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题:嘉禾石角塘“确股确权不确地”土地合作流转模式的理论与实践创新研究
内容摘要: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是农地重大制度创新。嘉禾普满石角塘村大胆探索,自主创新。利用股份合作的优势,将股份合作机制嫁接到农村土地流转中,探索出了“确股确权不确地”的三权分置方法,不仅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更是促进了集体经济的发展,适应了现代农业的发展趋势。从理论上看采用“确股确权不确地”的三权分置方法,基本理顺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体制下的股份合作流转机制,初步厘清了农村土地股份合作流转法律关系、治理途径。
关键词:农村土地股份合作流转 三权分置 嘉禾石角塘模式 研究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是2014年9月举行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五次会议提出的农地重大制度创新,即要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促使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离,形成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经营权流转的格局。近些年来,全国各地开展了各式各样的土地流转实践或试点,取得了一定成效。特别是自2002年以来,嘉禾普满石角塘村大胆探索,自主创新。利用股份合作的优势,将股份合作机制嫁接到农村土地流转中,探索出了“确股确权不确地”的三权分置方法,不仅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更是促进了集体经济的发展,适应了现代农业的发展趋势。十多年来,石角塘村实现了流出方、流入方和村组集体“三赢”局面,“流”出了经济发展新活力,“转”出了经济发展新天地,成效十分明显。笔者认为:石角塘模式从实践上看是一种非常珍贵的原生态底层探索创新,也成为欠发达地区农村土地改革先锋。从理论上看采用“确股确权不确地”的三权分置方法,基本理顺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体制下的股份合作流转机制,初步厘清了农村土地股份合作流转法律关系、治理途径。本文试就石角塘模式的形成机理和运行机制问题探究如下:
一、石角塘模式的形成机理:市场决定土地资源资本化的制度创新
(一)石角塘模式的背景与实践依据
1、背景与实践基础。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最早可追溯到上世纪50年代中国的互助组、合作社。后兴起于20世纪80年代。据网上资料显示,最早出现在珠三角地区,并逐步扩展到东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其在农村土地流转,促进农村发展、农民增收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引起了学术界的热烈讨论。目前,关于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诸多研究尚未形成统一的意见。【1】那么什么叫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是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两权分离”的基础上,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再进一步分离,在不改变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前提下,按照股份制和合作制的基本原则,把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化为股权,组建合作社,委托合作社经营,按照股权从土地经营收益中获得一定比例分配的土地合作经营形式。形象的概括就是:土地变股权,农户当股东,有地不种地,收益靠分红。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是农业经营模式和农村集体土地流转机制的创新和完善,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方式的又一次重大变革。【2】
据调查,目前全国已有17个省(区、市)进行了农村土地股份制改革,占全国省份的55%。这些省份开展农村土地股份制改革的时间节点、背景和模式不尽相同,但都是以农村集体土地(单独或结合资金等其他要素)入股,由设立的经济实体对入股集体土地等要素实行统一经营,并采取按股分红等分配方式的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的经济制度。
农村土地股份制改革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以集体建设用地为主的模式。以集体建设用地为主的农村土地股份制改革,一般都基于农村人多地少、发展农业难致富和工业化、城镇化的推进需要寻求新的用地空间等因素而产生。另一种是以农用地为主的模式:以集体农用地为主的农村土地股份制改革,一般都基于农民种地意愿不高、农业规模经营需求等因素而产生,做法与集体建设用地为主的股份制改革步骤基本相同,其成效主要表现为:通过土地股份合作社的运营,增加了农业产出,亩产平均产量普遍高于农民自种;通过规模经营和机械化耕作,单个农户的亩均经营管理成本大幅下降,有的可以降低一半以上成本;入社农户在农地上的平均收入水平大幅提高,加上劳动力得以解放、安心外出务工的收益,农户收入大幅增加。【3】
2、理论基础。马克思认为,股份制这种个业组织形式是为了适应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而产生的。“假如必须等待积累去使单个资本增长到能够修铁路的程度,那恐怕直到今天世界上还没有铁路,但是通过股份公司,转瞬之间就把这件事办成了。”(注: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M〕.人民出版社,1975.688.)这表明,股份制的出现,促进了资本主义生产力的发展,“资本以新的形式无代价地合并了在它的形式背后所实现的社会进步”(注: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M〕.人民出版社,1975.664.)。19世纪50年代,股份制还只是处于自己发展的最初阶段,它们还远没有为自己创造出适当的结构,但是它在当时就已经是发展社会生产力的强大杠杆,对经济迅速增长的影响,恐怕估价再高也不为过。【5】
