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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勇:无治理不成共同体:政治学的视角

[ 作者:徐勇  文章来源:中国乡村发现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4-09-05 录入:王惠敏 ]

共同体是19世纪以来现代社会科学中使用的一个高频词汇,它反映了个体与整体的关系及变化。共同体是由共同的客观条件、主观意识并通过治理形成的稳定的人群结合。人类社会沿着社会分工和社会组织两条路径演化。社会分工、社会差异、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寓于社会组织之中,并内在地要求通过治理加以调整和处理,因此,只有通过治理才能形成稳定的共同体。传统的共同体更多受客观条件制约,治理旨在强化整体和抑制个体。现代社会以个体为基础,更多受主观意识的影响,需要通过有效治理将个体化、单体化的“你、我、他”联结为共同性的“我们”,实现活力与秩序的有机统一,因而对治理的要求更高。人生而属于共同体,但又无不需要治理。

共同体是19世纪以来现代社会科学中使用的一个高频词汇,它反映了个体与整体的关系及变化,政治学不能熟视无睹,更要有所作为。党的十九大和二十大报告都提出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将治理与共同体关联起来,是党的创新理论的重要发展,也为政治学研究提供了广阔空间。共同体强调分化和差异中的共同性,既是一种实态,更是一种理想;既是自然形成的,更是人为构建的,其中都包含着治理的功能。总之,无治理不成共同体。

一、共同体理论研究的政治学缺位

共同体作为一个分析性概念,内含着个体与整体的关系,强调分化和差异中的共同性,是对一定范围的社会实体,如家庭、部落、公社、村落、社区等特性的一种抽象概括。共同体作为一个学术概念,关注的是通过什么纽带和机制将不同的人结合在一起,共同行动、共同生活,形成具有一致性、协调性和稳定性的行动单位。共同体作为一个描述性概念,被人们从不同角度加以定义,已有定义达百种之多。通过对已有概念的考察,本文认为,共同体是由一定范围内共同的客观条件、主观意识并通过治理形成的稳定的人群结合。它包括三个要素:客观条件、主观意识、治理。

共同体是一个非常古老的概念,一开始便与政治学相关。早在古希腊时期,亚里士多德便使用过共同体概念。他认为人最早成长和生活于家庭及由各个家庭结合的村坊这样的自然成长的共同体中,之后才形成由若干村坊结合的城邦。“城邦[虽在发生程序上后于个人和家庭],在本性上则先于个人和家庭。就本性来说,全体必然先于部分”。城邦是社会进化的产物,也是人类生存的客观条件,并由这种客观条件决定了人的城邦意识。“人类自然是趋向于城邦生活的动物(人类在本性上,也正是一个政治动物)。”但无论是家庭,还是城邦,都需要治理。家庭有人,有财产,有家务,因此需要“治家”。城邦比家庭更高级,也更复杂,因此更需要治理。由此就有了专门研究城邦治理的《政治学》,目的是如何将城邦公民联合起来,共同创造美好生活。

近代西方面临着在四分五裂的基础上建立现代国家的问题,思想家们正是运用共同体概念来回答这一问题。比较典型的是经由契约结合而成的政治共同体。这种因契约而结合的共同体显然不是自然而然能够形成的,而是需要构建一整套治理体系,包括反映公意的公共机构及其运行等。

19世纪,随着人类社会由传统向现代的全面转型,研究人类社会的性质、变化及其规律成为主要议题。思想家们从不同角度运用共同体的概念研究这一议题,共同体成为一种界定社会形态的关系性概念,正如马克思将社会分为人的依赖关系和物的依赖关系两种社会形态,梅因将社会分为身份社会与契约社会,韦伯将统治社会分为传统型与法理型一样。

马克思主要从个体与整体的财产关系的角度研究共同体,提出了以游牧等迁徙为生存方式的自然形成的部落共同体;以定居为生存方式并把土地当作共同体财产,具有血缘、语言、习惯等共同性要素的小共同体;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并存的共同体;以劳动的个人,即自给自足的公社成员为基础、作为语言、血统等等的共同体。马克思主要是从人类生存的客观条件,特别是从生产方式的角度理解共同体,这种共同体主要是一种微观的社会组织单位。马克思虽然也用共同体的概念界定宏观的整体社会,提出“虚幻的共同体”和“真实的共同体”,但具体论述较少。

