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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剑:基层依法治理的“两结合一风格”

[ 作者:毛剑  文章来源:中国乡村发现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6-01-13 录入:吴玲香 ]

作为基层依法治理的实践者,首先需要引起重视的是,与西方法治国家不一样,我国是在坚持党的领导的前提下进行法治国家的建设,而现代法治的一个基本目标是对政治权力的有限使用,即王岐山同志指出的“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这个笼子指的就是法制。同时,我们党又是一个具有严格组织纪律、拥有广泛群众基础的执政党,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又要求我们在工作中严密组织纪律,践行群众路线,这就给我们基层依法治理实践提出了一个尖锐的问题,即如何在工作中平衡党的纪律、宪法和法律以及群众的诉求(主要以乡风民俗为其表达方式)三者之间的关系?

从上世纪80年代起,我们党开始充分认识到社会主义法治对于国家治理的重大意义,此后,十五大报告首次把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提出;十六大则对“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的有机统一做出阐释和要求;十七大进一步提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在既有的基础上勇于实践、善于创新,进一步深化对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形成一系列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是基层政治机关开展依法治理的总纲。

一、注重依法治国全局战略与基层依法治理实际的有机结合:

全面依法治国,是“四个全面”战略部署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在于从国家治理层面上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加快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最终实现社会主义建设法治社会,把经济社会发展纳入法治轨道的总目标,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法制保障。

而基层依法治理,正是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框架下开展工作的,虽然基层依法治理是全面依法治国最终得以实现的终端机制,但具体到每个地方都有自己独特的地方特色和民俗情况,因此基层依法治理就必须在中央的总体要求下,结合地域特色,形成具有符合地方实际情况的工作机制,二者之间的关系既是部分和整体的关系,同时也是特殊和普遍的关系。

综合来讲,基层依法治理在处理中央和地方的关系上应注意几点:第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体来说,就是坚持党的领导和人民主权原则,依法治国不等于西方“三权分立”的治理模式,党的领导是依法治理必须坚持的政治原则。第二,严格规范文明执法,公正执法,依法行政。在严格按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的同时,高度关注地方性法规和宪法法律之间,各级党委政府文件、办法和上级政策、法律法规之间是否有冲突之处,把“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和地方特殊情况有机结合起来,把法律的权威性和道德性有机结合起来。

二、高度的政治智慧和勇于创新探索的政治勇气的有机结合:

 我国长期以来是以伦理和道德为治理基础的国家,从伦理国家向法治国家进步的现代化进程注定是一个长期而艰苦的过程。在基层依法治理层面,具有地域特色的风俗、习惯和民情更加具体的摆在基层依法治理实践者们的面前。作为党组织的成员,他们必然受到党纪的严格管理;作为普通社会成员,他们又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而在治理过程中,又必然面对传统宗法势力、传统伦理原则的挑战和干扰,同时依法治理又是依法治国方略的基础和终端,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要技术程序和必然走向。这就对基层依法治理实践者们的政治智慧和勇于创新探索的政治勇气提出了新的要求。

在实践中,我们积累了几点经验:第一,我们直接所处的社会环境本身法律建设明显滞后,乡风民俗势力强大,社会经济水平低,群众法治观念淡漠,无法在短时间内得到根除,在长期的基层治理活动中,逐渐形成了“依法行政示范一批,帮扶关心说服一批,专题活动教育一批”的依法治理模式;第二,强化宣传教育,充分利用基层文广系统的人员、设备,开展依法治理专项宣传,充分利用多媒体的强大影响力,转变干部和群众观念;第三,在党员干部管理中,强调“党纪先于国法,党纪严于国法”,为干部的行为筑起一道法治之外的防线。因为理论上,党员作为社会成员中的先进分子,必然应该具有更高的道德水准和行为要求,而党纪是法律的严格化,守法的行为不一定符合纪律的要求,但符合纪律的要求必定带来守法的结果。

总体上,我们要转变观念,充分认识到依法治理不仅仅是伦理范畴的价值观,同时也是现实的制度约束,这就要求我们在工作中一方面通过各种宣传手段形成人人守法、人人用法的良好氛围,从思想层面提高群众的依法办事的意识和观念,另一方面恪守依法行政的法律底线,侧重采用法律手段解决群众的诉求,使群众感到法律既能约束到干部,也能解决自己的实际需求,从而形成“双管齐下,齐头并进”的依法治理局面。

三、突出“效率”和注重“务实”,形成二者并重的工作风格:

全面依法治国是在“四个全面”的总体部署的框架下提出来的,是2020年实现全面小康社会的有力保障和必要措施,时间紧迫,任务艰巨,因此在开展依法治理的时候,不但要依法,依程序,同时也要注重工作效率,形成效率和务实并重的工作风格。

改革开放以来,我党在国家治理层面强调法治的出发点在于解决长久以来的对社会主义本质认识上模糊不清的问题,邓小平同志在国际共运史上第一次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的概念,提出了“党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的著名观点,他要求各级党委不宜直接去管法律范围内的事,认为这不不利于在群众当中树立法制观念。改革开放30多年过去了,今天我国法治建设状况依然不容乐观,尤其在于社会第一线,依然存在着先进的法律设计和落后的社会法律观念之间、严格的法律制度和宽泛的民情风俗之间的矛盾。这就要求我们基层依法治理实践者既要在推动法治建设上有效率,同时又要有务实精神,既要迈开大步前进,又要注意不能步子迈得过大,以至于“过犹不及”反过来伤害依法治理本身。

党的十八大指出,必须坚持依法执政,全面提高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的能力和水平。基层依法治理的经验在于:第一,加强学习和自身法律素养的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来自于较高的法律水平,依法管党的能力来自于对党章党纪较高的认识,党纪国法的学习要同时加强和推进,从根本上解决基层依法治理“领路人”本身的法律素质问题;第二,在推进依法治理的效率问题上,始终如一的坚持加强法治政府建设,依法行使权力、拓宽群众制约权力、监督权力的渠道,加大力度推行综合执法,实现政府活动全面纳入法治轨道;第三,在务实问题上,强调尊重司法规律,促进司法公正,完善对群众权利的司法保障、培养群众遇见纠纷首先寻求法律途径解决的良好意识;第四,在社会上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增强全社会特别是公职人员尊法学法守法用法观念,在全社会形成良好法治氛围和法治习惯。

结束语:作为一种国家治理理论,社会主义范畴下的依法治国真正从理论走向现实实际上始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中国共产党的国家治理实践过程。早期的社会主义者们并不关心建立在公有制基础上的国家治理问题,因为消灭私有制以后的社会将是一个没有人与人之间的矛盾与冲突的社会,既然没有国家,依法治国也就无从谈起。苏联时期虽然建立了严密而完整的法律体系,然而在意识形态层次依然缺乏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法制化的有效主张,法律非但没有成为国家治理的有效工具,反而破坏了人民主权原则,拉开了党和人民的距离。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探索和实践充分证明了法治是社会发展进步的可靠保障,我们基层推动依法治理的落脚点也在于此,即在工作中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全方位地推动区域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的发展。

(作者单位:四川省万源市黄钟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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