在今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证明了股份制不仅推动了资本主义的发展,更是推动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股份制是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石角塘模式表明: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最适合集体经济。集体所有制形式的公有制,其性质特征是集体所有制内部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在所有权面前完全平等,劳动者结合在一起,共同劳动,按劳分配。与国有经济的股份制改革并不改变国有经济的公有制性质一样,农村土地的股份制改革也不会改变农村土地的集体制性质,而且会以股份的形式进一步强化生产资料的共占属性和农户所有权的平等享用。在国有经济的社会化持股中,公有属性的归属关键看控股权。与之相比,农村土地股份制更接近于企业的员工持股。农户所持有的土地股权可以在集体内部进行自由转让和流通,如果要进行外部转让,则必须得到符合法定股东数量的同意和授权。这种制度设计与集体所有制的公有性在本质上是一致的。【4】
3、法律、政策依据。⑴政策鼓励流转。自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土地流转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就一直存在,中央也鼓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比如1984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关于一九八四年农村工作的通知》)就明确提出“鼓励土地逐步向种田能手集中。”2004年以来的中央一号文件都强调“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⑵法律允许流转。2003年3月1日和2005年3月1日分别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办法》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做出了明确规定。2007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⑶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发展方向是: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促使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离,形成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经营权流转的格局。2008年10月31日十七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的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以“股份合作”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一次在中央文件中明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的明确任务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2014年9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五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赋予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试点方案》。明确提出,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引导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因此,土地股份合作制中,无论是股权的设定、组织机构的设立、利益的分配等制度设计,应当以土地流转基本原则为基础。
综上所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股份合作流转是土地流转形式的一种,完全符合法律、政策和我国新型现代农业发展趋势的主要形式。
(二)直接动因
1、基本情况:石角塘是湖南省嘉禾县普满乡的一个偏僻小山村,距县城26公里,辖3个自然村、7个村民小组。农户374户,村民1250人,劳动力713人。村域面积6100亩,山林面积1295亩,耕地面积759亩(水田面积600亩,旱土159亩)。近年来,该村积极探索土地股份合作流转新模式,有效提高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和劳动生产率,成为农村土地改革先锋。
2、“石角塘模式”的探索:石角塘村境内无可开发的矿产资源,村组集体只有林场的一点收入,人均耕地面积只有0.61亩,以前全村有30%的水田需担水灌溉。八十年代以来,烟稻连作成为该村的种植习惯,烤烟种植面积一直稳定在800亩左右。为了改善生产条件,该村以组为单位修建了电排等设施。由于集体经济薄弱,无力支付工程款,各组不同程度负债,特别是5组负债达5万余元,人平负债300多元。
电排虽然建起了,但是单家独户的抽水费用高,且田土分散,生产管理成本也高。村民并没有依托土地富裕起来,出现了“有地不想种,种了没效益”的现象。和多数山区农村的情况一样,村里的许多农民纷纷选择外出就业,耕地抛荒现象日趋严重。
针对这些情况,2003年11月村支两委经过慎重考虑,选择代表性较强的5组作为试点。通过广泛征求群众意见、村民大会反复讨论、农户签字同意等程序,决定将村民承包土地统一委托组集体流转,每年以每块3—5亩规模的连片土地进行公开招标。在还清组集体债务后,将土地流转收益按土地份额分配给村民,试行两年。如有群众反对,两年后可将土地返回农户。2003年和2004年5组土地流转收益分别达到6.2万元、6.5万元,不但还清了负债,而且村民人均分红300元。
由于群众尝到了甜头,随后几年这一做法得到坚持,并进一步完善。在成功典型的示范带动和农经部门的精心指导下,其余各组纷纷效仿,相继按照“村民以土地入股、组集体以电排等设施入股,统一招标出租;收益80%按股分红,20%为组集体积累”的模式流转土地,而且抽水费用由组集体统一支付。7组因农户和耕地不多,该组就以转包的形式,将39亩耕地流转给5户农户耕作。目前石角塘村的全部土地实现了向种植大户流转、集中。
通过20户农户的抽样调查显示,对于这种土地股份合作流转的做法,62%的农户表示非常满意和非常支持,38%的农户表示满意和支持。当问及群众的态度时,老支书王光宝激动地说:“这个事情相当好,群众相当满意!”
