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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培:规训与惩罚:浙中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社会逻辑分析

[ 作者:蒋培  文章来源:中国乡村发现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9-06-11 录入:王惠敏 ]

摘要: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是实现农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重要前提。实现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首要也是最重要的步骤就是促进村民垃圾分类行为的形成。这一环节的设立,不仅需要外部政府环境管理制度的支持,还应结合农村的自然环境、社会结构、社会规范、社会关系、集体经济等来对村民分类行为进行规训与惩罚。正是根据上述要求,浙江中部农村经过多年的探索,终于建立起符合当地农村社会特点的垃圾分类机制,村民也养成了良好的垃圾分类行为习惯。

关键词:农村;垃圾分类;环境制度;熟人社会;惩罚机制

1、引言

当前,农村垃圾处理已成为全社会关注的重要议题。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农村地区因为农民生产生活方式的改变造成垃圾数量迅速增长,开始出现垃圾围村、垃圾围坝等现象,并进一步影响当地村民的日常生活甚至是身体健康,垃圾问题亟待解决。

垃圾分类处理能够较好地解决农村垃圾增长的问题。其实,早在2016年,习近平在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四次会议上就强调,普遍推行垃圾分类制度,关系着13多亿人的生活环境改善,关系垃圾能不能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1]。实行垃圾分类处理是应对农村生活垃圾不断增多,污染周边环境的重要应对措施,需要每一位村民都积极参与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实现可回收物的回收利用,可腐烂垃圾的堆肥利用以及其他垃圾的有效焚烧、填埋处理。

所以,如何有效地开展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是当前不少环境管理者面临的重要议题。这其中,让每一位村民都按照具体操作规范来开展垃圾分类行为又是核心环节,不仅涉及的人员数量较多,而且是一个行为习惯培养的长期过程,可见难度之大。如何从环境治理大背景和农村社会现状出发,抓住地方政府环境管理与农村社会的社会结构、社会关系、集体经济等特点来形成行之有效的垃圾分类机制,这是值得深入探究的社会问题。本研究立足于一些农村地区的垃圾分类实践经验与理论知识,去努力挖掘当前农村垃圾分类机制背后的社会逻辑和阐述其产生的社会效益和价值。

2、文献综述与理论基础

随着城市化、现代化的推进,农村传统村落社会环境发生较大的变化,农民行为发生改变引发环境问题。陈阿江在太湖流域调查时发现,90年代以来农村地区周围水域被迅速污染。水域污染问题主要不是科学技术问题,而是经济社会问题。利益主体力量的失衡、农村基层组织的行政化与村民自组织的消亡以及农村社区传统伦理规范的丧失是造成水域污染的主要原因[2]。可见,在现代化过程中,农村环境问题的出现是一个多因素作用的结果,需要从多方面入手才有可能有效地应对愈演愈烈的环境污染问题。

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遵循农村社会特点来进行组织与开展,否则,垃圾分类只能停留在表面,难以真正开展与实施。结合已有的理论研究,农村垃圾分类机制的建设,需要通过行政管理、精英领导、村庄规范、社会关系等形成的“规训”机制来促使村民树立垃圾分类的意识与转变垃圾分类行为。

政府的环境管理是实现农村环境治理的重要基础。中国的环境治理是国家治理逻辑“嵌入”环境治理领域的典型结果,是一种单维度、自上而下的国家视角[3]。有学者认为,在这种治理背景下会出现环境法律制度的失灵,进而导致环境治理的“政府失灵”现象[4]。但是,从中国农村社会的实际情况来分析,以政府主导的环境政策与制度的实施,仍然是推动农村环境治理的重要力量。离开了政府制度的支持,农村环境治理面临着起步难、动员弱、效果差的被动局面。