将共同体作为一个专门概念研究人类社会的是德国社会学家滕尼斯,他的《共同体与社会》一书成为共同体理论的奠基之作。他用传统与现代的二分法,将人类社会结合关系形态分为“共同体”与“社会”,认为“共同体是持久的、真实的共同生活,社会却只是一种短暂的、表面的共同生活”。滕尼斯既注重客观条件,又注重主观意识。他认为共同体与以土地为核心的物质条件相关,社会则与永不停止流动的货币相关。共同体在于“共同领会”和“默认一致”,而社会则在于“选择意志”。

德国社会学家韦伯在滕尼斯的基础上,从行动者的角度将客观条件与主观意识结合起来作出进一步阐述,指出:“如果并且只要社会行动———无论是个别情况、一般情况还是纯粹类型———的取向是基于各方同属的主观感情,这种社会关系就可以叫作‘共同体’(Vergemeinschaftung)关系”。与马克思和滕尼斯注重共同体的实体性相比,韦伯关注共同的主观感情和共同体的动态性意义。他特别强调:“绝不是说存在着共同的素质、共同的处境和共同的表现模式就意味着会存在共同体的社会关系。”

20世纪以来,现代社会日益分裂,一方面是人群的高度分化和个体化,甚至原子化;另一方面是人们相互联系更加紧密,面临的共同性问题愈来愈多,迫切需要通过共同体将分化分散的人群整合起来。共同体理论再次进入思想界,并将共同体涵义给予了扩展。鲍曼从“在一个不确定的世界中寻找安全”的角度对共同体理论的复兴作了具有想象力的描述。在他看来,共同体所传递的所有含义都预示着快乐。共同体是一个温馨的地方,一个温暖而又舒适的场所。它可以遮风避雨,给人以安全感,不像外面危机四伏。在共同体内,人们相互依靠对方,相互帮助,不像外面相互敌对,残酷无情。“我们怀念共同体是因为我们怀念安全感,安全感是幸福生活的至关重要的品质。”共同体不仅仅是作为实体,更是作为一种理想的社会状态,是以此将人们整合起来的一种思想理念。如安德森认为,民族“是一种想象的政治共同体”。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提出“人类命运共同体”“中华民族共同体”“社会治理共同体”等,都包括通过共同行动达成共同目标的意蕴。

自19世纪以来,共同体理论有了很大进展,不同学科从不同层面给予了论述,相对而言,政治学在这一领域却没有太大作为,一个重要原因在于,人们主要是通过共同体概念分析人类社会,属于社会层面的范畴。“社会学家通常认为,传统意义上的共同体指一种基于小团体、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组织。”马克思所关注的是由所有制决定的社会形态,滕尼斯的《共同体与社会》一书的副标题是“纯粹社会学的基本概念”,而韦伯则从社会关系与社会行动的角度使用共同体概念。因此,经典的共同体理论具有高度的抽象性,是对社会实体特性的高度概括。20世纪以来的共同体理论也主要在于对一种社会结合的描述和期待。总之,经典的共同体理论着重于共同体形成的外部条件和一般原理,尚没有深入到共同体内部分析其内在要素及其矛盾。滕尼斯强调共同体的“默认一致”,但没有进一步论证这种“默认一致”是如何发生的,如果不能达成一致又将如何?共同体理论都强调在个体与整体的关系中整体大于或优于个体,但这种关系是自动形成的吗?共同体理论都注重客观条件和主观意识,但主客观能够自动达成一致吗?家庭这种与生俱来的共同体为何也会发生破裂,兄弟这种与生俱来的共同体关系为何也会“反目成仇”而成为敌对关系?共同体强调将个别的“你、我、他”结合为具有共同性的“我们”,但这种结合能够自然发生吗?这都是社会层面的共同体理论所难以回答的。要回答这一问题,只能将治理引入共同体研究中来,而这正是以治理为主要对象的政治学的用武之处。