3、“石角塘模式”的成效:石角塘村通过探索土地流转新形式,大力发展适合本村发展的支柱产业,实现了流出方、流入方和村组集体“三赢”局面,“流”出了经济发展新活力,“转”出了经济发展新天地。
(1)化零为整,推进规模经营。以前,石角塘村农户的承包地如棋子般散乱分布,管理不方便,品种也不统一。如今,大面积的连片耕作消除了分散经营的诸多弊端,并且通过烟水配套工程建设,达到“田成方、路相通、渠相连、旱能灌、涝能排”的标准,农民可以直接开着摩托、拖拉机到田边做事。良好的生产条件,吸引了一批掌握先进耕作技术和经营管理经验的“职业农民”在家安心耕作,农业规模经营得到较快发展,实现了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合理利用。今年该村759亩耕地全部由94户农户耕作,其中5—9.9亩的46户、10亩以上的48户,户均8亩。
随着农业规模经营的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程度大幅提高。该村现有大型起垄机2台、大型收割机2台、中型起垄机11台、小型耕田机100余台,而且每家种植农户都有一台小型拖拉机。5组雷文清家只有劳动力2个,却种了12亩地。他说:“现在有了农业机械,可以弥补劳力不足的问题,不用担心耕不过来。”
(2)破除束缚,加快劳动力转移。2008年石角塘村在家务农的农户111户,2009年103户,2010年94户。近年来在家务农的农户基本是呈逐年减少的趋势。
以上也可以表明,石角塘村的土地股份合作流转,解放了与土地密切相连的劳动力,使劳动力不再依附在土地上,可以放手从事其他产业。村支书王明生说:“以前外出务工的,人进了厂子,心还在田里,种田拖住了打工的后腿。现在许多农民安心放下包袱,成了城里的‘上班族’。”全村713个劳动力中,300人务农,364人打工,41人经商,4人跑运输,4人办企业,劳动力转移率达58%。
(3)盘活资源,实现多元增收。在家务农的人少了,可是在石角塘却看不到一丘荒田荒土,可谓“人无闲人,地无空地”。土地租金没有因务农的人少而降低,反而是价格越来越高。各组每年12月进行一次公开招标,在流转中实现了流出方利益最大化。4组土地租金最高价由2008年550元上涨到2009年800元,到今年达到1000元,年均增幅达30%。。
农民变“股民”,自己不用投资投劳,每个村民每年大概可分红300元(。4组村民王湘清只有2个老人在家,3个儿子都外出就业,家里的田土没人耕。自从土地股份合作流转后,他家可以得到分红3600多元(12人),再加上国家补贴,每年收入可达4500元,生活开支上基本不用儿子负担。
家里的田土有人耕,而且有稳定的租金收入,大量的劳动力从土地的“禁锢”中解放出来,安心外出就业。1997年4组王建明在家种烟,因技术等方面的原因,导致肥料钱都赔进去了。现在他到广东乐昌办了一家塑纸厂,年收入几十万元。
租金成本虽然提高了,种植户的收入并没有受到影响。6组雷衍郴从2005年开始,每年耕种土地不少于10亩。去年种地10.5亩,生产成本1.7万元(包括租金4900多元,不包括劳力成本),产烟3800斤(价值3.5万元)、稻谷8000斤(价值0.8万元),种田纯收入2.6万元。由于水田集中连片,容易管理,放水、杀虫等晚稻农活均由妻子负责。晚稻收割也不用操心,请一台收割机几个小时就可以完成。因此插完晚稻后,雷衍郴还到郴州坳上打了5个月的工,收入6000多元。加上年终土地流转分红1600元,去年雷衍郴家收入达3.4万元,是2003年收入的4倍。
石角塘村2009年实际人均纯收入达到了6900元。农民收入增加了,生活水平也随之进一步提高。村民现有轿车、面包车50余辆,汽车和摩托的入户率分别达到13.4%、95%,每逢重大节日村里和城里一样到处是车。
(4)多措并举,壮大集体经济。在土地流转竞拍中,好的田标价基本可以达到800元以上,即使差点的高岸田也可以标到220元。近年来组集体的土地流转收入呈大幅上涨趋势。1组集体土地流转收入2008年、2009年、2010年分别为1.37万元、2.15万元、3.2万元,平均增幅达到53%。今年全村6个组集体土地流转收入共计33.55万元。
石角塘村的山林和宅基地也全部归村组集体管理,4组、6组今年招标拍卖宅基地收入分别达到3.5万元、6.02万元,退耕还林补助分别为2.5万元、1.58万元,组集体总收入分别达到11.9万元、12.9万元,偏僻、无矿产的小山村有如此多的集体收入是不多见的。
集体经济有钱了,村民的福利和公益事业就好办了,村民的幸福指数也提高了。2组去年分红9.6万元(400元/人×240人,含原来的积累),电排维修费6000余元,田间机耕道及通户道路硬化费用6万元,组内道路保洁费1729元/年(2名保洁员,每周清扫公共区域2次;村里负担60%,组里负担40%),路灯电费1000元(每个小组80多盏路灯,晚上7点—12点亮),洗井费400元,结余3.2万元。
石角塘的村民不但有先行先试的改革精神,而且还有强烈的规划意识。群众建房需经过村里的统一规划,并控制建房面积,人畜分离,猪舍、厕所等杂房一律建在村后面。如今,走进石角塘村,随处可见一排排整齐的房子,一条条清洁的村道,还有一张张绽放的笑脸。【6】
二、石角塘模式的运行机制:三权分置,确权确股不确地。
(一)石角塘农村土地股份合作流转模式运行的基本框架
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的明确任务。这项改革十分复杂,从基层探索来说涉及亿万农民的切身利益,从顶层设计来看涉及诸多法律政策的修改完善。农村土地股份合作流转是一项与农村土地制度安排、与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制度创新,付诸实践必须慎之又慎。我们在对石角塘村情、农情、民情进行深入分析,多次实地调研座谈、反复论证完善和向专家请教的基础上,才逐步形成了符合石角塘实际的土地股份合作流转基本框架。
1、石角塘模式就是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促使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离,形成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经营权流转的格局。按照土地使用权市场化的需求,通过规范的程序,将土地经营权在一定期限内依法、自愿、有偿转让给其他公民或法人从事农业开发经营活动的行为。
2、石角塘模式运行的基本框架是:土地入股,股份合作。集中连片,统一发包。按股分红,集体提留。重大事项,民主决策。村里按照“群众自愿、土地入股、集约经营、收益分红、利益保障”的原则,引导农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组建石角塘土地股份合作社。合作社依照章程按照民主原则对土地统一管理,不再由农民分散经营。合作社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目标,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统一发包给种植专业户或农业企业进行生产经营。合作社实行按土地保底和按效益分红的方式,年度分配时,首先支付社员土地保底收益每股(亩)700元,留足公积公益金、风险金,然后再按股进行二次分红。