乡土社会的村落规范、精英领导、村庄组织、社会关系等方式对村民的日常行为有着“规训”的影响。在乡土社会的权力结构中,虽有着不民主的横暴权力,也有着民主的同意权力,但是在这两者之外还有教化权力,后者既非民主又异于不民主的专制,是一种长老统治的表现[5]。乡土社会是一个“礼治”的社会。礼是社会公认合式的行为规范。合于礼的就是说这些行为是做得对的,对是合式的意思。维持礼的这种规范的是传统[5]。囿于传统思维和利益权衡,普通村民参与乡村治理基本上仍是被动的、消极的,乃至在某些乡村出现了村集体功能明显虚弱、“乡村治理真空”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乡村精英成为乡村环境治理中不容忽视的重要力量,他们在其间扮演着相当重要的角色,而其作用发挥如何又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并制约着乡村环境治理的成败[6]。美国学者埃莉诺•奥斯特罗姆对公共事物治理的研究中提出“公共池塘理论”。她认为,可以增强在没有某种外部协助的情况下通过自主组织解决公共池塘资源问题的能力[7]。王芳等认为,社会资本在社区环境治理中可以发挥合作功能、约束功能与沟通功能优势,实现环境治理资源整合与环境利益协调,弥补正式制度的缺陷[8]。所以,通过农村社会内部各种作用方式来影响村民的环境行为可以起到一种“规训”的效应。

正如福柯所言的“规训”的控制力量,可以作为“纪律”来予以理解。他提出,“这些方法可以称作为‘纪律'纪律的历史环境是,当时产生了一种支配人体的技术,其目标不是增加人体的技能,也不是强化对人体的征服,而是要建立一种关系,要通过这种机制本身来使人体在变得更有用时也变得更顺从,或者因更顺从而变得更有用。”[9]这些作用方式具有很强的规训效应,在长辈对晚辈、地方权威对普通村民、地方行政权力对民众、村庄集体对村民个体等方面都存在,同样也可以用于规范村民的日常垃圾分类行为。

除了政府管理与村庄内部的各类规训手段之外,依托于农村社会、集体经济以及行政管理形成的惩罚机制也是保障农村垃圾分类机制建设的重要条件。通过惩罚机制的不断巩固,有助于进一步规训村民垃圾分类行为,实现农村垃圾的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处理。

基于权力的“惩罚”机制也是塑造农民垃圾分类行为必不可少的控制手段。“惩罚”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进行规训。福柯明确地指出,随着权力作用范围的扩大,惩罚变得更加普遍,也变得更加温和。但是惩罚更注重有效性和普遍性,惩罚权力因此而得以“更深地嵌入社会本身”。惩罚权力变得针对“更微妙而且在社会中散布得更广泛的目标”。这可以看作是权力——肉体关系在量上的变化:更多的肉体成为惩罚权力的对象[9]。通过政府制度的制定与实施,有效地建立垃圾分类的“惩罚”机制,以应对破坏垃圾分类体系的行为。惩罚针对的不仅是行为破坏者,而且对社会其他成员也会带来的威慑。乡土社会内部也存在各类“惩罚”机制。惩罚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更好地规训村民按照村庄规范进行生产和生活,避免出现不合规、不合法的行为。在乡村社会内部存在着社会惩罚机制,村民个体或家庭因为不当的言行容易被农村社会所排斥或边缘化,遭受社会声誉或地位的影响。甚至在一些极端情况下,村民还有可能排挤到村庄之外,脱嵌于村庄的社会结构与社会关系。通过经济方面的影响同样也可以起到“惩罚”的目的。欧洲学者莫尔及其团队在生态现代化理论中指出,私有的经济主体和市场机制在环境治理中扮演了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政府部门不再是“自上而下”的官僚体制,而是去中心化的、可协商的规则制定者[10]。在农村垃圾分类管理过程中可利用经济手段来转变不合理的行为,或通过经济奖励来达到正向效果,或通过经济惩罚来应对违规行为,基于一种多元化的作用方式来建立农村垃圾分类体系。

综合分析,农村垃圾分类处理依赖于形成一种多因素、多维度、多层次的农村环境治理机制。从地方政府管理,到精英领导、村庄组织、社会结构、社会关系等形成的“规训”力量,以及社会规范、集体经济、行政管理等方面的“惩罚”机制,促使农民认可农村垃圾分类的重要性,并逐步养成垃圾分类的行为习惯。本文通过对浙江中部金华地区一个村庄——陆家村的实地调查来呈现村庄垃圾分类机制建设与农民垃圾分类行为塑造的过程,并思考过程背后的社会运行逻辑。

