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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胜忠:农民合作社形成逻辑、边界与本质分析

[ 作者:黄胜忠  文章来源:中国乡村发现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6-07-20 录入:王惠敏 ]

原题:利益相关者集体选择视角的农民合作社形成逻辑、边界与本质分析

一、问题提出

近年来,中国各地农民合作社发展势头强劲,数量井喷式增长,类型丰富多样。在迅猛发展以及各类合作社纷纷涌现的过程中,农民合作社呈现出目标价值多元化、制度安排异质化,运行绩效良莠难辨。面对一片莽莽的“合作社丛林”,农民合作社发展存在“泛化”和“变异”:“泛化”体现在各类农民组织均被视为(或登记为)农民专业合作社(马彦丽,2013);“变异”体现在由利用者组成的组织、“所有者—利用者”同一的成员共同体,走向“所有者—业务相关者”同一、相关利益群体共同组成的联盟(苑鹏,2013)。农民合作社甚至成为一种完成政治考核任务和彰显政绩的工具、一种套取财政扶持和税收优惠乃至权利寻租的手段,“理想型”合作社比较少见,各种“不合意合作社”则不少见(潘劲,2011;徐旭初,2012)。当大多数农民合作社面临“名实不符”的拷问时,需要对中国农民合作社的形成逻辑、边界和本质进行新的阐释。

关于农民合作社的出现和本质,黄胜忠(2008)对以新古典经济学为基础的流派、以交易成本为基础的新制度经济学流派、以博弈论为基础的流派的研究进行了梳理和阐释。纵观农民合作社发展历史,农民合作社依据自身的资源能力不断对其经营边界和所有权边界进行调整和变革。早期农民合作社主要采取“生产导向性”经营活动,制度安排建立在批量交易、成员资格开放、保留公共积累、资本报酬有限、民主治理、意识形态中立等传统原则的基础之上(Nilsson,1998),所有权主体主要以“使用者—惠顾者”为主,经营边界受成员的生产经营活动影响较大。随着农民合作社经营业务的发展和外部市场环境的变化,其经营活动需要以市场为导向。与此相适应,农民合作社对所有权边界和经营边界进行了相应调整和变革,新的合作社模式纷纷出现,比如,欧洲的“比例合作社”(Nilsson,1997)和“再造的合作社”(Van Dijk,1997),北美的“新一代合作社”(Cook and Tong,1997)等。

农民合作社作为一个有目的的组织,是一个能有意识地构建和利用社会网络的独立主体,通过各种关系嵌入于环境之中,并通过这种嵌入性的关系与环境进行资源和信息的交换。面对纷繁复杂的中国农民合作社丛林,在与主流企业理论对话中发展起来的利益相关者理论(陈宏辉,2004),在研究方法上按照描述性、工具性和规范性三个角度展开(Donaldson and Preston,1995),这对分析农民合作社具有重要价值。因此,应用利益相关者理论将农民合作社的形成逻辑、所有权与经营边界统一在同一个架构下进行解释,进而对其本质一并探讨,是本文的研究议题。

二、制度背景与理论框架

(一)农民合作社利益相关者的界定

农民合作社的发展深深地嵌入在中国社会经济结构的多重现实约束中(徐旭初,2012)。由于农民合作社的生产经营过程和结果包含多个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个人、群体和组织,因此,如何识别和界定农民合作社的利益相关者是一个比较复杂的现实问题。“使用者所有、使用者控制、使用者受益”原则为界定农民合作社的参与者和服务对象指明了方向。《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在强调具有相同市场地位、从事相同生产经营活动的同业生产者的联合的基础上,允许那些处在同一农产品产业链条上具有上游、下游业务关联的相关利益群体共同联合组成合作社(苑鹏,2013)。借鉴Freeman(1984)和陈宏辉(2004)的观点,结合关联性和投资专用性两个角度,本文把农民合作社的利益相关者界定为:那些在农民合作社中进行了一定的专用性投资,并承担了一定风险的使用者个体、群体和组织,其活动能够影响合作社目标的实现,或者受到合作社实现其目标过程的影响。各种拥有合法性利益的个人、群体和组织都可以选择是否参与农民合作社,并成为合作社的所有者。