3、主要操作程序是:
一是认真制定章程。完善了各项管理制度,按照章程为农户提供土地流转服务、技术指导和生产保障。
二是科学量化股份。农户带着土地承包经营权加入合作社,合作社以合法人口为基数,以家庭为单位,实行一人一股份,合作社收益的80%按股分红,20%作为合作社积累,积累资金主要用于完善基础设施、绿化清洁亮化等公益事业支出。
三是规范招标管理。合作社土地经营实行集中连片流转,公开透明招标,一年流转一次,年底前对次年的土地流转实行公开招标,当场交付租金并签订流转协议,流转收入全部存入合作社账户统一管理。农民建房实行农户申报,行政村审核后报乡镇国土站核准。符合建房条件的农户,其宅基地在村里统一规划的范围公开招标,拍卖收入纳入合作社统一管理,社员享有分红,村里其他收入也统一纳入合作社管理。
四是民主监督管理。合作社年度财务收支,由监事会组织社员代表进行全面清查后在社员大会上通报并在村务栏公开,重大经营活动和大额支出,由理事会提出议案,社员代表大会决策,监事会监督执行,并定期公开,接受全体社员的公开监督。由于合作社管理规范、经营有序、效益良好,得到了全体村民的一致拥护。
(二)石角塘农村土地股份合作流转模式运行的基本特征
在调研过程中,我们发现,与一般股份关系相比,因为农村土地股份合作所涉及的主要当事人、股份合作权等的特殊性,农村土地股份合作流转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一)股份合作权的特定性。第一,股份合作权是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而不是所有权。所有权至少包括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关系成立后,经营方在股份合作期限内享有的是土地的使用权和收益权,而不具有占有权和处分权。这就使得经营方在经营管理股权方面受到了一定的制约,特别是资产交易、金融信贷方面的制约。第二,股份合作权的期限具有限制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节第二十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以嘉禾为例,农村土地二轮延包一般至2025、2027年为止。因此,设定农村土地股份合作流转期限要根据当地二轮延包期限、不超过三十年两个因素确定。也就是,在现阶段,农村土地股份合作流转期限不得超过农村二轮土地延包期限。第三,股份合作权的所有制属性和用途不能改变。《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节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应当遵循“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农业用途”的原则。即股份合作流转后的农村土地仍然是农村集体所有,仍然只能用于农业生产。
二)股份合作人的特定性。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股份合作人身份的特定性。并不是所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都可以成为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的股份合作人。只有“拥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民或村委会”才能成为股份合作人。第二,股份合作人不具有股权的所有权。股份合作人股份合作是的作为不动产的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而不是所有权,他不具有农村土地的所有权,这就使得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在经营管理股权(承包经营权)时,可能要与农村土地的所有权人──村集体产生较多的交流合作。第三,股份合作人与受益人的一致性。为了保护农户作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所有者的权益,章程规定股份合作人就是受益人。
三)经营方---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的特定性。农村土地股份合作流转法律关系中的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是农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其特定性在于:第一,它不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更不是基层政府和村委会等组织。第二,它不是现行法律上承认的工商资本类的股份公司。第三,它虽然不是基层政府和村委会等组织,但它遵循土地股份合作社的章程规则独立运营,拥有完整的股份合作治理架构。从很大程度上说,在经济上,它只对土地股份合作社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利益最大化负责。第四,在农村土地股份合作流转起步阶段,基本不吸纳社会资本、民间资本参与。
四)股份合作收益的特定性。在我国,农村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生活和生存的底线依托。几千年的农耕文明,土地承包经营权已经被赋予特殊属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承载着广大农民基本生活收益、就业、养老保障等诸多功能,既有经济的、又有社会的,既有物质的、又有精神的。农民是大众群体(目前占全国总人口的51%),农业是基础产业。我们推动农村土地股份合作流转的目的就是使农民所拥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效益最大化,从而是使农民持续增收。因此,农村土地股份合作流转的收益必须具有确定性(正值),这是农村土地股份合作流转法律关系持续性的前提。
