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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龙龙:新型城乡关系下的家庭农场培育:功能调整与发展趋势

[ 作者:段龙龙  文章来源:中国乡村发现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8-11-04 录入:王惠敏 ]

摘要:新时期我国传统城乡关系正面临着人地关系、产业关系和公共资源配置关系的三个转型, 而家庭农场作为未来我国农业经营方式创新的主流成为支撑当前新型城乡关系重塑的组织关键。未来我国家庭农场在新型城乡关系下势必面临着组织形式、生产劳动关系、进入门槛和经营规模的四大方位性调整, 促使当前以家庭主导、小额雇佣、能人领办为特征的家庭农场向股份制、精细化的企业组织转型。

一、引言

破解趋于固化的城乡二元结构, 构建以城乡生产力调整为中心的新型城乡关系是我国决胜全面小康、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必由之路。相较于传统城乡关系过分倚重城镇要素投入和核心—边缘带动论而言, 新型城乡关系的形成在要素配置和生产关系布局层面都做了重大的战略调整。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构建新型城乡关系的标准是形成“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工农互惠、城乡一体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在这里, 把握新时期新型城乡关系的特征必须关注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动力机制, 二是基本目标 (1) 。从动力机制上来看, 新型城乡关系的渐成机理必须服从工业反哺农业的客观现实, 从而一定时期内仍然难以摆脱工业化带动农业现代化、城镇化促进农业现代化的要素流动规律。而对“工农互惠、城乡一体”的阐释, 则是强调新型城乡关系构建的最终目标。不论发展初期城乡二元关系如何分割、工农产业结构如何不均衡, 都可通过城镇化、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三化联动机制重塑城乡间资本、劳动力和技术要素的配置效率, 最终达成工农同步、协调发展的城乡融合格局。

当前土地承包经营权关系和劳动力城乡流动方向便天然成了深化改革的重要突破口。以家庭农场、种植大户和专业合作社等为代表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成为支撑新时期我国新型城乡关系重塑中的微观组织基础。然而并不是所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都能够自发适应适度规模经营的生产效率目标, 相较而言, 只有家庭农场这一生产经营模式更加适合新形势下土地集约利用与农业适龄劳动力的配置需求, 因而受到学术界和决策层的高度关注。目前学术界在家庭农场的功能定位、发展优势和经营规模条件方面存在较大争议。明确这些理论盲区有助于澄清现实条件下我国家庭农场在新型城乡关系构建中的积极作用, 也为我国决策层加速培育符合自身国情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体系、建立职业化农民队伍和推进我国农业现代化提供政策依据。

二、资源禀赋约束条件下新型城乡关系构建的三重动力

(一) “人多地少”的资源占有关系让位于“人少地多”的新型生产经营关系

尽管按照人口增长趋势和粮食自给率标准来看, 人多地少的基本矛盾将会一直是我国在粮食安全和人口规模扩张层面面临的最大挑战。但从农村发展条件来看, “人多地少”的主流认识早已脱离了当前中国农业基本生产实践 (2) 。21世纪以来, 伴随着城镇工业部门的扩张和城市化进程的逐渐提速, 中国乡土社会的人口—土地关系发生了巨大调整, 主要表现以下两个层面。一是农村适龄劳动力的大量外出引发村庄“空巢化”和承包地“荒芜化”现象并存。根据国家统计局和农业部的侦测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底我国农民工总量达到2.69亿人, 占我国农村总人口的42.8%, 而“十二五”期间每年我国耕地撂荒面积则达到了3000万亩左右, 使得2013年我国总粮食播种面积快速降低到16.8亿亩, 远低于国家指定的保障粮食安全的18亿亩红线。二是城镇工商业资本过剩压力和农村土地大量闲置加速了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为中心的土地产权制度改革, 促使了以城镇资本下乡和村社精英领办等为主导的多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出现 (3) 。根据中国社科院和农业部发布的调查报告显示:2013年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累积总面积达到3.4亿亩, 其中按照土地转入经营主体划分, 经营面积在50亩以上的种植大户超过287万户, 家庭农场超过87万个 (《2014年中国农业统计资料207页》) 。如此剧烈的城乡要素配置变化迫使我们重新审视新形势下我国新型城乡关系的演变趋势。是故, 对于承接城乡生产力关系和地域空间格局的土地要素而言, 不能再单纯遵循人均耕地占有量基准而应该侧重于对生产型农地实际经营控制标准的考察。所以更加符合国情的一个客观问题是:有多少人还在从事农业生产并且愿意留在农村从事农产品生产。农转非过程的持续和土地流转的加速虽然重构了当今我国城乡生产关系的方位结构, 进一步加剧了工农部门劳动力供给能力的对立, 但也从根本上结束了我国农村劳动力长期被土地“锁定”, 农地要素长期碎片化不具备规模经济和资源流动性的体制弊端, 从而真正开启了中国式农业现代化进程。