图1表明,农民合作社存在多个不同的利益相关者。政府采用特殊箭头描述,表明政府对农民合作社形成的特殊影响,虽然政府不直接参与农民合作社的经营管理,但财政、税收、金融等政策对农民合作社的创立和发展至关重要;农民合作社与其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采用双箭头描述,表明他们之间的关系和影响是双向的;双箭头用虚线,表明各利益相关者的选择具有不确定性,或者参加合作社成为合作社的成员,或者放弃成为成员而仅与合作社保持交换关系;农民合作社的目标就是为利益相关者服务或创造价值,满足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要求。值得注意的是,每个具体的农民合作社的利益相关者的组成并不相同,随着参与者的变动呈现动态变化态势。

(二)农民合作社的形成逻辑

农民合作社的利益相关者具有不同的资源能力和利益追求,各自都是一个独立的行动个体,并具有不同的价值取向和行为偏好。如果把农民合作社视为利益相关者的集体选择,其面临的集体选择是成为合作社的核心利益相关者。一般而言,农民合作社作为一个组织的创建需要突破一些约束,如技术约束、融资约束、交易成本约束、政策约束等(邓宏图、崔宝敏,2008)。本文将农民合作社的核心利益相关者界定为:在农民合作社中进行专用性投资,直接参与合作社经营活动并承担了较高风险的个体、群体和组织,其活动直接影响合作社目标的实现,没有他们,合作社将无法生存与发展。核心利益相关者至少应该包括合作社的股东、管理者和生产者社员三类利益相关者。持有股份多少是进一步衡量核心利益相关者与合作社间影响关系强弱的重要依据(潘劲,2011)。

所有可能的利益相关者面临一个重要选择,即是否参与合作社契约的签订。如果利益相关者选择独自或与其他利益相关者联合签订合作社契约,即意味着合作社成为他们共同利益的代表和集体行动的主体,他们将成为合作社的核心利益相关者并有权控制合作社的运作。做出这类选择的利益相关者具有了共同的目标和利益追求,他们的惠顾行为连同其出资将自愿接受合作社契约的约束和支配。那些选择放弃参与合作社契约签订的利益相关者,不能成为合作社的核心利益相关者,仍然是独立的行动个体,其与合作社拥有平等的市场地位,可能通过与合作社之间的交换实现其收益增加,他们不受合作社契约的约束和支配,也无权参与合作社的控制权和合作剩余的分配。

农民合作社契约不仅界定合作社的核心利益相关者,而且明确合作社的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在核心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分配,合作社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在核心利益相关者之间如何分配实质上是对合作社治理结构的设计。因此,仅仅完成第一次集体选择,即哪些主体成为核心利益相关者,还不能宣告农民合作社的成立;还必须进行第二次集体选择,即由核心利益相关者共同决定合作社的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如何在其间进行分配。

农民合作社的形成是利益相关者两次集体选择的结果,若不存在利益相关者两次集体选择的“激励相容”,则不会有利益相关者选择签订合作社契约,也就没有农民合作社的产生。由此可见,合作共赢不仅是利益相关者的合作形成的前提条件,而且也是合作维系下去的关键。农业生产者囿于自身的风险偏好和资本实力,一般不会进行较多的物质资本投入,加上创业精神、技术、经营管理才能、捕捉市场机会以及外部的社会资本网络资源的能力不足,他们一般难以成为合作社的管理者,不奢望拥有较多剩余控制权,而较为关注的是实现现实利益增长;农业大户、农业投资者、农业企业、农产品销售商、农资供应商、技术推广服务机构、社区领袖、供销社等利益相关者出于自身的经济、社会乃至政治利益考量,一般会倾向于对农民合作社进行较多的专用性资产投入(物质资本、社会资本)并承担较多的风险,他们通过主持农民合作社契约的签订更容易成为合作社的管理者,在合作社治理中发挥主导作用。

(三)农民合作社的所有权边界与经营边界

农民合作社的所有权边界包含两方面,一是合作社的所有权主体边界,即哪些主体拥有合作社的所有权?二是合作社的所有权行为边界,即合作社的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如何在所有权主体之间分配?在“使用者所有、使用者控制、使用者受益”原则下,使用者是主要的资本贡献者和风险承担者,是合作社的所有权主体;使用者掌握合作社的剩余控制权(只有使用者社员才有投票权,并且决策程序是民主的),剩余索取权按照惠顾额在使用者之间进行分配。

如前所述,两次集体选择共同决定了农民合作社的所有权边界:第一次集体选择的结果决定了农民合作社所有权的主体边界;第二次集体选择决定了农民合作社所有权的行为边界。农民合作社的所有权边界确定了一个合作社的归属,明确了合作社设立的意图,赋予了合作社初始的资源和能力。每一个农民合作社的所有权边界不是一成不变的,合作社内外部环境以及利益相关者偏好的变化将对利益相关者的选择产生影响,从而导致原有的均衡状态被打破。