3、研究案例与调查方法

笔者对陆家村的调查采用了人类学式的调查方法。在现场查看、深度访谈、亲身体验等方法的基础上,结合文献分析方法来掌握当地农村垃圾分类处理的情况。2018年7—8月,笔者对陆家村进行1°余天的实地调查,发现当地村民经过几年的摸索,已在当地建立起一整套完善的奖励、惩罚与控制村民日常行为的垃圾分类制度。当地农村充分利用地方政府的政策、制度与村庄所处的自然环境、社会结构、社会关系、集体经济状况等来建立符合农村社会特点的垃圾分类处理机制。这种颇具地方特色的垃圾分类处理模式,不仅有效地实现了不同类型垃圾的分类处理与利用,还避免了城市垃圾分类处理模式所带来的高成本、低效率的处理问题。

这套垃圾分类控制制度把每一位村民都涵盖其中,促使村民自觉、有效地开展垃圾源头分类,并形成了良好的垃圾分类习惯。正是在地方政府制度、村庄规范措施与惩罚机制的影响下,大部分村民都已形成标准化的垃圾分类行为;严厉的惩罚措施则成为威慑与制约村民的重要手段,令其难以做出违反村庄规范的垃圾处置行为;日常生活中各种示范与监督机制,则进一步控制村民的垃圾分类行为,形成网格化管理方式。陆家村垃圾分类模式的形成,不仅为村民营造了良好的日常生活环境,还为从事农业生产的村民提供了种植苗木、蔬菜的有机肥,更是在垃圾分类行动动员过程中提高了村民之间的凝聚力和村庄整体的团结程度。

陆家村位于金华市城郊,全村现有350多户,共1000余人。村内大部分中老年人基本在家务农,大多数年轻人基本上白天在城内工作,晚上回村庄生活,过着“离土不离乡”的生活。陆家村最早是在2014年开始试点开展农村垃圾分类处理,经过三年多的摸索与实践,全村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生活垃圾分类处理体系。按照垃圾分类的前端村民分类、中端分类运输及末端分类处理的全过程来看,陆家村村民按照村庄垃圾分类规则进行源头分类,垃圾分为可腐烂垃圾与不可腐烂垃圾,不可腐烂垃圾又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与其他垃圾。中端垃圾分类环节已经由第三方企业来承担,其中可腐烂垃圾由垃圾收集员每天直接集中收集运到村庄附近的堆肥房,经过生物菌种发酵处理,形成可利用的有机肥。这些有机肥是当地村民种植苗木、蔬菜等重要的肥料,实现了废弃物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理。有害垃圾则主要集中在村委办公大楼附近的收集点,由于数量相对较少,有害垃圾由企业定期运输到有害垃圾处理厂进行处理。其他垃圾则实行日产日清的清理模式,在村庄内集中收集,再运输到垃圾中转站,最后运输到垃圾焚烧厂焚烧或垃圾填埋场进行填埋处理。

4、地方政府设立的管理机制

党的十八大以来,生态文明体制的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已成为各级政府工作的重心。在科学的顶层设计下,出台合理的生态政策,完善已有的生态制度,推动生态法治的建设,开展相应的环境治理、生态修复工程。以国务院出台《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为例,相关制度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取得了一系列的成绩。2017年,全国74个重点城市优良天数比例为73.4%,比2013年上升7.4个百分点,重污染天数比2013年减少一半[11]。随着国家环境管理体系的不断完善,地方政府的环境管理也越来越有主动性,通过环境政策、制度的创新来加强地方环境管理,提高生活环境质量。

金华市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就是在上述背景下应运而生。随着金华市垃圾填埋场接近饱和,垃圾围城、垃圾围村状况的不断加剧。2014年金华市开始试点农村垃圾分类。经过三年多的探索实践,金华市农村基本形成了农户可接受、财力可承受、面上可推广、长期可持续的农村生活垃圾“二次四分法”,即农户按“会烂”和“不会烂”将生活垃圾初步分为两类;再由分拣员进行二次分类,“会烂”部分进入村庄周边阳光堆肥房转化为有机肥,“不会烂”部分则进一步分为“好卖”与“不好卖”,细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与其他垃圾。2015年,浙江省农村垃圾分类现场会在金华召开,“金华经验”在浙江省内进行推广。2016年,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金华召开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现场会,并通过发文向全国推广“金华经验”。随着金华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机制的不断完善,金华市开始运用地方立法的方式推进农村垃圾分类管理。2016年开始将《金华市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制定列入立法计划,2017年对条例草案进行多轮修改、审议,于2018年6月起,条例正式开始实施,标志着全国首个地方性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的出台。

