展新型集体经济”,“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集体经济运行新机制,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并在扶持集体经济的政策措施上,要求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功能作用,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利,多种形式发展集体经济,从实际出发探索发展集体经济有效途径,清理废除各种阻碍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不合理规定,进一步完善财政引导、多元化投入共同扶持集体经济发展机制,逐步增加政府对农村的公共服务支出,减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相应负担,完善金融机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融资、担保等政策,统筹安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所需用地,抓紧研究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方面的法律,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资格等等。同时,还规定“严禁违法违规开发房地产或建私人庄园会所”,“现阶段农民持有的集体资产股份有偿退出不得突破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范围,可以在本集体内部转让或者由本集体赎回。”

上述这些决策,走出了此前几十年农地“双层经营”中“集体经营”细微的困境,对于巩固社会主义公有制,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不断解放和发展农村社会生产力,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富裕、农村繁荣,推进城乡协调发展,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提供了重要支撑和保障。

第四,关于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土地经营权“三权分置”及其确权登记颁证

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20条提出:“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要求“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鼓励承包经营权在公开市场上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流转,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

2014年一号文件第9条提出“加快包括农村宅基地在内的农村地籍调查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2015年一号文件第22条再次要求“对土地等资源性资产,重点是抓紧抓实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扩大整省推进试点范围,总体上要确地到户,从严掌握确权确股不确地的范围”。

2016年一号文件再次提出“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完善“三权分置”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土地确权登记颁证的期限,即第26条“到2020年基本完成土地等农村集体资源性资产确权登记颁证”并“继续扩大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整省推进试点”,“加快推进房地一体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所需工作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2017年一号文件第30条要求“落实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土地经营权“三权分置”办法。加快推进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扩大整省试点范围”。

实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土地经营权“三权分置”及其确权登记颁证,稳定了农户承包权,又为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提供了土地的制度性基础,新的农业经营体系萌发生长。

第五,关于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基本原则

在城乡二元化的户籍制度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身份泾渭分明,不成问题。但是,改革开放几十年来,代际更替、城乡就业方式的变革、农民迁徙的自由、婚育政策变化等等,使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确认,几乎涉及城乡90%以上的家庭,累积的新问题,新情况,积重难返,由城到乡,梯度呈现,早已成为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头号难题。以至农村耕地改革中一再部署的“确权登记发证”屡屡遭遇形式主义、弄虚作假的戏弄,广为社会所诟病,严重影响农村土地改革的进程和形象。

据此,《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协调平衡各方利益,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解决成员边界不清的问题。改革试点中,要探索在群众民主协商基础上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具体程序、标准和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备案机制。成员身份的确认既要得到多数人认可,又要防止多数人侵犯少数人权益,切实保护妇女合法权益。提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今后的新增人口,通过分享家庭内拥有的集体资产权益的办法,按章程获得集体资产份额和集体成员身份。”

按照上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基本原则和试点办法,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将走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的种种困境,做到“坚持农民权利不受损,防止农民的财产权利改虚了、改少了、改没了或少数人控制和外部资本侵占的情况发生,保持农村社会的稳定发展。

第六,关于征地制度改革

征地制度是中国工业化、城镇化的首要基础性工作,说有多重要就有多重要。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11条提出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要求“缩小征地范围,规范征地程序,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减少非公益性用地划拨。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完善土地租赁、转让、抵押二级市场。”

2014年一号文件第20条提出“加快推进征地制度改革。缩小征地范围,规范征地程序,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抓紧修订有关法律法规,保障农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改变对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办法,除补偿农民被征收的集体土地外,还必须对农民的住房、社保、就业培训给予合理保障。因地制宜采取留地安置、补偿等多种方式,确保被征地农民长期受益。提高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健全征地争议调处裁决机制,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申诉权、监督权。”

2015年一号文件第23条提出分类实施“农村土地征收改革试点”“制定缩小征地范围的办法。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

2016年一号文件提出推进农村土地征收改革试点。2017年一号文件第30条提出统筹协调推进农村土地征收改革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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