农民合作社实现其目标,必须以利益相关者贡献的资源和能力为条件开展经营活动。为了实现组织目标,农民合作社需要与各类主体进行交易,不仅与核心利益相关者签订资本、产品或服务等契约,而且与那些非核心利益相关者在各类市场(包括农资市场、产品市场、劳动力市场等)上签订契约。农民合作社面对不同的交易主体,契约的边界事实上很大程度上就是农民合作社的经营边界。值得注意的是,农民合作社核心利益相关者的构成以及拥有的资源和能力也会影响农民合作社的经营边界。

(四)农民合作社的本质

从农民合作社的形成逻辑来看,众多利益相关者与农民合作社签订了契约。农民合作社中并不足只有股东和生产者社员承担了剩余风险,管理者、销售商、供应商、债权人、社区等都可能是剩余风险的承担者,在合作社中进行了专用性投资,并承担一定的风险,这些使用者均是合作社契约的主体,为这些主体服务和创造价值是合作社存在的价值。为了实现持续发展,农民合作社中的契约必须依赖于一种所有的利益相关者之间所建立起来的协商机制。农民合作社以集体选择的自治章程为基础,通过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形成的组织体系,坚持把以“一人一票”为主要特征的民主控制作为主要决策方式。在具体协商的过程中,有时候核心利益相关者的声音可以大一些,有时候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声音可以大一些。基于利益相关者集体选择视角,本文将农民合作社的本质做如下界定:农民合作社是利益相关者相互关系的联结,它通过民主协商的方式来执行各种契约,由此规范其利益相关者的责任和义务,并将剩余索取权与剩余控制权在核心利益相关者之间进行有效配置,为利益相关者服务和创造价值。简言之,“服务利益相关者、民主控制”是农民合作社本质规定性的核心内容。

三、中国农民合作社的分析架构

(一)架构方法简介

从农民合作社的形成逻辑来看,由于利益相关者众多、利益相关者两次集体选择多样化、所有权边界和经营边界的多元化和动态化,呈现在人们面前的必然是一片莽莽的“合作社丛林”,要解释其组织结构和行为需要从单一变量变成集聚图景,这就需要采用架构方法。架构是指在个体中影响因素的组合形成了一致的模式或构想,是重要属性紧密相关和相互增强的多维实体,是组织属性产生系统化集聚的结果(Meyer et al.,1993)。架构理论采用系统和全面观点来看待组织,将组织看成一组相互联系的结构和实践(Delery and Dory,1996)。两种或者更多组织架构在追求成功过程中可能具有相同效用,也就是说各种方式“殊途同归”,架构是一个相互依赖的复杂系统(Miller,1993)。

(二)农民合作社的典型案例

考虑到案例的代表性和研究资料的可获得性,本文选取了3个农民合作社作为分析对象。案例资料主要来源于农民合作社提供的各类总结材料,笔者对合作社理事长及成员的第一手访谈资料,合作社的协议文本、章程、制度等档案资料,多渠道得到的数据通过三角验证的方法进行比对和补充,以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可信性。

1.“社区—农业生产者”型合作社。M村是长江三峡库区移民工程重点移民村,M村种植了名、特、优果树,其中龙眼600亩、荔枝120亩、枇杷250亩、柚子150亩、柑橘1500亩。2003年9月,在村两委的组织下组建了M村果品协会,2006年9月组建A合作社(2007年10月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全村村民既是协会会员,又是合作社社员。合作社把功能定位为服务,社员象征性出资①。村两委成员由于“先天”拥有合作社经营管理所需要的一些资源,从能力和选择的角度更容易获得社员的信任,他们理所当然地成为合作社的管理者。由于没有其他的外来者参与,A合作社的核心利益相关者和所有权主体明确且相对稳定。

在剩余控制权上,尽管A合作社依法制定了《章程》和民主管理制度,建立了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但由于受村两委、农民合作社三方通过党、政、经组织“三合一”的影响,合作社和村两委的决策机制交叉、融合在一起。全体社员推选了50位社员组成社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村党委书记为理事长、村委会主任为副理事长,村两委其他成员被推选为理事或监事,无论是合作社的理事会和监事会,还是合作社的社员代表大会在决策机制上都坚持“一人一票”。在剩余索取权上,由于社员的产品一般都是在村里就地鲜销②,顾客直接和社员进行结算,这部分剩余直接归社员所有。除了社员自销以外,合作社对外统一组织销售,例如,单位统一采购,对统一销售部分产生的盈余按照社员的交易量实行“二次返利”。

