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显示,2015年农民工月均收入3359元,同比增长8.1%,既高于6.9%的GDP增长水平,又快于6.6%的全员劳动生产率提高速度。然而,如果仔细审视农民工工资水平,就会发现这只是“看上去很美”。真实的情况是,农民工工资既不高,涨得也不快,还有较大的提升空间。
2009年至2014年,超时劳动“贡献”的工资分别为328元、496元、521元、556元、648元、782元。这组数据说明,农民工超时劳动始终维持在较高水平,“贡献”了每月全部收入的1/4左右。
即便在工资持续上涨的情况下,农民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获取的收入,还不到当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50%。而且,两者之间的绝对差距不是缩小了,而是在不断扩大。
以2015年的数据为例,农民工3359元的月均收入扣除1012元的月均生活消费支出,月结余2347元,考虑货币贬值的因素,以此来“保障未来”,只是杯水车薪。
2012年到2015年,农民工不包括居住支出在内的月均生活消费支出分别是:376元、439元、499元、537元,4年间只增加了161元,即便以最高的537元计算,日均只有17.9元。而且,哪怕这17.9元的消费支出全部用在吃饭上,平均每天每餐的标准也不足6元。
中国社科院发布的一项“中西部农民向城镇转移意愿分布”调查显示,约一半农民工不想进城,另外达66.1%的农民工认为到了一定年龄就回乡。这是对农民工工资不能承受之“重”最好的诠释。
近几年来,随着外出务工农民工(下称“农民工”)工资不断上涨,“外出务工农民工工资涨得太快了,已经到了影响企业发展的程度”的论调不绝于耳。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15年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下称《报告》),似乎又为这一论调提供了佐证。
《报告》显示,2015年农民工月均收入3359元,同比增长8.1%,既高于6.9%的GDP增长水平,又快于6.6%的全员劳动生产率提高速度。然而,如果仔细审视农民工工资水平,就会发现这只是“看上去很美”。真实的情况是,农民工工资既不高,涨得也不快,还有较大的提升空间。
超时劳动:农民工所谓“高工资”的秘密
表面上看,农民工月均3359元的收入,似乎不算太低。但是,超时劳动对于农民工来说是“家常便饭”,如果扣除超时劳动部分获取的收入,数字就不那么“光鲜”了。《报告》显示,农民工月从业时间平均为25.2天,日从业时间平均为8.7小时,月平均从业时间为219.24小时。
按照法律规定,劳动者法定的月平均从业20.83天(365天扣除115天的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后除以12),日从业时间为8小时,月从业时间共166.64小时。两相对比,农民工每个月实际工作时间是法定标准的1.32倍。那么,按照法定工作时间换算,农民工月平均工资为2553元,与实际工资之间806元的差额是由超时劳动“贡献”的。
把历年统计数据进行一番对比,就更能说明这一问题。2009年至2014年,农民工月均收入分别为:1417元、1690元、2049元、2290元、2609元、3108元;月平均从业时间分别为216.91小时、235.8小时、223.52小时、220.11小时、221.76小时、222.64小时。换算成法定工作时间的月平均工资分别为1089元、1194元、1528元、1734元、1961元、2326元,超时劳动“贡献”的工资分别为328元、496元、521元、556元、648元、782元。这组数据说明,农民工超时劳动始终维持在较高水平,“贡献”了每月全部收入的1/4左右。
进一步看,2010年到2015年,剔除超时劳动的“贡献”,农民工法定劳动时间月平均工资同比增加额分别为105元、334元、206元、227元、365元、227元,基本上维持在两三百元的水平,扣除物价因素后更是少得可怜。而且,2009年到2015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分别为2728元、3096元、3538元、3897元、4290元、4695元、5169元。农民工法定工作时间获得的月平均工资只相当于当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9.9%、38.6%、43.2%、44.5%、45.7%、49.5%、49.4%。
这样看来,即便在工资持续上涨的情况下,农民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获取的收入,还不到当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50%。而且,两者之间的绝对差距不是缩小了,而是在不断扩大。