(二) 工农产业的城乡二元分割逐步走向产业融合

传统城乡关系的一个显著特征是工农产业布局的城乡空间分异性, 大多表现为“以工立城, 以农养乡”的二元生产结构。加之国家为积累资本而长期实行的城乡剩余剪刀差战略和限制人口地域流动的户籍制度约束, 这种以工农关系划分的城乡关系便逐步确立下来。新型城乡关系则与之不同, 在解除劳动力要素的流动禁区之后, 工农部门的劳动力供求配置将逐步达到均衡。同时, 工业部门积累的大量资本因追求利润会不断追加到落后的农业部门, 促使工农产业利润率平均化, 带动农业技术进步和农业产业化。以工哺农, 以工促农的一个自发结果是当前繁荣发展的农村工业化和都市农业的形成 (4) 。

新型城乡关系中所强调的“工农互惠, 城乡一体”正是对工农产业从城乡分割走向整合的最好阐释。它的有力支撑正是当前中国农村经过新一轮土地产权改革而兴起的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土地规模化经营和专业化分工的导向下, 更加利于发展农产品深加工化和推动生态农业、智慧农业发展。涉农企业和专业合作社在农村工业化进程中起到了巨大推动作用。一方面促进了工业技术在农业生产中的外溢和应用;另一方面为大规模开展农业机械化奠定了组织规模基础。这恰是当前实施推动农村三产融合, 激发和培育农村新型产业业态, 加速产业链、价值链、供给链三链同构的动力源泉。

(三) 公共资源配置由城镇单级化转向城乡均等化

城乡基本公共服务供给双轨制和社会保障覆盖体系二元化也是传统城乡关系的主要制度特征之一。归根结底则是源于地方政府长期主导的二元公共资源配置模式逐步固化的历史性积累。党的十六大以来, 中央一直致力于通过调整公共财政支出结构和发挥地方政府积极性两个措施逐步扭转公共资源配置的城镇偏向趋势。2012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又再次提出了中央和地方财政要持续加大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的投入的具体要求。数据显示:2011—2013年, 中央财政用于“三农”投入分别达10409亿元、12287亿元、13799亿元, 年均增长15%以上, 其中超过60%投向了农业生产设施、农村科教文卫等公共服务和新农合新农保领域 (《2014年中国财政年鉴312-313页》) 。之所以公共资源要向城乡均等化配置方式调整既是弥补农村公共资源投入缺失长期的历史性欠账, 又是适应城镇化和工业化双轮推动下传统城乡关系逐步瓦解, 重构新型城乡关系的制度要求 (5) 。同时需要强调的是, 当代中国正在深入推进的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和户籍制度改革, 通过加速土地集约规范化利用和农村居民点空间整合, 大幅度降低了农村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的供给成本, 是各级地方政府集中财力改善农村基本公共服务供给质量, 借助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集中完善农村社会保障短板的最佳时机。财政部和人社部的数据表明:经过建立保基本、广覆盖、分层次、可持续的城乡社保体系以来,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到2013年参保人数达到了4.98亿人, 基本实现了参保率100%的预期目标 (《2014年中国统计年鉴787-788页》) 。说明我国公共资源配套体制城乡均等化改革在“十二五”时期已经取得了阶段性胜利。