A合作社不干涉社员的具体生产决策,主要提供统一栽培技术,统一物资采购服务。合作社主要通过举办“龙眼文化节”和农产品宣传推广活动,吸引媒体宣传报道、果商洽谈合作、市民品果赏景,解决产品销售问题。A合作社申请注册了商标,印制了精装礼品盒,帮助社员销售产品。此外,积极联络超市、批发市场签订订单。

2.“农产品经销商—农业生产者”型合作社。B合作社由蔬菜经销商冉某2008年1月牵头创办,22户社员以现金出资,每户4000元,主要采取“生产在家,服务在社”的经营模式。2009年1月,在区农经站的指导和支持下,B合作社开展了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简称以地入股)试点,扩大了社员规模和出资额。截止2013年6月底,成员发展到388户,其中蔬菜经销商1户。在出资方面,冉某以现金出资,269户蔬菜种植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的同时配套现金出资。从B合作社的发展情况来看,早期的核心利益相关者只有22户,后来扩大到388户,其中,冉某和269户以地入股的蔬菜种植户是合作社的股东,冉某和7户以土地入股的蔬菜种植大户同时是合作社的管理者,其余蔬菜种植户是合作社的生产者社员。

在剩余控制权上,B合作社的理事会成员5人,理事长为蔬菜经销商冉某,其他4人为以地入股的蔬菜种植大户;监事会成员3人,均是以地入股的蔬菜种植大户。尽管合作社成员是分层的,但在重大决策还是坚持民主管理,其决策尽可能尊重成员的意愿,坚持实行“一人一票”。在剩余索取权上,合作社实行以土地入股统一经营部分的收益主要采取“基本收益+二次返利”的办法进行分配。按照协议约定,每亩水田不低于500元、旱地不低于300元作为基本收益分配给入社成员,每年分两次兑现。对于扣除基本收益支付以后的以地入股统一经营部分的盈余,首先提取10%的风险金,然后按照成员的股份份额进行分配。对没有实行以地入股统一经营部分,销售收入扣除成本后的剩余视为可分配盈余,按照交易量返还给成员。

合作社蔬菜种植规模为5700亩,统一经营面积3700亩。合作社对生产经营采取“七统一”管理:统一规划品种、统一生产技术标准、统一机械化耕作、统一采购生产资料、统一组织施肥和施药等生产管理、统一组织产品销售、统一包装和申请产品质量安全认证,对成员因土地不成片,没有实行统一经营种植的蔬菜,由成员分户生产,合作社采取优惠的价格统一组织销售,分户结算。值得注意的是,在核心利益相关者增加的同时,该合作社的经营边界一直处于变动状态。2011年,在政府有关部门的支持下开展了“农社对接”试点项目,B合作社与当地超市建立了稳定的销售合同关系。2012年,在政府“农社对接”试点项目的支持下,B合作社投资68万元,在城市社区采取转让和租赁等方式开设了10个直销店。

3.“农业企业—农业生产者”型合作社。C合作社成立于2008年11月,在区农经站和镇经发办的指导下,由两家企业牵头组建,现有入社成员1008户,其中企业成员2户(W公司和P公司),农业生产者成员1006户。C合作社出资总额为201.72万元,其中,1006户农业生产者以1008.58亩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每亩折价出资740元,占合作社出资总额的37%;W公司以树苗、技术和商标部分使用权作价出资,每亩作价出资560元,占合作社出资总额的28%;P公司以现金出资,每亩出资700元,占合作出资总额的35%。W公司和P公司、1006户以地入股农户是核心利益相关者,他们都是合作社的股东,W公司的法人代表、P公司的代表以及其他4名以地入股的大户生产者是合作社的管理者,部分从事林下种植的以地入股农户附带是合作社的生产者社员。

在剩余控制权上,民主选举产生了社员代表30名,理事会成员5名和执行监事1名,理事长由W公司的法人代表担任,理监事会其他4名成员由P公司的代表和其他大户生产者担任。合作社订立了章程,建立健全了一系列制度,如社员大会制度、理事会监事会工作制度、社员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尽量做到制度公开透明,管理规范到位。在剩余索取权上,由于种植杨梅前五年都是投入期,入社农户在杨梅树下套种经济作物的收益归农户所有;种植杨梅第六年起,合作社对成员入股的土地按每亩550斤玉米当年市场价格支付给每个农户并计入合作社的经营成本,可分配盈余按成员的股份分配;若合作社经营出现亏损则按入股的比例共同承担;合作社股权在剩余承包期内可以继承,经批准后可转让。

