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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智慧:三权分置乡村改革创新风生水起

[ 作者:熊智慧  文章来源:中国乡村发现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6-11-25 录入:实习编辑 ]

土地集体所有权人对集体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罚的权利。在完善“三权分置”办法过程中,要充分维护农民集体对承包地发包、调整、监视、收回等各项权能,施展土地集体所有的优势和作用。(中国青年报2016.11.21)

土地承包权人对承包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在完善“三权分置”办法过程中,要充分维护承包农户使用、流转、抵押、退出承包地等各项权能。承包农户有权占有、使用承包地,依法依规建设必要的农业生产、从属、配套设施,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理产品并获得收益;有权通过转让、调换、出租(转包)、入股或其余方式流转承包土地并获得收益,有权依法依规就承包土地经营权设定抵押、自愿有偿退出承包地,具备前提的能够因保护承包地获得相关补助。

土地经营权人对流转土地依法享有在一按期限内占有、耕作并获得相应收益的权利。经营主体再流转土地经营权或依法依规设定抵押,须经承包农户或其委托代办人书面赞成,并向农民集体书面备案。

但是,将分离后的承包权认定为成员权,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得承包本集体的土地,而农户已获得的承包权又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并经农民集体批准;流转其土地经营权的,须向农民集体书面备案,经营主体再流转土地经营权或依法依规设定抵押,也须经承包农户或其委托代理人书面同意,并向农民集体书面备案,这些规定又会在很大水平上限制农村土地的流转及农民土地财产权利的实现,从而不利于农地适度规模经营的实现和农民工的市民化。

而我国现行《农村土地承包法》相关条款,并没有消除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成员依法直接取得农村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也没有制止农村群体经济组织成员将承包经营权流转给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成员。《物权法》相关条款也明白划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它所维护的用益物权,而用益物权人有权对别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力,并规定农村集体有权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

作者单位:北川羌自治县片口乡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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