这一方面说明,农民工工资基数太低了,目前的快速上涨只是一种“补偿性上涨”;另一方面也意味着,如果他们不通过“自愿”超时劳动来增加收入,每个月仅靠法定工作时间获取的收入,对于满足自身以及家庭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消费需求而言,注定是杯水车薪。由此就不难理解,为什么近几年来每周工作时间超过《劳动法》规定的44小时的农民工比例一直高达85%左右。
不合理的负担:农民工工资不能承受之“重”
衡量工资水平高不高,涨得快不快,不能“只看工资,不见成本”。如果需要“对冲”的成本很多、很高,哪怕工资涨得很快,其“含金量”也很低,何况农民工工资原本就不高。相比城市中其他劳动群体,农民工需要额外“对冲”的成本,已经成为其微薄的收入所“不能承受之重”。
首先,对未来的“自我保障”。完善的社会保障可以解除人们的“后顾之忧”,但是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水平很低,属于典型的“后顾堪忧”。2014年农民工“五险一金”的参保率分别为:工伤保险29.7%、医疗保险18.2%、养老保险16.4%、失业保险9.8%、生育保险7.1%、住房公积金5.6%。即便是最高的工伤保险,参保率也还不到三成,这说明绝大多数农民工要用自己的工资结余为未来的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以及购房“埋单”。以2015年的数据为例,农民工3359元的月均收入扣除1012元的月均生活消费支出,月结余2347元,考虑货币贬值的因素,以此来“保障未来”,只是杯水车薪。
其次,职业安全卫生保障不到位的“负外部性”。2008年到2014年,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比例分别为:24.1%、21.8%、24.1%、23.6%、24.0%、28.5%、26.2%,明显高于其他社会保险和公积金的参保率。工伤保险参保率“一枝独秀”,说明农民工劳动场所的职业安全卫生状况堪忧,劳动关系双方都倾向于借助“工伤保险”规避预期的职业安全卫生风险。而且,由于农民工流动性大、缺乏劳动合同保护以及职业病发病具有的滞后性,使得其罹患职业病后,难以承担各种举证责任,只能是自己和家庭“把所有问题都自己扛”。这意味着,农民工在一定程度上承担了企业职业安全卫生保障不到位的“负外部性”。
再次,城乡二元结构的“隐形负担”。众所周知,城市生活成本高而且上涨快,但相应的城市公共服务水平也高。在城乡二元结构下,农民工没有城市户籍,享受不到城市提供的高水平公共服务,却要承受快速上涨的城市生活成本压力,由此带来的是相对贫困的加剧。比如,2011年到2015年,农民工人均月居住支出分别为:335元、357元、453元、445元、475元,5年间增长额只有140元,相比此间城市房价飙升带来的居住成本快速上涨,这样的居住支出说明他们的居住条件不是变好了,而是变差了。再比如,城市生活的高成本使得农民工的子女教育问题日益突出,在很多情况下,他们的子女要么成为缺乏家庭关爱、呵护的“留守儿童”,要么虽跟随在城市生活,但由于普遍的超时劳动根本没有足够时间精力用来教育子女,使其成为放任自流的“问题少年”,由此导致更加严重的贫困“代际传递”。
正是由于农民工需要用微薄的工资“对冲”太多成本,这就解释了在一些人看来工资已经涨得太快了的农民工为什么不敢消费甚至“节衣缩食”到损害自身健康的地步。2012年到2015年,农民工不包括居住支出在内的月均生活消费支出分别是:376元、439元、499元、537元,4年间只增加了161元,即便以最高的537元计算,日均只有17.9元。而且,哪怕这17.9元的消费支出全部用在吃饭上,平均每天每餐的标准也不足6元。标准是如此之低。如果不是负担的成本太高,谁会“如此为难自己”?
中国社科院发布的一项“中西部农民向城镇转移意愿分布”调查显示,约一半农民工不想进城,另外达66.1%的农民工认为到了一定年龄就回乡。这是对农民工工资不能承受之“重”最好的诠释。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共享发展理念,核心是实现各尽所能、各得其所。依目前的情况看,农民工显然已经“尽所能”,但却未“得其所”:法定劳动时间获取的工资只能保障基本的生活,而要有更好的收入只能不停歇地超时劳动,但超时劳动又是以“透支”身心健康作为代价的,从长远看是在“拿青春赌明天”。再加上不合理的城乡二元结构,施于农民工身上更多额外的不应由他们承担的“制度成本”,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他们的相对贫困程度,对于其微薄的收入而言更是“雪上加霜”。从这个意义上讲,“外出务工农民工工资涨得太快了”的论调可以休矣!从长计议,反倒是如何在制度层面保障农民工工资快速提高到合理层面,已显得迫在眉睫。
中国乡村发现网转自:第一财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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