五)股份合作关系成立的特定性。第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必须申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章第十五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农村土地股份合作流转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形式之一,申报同意是土地流转的前置条件。第二,作为股股份合作权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必须办理股份合作登记。股份合作登记是指通过一定的方式将对有关财产已设立股份合作的事实向社会予以公布。按照《土地登记规则》第四章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变更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的,必须依照本章规定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因此,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股份合作必须进行股份合作登记。第三,股份合作合同条款的要式性。一方面,农村土地股份合作流转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另一方面,在农村土地股份合作流转书面合同中,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章第九条所规定应当载明的事项外,为了实现股份合作目的、保护受益人的权利、防范股份合作风险,股份合作期限、股份合作权的管理方法、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的报酬、股份合作终止事由等事项也必须予以载明。
(三)石角塘农村土地股份合作流转模式运行机制分析
一)基本原则
我们调查中总结出了石角塘农村土地股份合作流转模式的五条基本原则。一是政府支持指导。土地流转涉及千家万户,仅仅依靠农民的自愿和企业的自发行动难免不出偏差,农民利益、企业利益很难有效调节,这就需要政府加强组织引导。在推进土地股份合作流转中,政府必须搭建股份合作平台,制定产业规划,出台政策措施;政府的相关服务机构还必须在信息沟通、法律咨询、纠纷调处等方面提供服务,以确保土地股份合作流转健康推进。二是市场引导。由市场来调节土地供求关系,优化配置土地资源。由市场主体来经营股份合作土地,以更好地提高地力、提升产业化水平、增加农业比较效益。三是依法运作。一方面,依章程成立土地股份合作社,按现代企业制度实行企业化运作,坚持政企分开、权责明确、管理科学,确保股份合作流转运行规范。另一方面,要按协议合同和市场法则,确保经营业主的合法利益。四是尊重群众。要尊重群众意愿,确保农民利益,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推进土地股份合作流转。五是严格监管。政府要加强对土地股份合作社的监督管理。各级发改、审计、财政、国土、经管、金融部门要对土地股份合作社的资金使用、项目建设、公司经营、农地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严格防范股份合作风险。
二)主要关系人及其权利、义务
1、主体
农村土地股份合作流转法律中的主体包括土地股份合作人、经营方、受益人。其中:
⑴股份合作人:一般是指拥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民或村委会。有两种情形值得注意:一种是,拥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但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农户,如孤、老、鳏、寡、残等,根据其自身意愿,其法定代理人可以成为股份合作人;另一种是,村委会成为股份合作人,前提条件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非农户所有的土地(耕地、林地或滩涂、水面)承包经营权,即村委会成为股份合作人并不是对一家一户承包经营权的侵占,而仅仅是对村集体经济所拥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行使权力。
⑵经营方: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
⑶受益人:即土地股份合作人。
2、客体
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包括耕地、林地、茶园或滩涂、水面等的承包经营权。
3、重要关系人
①农业专业种养大户或经营公司,经营股份合作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指向土地的专业种养大户或公司,必须具有进行农业生产经营的资金、专业技术、管理经验、社会责任、较高的信誉。
②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
③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
4、关系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
关系人主要包括股份合作人、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受益人、农业经营公司、基层政府、农村土地股份合作流转服务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结合石角塘农村土地股份合作流转实际,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具体细化如下:
⑴持股人的权利与义务
在农村土地股份合作流转法律关系中,因为设定了持股人与受益人的同一性,因此,在设定持股人的权利和义务时,综合了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
持股人的权利主要有:①知情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招、拍、挂的情况;取得规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业生产经营公司的情况;农业生产经营公司承包费的缴纳情况、生产经营情况;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基于土地承包经营权运作的财务收支情况,特别是沉淀资金的管理、处分方式和情况,股份合作收益的给付方式、进度;涉及承包经营权土地的各类项目、资金投入情况。②监督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基于知情权所述事项的监督;另一方面,是对农业生产经营专业大户或公司的生产经营进行监督,包括土地是否改变了农业用途、地力培育情况、生态环境保护情况等等。③调整权。包括: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方式的调整请求权,比如:招、拍、挂方式,发包期限,股份合作收益标准,股份合作收益分配方式等;对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不利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利益最大化的行为申请撤销;在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违反股份合作合同管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或管理、处分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现重大失误时,有权解任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④终止权。