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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28日 星期三

甘藏春:最严格土地管理措施的六大标志

[ 作者:甘藏春  文章来源:中国乡村发现  点击数:482 更新时间:2016-05-27 录入:王惠敏 ]

土地管理始终就是政府的重要职能。土地管理的职能随同国家的产生而产生,随着人类土地利用活动的加剧,土地管理逐渐从财政职能中分离出来,成为相对独立的政府职能。到了现代,土地管理又成为调控经济的重要工具。研究土地管理的历史发展,比较各国土地管理的制度,总结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经验,采取最严格的土地管理措施主要有以下几个标志:

1、完善的土地权利体系           

土地制度是最重要的财产制度,公民的土地权利也是最重要的财产权利。在财产法的立法过程中,各国法律制度不尽相同,但高度重视土地物权的立法则是共同的。在法律上,土地物权的意义就在于抵抗政府权力的滥用,使人们获得稳定的利益预期。正如有的学者指出的那样,不重视公民不动产权利保障的国家,是不稳定的国家。回顾土地物权立法保障的历史,我们不难看出,土地物权体系经历了由静态到动态的过程,并且,是伴随着人类对土地利用开发而逐步形成的。在早期立法中,主要是偏重于土地所有权的保护。但是,随着人类的土地利用行为的开展,人们发现,单纯的土地所有权保护不能促进土地利用活动的有效开展,因为有的所有权人并没有开发利用土地的积极性,而有些非土地所有权人则渴望开发利用土地。这样,就形成了土地所有权之外的他物权,如地上权、地役权以及准物权,如采矿权、渔业权等等。他物权和准物权的出现,虽然对于所有权的行使有一定的限制,但对于促进土地的合理利用起了巨大作用。到了现代,随着科技、经济的发展,土地物权出现了由简单到复杂,由抽象到具体的趋势,有些国家又在传统的地上权、地役权的基础上,分离出日照权、采光权、空中权等权利。正是由于形成了严密的土地权利体系,才能保障人类利用土地的行为规范有序,也使政府滥用权利的行为得到遏制。因此,完善的公民土地财产权体系是世界上最严格的管理措施的法律基础。

2、以用途管制为主导的土地利用制度

土地的利用不同于其他的物。从世界各国看,无论所有制如何,土地所有权归属于谁,在对土地的利用管理上都始终是以国家为主导的。国家对土地的利用实行统一管理是各国土地管理的共同特点。土地利用必须符合社会利益是各国法律的一条通则。那么,国家通过什么方式进行管理呢?就是用途管制。就是说,对土地的利用有一个总体规划,依据规划,在一定区域划定土地用途分区,使用土地必须按照用途,违反用途就是违法。在美国这样的国家,农场主对自己的土地也并不是想干什么就干什么。这是因为,土地的利用关系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关系着国家的根本利益。要实施用途管制,就必须高度重视土地规划的作用。西方国家都在立法中确定,任何土地未经规划不得开发。由于有了这样的规定,就使得规划具有较强的法律约束力。

3、政府具有明确的土地管理的目标           

西方国家在土地利用上是国家主导,作为行使具体土地管理职能的政府,在一定时期土地管理目标的确定就很重要。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土地管理目标都不相同。在封建社会向资本主义社会过渡时期,当时土地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摧毁封建的土地私有制,为现代化农业生产创造条件。所以,这一时期,土地整理就成为土地管理的主要目标。在农业社会向工业化、城市化发展的阶段,西方国家政府的土地管理目标是农地优先,保护农业用地特别是耕地。这一时期在农地转用控制上非常严格。这以后,特别是近25年来,土地管理的目标主要考虑生态效益。由于有了明确的土地管理目标,并且,土地管理目标又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状况及时调整。据此,政府才有可能制定有关的土地政策,立法机构才有可能有效地立法,从而形成严密的土地法律体系和土地管理政策体系,使国家对土地的管理具有前瞻性的同时切合实际。这是最严格措施管理土地的必备条件。

4、公民多途径地参与土地管理的决策过程的保障体系       

土地制度是重要的财产制度,土地权利是公民的基本权利。而在对土地利用管理上是以国家为主导的,这就必然在两者之间产生矛盾。因此,需要有一套制度来保障公民参与土地管理的决策过程,从而及时、有效地维护其权利。西方国家严格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土地利用规划一经制定即具法律效力。在规划制定过程中,通过公告、听证、辩论等制度和程序充分听取公民意见,直至全民公决。规划通过后实施前以及实施过程中,注意通过诉讼制度、司法程序保护少数人权利。此外,规划的修改也必须经过严格的程序,没有变通。这就是说,国家对土地的严格管制是以公民的充分参与为基础的。

5、公正、独立、效率的土地司法体系           

西方国家大量土地纠纷的处理通过行政司法程序解决。他们认为,土地问题专业化程度高,处理不好还会影响政府效率,因此,法院一般不予介入,而是通过隶属于政府的一个部门的行政裁判所这一制度来解决。在英国,有土地裁判所、农用地裁判所、地租裁判所、征地裁判所等若干个裁判所;在香港也有类似的土地审裁处。土地裁判所的特点是:①隶属于政府的某一个部;②是相对独立的一套机构;③按司法程序运作;④土地问题先行裁决。事实上是一裁终决,大量的土地纠纷解决于这个环节。如果对土地裁判所的裁决不服,还可诉诸法院。这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法院判决的执行也有一套相应的制度保证其高效。公正、独立、效率的土地司法体系是采取最严格措施管理土地的保障。

6 、严密的法律责任体系           

在国外,违反土地法律的责任制度是多种多样的。首先是宪法责任。在有些国家,土地问题纳入了宪法调整领域。如果一个政府在土地问题上作出的决定或行为违反了宪法,就要承担宪法责任,这个政府就可能倒台;假如一个议会通过的有关土地的法律违反了宪法,这个议会就可能被解散,重新大选。德国有宪法法院,法国有宪法委员会,美国有最高法院,可以宣布议会的法律无效。

其次是行政责任,也称行政法责任。即土地管理部门行使行政处罚权,包括罚款、拆除、没收等而相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是民事责任。在土地问题上,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往往交织在一起。如征地纠纷,对征地行为是否合法的诉讼主要是行政责任,而对征地的补偿标准有争议的诉讼,涉及的就是民事责任。

第四是刑事责任。严重的土地违法行为要承担刑事责任。

这一套严密的法律责任制度保证了土地法律、法规的严格执行。也正因为有这样一套严密的法律责任体系,这些国家在土地管理上是比较严格的。

作者单位:中国土地政策与法律研究中心

中国乡村发现网转自:《土地立法的历史回顾与法律思想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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