垃圾分类制度的设立,背后则是地方环境管理权力渗入农村社会。从传统农村社会来看,垃圾分类似乎不是什么“大事”,在村庄内部就可以自行完成。但是,随着现代社会的到来,各类“新型垃圾”大量进入农村,按照原有的垃圾处理方式难以消纳,垃圾处理成为难题。随着农村垃圾数量的快速增长与垃圾填埋面临的困境,政府开始意识到农村垃圾分类管理的重要性,试图利用行政手段来干预农村垃圾处理,寻求从源头上减少农村垃圾数量的举措。通过环境政策与制度的设立,有效地把农村垃圾分类处理纳入行政管理体系,利用各种教育、劝说甚至处罚手段来规范农民的垃圾分类行为,使其符合相应环境管理要求。正如福柯所认为,规训“造就”个人,这是一种把个人既视为对象又视为操练工具权力的特殊技术4。基于地方政府建立起的强有力的农村垃圾分类制度体系,农村社会中农民家庭与个体很难摆脱权力干预的影响,这也进一步为村庄内部垃圾分类社会机制的建立打下良好的基础。

5、农村社会的规训方式

在农村熟人社会,通过村干部等地方精英的领导与组织,促使村民养成垃圾分类行为;建立农村社会网格化管理机制,强化农民垃圾分类的行为习惯;利用熟人之间的示范、劝导,则督促村民改变不合规、不合法的垃圾分类行为。

1.地方精英的领导与组织

地方精英的领导与组织在农村垃圾分类社会机制创建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城乡一体化发展的今天,乡村依然不会彻底城市化,地方精英依然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12]。正是在村干部等地方精英的领导下,陆家村在村内创建起符合地方特色的生活垃圾分类社会机制,以村书记、村主任、妇女主任与委员为主要发起人,在村内进行宣传与联系,带动广大村民开展垃圾分类活动。通过村干部等地方精英的组织,在村庄范围内动员村民开展垃圾分类,同时在组织过程中进行不断示范、强化普通村民的垃圾分类行为,逐步推进村庄垃圾分类体系的建设。

村干部个人权威对村民产生较大的威慑效应。村干部等地方精英就属于韦伯所说的“卡里斯玛(Charisma)”[13]型的人物,对本村村民的意识与行为形成较大的影响,有助于上级政府各种政策制度及时、有效地转化为村庄内的规范与要求。地方精英的权威效应,也是地方精英“隐蔽规训”村民按照村庄规范来开展垃圾分类行为的一种影响方式。陆家村的村干部通过个人权威的影响以及自身带头示范作用,带领全村村民积极参与垃圾分类,同时利用垃圾分类机制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来回馈村民,进一步巩固了村干部等地方精英在村民心目中的权威形象。

“我们村的书记的确了不得,在村里担任书记已经有五届十几年时间了。做事情很有担当,也能够为老百姓考虑,在我们村很有威望。他认为应该干的事情,就会尽最大努力去把事情干好,自己先带头去做,例如之前村里面搞美丽乡村建设需要拆除村民的围墙,就是从村书记和村主任家里最先开始的,然后是拆党员家里的围墙,最后是动员村民拆围墙。村干部不带头表率的话,普通老百姓肯定不会配合工作。”(20180809-LJC-PT)

2.村庄规范的形成与管理

按照费孝通的理解,传统乡土社会存在着一个“差序格局”的社会结构,每个人都是一个中心,像水波一样延伸到外围。这种“差序格局”存在血缘、地缘、亲缘等不同的社会关系中[15]。通过这种差序格局的影响方式,以点带面,通过一个个关键联系人,有效地把每一个村民都联系起来,整合进村庄的社会结构中去。这种“网格化”的管理机制与管理规范,能够有效地发动、管理与监督村庄内部每一个村民的日常生产生活行为,为集体行动的形成创造了良好的社会基础。