二、将治理带入共同体的依据:社会演化

从共同体的经典论述看,基本都是对共同体特征的描述,是一种抽象的理想形态。“共同体一词源自拉丁文com(意为‘共同、联合’)和unus(表示数字一、独体),本身蕴含着个体与集体、独体与联合、沟通与差异等内涵。”共同体是一种关系性而不是实体性的概念,是人类社会组织的载体,而不是置于人类社会之外的抽象物。共同体强调同质性和共同性,是与异质性和差异性相对而言的。从具有共同体特征的社会实体看,我们便会发现其中存在着差异,并会因为差异而产生矛盾和冲突,只有通过治理达成一致和协调,获得稳定的秩序,才能形成具有共同性和稳定性的共同体。为此,我们需要从人类社会演化的角度,将治理带入共同体的研究中。

人类社会的演化一直沿着两条路径进行:一是社会分工,一是社会组织。这两条路径都指向并要求治理。

(一)社会分工的路径

社会分工是各种劳动的社会划分及其独立化和专门化。人类社会起初因为性别、天赋、需要、偶然性因素等造成自然性分工。“分工是纯粹自然产生的;它只存在于两性之间。”社会大分工从产业分工开始,包括畜牧业和农业、农业和手工业相分离以及商业的出现,之后的分工愈来愈复杂,愈来愈高级,包括简单劳动和复杂劳动等。分工是生产力发展的动因和标志,并会带来社会关系的变化。

社会分化是指在社会分工的条件下因为人们对资源等因素的占有不同形成不同的人群。“分工使精神活动和物质活动、享受和劳动、生产和消费由不同的个人来分担这种情况不仅成为可能,而且成为现实”。社会分化意味着从社会整体中分别出不同地位、不同功能的人及人群,包括劳心者/劳力者、穷人/富人等。

社会差异是指个体和群体在经济、社会、文化、生活等方面表现出的不同性。起初是男女差异,随着社会的分工,带来了更广泛意义上的个体和群体之间的差异。这种差异既有客观条件,也包含主观意识,最根本的是利益和价值观念的差异。正是差异将人分为不同的个体和群体。物以类聚,人以群分,社会愈发展,差异性愈大。

社会矛盾是因为个体与群体之间因为利益和价值的差异而产生的对立和冲突。社会分工和社会差异会引起社会合作和协助,也会引起社会竞争和对立,并造成社会矛盾。“随着分工的发展也产生了单个人的利益或单个家庭的利益与所有互相交往的个人的共同利益之间的矛盾”。社会分工和社会差异带来个体和群体之间的矛盾。同时,社会矛盾具有不同性质和不同层级,当社会矛盾达到一定阶段便会产生社会对抗。

社会秩序是社会获得动态平衡稳定的状态,以使社会能够延续,而社会矛盾和冲突则会造成社会的持续性受到影响。社会秩序起初是自然获得,之后则通过人为的活动达成一致性、协调性和稳定性。这种人为的活动起初主要是社会的自我调节,当社会矛盾和冲突达到一定程度而社会难以自我调节时便产生了具有强制性的公共权力,以将冲突控制在一定秩序的范围内,从而就有了国家和国家对社会的治理。

人类社会是在矛盾运动过程中产生和发展的,有矛盾便需要通过治理加以解决。

(二)社会组织的路径

社会分工是人类社会进步的起点,社会分工的事实便说明了它不是孤立的单个人的行为,而是社会的和群体的行为。人生不能无群,人需要“以群的联合力量和集体行动来弥补个体自卫能力的不足”。人“不仅是一种合群的动物,而且是只有在社会中才能独立的动物”。人的行动要通过社会组织进行,而组织形式受历史条件的制约。人类组织的基本单位是一个由整体到个体的运动过程。马克思指出:“我们越往前追溯历史,个人,从而也是进行生产的个人,就越表现为不独立,从属于一个较大的整体:最初还是十分自然地在家庭和扩大成为氏族的家庭中;后来是在由氏族间的冲突和融合而产生的各种形式的公社中。只有到18世纪,……社会联系的各种形式,对个人说来,才表现为只是达到他私人目的的手段,才表现为外在的必然性”。可见,马克思研究人类组织的历史与逻辑的基本起点是独立的个人。在人类由整体到个体的运动过程中,便产生了相应的社会组织形式。

共同体是人类社会组织的初始状态,是通过一定社会关系将不同的人联结为一个具有共同利益和共同观念,并以共同性为本位的群体。这个群体具有明确的物理、社会和心理边界,以将此群体与彼群体区别开来。人们以群体为组织和行动单位,单个人在群体之中并依附于群体,而不是在群体之外并独立于群体。