合作社与以地入股的社员签订了协议,杨梅种植前五年,由入社农户按统一规划负责果树的栽种和日常管护,合作社统一除草、施肥、治虫等;农户在不影响果树生长的情况下种植矮杆经济作物,合作社积极帮助农户引进技术、品种,联系经纪人收购。2012年,杨梅开始投产,合作社一方面举办杨梅节发展观光采摘等方式就地鲜销杨梅;另一方面采取委托加工的方式加工杨梅干红,增加附加价值。2013年,C合作社开始创办了加工实体,生产杨梅泡酒、杨梅干红和杨梅干果等系列产品,延伸产业链。

(三)“三角型框架”的建立

综合前面对于农民合作社利益相关者的界定、利益相关者的集体选择和农民合作社所有权边界和经营边界的讨论及相关案例的考察,本文尝试提出一个中国农民合作社的分析架构。在这个架构中,外围涉及三个维度:核心利益相关者,治理结构,经营边界,中心是本质规定性。本质规定性与其他三个维度之间具有内在张力,发挥着统合和协调作用。需要强调,外围的三个维度并非相互独立,它们之间呈现出多种复杂的相互联系。农民合作社的经营边界拓展、核心利益相关者的变动要求合作社进一步调整治理结构。更重要的是,本质规定性处于这些联系的中心位置,对其他三个相关因素起到联结和协调作用。这里以本质规定性为核心的多种相互联系,使其他三个维度和本质规定性之间呈现复杂的三角型网络联系形态,可以形象地称为一个“三角型框架”。因此,单独讨论农民合作社的治理结构、边界和本质都可能顾此失彼,只有放在具有全局性和系统性的架构中,才能更全面地、深刻地理解农民合作社的组织特性,透视当下的农民合作社实践。强调殊途同归,就是要看到中国农民合作社在其特殊的环境中的成长路径和成功方式的多样性。

四、总结与讨论

就农民合作社的形成逻辑而言,作为主体的农业生产者,产前的农资供应商,产中的技术推广服务机构,产后的农产品经销商,以及关联的农业企业、农业投资者、社区、政府等个体、群体和组织都需要利用农民合作社解决各自需要完成的工作,以不同的形式参与其中,并且进行一定的专用性投资和承担一定风险,因此,这些主体都是农民合作社的利益相关者。那些在农民合作社中进行了较高专用性投资,直接参与合作社经营活动并承担了较高风险的个体、群体和组织,由于其活动直接影响合作社目标的实现,没有他们合作社将无法生存与发展,因而是农民合作社的核心利益相关者,他们决定了农民合作社的所有权主体边界;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在核心利益相关者之间如何分配不仅决定了农民合作社能否形成,而且界定了农民合作社的所有权行为边界。

核心利益相关者的资源和能力以及农民合作社与利益相关者签订的契约界定了农民合作社的经营边界。随着农产品已短缺转向过剩,消费者需求越来越多样化,农业产业链条不断延伸,农产品市场竞争更加激烈,农民合作社不仅需要拓展所有权边界,而且需要拓展经营边界。作为业务服务提供者的非农产品生产者的参与,使得农民合作社的所有权边界发生了变化,拓展了农民合作社的经营边界。因此,不论是农民合作社的所有权边界,还是经营边界,都不是一成不变的。

基于农民合作社形成逻辑及所有权边界和经营边界的分析,可以把农民合作的本质界定为:农民合作社是利益相关者相互关系的联结,它通过民主协商的方式来执行各种契约,由此规范其利益相关者的责任和义务,并将剩余索取权与剩余控制权在核心利益相关者之间进行有效配置,为所有利益相关者服务和创造价值。本文提出了一个“三角型框架”,主张以利益相关者集体选择为理论基础,基于经验总结对农民合作社进行分类。在这个“三角型框架”中,中心是本质性规定,核心利益相关者、经营边界和治理结构是相互联系的三个关键外围;本质规定性与其他三个维度之间具有内在张力,发挥统合和协调作用。坚持从全局性和系统性的架构角度理解农民合作社的组织特性,同时强调“殊途同归”,可以更好地解释中国农民合作社生动、丰富的实践。由此可见,利益相关者集体选择的架构方法提供了一种新的认识和解释中国农民合作社的工具。

中国乡村发现网转自:三农研究 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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