陆家村在垃圾分类过程中最早是通过妇女干部来联络村民,通过妇女代表联系每家每户妇女的方式,在村庄内建立初步的生活垃圾分类机制。“妇女能顶半边天”,在农村垃圾分类过程中,妇女发挥的作用甚至超过男性。因为从当地农村社会的实际情况来分析,大部分日常家务主要还是妇女来操持完成。所以,每家每户生活垃圾是否分类到位与家庭妇女的环境意识和环境行为有着直接联系。在陆家村生活垃圾分类的早期阶段,主要是村内几位活跃的妇女积极分子带头来组织村内家庭妇女来开展垃圾分类。这些活跃的积极分子通过微信、QQ等社交工具建立了一个日常联系的圈子,每个妇女代表主动联系着村中的几户家庭妇女,一边进行垃圾分类宣传和教育,一边进行现场示范和事后监督,督促每家每户的妇女都能养成垃圾分类的习惯。

在妇女联系机制的基础上,陆家村创设了党员联系户机制,形成较为完善的农村垃圾分类规范。党员联系户机制也经过两个阶段的发展,逐渐形成了一张比较完善、有效的村民联系网络。在第一阶段,最早是按照上级政府要求,设立了党员联系户制度,以每个党员分片联系区域内的7〜8户村民,形成网格化的管理模式,每个党员需要负责联系户村民的垃圾分类宣传与教育工作,并需要加强日常管理与监督。如果村民在垃圾分类过程中出现不符合上级政府规定或者村庄规范要求的行为,联系户党员首先要对该户村民进行教育与劝导,并督促其按要求来进行垃圾分类。如果党员难以按照要求来有效劝阻村民改变其行为,村书记、村主任等村干部也需要进行劝阻,改正其错误行为。如果村干部都难以有效劝导的话,则将由上级政府管理部门来进行管理与处罚。第二阶段的党员联系户制度有所调整,在原来分片联系的基础上有所改善,以自愿联系为主,根据党员在村庄内的亲疏社会关系来进行双向选择。每位党员仍旧是联系7〜8户农户,剩余的农户则由村书记、村主任、村监主任来兜底联系,进一步提高了党员联系户与村民之间的紧密程度,也有助于村民按照村庄规范要求来开展垃圾分类。

3.熟人之间的示范与劝导

农村社会是一个人与人之间相互熟知的熟人社会,熟人之间容易相互影响。在陆家村开展生活垃圾分类过程中,当地村庄内部的清洁工和垃圾回收员扮演着重要的作用。垃圾分拣员或者收集、运输经营者发现生活垃圾投放不符合初步分类要求的,可以劝导投放人进行分拣;投放人拒绝分拣的,垃圾分拣员或者收集、运输经营者可以拒绝收集、运输,并向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报告。村庄垃圾清理与回收基本都是日产日清,每家每户都会在规定时间内把垃圾投放到家门口的双色垃圾桶内,经过村民的第一步分类,再由清洁工进行第二步分类。在第二步分类过程中,清洁工(回收员)需要对村民的垃圾分类情况做一个初步判断,如果村民垃圾分类到位,清洁工基本不需要再分类;如果村民垃圾分离不到位,清洁工还需要再次分类,并会告知户主如何有效地进行垃圾分类,经过二三次的反复告知与行为示范,大部分村民都会主动按照可腐烂垃圾与不可腐烂垃圾的分类标准来进行垃圾分类。

除了清洁工每日进行垃圾回收时的告知与示范之外,妇女代表还会开展每日抽查来督促村民有效地开展垃圾分类。当前,在陆家村每户农户家门口的双色垃圾桶内都会贴上二维码以便妇女代表每日抽查并上传照片资料。为了进一步掌握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的情况,金华市建立了从市到村的四级检查机制,主要就是通过每日抽查机制来获取农民垃圾分类的具体情况。但是,按照笔者的理解,这种检查制度从形式上来看是检查与管理,而从村庄层面来分析则是通过妇女代表等积极分子再一次对农民开展垃圾分类知识的宣传与教育。当前,陆家村每天随机检查的农户为5户,如果被检查的农民没有有效地进行垃圾分类,妇女代表就会对该户主进行垃圾分类知识方面的教育,并有可能增加对该农户的日常抽查频率,直至该农户形成比较规范的垃圾分类行为。