三、家庭农场在新型城乡关系构建中的功能调整

(一) 吸纳城镇劳动力回流, 矫正城镇化失序

学界公认的是:农业生产中大量的隐性失业存在和城乡工农部门的劳动生产率差异是决定农村剩余劳动力迁徙的根本诱因, 而城镇产业结构及部门间就业弹性又构成了农民工城镇充分就业的组织基础。但我国工业化进程长期超前于城镇化进程, 使得工业部门扩张所吸纳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并不能真正意义上融入城镇人口, 加之社会阶层排斥和针对农民工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制度的缺失, 使得城镇内部二元结构突出。有学者估计:截至2013年底, 大约仍有2.34亿农民工未能真正完成市民化转变。同时如果按照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中要求的2020年全国城镇化率实现60%的目标计算, 未来5年还需向城镇转移1.1亿农业人口。而最新的研究表明:当前城镇化增速对于就业创造的贡献比例大约为1:1.3, 若按照2013年的城镇就业总量来看, 城镇化每增长1%, 新创造城镇就业人口约为500万人。即便未来的城镇化能够持续保持1%以上的年均增速, 伴随产业结构升级和产业布局调整也不能完全吸纳存量和增量并存的3.4亿转移劳动力就业 (6) 。

如此巨大的就业压力迫使我们开始反思适应可持续城镇化的劳动力城乡自由流动机制, 能否考虑通过农业现代化和职业农民的培育带动农村就地城镇化方式的实现?抑或积极利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吸纳部分外出劳动力继续从事农业生产?

我们认为, 发展家庭农场在吸纳城镇劳动力人口回流方面更有优势。主要理由如下:一是调研实践中发现, 家庭农场土地经营规模多在50~200亩之间, 适度的生产规模使得家庭农场组织生产模式在既定土地流转总规模内能够组建更多数量的同类经营方式。而家庭农场在家庭自我雇佣的劳动力基础之上, 生产性劳动力的追加雇佣规模大多为3~5人, 进一步稳定了生产经营中的雇佣关系, 使得以家庭农场为载体的生产组织能够在适当规模之上容纳更多的回流劳动力 (7) 。二是与种植大户、涉农企业、专业合作社不同的是, 家庭农场因土地规模有限, 并不适合农业机械化和精细农业的大面积推广, 使得农业生产中不会出现严重的资本替代劳动现象, 对于日常生产中定额劳动力的需求得以延续(8) 。因上述特性的存在, 家庭农场经营方式的扩张有利于缓解城镇化赶超所带来的农村劳动力边缘化问题, 也有助于通过吸纳劳动力回流, 就地构建农村城镇化新形态。

(二) 增进农业劳动生产率, 助推城镇化与农业现代化

发展现代农业的关键在于农业劳动生产率的持续改善, 而对于当代中国农业而言, 除了技术进步在农业部门的推广利用之外, 对农业全要素生产率贡献最大的因素便是生产组织方式创新 (9) 。在具体实践中, 对于农业劳动生产率的研判, 既要关注土地的边际投入产出水平, 也要关注劳动力的边际报酬和成本问题, 两者共同决定了最优农业生产经营模式。当前国家致力于发展的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虽然都在一定程度上改进了农业劳动生产率, 但不同经营主体之间还是难免存在生产率实质差异。我们认为, 将种植大户、专业合作社、涉农企业和家庭农场等经营方式相互比较, 劳动生产率最高效的仍是家庭农场。为什么家庭农场在当代农业生产中更具生产效率特征呢?这必须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来回答。

理论层面来看, 农业生产的组织形式大多取决于农产品供需主体间的市场缔约关系, 而生产效率决定则由组织内管理费用和缔约成本决定, 新制度经济学认为, 生产组织的规模取决于替代市场所节约的交易费用与增加的组织管理费用之间的权衡, 组织规模的扩张过程中, 影响管理费用的最大因素便是委托代理成本。是故衡量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劳动生产率差异的理论渊源便来源于此。以家庭为基本生产单位的家庭农场, 既继承了联产承包责任制下的内部激励结构, 又避免了德姆塞茨“团队生产”理论中所谓的“搭便车”问题。故而是多种农业主体中唯一不受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约束的生产组织形式。同时家庭农场来源于实践的适度规模经营, 又促使了家庭农场组织规模趋于生产最优化(10) 。