持股人经与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协商,可以终止土地承包经营权股份合作。⑤辅助农业生产经营的优先权。在依法公开公平的条件下,持股方享有以下优先权,包括:在农业生产经营专业大户或公司承包的土地上务工优先权,农业生产经营专业大户或公司在当地基础设施、机械设备的建设、修护优先权等等。⑥股份合作收益保护权,除因法律特殊规定,股份合作收益不得用于偿还债务,不为任何第三方所制约、占有。⑦土地股份合作期间,因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及与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有直接利益的当事人处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相关事务不当而引起地力损失的赔偿权。⑧因拥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获得国家的涉农补贴,不因股份合作流转期间承包经营权的转移而失去国家涉农补贴。
持股人的义务主要有:①按股份合作合同约定的期限、地点、面积,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交付给委托方。②维护农业生产经营环境。主要包括:共同维护好农业生产经营专业大户或公司的基础设施,如水、电、路、机埠、农业机械等;共同保护好农业生产经营专业大户或公司的生产资料,如化肥、农药、种子等;共同维护好劳动生产秩序,当农业生产经营专业大户或公司需要用工时,遵照依法公平有偿的原则,积极出工。③赔偿损失。土地股份合作关系成立后,在无不可抗拒因素的情形下,持股方单方面不按约定的期限、地点、面积交付土地承包经营权,或无故终止股份合作合同,持股方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⑵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的权利与义务
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的权利主要有:①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关系成立后,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在不改变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性质、农业用途、承包经营权属性的前提下,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处置权,以及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股份合作相关事务的处理权。②请求持股人、农业经营专业大户或公司给付报酬、补偿费用的权利。③请求辞任的权利。④股份合作收益标准、分配时间、分配方式的协商权。⑤终止农村土地股份合作流转的权利,终止与农业经营公司合同的权利。
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的义务主要有:①促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挥最大效益,使委托方获得最大股份合作收益。②保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股份合作事务处理的独立性,即:不得将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股份合作事务的权力交给他人;将基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股份合作事务的财务管理,与注资成立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的政府财政财务管理分开。③对农业经营专业大户或公司资质进行审查;对农业经营专业大户或公司的生产经营进行监管,禁止其改变农业用途,促使其提升地力;对农业经营专业大户或公司的生产经营予以支持,包括:整合涉农资金项目改善生产营销环境、协调信贷金融支持、引导其加大政策性农业保险等。④积极完善公司治理,公开透明经营,接受包括持股人在内的各方面监督,对农业经营专业大户或公司资质、农业经营专业大户或公司生产经营状况、股份合作收益支付情况、沉淀资金使用情况等向持股人和社会公开(每年一次)。
⑶农业经营专业大户或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农业经营专业大户或公司的权利与义务由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与其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经营生产合同所获得。其权利主要有:①在获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所指向的土地上的自主生产经营权。②维护自主生产经营环境的权利。③因不可抗拒原因,或因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当而放弃、终止生产经营的权利。
农业经营专业大户或公司的义务主要有:①按时足额缴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生产经营费及风险保证金。②在生产经营期间不得改变土地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土壤结构、降低地力,不得破坏当地的生态环境。③积极降低生产经营风险,不断提高生产经营水平,提升产业效益。④在依法公开公平的条件下,优先派遣当地农民劳务,优先安排当地农民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和机构维护。⑤非因不可抗拒原因,无故退出生产经营,必须赔偿由此引起的损失。
⑷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的权利与义务
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是基层政府为了服务土地流转,整合乡镇“七站八所”行政职能而专门成立的配套机构。他的主要权利是:为农业经营公司、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持股方提供相应服务,依法公平公开收取费用。