6、村庄内外的惩罚机制

除了政府制度规范、村庄内部规训之外,农民生活垃圾分类行为还需要依赖各类惩罚机制来激励与巩固。这类惩罚机制不仅包括正式的法律处罚,更多的是农村社会内部各种非正式的惩罚机制,从意识和行为方面来深化农民垃圾分类行为。

1.排名机制的声誉影响

从2014年开始设立生活垃圾分类机制以来,陆家村根据上级政府要求设立了一系列奖励与惩罚措施来进一步规范农民的垃圾分类行为。其中,最主要的影响制度就是“六项制度”,其中对各村的垃圾分类行为进行每月排名(设立荣辱榜),区分不同农户的垃圾分类行为的好坏。每个月都会对全村农户进行考核,对表现好的3〜5户进行公示,表现不好的3〜5户进行“后进榜”公示,实行一段时间之后改为“促进榜”。每个月每户农户都要进行考核和打分。每个村庄的排名则定期在当地报纸上予以公示。

从村民角度来看,村庄内部的排名机制会产生相应的社会舆论压力与家庭声誉影响。农村社会是一个熟人社会,人与人之间的熟悉度较高,村民之间相互比较或攀比就成为每一个村民难以逃避的日常生活内容。比较的结果就是需要区分出高低名次,并成为村民日常生活中的交流内容。因此,在这种排名过程中,如果某一农户或某一个人经常处在排名榜的末端,势必会成为整个村庄的“笑资”,按照当地农村人的说法就是“面子上挂不住”。在熟人社会中,这种排名机制造成的社会压力对每一个生活在农村社会的村民与家庭来说都是难以逃避也是极为严厉的一种惩罚。这种个体或家庭的声誉影响在某种程度上比行政处罚更为“严厉”,会让当事人难以在村庄社会中“体面”地生活下去。

“生活在农村,大家都是相互熟知的,知根知底。如果大家都做得很好(指的是垃圾分类),就你家做得不太好,那肯定是要被说的。农村人都是好面子的,每次都你家做得不好,都不好意思出去见人……所以,一般来说,村民都会按照村里的要求来进行垃圾分类,如果有一个月排在最后几名,那肯定会争取做得更好一点,避免下次再排在后面。”(20180810LJC-SLS)

2.后进分子的经济惩罚

在陆家村垃圾分类机制建立过程中,除了设立了排名机制之外,还根据前后排名形成了一些物质上的惩罚措施。惩罚要根据“明确不变的法规”以及“冷静的理性和良心”,而不能任由“感情冲动或放纵不羁的意志”[14]。按照陆家村垃圾分类机制的规定,在排名过程中如果连续三个月排名在全村的倒数三名,该户农户全体家庭成员就享受不到村集体承担的农村医疗保险费用。按照每年每人300元的标准,一户家庭每年的医疗保险费用大约为1200元。从经济利益角度来看,这些费用对农户来说也是一笔不小的经济损失。而且,与这种经济损失相随的则是自身名誉上的更大损害。

“对普通老百姓来说,如果因为没有很好地进行垃圾分类而有连续三个月排在倒数后三名,也是不容易的,一般的村民都会主动进行改进,名次也就提上来了。但是,如果你做得实在太差,那就会因此不能享受我们村给村民交的农村医疗保险的费用,一个人大约300元,—户农户为1000多元。虽然说钱不是很多,但对村民来说也是一笔不小的费用。就我们村的情况来看,还没有出现过这类情况。”(20180810-LJC-LSJ)

