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当今世界,农业科学技术已成为推动农业发展的强大动力,以农业生物技术和信息技术为特征的新的科技革命浪潮正在世界各国全面兴起。在这场新的农业科技浪潮中,美国、日本、德国等发达国家,印度、巴西等发展中国家,近年来都在制定实施新的农业科技发展战略,改革农业科技体制与运行机制,加大农业科研投入,加快农业科技创新步伐,抢占农业科技发展的制高点。他们的经验给我们带来了更多的启示。
关键词:科技进步;现代农业;发展;启示
当今世界,知识经济与经济全球化进程明显加快,科学技术发展突飞猛进,科技实力的竞争成为世界各国综合国力竞争的核心,农业科学技术已成为推动农业发展的强大动力,以农业生物技术和信息技术为特征的新的科技革命浪潮正在世界各国全面兴起。在这场新的农业科技浪潮中,美国、日本、德国等发达国家,印度、巴西等发展中国家,近年来都在制定实施新的农业科技发展战略,改革农业科技体制与运行机制,加大农业科研投入,加快农业科技创新步伐,抢占农业科技发展的制高点。这既对我国农业科技提出了严峻的挑战,更提供了迎头赶上、实现农业科技跨越式发展的历史性机遇。
一、美国科技进步支撑现代农业发展的特点
美国农业非常发达,是世界上最大的农产品出口国,70年代末,美国粮食生产总量已达3000多亿公斤,相当于法国、英国、联邦德国、加拿大和日本等国之总和的2倍多。现在全美国有农业人口500多万,占总人口的2%左右。平均每个劳动力一年产值为2.4万美元,按实物计算,每个劳动力年产粮食73,000公斤、猪肉约1500公斤、牛奶29,000多磅、牛肉约3吨(还有蔬菜、水果、家禽未计算在内)。美国的农业大约生产了世界总量11%的粮食、15%的饲料、25%的牛肉、11%的猪肉(!),但美国农业人口只有500多万,农业劳动力仅占全世界劳动力的0.3%。
美国地多人少,自然资源非常丰富,农业发展具有得天独厚的产业基础,但更重要的是美国政府对农业尤其是农业现代科技研究与推广一直采取支持和保护政策,才是使这一切成为可能。
1、完善、系统、发达的农业科研、教育和推广体系。
美国国家财政预算专门对农业科研拨出大量经费,建立了庞大的公共科研体系。
美国的农业科研是“教学、科研、推广”三结合的体系。农业科研体系分三级结构(2),第一个层次是联邦政府,政府下设农业研究局,对全国的环境和食品安全及农业生产体系建设等全局性问题进行研究,联邦政府的农业科研机构一般都分布在州立大学。第二层次是州政府:1862年的摩里尔法即赠地法,规定将国有土地赠给各州,在每州建立一个农学院,让农民的子女有机会上大学,1887年的汉奇法,规定在每州农学院里建立一个农业试验站,1914年的史密斯和利佛法,规定在每州农学院里建立一个农业推广站。第三个层次是县级农业科技推广站。另外还有数量众多、规模可观的私营农业公司的科研队伍。
美国州一级有推广专家4000多名,均为大学的博士或教授;县级推广站由州立大学的推广站直接管理,推广人员由大学推广站组织评审小组,按聘用条件择优聘用。县推广站直接、间接地(农业协会、合作协会或自愿者)向农民推广最新科研成果,传授科技知识。全美共有县级推广人员12000多人,其中25%是博士学位,硕士学位占绝大多数。这样,就形成了以农业部作为研究中心,各州立大学农学院作为科研基地,私营农业公司的科研队伍作为辅助,各级农业推广站配合推广的立体农业科研体系。
2、政府、地方、基金组织,个人等多渠道的筹资方式为农业科技提供保障。
美国政府一直把农业教育、研究和推广作为自己的重要职责。早在20世纪70年代,美国农业科研包括农机科研经费每年就达到了12亿—20亿美元。近年来,美国政府年均安排农业预算800多亿美元,虽然直接用于农业科研的经费比重并不高,大约只占农业总预算的3%(3),但与农业科研相关的则占了农业总预算的相当一部分。
美国农业部农业研究推广局是指导、协调管理全国农业项目服务的机构,中心经费充足,由联邦政府直接拨款,每年经费达到8亿美元,50%用于作物生长研究,30%用于畜牧业研究,20%用于自然资源保护研究(4)。中心还对州提供研究、推广经费支持。
州立大学是美国地方教育、研究和推广的重要力量,把教育、研究和推广三者有机地结合在一起,互相促进,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农业试验站经费30%来自联邦政府,45%来自地方政府,25%来自公司或私人投资(5)。这个比例并不是一个很固定的数,有些农业试验站可能因接受私人委托的研究项目而获得一笔较大投资。