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的义务:①为农业经营专业大户或公司提供劳务、农机、农资、农技等市场化配套服务。②组织持股方(农民群众)进行技能培训,提供就业介绍。③土地流转合同鉴证。④土地确权证的办理。
三)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1、设立的要件。有六个。一是股份合作关系人明确。持股人自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股份合作;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具备管理经营规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本条件;农业专业生产经营公司具备规模生产经营的条件;农业生产配套服务体系比较完善。二是股份合作目的明确,即为了承包经营权效益最大化,实现农民持续增收、农业产业发展、农村经济繁荣。三是受益人明确。四是股权明确。即承包经营权明确。五是股份合作登记。土地股份合作登记的是整个土地股份合作关系,不仅包括土地股份合作的权利主体,还包括设立土地股份合作的目的、对土地的管理和处分方法、土地股份合作关系消灭的法律事由以及其他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登记的股份合作条款。六是签订股份合作书面合同,股份合作公示。
2、变更。主要体现在以下三种情形。一是股份合作当事人的变更。⑴持股人变更。主要持股人身份发生变化,如农转非、出嫁、死亡,这些情形的出现可能引起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调整,而导致持股人变更。⑵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变更。大多数受益人同意,可以重新选任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现在的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是基层政府全资注册的土地托管投资有限公司,今后可能由具有法律资格的股份合作公司成为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等等。⑶受益人变更。在起步阶段,规定持股人就是受益人。当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关系发展成熟后,也可以由持股人指定第三方为受益人。二是股份合作收益分配方式变更。一般来说,股份合作收益分配方式在股份合作合同中有明确约定,但可能因收益大小、周期长短、农民生产生活水平阶段的不同,在持股方的请求下而调整。三是股权管理方法的变更。当股份合作目的不能实现,或者受益人的利益最大化不能实现时,持股人可以要求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管理方法。
3、终止。主要包括五种情形。一是股份合作期限届满,股份合作终止。二是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违反股份合作目的,持股人申请股份合作终止。三是股份合作目的无法实现。比如法律禁止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的存在。四是农村土地被改变所有制性质。即即土地被国家征收,变为国家所有,持股方失去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无法提供股权,股份合作自然终止。五是农村土地损毁消失。比如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如地震、泥石流、洪灾等导致农村土地损毁消失,其承载承包经营权不复存在,股份合作自然终止。
四)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的治理
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治理就是对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的经营管理和绩效进行监督和控制。规范的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治理是确保试点取得实效的前提。它是一项系统工程,也是一项必须长期坚持的工作。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只有从理念、制度、执行等源头入手,不断规范完善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治理,才能实现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价值的最大化和市场竞争力的明显提升,确保可持续发展。
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的治理应当以受益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遵循以下基本原则:完善治理架构,明确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利义务,完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的议事制度和决策程序;完善内部机制,形成包括公司章程、股权管理、独立董事、董事会运作、内部审计、风险管理、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合理的绩效评估、薪酬、责任追究等制度在内的完整制度体系;全力降低风险,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程序,及时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各类风险。
五)股份合作收益分配
主要是在处理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与农民、农业专业经营公司与服务中心、基层政府与村组的利益关系上要进一步规范化。既要确保农民群众收益,又要确保农业专业经营公司收益,还要确保公司自身收益,做到几方平衡、多家共赢。