人类社会的原始或初始状态是“自然形成的共同体。家庭和扩大成为部落的家庭,或通过家庭之间互相通婚[而组成的部落],或部落的联合”。这是共同体的初始形态,是人类社会自然进化的结果,即“天然的共同体”。由初始共同体进一步发展为两类共同体:一是未分化的共同体。由于财产为共同体所有,“每一个单个的人,只有作为这个共同体的一个肢体,作为这个共同体的成员,才能把自己看成所有者或占有者”。四肢不能离开身体,单个人缺乏独立自主的意识。二是低分化的共同体。因为家庭和财产私有,社会具有一定程度的分化,家庭和个人具有一定的独立自主性,但仍然从属于家庭和更大范围的村落等群体。如家庭为同居共财的组织,单个人不能无家,单家独户无法完成全部生活活动,而需要依靠村落等更大范围群体的支持。

在以农业为基础的社会里,“共同性是在极狭小的范围内实现的”。随着商业从农业的分离,特别是工业和城市的发展,个人离开原生家庭和村落,进入更大范围的社会。这种社会以独立的个人为行动单位,单个人通过自己的劳动与社会交换获得生活资料,社会成为由独立的个人组成的整体,人们基于独立的个人利益与意志与外界发生联系。“‘市民社会’这一用语是在18世纪产生的,当时财产关系已经摆脱了古典古代的和中世纪的共同体。”

独立的个性是社会高度分化的产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独立的个人因利益而结合,这只是机械的结合而不是有机的结合,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为物与物的关系所掩盖,充满着陌生、分离、对立、矛盾和冲突。“正是由于特殊利益和共同利益之间的这种矛盾,共同利益才采取国家这种与实际的单个利益和全体利益相脱离的独立形式,同时采取虚幻的共同体的形式”。人们需要在高度分化的基础上构建共同体,将独立的个人联合起来。这种联合是基于个人自由意愿的联合,是“真正的共同体”,“在真正的共同体的条件下,各个人在自己的联合中并通过这种联合获得自己的自由”。

人类社会的两条演化路径不是分立并列进行的,而是相互融合一体发展的。人类社会从没有分工分化的“原始群”出发,是由整体到个体的演化过程。由分工引起的社会分化、社会差异、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寓于社会演化及其共同体的形成之中。整体性愈强,共同性愈强;个体性愈强,共同性愈弱。整体性愈强,社会分化、社会差异、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愈弱;个体性愈强,社会分化、社会差异、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愈强。共同体是描述,也是处理和调整个体与整体关系的产物,而这种处理和调整,便意味着治理。社会分化程度愈低,共同体的自然属性愈高;社会分化程度愈高,则愈需要通过人为的治理构建共同体。只有将治理带入共同体的研究和构建中,我们才能深刻理解共同体这一充满美好想象的目标并进而通过有效治理使之成为现实。

三、治理与共同体的形成:一般趋势

治理包括但不限于统治、管理,是权力主体通过一定方式和手段解决问题、处理矛盾、调整关系,达到一定目的的行为总和。与共同体一样,治理的涵义也非常丰富,人们可以从不同维度加以界定。但从人类社会演化的角度看,治理是一个具有特定功能的概念,其功能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整合,即通过一定方式将分散的个体或群体联结为一个能够共同行动的整体;二是处理,即通过一定方式满足共同需求,解决问题、矛盾和冲突,从而实现一定的理想状态。中国的“大禹治水”能够充分表达治理的基本含义。大禹得以将众多人组织在一起,共同解决水患问题,满足人们对水利的需求,显然需要借助特殊的力量,这种特殊的力量便是权力。因此,治理的核心要素是权力及其相应的一系列规则、依据、手段、方式等。以权力为核心的治理又可以根据其对象和内容加以分类,如治家、治国、治社会;经济事务、生活事务、文化事务、社会事务、政治事务的治理等。治理的最终目的是获得具有一致性、协调性和稳定性的秩序,这一秩序的重要载体便是共同体。人生而属于共同体,但又无不需要治理。换言之,治理有效便会结成共同体,治理失效便会造成共同体的解体和散落。