而从实践层面分析, 调研的结果支持家庭农场是当前劳动生产率最高的经营主体的观点。据农业部的全国抽样调查显示:当种粮户的经营规模达到100亩左右时, 土地利用率会提高10%以上, 经济效益会提高25%以上, 而如果超过200亩, 其追加的劳动力成本和农业生产预付资本成本将迅速提高, 经济效益会逐步下降 (11) 。

(三) 稳定农业生产关系, 维护乡土社会秩序

家庭农场的生产经营关系较其他经营主体形式更加稳定, 其大多直接由核心家庭的夫妻双方或直系家庭成员共同经营。调研中只有少数家庭农场在农忙时节雇佣2~3个职业农民进行生产。因规模适中, 劳动参与率较高, 使得家庭农场经营模式更具备生产上紧密的劳动合作关系与宗族网络上的血缘共同体特征。同时, 大量根植于村社经济中的家庭农场, 会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以家族为中心的劳动力外出预期, 使得村社“空巢化”现象得以缓解。而在家庭农场的生产雇佣关系中, 大多仍以亲属间雇佣或邻里雇佣为主, 被雇佣农户基本上都是具有固定劳动时间和期限的稳定合约关系, 或是已将承包地转出, 享受土地承包经营权租佃利得又选择留守的农户。因家庭农场的种植结构多以粮食和经济作物为主, 故而与传统的“企业+农户”资本下乡或“合作社+农户”模式相比, 在保留了农户自身对土地经营权的主导地位之外, 还在尊重农民种植意愿的基础上保障了粮食安全和农产品质量 (12) 。据中国社会科学院的调查结果显示:家庭农场发展水平越高和试点规模越大的地区, 其粮食增产规模和农产品经营效益越好。越来越多的农户开始选择家庭农场自我雇佣经营, 以家庭为纽带带动农民增收的组织方式进一步稳定了村社社会关系。

四、新型城乡关系稳态下家庭农场的发展的四维趋势

(一) 家庭主导制向企业组织制转型

2013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中明确指出:“家庭农场是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的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但实践中的多数家庭农场虽然还保留着以核心家庭为主要劳动力的生产模式, 不过在组织形式上已经出现了一些变化, 这些变化的实质便是按照专业化分工需求所形成的企业组织雏形。

以家庭为基本经济核算单元有利于克服委托代理关系下的监督失效问题, 但在面向市场方面, 家庭组织并不适应市场价格风险和农产品流通风险等挑战。在农产品供需条件的双重挤压下, 单一的家庭制农场正逐步向企业组织型农场转型。在当前转轨的初步阶段, 企业组织制家庭农场的基本形式多采取与涉农企业联姻以降低流通领域成本或与合作社签订生产协议以降低生产投入成本等, 从而形成了“企业+家庭农场”和“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的新模式。前者借助工商业资本下乡形成农产品供需条件的纵向一体化体系, 有助于家庭农场的订单农业和农业技术更新。而后者则更倾向于形成农产品的生产者价格同盟, 试图通过强化农产品定价能力保护自身的经营利润 (13) 。

(二) 小额雇工制向股份合作制转型

家庭内自我雇佣和家庭外小额雇佣制的结合是当前我国家庭农场劳动生产关系的基本特征。但对于小额雇佣制而言, 兼业雇佣和周期性雇佣的特征还是过于明显了, 这不利于稳定现行家庭农场的经营规模和农产品供给能力。特别是对于一些经营绩效较好的家庭农场而言, 追加资本垫付试图扩大农场经营规模会受雇佣劳动力可获得性的严格约束。兼业雇工在当代农业生产中面临的最大困境是农产品生产的季节性和农村劳动力获取工资性收入的地域性。如果家庭农场给予的劳动报酬低于外出务工收入, 那么兼业雇佣便很难获得劳动力市场的积极回应。在这种情形下, 实践中发展较好的家庭农场开始逐步试水股份制改革。通过家庭农场主之间的自愿联合组建具有组织基础的家庭农场协会, 固定雇佣总规模, 并为长期雇佣性质的农业劳动力赋予一定股权 (剩余索取权) , 以稳定劳动力的生产性预期, 强化内部激励结构 (14) 。调查显示:湖南湘潭、安徽蚌埠等地区已经在家庭农场的股份制改革中拔得头筹, 通过政策鼓励和资金支持, 这些地区的家庭农场协会已经初步发展起来, 家庭农场的兼业雇佣两难得到了极大缓解。