如果因为垃圾分类不符合村庄规范要求而被排除在村民集体之外,这些村民也会因此失去参与村集体公共事务的一些机会,进而遭受一些公共福利上的损失。“那些不配合村干部工作的村民,肯定也不会受到大家的信任,什么村民代表、小组长、村干部……一定不会找这些人来当的。”农村社会中村民之间的关系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村民有可能因为一方面做的不够好就会遭到全盘否定,也会因此失去参与其他公共事务的机会。

3.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

除了村庄内部的非正式惩罚手段之外,村民的违规行为还有可能要接受正式的行政处罚。按照农村社会对违规行为“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村庄内部能解决的就尽量解决”的处事逻辑,村民的违规行为一般都在村庄内部按照规范进行处理。但是,有些村民屡教不改的行为超出了农村社会的容忍限度,需要借助正式行政制度来进行处罚。以金华市金东区为例,自从《金华市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实施以来,全区已做出2例处罚,两位村民因出现违反《管理条例》的行为,经劝导、教育后仍不改正分别被处以50元的罚款。通过地方立法,有效地把村民日常生活垃圾分类行为纳入法治化管理体系中,强化了农村环境治理的正当性。

“《管理条例》的出台进一步说明了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的重要性。对一些不合法、不合规的垃圾分类行为,首先是通过村内的小组长、党员、村干部等进行教育、劝导,大部分村民都会按照要求进行改正,做好垃圾分类;如果村里面说不好,那乡镇一级的干部会下去做一些工作,给村民第二次机会,改变不正确的垃圾分类、垃圾处理行为;如果乡镇还不能做通工作,区里面的相关工作人员就会按照《管理条例》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罚,规范村民做好垃圾分类。”(20180810-JDQ-FDF)

从农村社会的情况来看,因垃圾分类不到位而接受行政处罚的现象是少数,主要是一些屡教不改的村民。按照当地村民的说法是一些“破罐子破摔”脱离农村社会的村民不接受村庄规范的制约,需要动用行政处罚手段来进一步规训。这种惩罚方式无论从形式还是内容上来看都远比村庄内部的惩罚来得更严厉。

7、结论与启示

通过浙中地区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的实地调查,笔者进一步掌握了政府制度、精英领导、社会结构、社会关系、村庄规范、惩罚机制等对村庄公共事物治理的重要意义。一是政府出台的环境制度,为农村垃圾分类机制建设打下了一个良好的制度基础,利用权力关系来控制村民的垃圾分类行为。二是农村熟人社会的社会结构、社会关系、集体经济等对村民垃圾分类行为的规训,引导村民积极参与垃圾分类活动。地方精英结合村庄社会的实际情况,有效地把各种行政管理要求转化为村庄内部的日常规范,并通过个人权威与村庄组织来动员村民广泛地参与垃圾分类行动。三是农村社会的惩罚机制也紧密地联系着每一位村民。因为垃圾分类行为不到位而受到惩罚,不仅仅是一些经济利益或者公共福利的损失,更有可能遭到全村村民的排斥与边缘化。正是充分利用了农村社会中复杂而多样的行为规训与经济惩罚等机制,浙中农村地区的农民垃圾分类模式一直走在全国前列,形成了一整套具有地方特色的农村生活垃圾分类体系。

根据已有的理论研究与实地调查资料,可以从中学习到一系列农村垃圾分类的成功经验并受到相应的启发。首先,农村生活垃圾分类与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是两个完全不同的分类体系,当前不少农村地区试图照搬城市垃圾分类制度来开展农村垃圾分类工作,这不仅在实际操作中难以开展,还会因此造成一系列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损失,甚至还有可能打击农民的垃圾分类积极性与制造村民-政府间对立的矛盾。其次,农村垃圾分类需要回归农村社会。需要从农村的自然地理、社会结构、社会关系、集体经济状况等方面来设计、引导与组织村民开展垃圾分类的行为。最后,农村开展垃圾分类还需结合当前政府行政管理机制,形成一系列符合农村社会的行为规范与惩罚机制,有效地规范村民日常垃圾分类行为。通过建立一套完善的垃圾分类体系,来帮助村民养成生活垃圾分类的习惯,通过每一位村民自身的积极行动来保持村庄良好的生活环境,实现村庄公共事务的治理目标。

参考文献:略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助理研究员,博士 


中国乡村发现网转自:《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年0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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