共同体的经典理论虽然没有使用治理的概念,但其中都蕴含着治理的论述。

人类的初始状态是一个没有社会分化的自然形成的共同体,但氏族群体也是由一个个单个的人组成的,存在共同行动和公共事务,也需要通过治理达成一致。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引述了大量的文献谈论氏族群体的治理,包括:氏族通过议事会选举酋长和决定重大事务;同氏族人必须互相援助、保护;“一切争端和纠纷,都由当事人的全体即氏族或部落来解决,或者由各个氏族相互解决;血族复仇仅仅当做一种极端的、很少应用的威胁手段”。原始社会治理的总体特点是:“一切问题,都由当事人自己解决,在大多数情况下,历来的习俗就把一切调整好了”。这说明,原始社会也存在需要解决的问题,解决、调整、当事人、习俗等都属于治理的范畴。

在马克思看来,原始氏族部落是天然的共同体,当人类定居下来,就形成了以土地为基础的共同体。这种共同体是以土地财产为村社共同所有,“共同体是实体,而个人则只不过是实体的附属物,或者是实体的纯粹天然的组成部分”。但是,村社共同体与“天然的共同体”不同,在村社内部,“单个的人则同自己的家庭一起,独立地在分配给他的份地上从事劳动”,由此便产生了个体家庭与村社整体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需要通过人为的方式加以调整,调整的主体分别是家庭和村社首领。除此之外,因为土地的村社所有,各个村社之间有物理、社会和心理边界,以将此村社和彼村社区别开来,并会产生矛盾和冲突,甚至争斗,从而需要运用村社整体的力量加以解决,而调整和解决都属于治理的范畴。笔者曾于2015年发起和推动了“深度中国调查”,调查中发现云南许多地方还保留着古老的村社形态,村社对内和对外都需要通过村社首领协调行动,因此存在治理,只是这种治理主要是依靠村社内部的力量。正如恩格斯所说,“公共权力可能极其微小,几乎是若有若无的”。

随着人类定居下来,“土地是一个大实验场,是一个武库,既提供劳动资料,又提供劳动材料,还提供共同体居住的地方,即共同体的基础”。正因为如此,“一个共同体所遭遇的困难,只能是由其他共同体引起的,后者或是先已占领了土地,或是到这个共同体已占领的土地上来骚扰”。保护财产的战争成为生存的条件,并因为战争产生出古代的所有制形式,出现公社财产和私有财产两种财产,社会分化为不同的人群,并需要相应的治理调整和稳固财产关系。由此,为确定财产所有者资格并保护财产性质的罗马法得以发明出来。“之所以是罗马人,也只是因为他在一部分罗马土地上享有这样的主权。”“私法是与私有制同时从自然形成的共同体的解体过程中发展起来的。”私法便属于治理手段。

日耳曼的所有制形式又有新的发展,这种所有制以劳动的个人,即自给自足的公社成员为基础,“每一个单独的家庭就是一个经济整体,它本身单独地构成一个独立的生产中心(工业只是妇女的家庭副业等等)”。“公社也只是存在于公社成员每次集会的形式中,虽然他们的自在的统一体体现在他们的家世渊源、语言、共同的过去和历史等等当中。”在这种所有制形式下,共同体更多的只是一种外部形式,社会进一步由整体公社向个体家庭分离,因为私有财产造成的社会差异、对立、矛盾和冲突更为突出。在这一基础上产生出通过公社成员集会的方式加以治理。随着矛盾的突出,在公社成员集会基础上演变出庄园法庭,制定和依据习惯法加以治理,而庄园领主可以发挥较大的影响力。

通过不同所有制形式的演化过程来看,治理与社会分化及共同体变化相关。社会分化程度愈低,共同体的实体化程度愈高,治理的功能愈简单。在天然的共同体中,治理主要依靠历来的习俗。随着社会分化,共同体之间及共同体内部不断出现差异、矛盾和冲突,仅仅依靠习俗已远远不够了,由此就出现了习惯法甚至成文法。在社会分化程度很低的公社,公共权力若有若无;而随着社会分化程度愈来愈高,运用公共权力进行治理的特点也愈发突出。在中国,先秦时期的生产方式具有共同财产共同劳动的村社制特征,主要依靠村社内部自我调整。随着秦王朝时的“分家立户”,个体家庭成为财产、劳动和税赋单位,共同体的载体主要是家户。除了家户自我治理以外,作为公共机构的国家还介入其中,“户”本身便是国家对“家”的治理表征。