附属农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经费主要来自各级政府预算和国家科学基金拨款、基金组织、个人或企业的资助。目前美国农业科研经费来源日趋多样化,来自民间的投入已经占到全部农业科研经费的55%。
3、科研密切联系生产实践,直接为农业服务。
科研目标非常明确,就是为公众服务,为农场主服务,所有的研究课题都是农场主提出的生产实际问题,而且大部分课题都是多学科的。如畜牧生产课题就要求包括动物育种、动物营养、机械、环境等科学家组成的综合科研队伍来完成。所有研究课题都必须包括经济学家和社会学家,对研究成果的经济效益和社会影响进行评估,以确定该成果是否推广。美国农业科研体系的核心是公共大众和科学家,科研程序是公众提出研究课题,科学家进行研究,完成课题后进行教育,美国把推广工作也作为教育工作,学校是老师教学生,农村是推广人员教农民,然后对公众接受程度进行评估,即对研究成果在生产中的应用进行评估(6)。
4、健全法律,保障农业科技成果转化。
1980年美国通过法律,由政府支持的公共科研机构完成的科研成果的所有权归公共科研机构。这个法律的实施,不仅为农业公共科研机构解决了部分科研经费,而且调动公司应用农业公共科研机构成果的积极性,加快了农业公共科研机构成果的产业化。到2000年全美140所大学已申请专利8 500个,7 500家公司跟大学签订了转让合同,并以这些专利成立了400家新公司,给美国带来了400亿美元的收益,50亿美元的税收。美国规定私人和公司资助公共科研机构完成的科研成果,所有权归公共科研机构,由公共科研机构申请专利,资助人或公司仅仅只有在专利转让时,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权(7)。
在发达国家中,以美国为代表的农业科技成果推广率已达80%,农业科技对农业总产值的贡献率达到了5%以上。
二、日本科技进步支撑现代农业发展的特点
日本是个岛国,又是一个多山的国家,自然资源贫乏,其耕地面积仅占世界耕地面积总数的0.4%,人口却占世界人口的2.2%左右,土地的稀有使得土地价格昂贵,资本家嫌投入的成本过高而不愿投资于农业生产,广大农户受传统观念的影响,不愿出卖自家的土地,加上农田的零星分散,土地经营的规模难以扩大,农业面临的压力非常大。因此日本非常重视农业以及在农业领域的科技创新。使日本十分重视农业,尤为重视农业科技进步。特别是自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日本的农业技术发展步伐更快,取得了令人瞩目的丰硕成果。通过保温育苗、品种改良、农药和化肥改良等技术,使农作物亩产量大幅上升。
1、庞大、严密的农业管理与科技推广体系。
主管日本全国农林水产业的政府综合机构是农林水产省,农林水产省下设9个直属机构以及9个派出机构,各都道府县又设农政部,形成庞大严密的农业管理体系。
日本在追求现代化过程中也十分重视农业科研及推广体系的建设,并逐步形成三个层次的科研与应用体系。目前,国家在农林水产省下设有29个试验、研究机构(农业方面的19个,林业方面1个,水产业方面9个)(8)。这29个科研单位由农林水产省直接领导,科研经费全部由国家拨给,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不搞创收。他们的任务就是科研攻关,发展农业科学技术,为农业现代化不断提供新的先进技术成果和理论成果。各县(市)设立农业技术改良机构(即相当于我国的推广站),属于地方事业单位,专门从事技术改良普及工作,促进农业技术进步,其经费由地方政府拨给。民办的农业企业主要从事技术开发,经费由企业自己解决。
国家和各都道府县实验研究机构推出的科技成果技术,首先传授给农林水产省派往各都道府县的专门技术员,由他们对所在地域的农业改良普及中心的普及员以及国立和道府县的数十所农业大学的普及员进行培训指导;再由普及员通过各市、酊、村的农协、保健所和教育委员会等组织的协助宣传,传授到农民手中。专门技术人员也可直接指导传授到农民手中。农民可将技术应用遇到问题及需要改进的具体要求反馈给普及员,普及员又反馈给专门技术员,最后由专门技术员反馈到各级研究机构,经改进提高后再通过上述渠道传回到农民手中。整个科技推广的运作机制就是政府和农民合作组织相协同,采取自下而上的运作途径,做到农民需要什么就提供什么服务(9)。
2、高素质的农业科技推广队伍。
日本农业推广人员必须通过资格考试,而且还通过有效的在职培训制度,不断提高推广人员业务水平,因此其人员整体素质较高(10)。