一是确保作为受益人的农民群众利益最大化。⑴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股份合作收益。农民股份合作土地的股份合作价格,按实物折价,以500市斤稻谷计价。当稻谷市场价每百斤低于100元时,每亩土地股份合作金按500元计算;当稻谷市场价每百斤高于100元时,每亩土地股份合作金按500市斤稻谷计算。⑵降低股份合作收益兑付风险。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对受地投资者,每亩收取100元的风险防范金。确保农民基本利益的兑现。风险防范金到合同期满时视地力和基础设施保护状况退还给受地投资者。⑶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确保农民基本收益的同时,对股权进行投资经营,其增值部分的50%返还给农民。⑷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在每年的经营收入中提取20%,返还给村集体。
二是努力使土地承包经营权增值。整合地块,实施涉农项目提高地力,显化土地承包经营权价值,严格规范招、拍、挂,不断提高土地承包经营权溢价,保障受益人收益的最大化。
三是科学管理好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沉淀资金。一方面,以协议存款和委托贷款的方式,谨慎运营沉淀资金。另一方面,委托金融机构发行产业基金、保值增值证券等发挥沉淀资金的最大效益。
四是严格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自身收益分配。主要用于三个方面:建设面向“三农”的公共服务设施;提高农民的社会保障水平;为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自身发身形成积累。
三、“石角塘模式”的启示
在城镇化、工业化加快推进的背景下,加快农村土地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已成为中国农业发展的必由之路。石角塘村的土地股份合作流转模式表明:我国农民特别是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民,由享受土地统分经营的分田到户的“两权分置红利”,变成享受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三权分置红利”。并带给我们深深的启发和触动。
(一)农村土地统分经营的分田到户的“两权分置红利”随着时间的推移日枯月竭,成为制约实现农业集约化、现代化发展的掣肘。农村土地制度急需顶层制度创新设计,“三权分置”是农地重大制度创新。
湖南的许多山区和丘陵农村和原来的石角塘情况一样,地块被“切”得支离破碎,先进农用机械难于在零碎分散的土地上操作,而且水利设施老化、不配套,影响了农民种田的积极性,出现了“门前经商,屋后田荒”的现象。要按照统筹城乡发展、建设现代农业的要求,积极推动土地承包经营权由自发流转向自觉流转、由分散流转向规模流转、由无序流转向规范流转、由粗放流转向高效流转发展,使土地流转成为现代农业的“助推剂”、农民增收的“金钥匙”。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城郊区和劳务输出大村,可以适当地加快土地流转进程,但不能强制推行,搞强迫命令。政府应对推进土地流转工作力度大、管理规范、成效显著的先进地区,要给予表彰奖励。
(二)从理论上看采用“确股确权不确地”的三权分置方法,基本理顺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体制下的股份合作流转机制,初步厘清了农村土地股份合作流转法律关系、治理途径。股份制土地流转模式具有更大优势,股份制是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
目前各个地方实行的土地制度大致分为四种类型:农户个体经营;兴起于上世纪80年代中期的“两田制”;信托制:股份制。从网上搜索的资料来看,四种模式下土地流转面临的问题不一。前三种的土地流转利益各方均提及阻碍土地成功流转的因素,即阻力主要存在于土地流转之前,但石角塘的土地流转利益各方并未提及是否成功实现土地流转的问题,而是把重点放在土地流转之后各方利益分配这个问题上。“石角塘模式”从理论上看采用“确股确权不确地”的三权分置方法,通过土地资本化基本理顺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体制下的股份合作流转机制,初步厘清了农村土地股份合作流转法律关系、治理途径。因此,股份制土地流转模式具有更大优势,股份制是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
(三)现代农业服务体系是关键所在,必须加强建设。“石角塘模式”的成功,离不开农经部门的精心指导。可是,目前部分地方农经部门职能弱化、人员偏少,土地流转服务体系不健全,土地供求信息受阻,出现“要转的,转不出;要租的,租不到”现象。为此,我们要加强农经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加快建立土地流转服务网络,做到县级有服务中心、乡镇有服务站所、村有服务点,抓好信息提供、政策咨询、价格评估、合同签订、纠纷协调等方面的服务。
在调研中,石角塘村的一些种植大户对政府在资金、技术等方面的扶持表现出强烈的期盼。在符合政策的前提下,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抵押贷款,为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龙头企业基地建设提供信贷支持。同时要加大流转土地农民的转移培训力度,避免出现“去城市无出路、回农村无退路”的情况。
参考文献:
[1]《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研究综述》2014-06-24 www.xzbu.com
[2]《什么叫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2008-10-31 绍兴县报
[3]《稳妥推行农村土地股份制改革的思考》2015-02-26冷宏志 国土部
[4]《股份制是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重要实现形式》2013-10-21来源:南方日报 邓江年
[5]《马克思的股份制理论研究》:互联网 作者:洪名勇
[6]《走合作路 共创新生活—土地流转中的湖南省嘉禾县普满乡“石角塘模式”》2011-11-28来源:中国农经信息网 作者:黄志文
[7]《关于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
[8]《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赋予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试点方案》
作者:中共嘉禾县委党校副校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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