现代社会之前尽管存在不同程度的社会分化、对立、矛盾和冲突,但社会组织的主要载体仍然是共同体,原因在于共同体是以土地为基础的,土地是人们的基本生存条件。土地的重要特点是非流动性,因此人们只能依赖土地及其土地上的人,形成人的依赖关系。“人的依赖关系(起初完全是自然发生的),是最初的社会形态,在这种形态下,人的生产能力只是在狭窄的范围内和孤立的地点上发展着。”在这种条件下,人们只能以共同体的方式存在,离开了土地为基础的共同体,人们不仅缺乏基本的生活资料,而且缺乏基本的人身保护。“这些个人只是作为一般化的个人隶属于这种共同体,只是由于他们还处在本阶级的生存条件下才隶属于这种共同体”。但是,随着私有财产和社会分化的出现,共同体愈来愈需要通过治理加以稳固。

因此,在人的依赖关系下,治理的主要目的便是强化共同性和巩固共同体,通过确立和稳固由个人固定不变的身份构成的社会关系,以克服由社会分化造成的差异、对立、矛盾和冲突,从而将冲突控制在共同体的秩序范围之内。滕尼斯指出:“共同体的法施加于人的‘奴役’首先意味着个体依附于整体的一种方式,比如说一个人依恋着家,即使这种方式毋宁说是消极的(仿佛个体是被占有的物品那样),而非积极的(正如个体是他的生命的自主承载者)”。由于特殊的地理条件,印度和俄罗斯的村社制一直保留到19世纪。在印度,土地为村社所有,村社是纳税单位,形成村社共同体的经济基础。尽管村社的共同经济基础较为牢固,但仍然需要通过习惯、习惯法等方式加以治理。梅因指出:“印度的村庄共同体自身就是土地法的渊源,……这个法律限定了该群体中各个部分相互间的关系、群体自身和政府间的关系、与其他村庄共同体间的关系,以及与宣称对共同体拥有权利的那些人之间的关系”。俄罗斯的村社有一系列抑制分化和个体化并强化整体性和共同性的机制,包括土地公有基础上的土地定期重分、村社共同习俗和规则、村社的共同精神和活动等等。“村社在力求按圣经的戒律安排生活。……当上述原则得到充分体现时,就会产生Ф.滕尼斯所定义的理想共同体,而当上述原则得不到任何重视时,便会产生社会。”在中国,通过家长、家产、家规、家教、家训等一系列手段,维系和巩固家庭共同体。不仅如此,国家还以法律、行政的手段强化家庭整体。费正清因此评价说,“中国是家庭制度的坚强堡垒”。由同一血缘关系的若干家庭构成的宗族,则通过族长、族产、族规、族谱、宗族活动等维系和巩固宗族共同体,国家政权往往会默认宗族共同体对其成员的严厉惩戒。在我国,“通过家谱、族谱保留至今的家法族规数以万计”。显然,国家为将冲突控制在一定的秩序范围内,一定得借助于共同体,将分化分散分裂的人群整合为一体,构成国家治理的基础性秩序。

当然,治理作为巩固共同体的手段,其功效总是有限的,生产力发展毕竟是具有决定性的因素。恩格斯对造成原始共同体解体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包括生产力发展、战争、货币经济等因素造成的社会分化、对立、矛盾和冲突。随着人类定居,个体家庭在成为经济单位后,同时也“已经成为一种力量,并且以威胁的姿态起来与氏族对抗了”。“由子女继承财产的父权制,促进了财产积累于家庭中,并且使家庭变成一种与氏族对立的力量”。个体家庭和私有制的出现必然造成原始共同体的解体,但共同体无论怎样解体和变化,都会重新形成新的共同体,原因就在于土地是共同体的基础,在以土地为核心的物质条件下,人们通过共同体的方式存续更能获得安全感和稳定感,而国家也会借助共同体推进社会整合,实现社会重建。