近年来,随着各地机构改革的推进,日本全国农业推广人员总数持续减少。为进一步提高农业推广人员素质,适应日益多元化的农民需求和农业发展新形势的需要,新法取消了“专门技术员”和“改良普及员”的称谓,统一为“普及指导员”。有关部门重新制定了普及指导员资格考试方案,考试难度加大,并明确规定不同学历者要有相应年份的实践工作经验(比如要求硕士毕业生需在有关试验研究、农大或推广单位工作2年以上;大学毕业生需4年以上;已取得改良普及员资格的也需2年以上等)才有资格参加考试,同时计划进一步加强对普及指导员的在职培训工作。在普及指导员人员管理方面,除了继续加强对在职人员的日常工作监督管理和业务工作综合评价外,新法取消了普及指导员津贴上限(旧法规定改良普及员津贴不高于其工资的12%)限制,各地可以根据本地实际自主确定津贴比例,以鼓励农业推广人员深入基层,安心工作。
3、科研经费充足,来源稳定,保证农业科技与推广顺利实施。
日本政府用于农业科研与开发的经费在发达国家中所占比例是最高的。上世纪80、90年代,日本农业科研开发经费占全部科研开发经费的20%,而美国同期只占2%(11)。
经费投资中,政府拨款占很大比重。
国立农林水产科研机构的经费,包括人事费、研究费、机械费、设施费等,几乎100%来自农林水产省和其他省厅(如科学技术厅)的一般会计和特别会计等预算。由于日本的财政拨款基于"政府管政府,企业管企业"的做法,因此,国立农林水产科研机构经费的98%来自农林水产省和其他如环保、能源等的一般会计和特别会计预算。
都道府县农林水产研究机构经费的93%来自当地政府,其余来自国库补助(农林水产省及其他省厅)、受委托研究费(民间的)及其他。
大学的农业科研经费来自政府、民间及其他方面。
企业的农业研究经费主要是来源自身,少量来自政府,政府对企业的技术开发投资比重很小,只占企业销售额的0.24%。
在整个农林水产领域中,国立和公立(都道府县)研究机构使用的研究费比重占42.9%,民间为34.9%,大学22%(12)。
三、国外科技进步对我国农业科技进步的启示
(一)健全农业“科、教、推”体系
我国拥有世界上最大的农业科研推广体系,目前有1200多个农业科研机构,12万多职工;155万个农业技术推广机构,103万在编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农业科研和推广为中国的农业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农业科技进步贡献率也已达48%左右。尽管如此,我国的农业科研推广体系尚存在很多不健全的地方:“主要是研究机构和内容重复、竞争过度导致突破性大成果少、农业技术推广队伍不稳定。”前农业部长杜青说。
我国的农业科研体系基本上是按照行政区划设立的,而不是按照自然资源、农业生态和农业区划设立,部门、单位条块分割,国家、省、地(市)三级农业科研单位的机构、学科、专业重复设置,分工不明确,中央、地方、农业院校自成体系、各自为政,跨部门、跨专业合作项目少,科技资源配置浪费较大,总体运行效率不高。
从农业推广方式上看,政府制定有关的农技推广项目计划,并借助行政手段组织项目的具体实施,同时对国家农技推广机构的人财物进行管理。这种以政府为主导的推广是一种单向式的行政推广,很容易造成推广部门与教育、科研单位分离,常常难以顾及农民的真实意愿,受行政干预的影响,产生很强的主观随意性和盲目性。
(二)加快农业科技及推广人才队伍的建设
农业科技推广人员虽然数量众多,但仍然存在许多问题:首先是机构不够规范,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农技推广队伍“人员”多但“人才”少的现象十分突出,农业科研高级人才不足,已成为制约农业科技创新能力提高的重要因素之一。其次是基层农业推广人员结构不稳定。基层的农业推广人员往往得不到政府财政支持,无力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造成人员流失现象十分严重,成为科技成果转化现实生产力的瓶颈。
我们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农业科技队伍建设。要以高等农业教育系统作为培养人才的主阵地,提高培养人才的质量;建立起人力资本合理使用和人才资源优化配置新机制,克服人才不足与人才闲置同时存在的不正常状况;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生活氛围,建立激励机制,调动广大农业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在加强人才培养的同时,重视人才引进,特别是引进新兴学科、薄弱学科、交叉学科等前沿领域的人才。