(三) 能人领办制向基层普惠制转型

因试办家庭农场租佃承包地的资金门槛约束和当前农村趋于扩大的内部二元收入差距, 普通的农户无法自由创办家庭农场组织。据农业部和中国社科院对浙江宁波和吉林延边等地区的调研显示:宁波地区自2010年以来扶持的家庭农场当中, 有超过50%是由种植大户、村干部和经济能人领办。而延边地区则类似, 在2012年的一次摸底调查中, 延边州451个家庭农场中, 种植大户、村干部、返乡创业人员等种粮大户领办类型就占到了约45%, 其他的还包括:农民合伙类型18%, 农民专业合作社领办类型28%, 城镇个人创办类型4.5%, 城乡企业带动创办类型占4.5%等。尽管村社精英领办的家庭农场具有快速实现种粮经济收益, 辐射带动其他农业经营主体, 增加农户收入的正外部性, 但家庭农场主身份的单一化又会从另一层面对普通农户产生明显的生产挤出效应, 不利于家庭农场的适度规模化和普惠化。今后对于家庭农场的发展趋势而言, 应更多地以农户合伙型、专业合作社领办型乃至个体创办型为主, 让更多农户平等分享农地规模化经营收益, 同时也能吸纳更多种粮劳动力从城镇回流。为此, 对于创办家庭农场降低资金约束门槛和提高金融支持、财政补贴是各级政府部门优先考虑的政策方向, 以此逐步打破现行家庭农场能人领导制的偏向。

(四) 中等规模向精细适宜规模转型

新型城乡关系稳态下劳动力乡土回流和资本下乡参与土地资本化改革是大势所趋, 故而对于我国家庭农场的发展前景而言, 必须考虑经营规模对农场主利润最大化和农产品供给最优化的影响。多大的规模能够满足适度规模的要求呢?学术界对此争议不休。2014年农业部发布的《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曾给出我国一般性家庭农场经营规模的参照标准:即粮食作物的面积一般规定在50~150亩以上, 蔬菜瓜类的面积规定在30~50亩以上, 但实践调查中发现:全国家庭农场平均经营规模达到200.2亩, 虽然平均经营规模较大, 但超过70%的家庭农场都集中在100亩以下, 远远小于美国、法国等发达国家家庭农场的经营规模, 接近于农地资源稀缺的日本。学术界认为, 强调家庭农场的适度经营条件, 其目的仅仅是为了使其更加适应市场规律和有序竞争秩序, 因此在经营利润最大化目标下, 家庭农场最优经营规模必然是一个动态均衡值。有学者以辽宁省的要素禀赋估计, 如果充分考虑农地地形条件下, 家庭农场的最优适度规模为100亩 (6.67公顷) , 如果允许采用机械化, 则最优适度规模增加为1000亩 (66.7公顷) 。但对于多山丘陵地区, 大多数学者认为其最优适度规模不过50亩左右 (15) 。而在上海松江, 家庭农场的平均经营规模也达到了113亩。如此明显的偏差说明, 理论上强调的适度规模并没有一个适用于全国的统一标准, 符合地区家庭农场适度经营的根本原则只能依据本区的土地要素禀赋而定。我们认为, 家庭农场的最优规模发展趋势应该以精细化为导向。往往超过300亩以上的大规模家庭农场的经营绩效和稳定性均不如50~200亩之间的家庭农场, 因此未来的家庭农场经营规模应逐步向小型化、专业分工化复归。

中国乡村发现网转自:改革与战略2018年0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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