只是随着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工业生产方式的来临,才从根本上改变了人类社会的生存方式和组织方式。工业作为继以土地为基础的农业之后出现的第二大产业,不仅创造了巨大的物质财富,而且改变了人们的组织方式。工业化推动着城市化,将众多乡村人口集聚到新兴的城市,使原来不得不依附于土地的人们流动到城市,造成土地共同体的解体。更重要的是,与工业化相伴的市场化从根本上改变了社会关系:作为自然人的个人成为行动主体,人们依靠自己的劳动与市场交换自己所需要的生活资料,形成了人的独立性。人们不是与特定的土地及其对象发生交换,而是与开放的社会进行交换。“商品交换是在共同体的尽头,在它们与别的共同体或其成员接触的地方开始的。但是物一旦对外成为商品,由于反作用,它们在共同体内部生活中也成为商品。”商品经济造成了一个与土地共同体完全不同的现代社会。与血缘关系和地缘关系形成的小共同体不同,现代社会是开放的、流动的、变动的,构成社会的个人是独立的。马克思因此指出:“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是第二大形态,在这种形态下,才形成普遍的社会物质变换,全面的关系,多方面的需求以及全面的能力的体系”。

四、将治理带入共同体研究的当下意义

共同体是一个古老的概念。经典的共同体理论力图以共同体的概念将自然经济的传统社会与市场经济的现代社会区别开来。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社会造成了高度的社会分化,社会的基本单位不再是家庭、部落、村社等具有整体性的单位,而是独立的个人。只是这种独立的个人是通过市场交换获得独立性的。市场交换一方面通过市场纽带将不同的人联结为一体,另一方面联结为一体的个人有自己独立的利益和价值,从而产生新的且更为突出的社会差异、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在共同体里,尽管存在着各种分离的因素,但人们保持着结合,社会则与之相反,虽然其中存在着种种结合的因素,人们却保持着分离。……在这个地方,每个人都只是为了自己,并且每个人都处于同所有人对立的紧张状态。”显然,这种社会不是理想的社会。随着社会的个体化甚至原子化,共同体这一古老的概念重新回到人们的视野,人们要求并期待在差异中获得和构建“共同性”。只是在个体化社会基础上构建共同体更为困难,也更需要有效的治理,因为传统社会的共同体主要是受客观条件所限,土地将人们局限于以土地为基础的共同体中,尽管这种共同体的生活不是理想的生活,人们也不得不如此。在现代社会,人们通过与市场交换获得生活资料,交换对象是可以选择的。人们的主观意识对人的支配性愈来愈强,而每个人主观意识的差异性和变动性很大,因此要将具有不同意识的人整合为一体,形成相对稳定的共同体,必须借助于有效的治理。

从人类社会演化的一般趋势看,人类社会愈往前追溯,共同体愈受制于客观条件,人的依赖性愈强,治理的功能愈弱;愈往后,共同体愈受制于主观意识,人的独立性愈强,治理的功能愈突出,难度愈大,要求愈高。在人类早期,人们不得不依存于“自然形成的共同体”,“个人在感情、思想和行动上始终是无条件服从的”。传统的治理以抑制个体、维系整体为目的。现代治理在个体基础上凝聚共识、求同存异,共同构建“我们”这一“自由人的联合体”。

我国当前正处于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变革之中。一方面,现代化推进传统农业社会的变革,与传统农业社会相关的共同体价值迅速流失;另一方面,市场经济快速发展,市场化理念深刻影响着人们的生活世界,社会的个体化、差异化、原子化及由此带来的社会矛盾和冲突增加。面对这样一个充满活力而又充满矛盾的现代社会,必须推进社会治理,并通过有效的社会治理将社会分化出的“你、我、他”凝聚成为具有共同性的“我们”。这种共同性的构建不是否定和抑制独立的个人,而是建立在激发所有人积极性的基础之上,从而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稳固的基础性秩序。习近平总书记在谈到社会治理时指出:“一个现代化的社会,应该既充满活力又拥有良好秩序,呈现出活力和秩序有机统一。”而要将各自有独立利益和价值的个体性的“你、我、他”变为具有共同性的“我们”,实现活力和秩序的有机统一,显然比历史上的共同体的形成困难得多。为此,我国提出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只有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才能构建美好的社会共同体。这种共同体不是简单的历史形成的,而是发挥所有人的主观能动性建成的。如何激发所有人的能动性,让“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理想目标变为现实,需要一系列的体制、机制和方式加以治理。有效的治理成为共同体构建的必要条件。治理也以历史上从未有过的价值与共同体关联在一起。

无治理不成共同体!

作者系华中师范大学政治学部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乡村发现网转自:《理论学刊》2024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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