(三)增加农业科技创新投入
我国的农业科研投入基本上是财政资金,对农业科研的投资偏少,占农业GDP的比重偏低。资金的投入不足制约着农业科技创新能力的发挥。近年来,财政对农业科研的公共投资强度一直处在占农业GDP的0.25%左右,与目前国际平均水平1%相比有较大差距,不仅明显低于美国等发达国家的水平,也低于大部分发展中国家的水平。美国、法国等农业强国,以及亚洲近邻印度、日本、菲律宾等国家一个世纪以来的历史经验表明,国家稳定投入并建立区域性农业科研中心和遍布全国的农业科研试验站,是国家促进农业科技发展一种非常有效的做法。山东省总的科技投入目前只占GDP0.5%左右,目标是达到GDP的1%,在确保总体科技投入不断增长的前提下,应该对农业科技给予重点支持,力争使各级科技三项费用用于农业的比例达到50%以上。
农业科研公益性的特点,决定了国家是农业科研的投资主体。我国应继续加大农业科技创新的资金投入力度,拨出专项经费建立农业科技发展基金,专门用于农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工作。同时应积极开辟新的资金渠道,鼓励企业、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农业科技,加强金融、税收、保险、信贷等对农业科技的支持。形成以政府拨款为主渠道,包括科技贷款、社会投入、自身创收反哺等多元化、多渠道的农业科技投融资体系。
(四)科研要紧密结合生产实际和农民需求,努力提高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率
长期以来,国家农业科研计划项目组织缺乏整体计划和统筹安排。完全通过竞争方式组织实施国家农业科研计划项目,缺乏对国家科研基地和基础性、战略性研究项目的定向稳定支持,不能通过项目实施有效整合科研资源,就必然导致难以在体现国家意志、战略和目标的重大自主创新方面加速突破。同时,科研选题与农村的生产实际脱节,与农民需求存在一定的差距,科研工作是为科研而科研,而非为生产而科研,必然导致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率不高,影响科技创新的后劲。
我们应借鉴美国与日本等发达国家的做法,农业科研从选题到成果评估都需要要政府和农民合作组织协同,采取自下而上的运作途径,做到农民需要什么就研究推广什么。次外还要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保障体系,保障农业科研推广机构的切身利益,使科研机构在科研中受益,推广机构在推广中获利。只有这样才能使科研与生产紧密联系,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率。
参考文献:
1、土戈,章英,美国农业产业化模式,《学习月刊》1997(12)
2、杨士谋,美国的农业教育、科研、推广三结合体制,《世界农业》1982(04)
3盛立中,聚焦国外农业政策:不管什么政策都要惠及农民,中国财经报2007年05月10日
4、农文,美农业部1983年科研经费和重点,《世界农业》1983年第01期
5、王兆凯,美国的农业教育研究和推广,《科技导报》1980年第02期
6、邹学校,美国农业科研体系及成果产业化,《湖南农业科学》2002年04期7、龚春红,刘娅,张海英,美国联邦政府科研机构经费管理研究,《科技管理研究》2008年12期
8、赴日农业经济政策考察团,日本农林水产省对农业经济的领导,《现代日本经济》1982年03期
9、何德功,日本无偿提供科技成果增强农业竞争力,http://www.sdny.gov.cn/art/2012/2/14/art_604_297547.html,2012-02-14
10、黄锦龙,日本农业推广体系改革新动向,《现代农业》2005(12)
11、新华社,日本科研经费知多少,《世界科技研究与发展》2002年04期
12、王文玺,国外农业科研经费的来源,《中国农业科技导报》1999年01期
作者简介:何传新(1967—),泰安市委党校副教授,泰安市政府咨询委员会委员,研究方向:农村经济和农业经营管理研究。
来源:第二届隆平国际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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